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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講話(卷四)▪P2

  ..續本文上一頁起,這就好像搬大石頭壓草一樣;最後統統把勞慮滅除了,那就好像斬草除根;到了這樣境界的時候,那就說他是滅盡定的人。所以在滅盡定的時候,前六識是完全不現行了!設若不允許有一種微細的一類恒常、普遍,能夠執持壽命和暖氣的識的存在,那依據甚麼原因說識不離身呢?

  設若你又說:“在定的時候,已經沒有了前六識,但是一出了定之後,前六識又恢複原狀。這樣就叫做識不離身;好像患瘧疾一樣,一天好,一天壞。”如果照你這樣說起,那就不應當叫做滅盡定的人,心行的受想也已經滅了。要知道,受想兩個心所它們和六識心王生則同生,滅則同滅,沒有一刻離開過;如果識滅了,壽命和暖氣當然一齊都舍棄了,那和死人一樣,還叫甚麼滅盡定的聖人呢?那就有了很大的過失!因此,應應當贊成有一個(P304)識和壽暖一樣,都沒有離開這個身體,才可以叫做滅盡定啦。

  還有,在這個滅盡定位中設若完全沒有了識的話,那就同石頭和瓦片一樣了,不是屬于有情所攝了;成了無情之物,怎樣還可以叫他是住滅盡定的人呢?

  還有,這個第八的果報識在滅盡定位設若沒有它的話,那末,倒要來請問:“是那一個來執受保持這個壽命和暖氣呢?”如果沒有東西來執受的話,那身體一定會爛壞,豈不是同死屍一樣嗎?那就會沒有壽命了。如果真是這樣,從滅盡定起來的時候,應當就沒有識生起來;那佛經上所說的“識不離身”,究竟是屬于那一個識呢?如果第八果報識已經舍棄了這個身體,那就離開了這個身體,而更再投托第二個其余的身體,決定沒有重生的道理。

  又設若這滅盡定位,如果沒有這個執持種子的識,那從滅盡定再起來的時候,豈不是沒有種子嗎?既然沒有種子,怎樣可以再生起現行?至于過去的識已經過去了,未來的識還沒有生起,乃至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它們離(P305)開了色法、心法、心所法,自己是是沒有實體的,這是大家贊成的。至于一切的色法,那都是識心所變的;離開了識心當然是無體,色法不能受熏,也不能持種,前面已經說過了!

  然而,滅盡定、無想定、無想天、熟睡、悶絕,在這五無心位的時候,所無的不過是前六識不現行,並不是沒有第八識。所以在五無心位時,同有心位是一樣,具有根身、壽命、暖氣。由這一種道理,證明住滅盡定的人,決定是有他的細識,這樣叫做識不離身。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余位,非此位攝。本爲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P306)心所法,爲有爲無?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身行滅,而身猶在,甯要責心,令同行滅?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然行于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非遍行者,謂出入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于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受想于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假定你說:“在滅盡定的時候,還有第六識存在,這樣叫做識不離身,好不好呢?”這是不應當有這種道理!甚麼理由呢?因爲滅盡定又叫做“無(P307)心”定,如果還有第六識的話,那怎樣可以叫做“無心”定呢?

  假定你又會說:“滅盡定所以又叫做無心定,是因爲沒有前五識,並不是說沒有第六識。”如果照你們這種說法,那一切定都應當叫無心定,因爲二禅以上都是沒有前五識了。要知道第六意識,也是攝在前六轉識之內,和前五識是一樣,所以滅盡定中第六意識也是一樣的沒有。

  還有一種說法:滅盡定中的識,這識的行相是不可知,所緣的境界也是不可知,和壽暖一樣,都不是第六識的境界。假定滅盡定中的識,這識的行相和所緣都是可以了知的話,那應當和其余的有心位是一樣,就不是滅盡定位所攝。本來就是因爲要止息行相和所緣可以了知的識,才來入這個滅盡定。

  還有一個道理:如果滅盡定位還有第六意識的話,那倒要請問:“第六意識的心所法到底有沒有?”設若有心所的話,經上就不應當說“住滅盡定的人,受想兩個心所法——心行都滅除了”,也不應當叫它是“滅受想定”。

  恐怕他說:“受想兩個雖滅,還有其余的心所不滅。”這話是沒有道理(P308)的。因爲此定在加行的時候,但討厭受和想這兩個心所,所以一到了入此定的時候,但滅除了受想。因爲受和想兩個心所滅,資助心王的力強烈一點,所以在五十一個心所法中,唯有受想兩個心所,單單獨獨叫做“心行”,所以叫做“心行滅”——受想滅,這和經上說的有甚麼相違呢?這是小乘人救的。

  唯識家破:照你這樣說起來,那末,無想定中應當也是單單沒有一個想心所罷了,還有其余的心所啊,因爲他但是討厭想一個心所。然而你爲甚麼又不贊成無想定位有其余的心所呢?既然唯有受想兩個心所資助心王的勢力較強,那末,受想兩個心所滅了,前六識的心王豈不是也同它一起滅掉了?

  好像身行的出入息雖然是滅息了,然而,身法還是照樣的存在,那裏要一定意識的心王,要跟受想的心所一起滅呢?

  如果照你這樣說,那末,語行的尋伺滅了,言語應當不滅,你們爲甚麼又不允許呢?(P309)

  你們要知道,“行和法”有遍和不遍兩種分別,不可儱侗而論。設若是“遍行”滅了的時候,那這個“法”一定是隨它而滅;設若是“非遍行”滅了的話,那這個“法”或者照常的還可以存在。“非遍行”好像“出入息的身行”,它雖然是停止了,然而“身法”還照常的存在,因爲它是屬于“非遍行”啊。至于“尋伺的語行”,它是屬于遍行所攝,所以尋伺滅了的時候,語法一定是沒有了。“受想的心行”它也是屬于遍行所攝,好像我們大家贊成的觸、作意、……思、欲、勝解、念、定、慧,這八個大地法的心所,它們如果統統都罷工了,而老板自己難道照常的去做工嗎?還不是跟著他們工人一齊休息。

  所以我們就可以知道,如果“受想的心行”滅了的時候,那“心法的意識”一定要隨受想而滅的,怎樣可以說“受想雖滅,而意識還是存在”呢?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余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既許思(P310)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余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爲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余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余心,離心所故。余遍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觸、作意、受、想、思、欲、勝解、念、定、慧,這十種心所的性質,不專屬純善,也不專屬純惡,它是非善非惡中庸性。然而作善作惡,都是先(P311)要經過它們的許可,然後才能夠去作善或作惡。這十種心所在《大乘百法論》說前五種叫遍行,後五種叫別境,是分爲二類。而在小乘論上它是不分,總名叫做“大地法”。例如“大地”好人和壞人都要走的。這十種,作善作惡,都要“經過”它們的“地方”,所以叫做“大地法”。

  還有,你們允許“思等十種”同是大地法所攝,那末,受想滅的時候,思等八法應當一齊同滅,因爲都是“大地法”。如果真是這樣,那善惡等心所在滅盡定位也是沒有了。你不可以說“受想的心行雖然是滅了,而善惡的心所,還可以照常的存在”,那就非講蠻理不可。所以,受想二心所滅掉了之後,其余的思等以及善惡心所在滅盡定位中決定是不能存在的。

  如果你們又許可思等心所,在滅盡定位還是有的話,那受想兩個心所也應當是有的;因爲十個人同是大地法,要有大家有,要無一齊無才對啊。又,滅盡定中設若還有“思”等的話,有思一定先要有“觸”。甚麼原因呢?因爲以下一切的心所法,都是依托觸的力量才會生起的。設若允許有觸,那就應當有受;在十二因緣的教理上說,“觸緣受故”。既然許可有受,那又應(P312)當有想;因爲“受和想”向來是不離開的。

  小乘救:好像十二因緣中也說“受緣愛”,並不是說一切受都能夠生起愛;所以“觸緣受”也是一樣,並不是說一切觸都能夠生受。由這種道理,你們前面所難我的話是不能成立的。

  大乘破:你這種救法是不對的,因爲“觸緣受”和“受緣愛”這兩種意義是有差別的,你不能儱侗的一起拿來說。因爲佛自己親口就簡別說過了:唯有“因無明觸所生的受才會生愛”,沒有聽見說“因無明觸才會生受”;所以,受生愛倒是不一定,而有觸一定有受,有受那就一定有想啊,這種道理是決定無疑了!

  不然的話,滅盡定和其余的有心定是一樣,也有受想兩個心所了。你們執著滅盡定中還有思等心所,如果真是這樣,那就違背了經上說的“受想心行滅”這句話;同時,既然還有受想,那滅盡定也就不能叫做“滅受想定”了。

  設若沒有心所,那心識也應當沒有;沒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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