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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论师的这六句义是实执邪见的代表之一,就像现成竖起了的一个靶子。所以内道就会通过遮破这六句义,来破除众生心中的邪见。
这里的“实”,就是本品主要遮破的内容。遮破“实”的同时,也要遮破其他的五句义,接下来的偈颂,通过遮破“同”,来遮破“实”。
胜论师说的“同”,是万法共同的有,也就是遍于万法的存在,而且这种有都是实有,而不是假有。按内道来说,既然是万法共有的,那就是一种总相。但是胜论师说“同”是实有存在的,而内道说总相是虚妄分别出来的,是离一切戏论的大空。
经过前面偈颂的分析后,胜论师接受了瓶子与色尘不可能是一体或是他体,但是他们对瓶子的实有执著还是不能去除。接下来不从瓶子与色上去分析,而是把瓶子与“同”放在一起分析。胜论师认为瓶子虽与总相不同,但却是“同”的“异”,也就是万法共同总相中的一个别相。因为“同”是万法共同的实有存在,所以作为“异”的瓶子也必然实有存在。
对此,圣天菩萨回答说:
若见二相异,谓离瓶有同,
非尔是则同,何不异于瓶。
(唐译:
若见二相异,谓离瓶有同,
二相既有殊,应离瓶有异。)
难词释义
二:即同与异,或总相与别相。
非尔:并非如此。
颂文直解
如果见到总相与别相二者相异,即别相之瓶子之外另有总相。这并不应理,否则总相为何不异于别相之瓶子呢?原因相同之故。
(唐译:如果见到诸法的总相与别相有差异,即是在瓶子等法之外,另外设立了总相。既然见到总、别二相是不同的,即应在瓶子等法之外另外设立别相。)
释义
本颂前两句引述胜论师的观点,后两句以根据相同的同等理遮破。
“若见二相异,谓离瓶有同”,这是引述胜论师的观点。胜论师认为同与瓶子是总相与别相的关系。他们认为这样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避免瓶子与同是一体的过失;二是又使瓶子与同具有联系,来证明瓶子也是实有的。
接着圣天菩萨就指出不成立这种关系的原因。在上一个偈颂已经说过,既然是他体,那么说明这两者没有一丁点关系,因此就不能建立总相与别相的关系。
“非尔是则同,何不异于瓶”,这是用同等理来破。这里的同等理,是指两者是异体的关系。既然是异体,那么反过来说,同也应该能脱离瓶子。同就是有,就是存在,存在脱离了瓶子,那么瓶子就变成非有,变成没有存在了。也就是说,胜论师希望通过同的有来证明异的瓶子是实有的,但这实际上恰恰破了瓶子的实有。
壬二、破德与有德之差别
六句义中第二个是德句义。这里“德”的意思,是属性。胜论师认为实句义具有数字等的德,比如瓶子就会有一个瓶子、两个瓶子,甚至成百上千个瓶子等等。这些数等的属性,依于瓶子而有,如果没有瓶子,数等就无处依附了。所以胜论师就以数等的德,来证明瓶子等法的实有。
若一不名瓶,瓶应不名一,
此具非相等,由此亦非一。
(唐译:
若一不名瓶,瓶应不名一,
瓶一曾无合,瓶应无一名。)
难词释义
此:指瓶子。
具:即具有,指瓶子等实句义具有一、二等德句义。
颂文直解
如果实句义与德句义各不相同,因此一不能被称为是瓶子,由此瓶子也不应被称为是一。如果说瓶子具有一,而一不具有瓶子,则两者并不相等,由此也不成立瓶子是一。
(唐译:如果一、二等数字不被称为瓶子,同样瓶子等名称也不应被称为是一、二等数字。并且,瓶子等实法居于空处,而一、二等数字却在瓶子之中,它们所居之处不同,从未曾相合,因此一不能表示瓶子。)
释义
本颂前两句以汇集相违因,破了瓶子等实句义是一、二等的德句义,从而破了瓶子实有;后两句观察瓶子具有一,而破瓶子实有。
“若一不名瓶”,是引述胜论师的观点,即实句义同时也是德句义,但是德句义不是实句义。比如在说瓶子的时候,就意味着也说了数字。说“这个瓶子”的时候,既说到了瓶子,又说到了一个。但是说一、二、三等数字的时候,仅仅是数字而已,并没有和实句义的瓶子等相连。
但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若一不名瓶”,则说明一、二等数字的自性不是瓶子,说明它们是异体,而不是一体。这样的话,就必然导致“瓶应不名一”,也就是瓶子也不应该被称为是一等的数字。这正好违反了胜论师自己的立宗。
这样就导致不能以德句义来证明实句义的存在。为此胜论师又提出一个新的观点,就是“此具”。即实句义里具有、包含了德句义。这样就可以说瓶子是一等的数字,并由此用德句义来证明实句义的存在。
这个道理,月称菩萨在《入中论自释》中也有说到:“若计我有蕴者,不异而有,如云天授有色,异性而有,如云天授有牛。”即一法中如果有另一个法,则有“不异而有”,和“异性而有”两种情况。胜论师为了证明实句义是德句义,所以不可能承许两者是异性而有,必然只能承许是不异而有。
不异而有,是说两者需要相等,这里的相等,是相对等、相关、相应的意思。比如心王与心所相应,所以可以说心王具有心所。但瓶子与数字“非相等”,所以没有这种具有、包含的关系。因为瓶子是实句义,而数字是德句义,它们并不相等,所以不能说瓶子具有数字的属性。既然瓶子里不具有数字,那么也就不能说瓶子就是数字了。
接下来,圣天菩萨又指出,胜论师所说的德句义依于实句义,同时德句义不能依于其他的德句义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六句义中的德句义,除了前面提到的数外,还有色、香、味、触、量等等。量是指长短、大小、方圆等等的形色。
若色遍于实,色应得大名,
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
颂文直解
如果你承许色等的德遍于实法,则实法有多大,色也就有多大,这样应成在实法的大小之外,还有色的大小。如果你说,你们自宗的教典中,承许德只能依于实法,不能依于另外的德,也就是说色没有大小,但是只有在辩论的对手是自己宗派,而不是其他宗派的情况下,你才可以引用自宗的法义。
释义
本颂前两句指出了实句义与德句义之间的矛盾,后两句否定了胜论师引用自己的教典作为教证的正当性。
“若色遍于实”,胜论师认为色法是德的一种,德则是遍满于瓶子等的实法,因此色法也就遍满于实法。同时胜论师认为实法有量德,量德就是内道中说的形色,即形状、大小。因为色法遍于实法的原因,所以实法有多大,色法必然也同样有那么大,这就是“色应得大名”的意思。
那么胜论师提出,虽然上面比量安立了色法的大小,但是在胜论派的教典里,色法是一种德,大小属于量,也是一种德,德不能依于德,也就是同一个属性之上,不能再安立另一种属性。对此,圣天菩萨指出了一条辩论的准则,即“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这是说,只有在辩论双方都是自宗,而不是分属于他宗的前提下,才可以引用自宗的法义。如果所宗教义不同,则未取得共许,不能作为教证进行引用。所以在这里,就不能以胜论派的教典作为根据,来否定“若色遍于实,色应得大名”的比量。
《中观四百论讲记(六十一)》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