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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讲话(卷四)▪P2

  ..续本文上一页起,这就好像搬大石头压草一样;最后统统把劳虑灭除了,那就好像斩草除根;到了这样境界的时候,那就说他是灭尽定的人。所以在灭尽定的时候,前六识是完全不现行了!设若不允许有一种微细的一类恒常、普遍,能够执持寿命和暖气的识的存在,那依据甚么原因说识不离身呢?

  设若你又说:“在定的时候,已经没有了前六识,但是一出了定之后,前六识又恢复原状。这样就叫做识不离身;好像患疟疾一样,一天好,一天坏。”如果照你这样说起,那就不应当叫做灭尽定的人,心行的受想也已经灭了。要知道,受想两个心所它们和六识心王生则同生,灭则同灭,没有一刻离开过;如果识灭了,寿命和暖气当然一齐都舍弃了,那和死人一样,还叫甚么灭尽定的圣人呢?那就有了很大的过失!因此,应应当赞成有一个(P304)识和寿暖一样,都没有离开这个身体,才可以叫做灭尽定啦。

  还有,在这个灭尽定位中设若完全没有了识的话,那就同石头和瓦片一样了,不是属于有情所摄了;成了无情之物,怎样还可以叫他是住灭尽定的人呢?

  还有,这个第八的果报识在灭尽定位设若没有它的话,那末,倒要来请问:“是那一个来执受保持这个寿命和暖气呢?”如果没有东西来执受的话,那身体一定会烂坏,岂不是同死尸一样吗?那就会没有寿命了。如果真是这样,从灭尽定起来的时候,应当就没有识生起来;那佛经上所说的“识不离身”,究竟是属于那一个识呢?如果第八果报识已经舍弃了这个身体,那就离开了这个身体,而更再投托第二个其余的身体,决定没有重生的道理。

  又设若这灭尽定位,如果没有这个执持种子的识,那从灭尽定再起来的时候,岂不是没有种子吗?既然没有种子,怎样可以再生起现行?至于过去的识已经过去了,未来的识还没有生起,乃至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它们离(P305)开了色法、心法、心所法,自己是是没有实体的,这是大家赞成的。至于一切的色法,那都是识心所变的;离开了识心当然是无体,色法不能受熏,也不能持种,前面已经说过了!

  然而,灭尽定、无想定、无想天、熟睡、闷绝,在这五无心位的时候,所无的不过是前六识不现行,并不是没有第八识。所以在五无心位时,同有心位是一样,具有根身、寿命、暖气。由这一种道理,证明住灭尽定的人,决定是有他的细识,这样叫做识不离身。

  【若谓此位,有第六识,名不离身,亦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若无五识,名无心者,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无五识身故。意识摄在六转识中,如五识身,灭定非有。或此位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非第六识。若此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者,应如余位,非此位摄。本为止息行相所缘可了知识,入此定故。又若此位,有第六识,彼(P306)心所法,为有为无?若有心所,经不应言住此定者,心行皆灭。又不应名,灭受想定。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灭。受想二法,资助心强,诸心所中,独名心行。说心行灭,何所相违。无想定中,应唯想灭,但厌想故。然汝不许,既唯受想,资助心强,此二灭时,心亦应灭。如身行灭,而身犹在,宁要责心,令同行灭?若尔,语行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非所许。然行于法,有遍非遍。遍行灭时,法定随灭;非遍行灭,法或犹在。非遍行者,谓出入息。见息灭时,身犹在故。寻伺于语,是遍行摄。彼若灭时,语定无故,受想于心,亦遍行摄。许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灭时,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灭心在?】

  假定你说:“在灭尽定的时候,还有第六识存在,这样叫做识不离身,好不好呢?”这是不应当有这种道理!甚么理由呢?因为灭尽定又叫做“无(P307)心”定,如果还有第六识的话,那怎样可以叫做“无心”定呢?

  假定你又会说:“灭尽定所以又叫做无心定,是因为没有前五识,并不是说没有第六识。”如果照你们这种说法,那一切定都应当叫无心定,因为二禅以上都是没有前五识了。要知道第六意识,也是摄在前六转识之内,和前五识是一样,所以灭尽定中第六意识也是一样的没有。

  还有一种说法:灭尽定中的识,这识的行相是不可知,所缘的境界也是不可知,和寿暖一样,都不是第六识的境界。假定灭尽定中的识,这识的行相和所缘都是可以了知的话,那应当和其余的有心位是一样,就不是灭尽定位所摄。本来就是因为要止息行相和所缘可以了知的识,才来入这个灭尽定。

  还有一个道理:如果灭尽定位还有第六意识的话,那倒要请问:“第六意识的心所法到底有没有?”设若有心所的话,经上就不应当说“住灭尽定的人,受想两个心所法——心行都灭除了”,也不应当叫它是“灭受想定”。

  恐怕他说:“受想两个虽灭,还有其余的心所不灭。”这话是没有道理(P308)的。因为此定在加行的时候,但讨厌受和想这两个心所,所以一到了入此定的时候,但灭除了受想。因为受和想两个心所灭,资助心王的力强烈一点,所以在五十一个心所法中,唯有受想两个心所,单单独独叫做“心行”,所以叫做“心行灭”——受想灭,这和经上说的有甚么相违呢?这是小乘人救的。

  唯识家破:照你这样说起来,那末,无想定中应当也是单单没有一个想心所罢了,还有其余的心所啊,因为他但是讨厌想一个心所。然而你为甚么又不赞成无想定位有其余的心所呢?既然唯有受想两个心所资助心王的势力较强,那末,受想两个心所灭了,前六识的心王岂不是也同它一起灭掉了?

  好像身行的出入息虽然是灭息了,然而,身法还是照样的存在,那里要一定意识的心王,要跟受想的心所一起灭呢?

  如果照你这样说,那末,语行的寻伺灭了,言语应当不灭,你们为甚么又不允许呢?(P309)

  你们要知道,“行和法”有遍和不遍两种分别,不可儱侗而论。设若是“遍行”灭了的时候,那这个“法”一定是随它而灭;设若是“非遍行”灭了的话,那这个“法”或者照常的还可以存在。“非遍行”好像“出入息的身行”,它虽然是停止了,然而“身法”还照常的存在,因为它是属于“非遍行”啊。至于“寻伺的语行”,它是属于遍行所摄,所以寻伺灭了的时候,语法一定是没有了。“受想的心行”它也是属于遍行所摄,好像我们大家赞成的触、作意、……思、欲、胜解、念、定、慧,这八个大地法的心所,它们如果统统都罢工了,而老板自己难道照常的去做工吗?还不是跟着他们工人一齐休息。

  所以我们就可以知道,如果“受想的心行”灭了的时候,那“心法的意识”一定要随受想而灭的,怎样可以说“受想虽灭,而意识还是存在”呢?

  【又许思等,是大地法;灭受想时,彼亦应灭。既尔,信等此位亦无。非遍行灭,余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既许思(P310)等,此位非无;受想应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应有触。余心所法,无不皆依,触力生故。若许有触,亦应有受,触缘受故。既许有受,想亦应生,不相离故。如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故触缘受,非一切触皆能生受。由斯所难,其理不成。彼救不然,有差别故。谓佛自简唯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生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故若有触,必有受生;受与想俱,其理决定。或应如余位,受想亦不灭。执此位中,有思等故。许便违害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定。若无心所,识亦应无;不见余心,离心所故。余遍行灭,法随灭故。受等应非大地法故。此识应非相应法故。许则应无所依缘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触、作意、受、想、思、欲、胜解、念、定、慧,这十种心所的性质,不专属纯善,也不专属纯恶,它是非善非恶中庸性。然而作善作恶,都是先(P311)要经过它们的许可,然后才能够去作善或作恶。这十种心所在《大乘百法论》说前五种叫遍行,后五种叫别境,是分为二类。而在小乘论上它是不分,总名叫做“大地法”。例如“大地”好人和坏人都要走的。这十种,作善作恶,都要“经过”它们的“地方”,所以叫做“大地法”。

  还有,你们允许“思等十种”同是大地法所摄,那末,受想灭的时候,思等八法应当一齐同灭,因为都是“大地法”。如果真是这样,那善恶等心所在灭尽定位也是没有了。你不可以说“受想的心行虽然是灭了,而善恶的心所,还可以照常的存在”,那就非讲蛮理不可。所以,受想二心所灭掉了之后,其余的思等以及善恶心所在灭尽定位中决定是不能存在的。

  如果你们又许可思等心所,在灭尽定位还是有的话,那受想两个心所也应当是有的;因为十个人同是大地法,要有大家有,要无一齐无才对啊。又,灭尽定中设若还有“思”等的话,有思一定先要有“触”。甚么原因呢?因为以下一切的心所法,都是依托触的力量才会生起的。设若允许有触,那就应当有受;在十二因缘的教理上说,“触缘受故”。既然许可有受,那又应(P312)当有想;因为“受和想”向来是不离开的。

  小乘救:好像十二因缘中也说“受缘爱”,并不是说一切受都能够生起爱;所以“触缘受”也是一样,并不是说一切触都能够生受。由这种道理,你们前面所难我的话是不能成立的。

  大乘破:你这种救法是不对的,因为“触缘受”和“受缘爱”这两种意义是有差别的,你不能儱侗的一起拿来说。因为佛自己亲口就简别说过了:唯有“因无明触所生的受才会生爱”,没有听见说“因无明触才会生受”;所以,受生爱倒是不一定,而有触一定有受,有受那就一定有想啊,这种道理是决定无疑了!

  不然的话,灭尽定和其余的有心定是一样,也有受想两个心所了。你们执着灭尽定中还有思等心所,如果真是这样,那就违背了经上说的“受想心行灭”这句话;同时,既然还有受想,那灭尽定也就不能叫做“灭受想定”了。

  设若没有心所,那心识也应当没有;没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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