..续本文上一页此前所讲过的“极微尘”,笼统而言,它是我们的眼耳鼻舌身这些六识所能接触到的最微小的一个色法,是比较粗大的一种法,这里只是笼统这样讲的,因为若以第六意识仔细观察,也能接触到更细微的。这样一个微尘至少是由土尘、水尘等八种法组成,这八个法和这个微尘没有前后顺序,在同一范围内、同一时间里产生。其实这些在《俱舍论》里讲得特别科学,跟现在的科学家们所讲的一致。这个微尘为什么由八种法组成?这有很多原因与理由。它必须以这八个法才能组成,所以至少要有这八种尘。这八种法一种也不能欠缺,并且一同产生,存在也是同一存在,在存在的过程中,互相都可以起到作用,互为俱有因。之所以这样的一个色法——微尘不会分散,就是由于它们之间互相在做作用,所以他们之间是俱有因。
3、同类因。“同类”指同一种类型。产生的果和所依的因是同一种类型,所以叫同类因。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可以有同类因。
在物质和外境上讲,比如,前一个柱子作为因,产生后一个柱子。一个柱子也是在刹那当中生,它的存在也有很多的刹那,直到它损毁之前,一直是以自己的前一个刹那作为因而产生后一个刹那的。昨天的柱子和今天的柱子是同一个相续,但不是同一个法。我们用眼睛很难看清楚它的变化,过了十年、二十年才能看到它的变化,之前你看不到。其实,它是在刹那间变化的,它也是在刹那刹那当中生,在刹那刹那当中灭。若是它在第一刹那中没有灭,在第二刹那中也不能灭,在后后刹那中一直不会灭,柱子就变成恒常了。现在的物理学家也承认,物质一产生的同时就变了,也可以说是灭了。后一个柱子是前一个柱子的果,前一个柱子是后一个柱子的同类因。
在意识、精神上讲,眼识看一种色法持续一分钟,这里也有很多刹那。这一分钟的眼识在第一刹那就变了,但它的这样一个连续没有断,这个法第一刹那就灭了,但它因缘具足,第二刹那又产生了,然后通过第二刹那,第三刹那又产生了,就这样连续了一分钟。在此间,前前是后后的因,因为前后都是眼识,也是心识,属于同一种类型,即“同类”,所以成为同类因。
4、相应因。心和心所二者是相应因。因为它们在同所缘境、同所依等五个方面都是相应的,所以叫相应因。
5、遍行因。它是同类因的一个支分。为什么要讲它个别列出来呢?因为只有三界,尤其是欲界众生相续中的烦恼会成为遍行因。比如,我在一分钟内连续不断地生起嗔恨心,这里有很多刹那心,前前是后后的因,这是遍行因。贪心也是如此,我生贪心两分钟,这里有很多刹那心,前前是后后的因,即遍行因。它是同类因的一个支分,单独列出来也是有意义的,讲《俱舍论》的时候会仔细讲。
6、异熟因。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因有善果,恶因有恶果,这叫异熟因。你前世修善业了,后世就感受到善果,这个善果是前世善因的果,所以前世的善因是现在这个善果的异熟因。造恶业也如此,若前世造恶业了,后世就要感受恶果和痛苦,前世造的恶业是这个痛苦和恶果的异熟因。
总之,这六种因包含四种缘,四种缘包含六种因。除了能作因,其他五种因都包含在四缘的因缘里了。
“四缘生诸法”:小乘有部、经部讲六因,也讲四缘。在这里,他们说通过四缘而生,这是所谓“观因缘品”,即因缘而生。破除了四缘生,就等于破除了一切缘生。破除了一切缘生,就破除了一切因生,也就抉择无生了。
小乘有实宗认为,由因缘而生的都是有为法,没有因缘而生的都是无为法。无为法只有择灭、非择灭、虚空、真如这四种,也有讲三种的,但是它所涵盖的面特别广。
择灭。阿罗汉最后入寂灭的时候,一切所断烦恼都断掉了,再也不会产生,再也不能产生,这叫择灭。
小乘——尤其是有部——认为,这时有一个法或一种物质令那些所断烦恼不能产生,这种物质就是择灭,也是无为法。他们认为,择灭是种很细微、透明的物质,它不是因缘而生的,也不同于柱子、宝瓶等普通物质,它自身具有很多特点。以后在《俱舍论》中会详细讲到。
大乘也承认不再生叫择灭,但是大乘不承认“择灭是一种物质”这个观点,他们会破斥这种说法,并且能推翻这种观点。大乘认为,不存在一种阻止烦恼产生的物质,能断的烦恼都断了,为什么再不产生了?因为具备了能证的智慧。当智慧生起时,这些烦恼就无法再产生,无法再起作用。因此,所谓“择灭”就是以智慧拣择诸法而令烦恼不再生起。再也不会产生,仅仅这个叫择灭就可以了。
非择灭。有些法在因缘不具备的情况下不产生,这里有一种作用,这个法就叫非择灭。小乘——尤其是有部——认为,这也是一种物质,与择灭那种物质的性质相同,它不是我们能看到或者所认为的物质。大乘同样不承认这是一种物质,但承认确实有这样一种虚空般的情况与状态,这是无为法,这个叫非择灭。比如,雪山上不长草,兔子的头上不长角,是因为什么?因为非择灭。之所以不长草或不长角,是因为因缘不具备。若是长角或长草的因缘具备的话,也会长出来,但是因缘没有具备,不具备就不长角或不长草,这就叫非择灭。
小乘和大乘都讲择灭与非择灭,都乘许有如是的无为法。但是小乘承许它们是种物质,大乘则推翻了这个观点,建立它们不是物质、没有物质的观点。
虚空和真如也都是无为法,都不是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若是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那都是有为法。但此处所讲的“因缘和合”也是一个粗大的、宏观的概念,比如种子、水分等条件具足,就称为“因缘和合”。我们在讲一些细微中观的时候,也会讲“因缘和合”,但是与此处所讲的不同。
前面把这些有为法、无为法简单介绍了一下。根据小乘的观点,一切有为法就由这四种缘而生。
“更无第五缘”:一切有为法都由上述四种缘而产生,没有通过第五个缘而产生。很多外道认为,一切法由造物主、主宰者来产生和创造。比如,由恒常存在的自在天、遍入天等创造外器世界和内情众生。现在也有外道认为,神我、天主等创造人类,造作快乐。“第五缘”指的是什么?就是指外道所讲的这些。万法不是这些自在天、神我等来产生和创造的。一切有为法都是通过前述四缘而产生,没有通过第五缘产生的法。除了前述四缘,其他一切都属于“第五缘”,万法不是由他们来产生,也不是由他们来创造。
第一,若有这样的创造者,我们应该能见到,但是却见不到。
第二,若造物主等这些是实有的、恒常的,前后就不能有变化。但是他们造人类的时候,若是不变,怎么创造呢?他肯定有没有造和造的时候,没有造这些人类的时候,与造这个人类的时候,二者前后不是有变化了吗?没有造人类之时的自在天或者神我,与造人类之时的自在天或神我,二者就不一样了。若二者前后相同,还是一个的话,那么既然之前没有创造,后来也不能造;若后来造了,之前也应该造。
第三,他们造人类时,是在同一个时间里造的,还是在不同的时间里造的?若是在不同的时间里创造的,就存在变化。若是在同一时间创造,那么一切都要在同一时间里产生,这是没法实现的。
可见,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所以这种观点不能成立。其他很多破斥在下文中还有广说,不在这里讲了。
这是宣说他宗,即对方所立的观点。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4)观因缘品(2)》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