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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講話(卷四)▪P3

  ..續本文上一頁見過其余的心識,而離開了(P313)心所。好像其余“尋伺的語行”滅了的話,那語法也跟隨它滅了;這樣,“受想的心行”滅了,而第六識的“心法”當然也一起滅了。設若還存心王,但沒有心所,那受等心所就不能叫做大地法,因爲不能夠遍一切心王。照你們說“心所滅,而心王獨存”,那就不能叫心所是相應法。設若贊成意識和受想是不相應,那意識應當就沒有心所;那論上爲甚麼說:“心王和心所是同所依的根,同所緣的境,同一個時候,同一件事。”那同無知的色法一樣,怎樣可以叫做心所呢?立一個比量:

  宗——此滅盡定識應無所依所緣

  因——亦非心故

  喻——如色等法

  【又契經說:意法爲緣,生于意識。叁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中有意識者,叁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若謂余時叁和有力,成(P314)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叁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等?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余心所。不爾,如何名無心定?又此定位,意識是何?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事故。余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不應厭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靜,番起散故。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余善心,非等起故。善心無間,起叁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故心是善,由相應力。既爾,必與善根相應,甯說此心獨無心所?故無心所,心亦應無。如是推征,眼等轉識,于滅定(P315)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入滅定時,不爲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還有在契經上說:意根和法塵兩種東西做助緣,中間能生意識。由根、塵、識叁種和合,所以生觸。與觸同起的有受、想、思。設若滅盡定中還有意識,那末,由根、塵、識叁和合的原故,必定應當有觸。觸既然決定同受、想、思俱起,那怎樣可以說“有意識而沒有心所”呢?

  設若你又說:“不是入滅盡定,其余的時候,根、塵、識叁和合有力,所以能夠成就觸而生起觸;有了觸,所以又能夠生起受想等心所。因爲這樣在滅盡定以前,討厭這個心所,所以到了滅盡定的時候,根、境、識叁事的能力就失掉了,所以不能生觸,當然也沒有受想。”

  設若照你們這樣說起來,那應當叫做滅心所定,爲甚麼但說滅受想定呢?

  設若你又說:“因爲在定前加行的時候,是單單厭離這受想兩個心所,如果受和想滅了之後,其余的心所也統統滅了;不過是依據在前面加行的時候,他所討厭的但是受想,所以才安它叫做滅受想定。”

  既然是這樣,那不但是受想滅,意識也應當同時而滅。甚麼原因呢?因爲厭受想,同時也厭心,所厭是同。受想滅,其余的心所都滅;那末,受想滅,意識也應當滅。如果意識不滅的話,怎樣可以叫無心呢?

  又,滅盡定中如果有意識的話,試問這定中的意識,是甚麼性質呢?滅盡定中不應當是惡性或無記性,因爲凡是善定,決定沒有惡及無記。如果有染和無記,那就應當有二十六種煩惱心所,也有遍行、別境、不定等心所了。既然稱它是善定,那就不應當厭善而生起染汙;也不可以說,求禅定的人,反過來還生起散亂嗎?

  設若你說:“滅盡定中的意識是善,那一定是相應善,因爲意識本身不是善,要和信等十一種善心所相應,所以叫做相應善。無貪、無瞋、無癡這叁種是一切善法的根本,所以叫做善根。”(P317)

  要知道:意識的本身並不是自性善,也不是勝義善;因爲自性善是慚心所和愧心所,它們的自性就是善。勝義善就是涅槃常樂我淨。因爲你們小乘人自己也贊成意識是相應善,如果現在又說“意識也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那豈不是矛盾嗎?因爲意識不是有爲的叁善根和無爲的涅槃法,所以不是自性善和勝義善。

  設若你又說:“意識雖然不是自性善或勝義善,但是可以叫它是等起善,或由加行善所引起發生的好不好呢?”在道理上說起來也不對。甚麼原因呢?因爲你們小乘人自己既然已經贊成意識只有相應善,不是等起善及加行善;你現在如果說意識是等起善或加行善,那豈不又是矛盾嗎?因爲等起是前後同等而起,加行是由加功用行而引起。意識是叁性互易,有時候是善,然有時候又是惡,也有時候是無記,滅盡定中怎樣可以說是等起善和加行善呢?

  因此之故,如果說意識是善的話,那只可以說是相應善。既然是這樣,那意識必定要和無貪、無瞋、無癡叁種善根相應,才可以叫做善。這樣一來,(P318)在滅盡定中的意識也有善心所和它相應,那還叫甚麼滅盡定呢?怎樣可以說滅盡定中但有意識而沒有心所呢?

  你如果贊成我說的“滅盡定中是應當沒有心所”,那也應當贊成滅盡定中決定有意識。

  照上面這許多道理說起來,眼等前六識在滅盡定中一定是離開身的,所以經上說:“不離身的識,那只有這第八識才可以。”就是入滅盡定的時候,這第八識還沒有停止休息;因爲滅盡定是最極寂靜,能夠執持這第八識。滅盡定中有第八識,無想定、無想天、睡眠和悶絕的時候是一樣,前六識雖然是停止了作用,然而,第八識還照常的在那兒微細的流注。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謂染淨法,以心爲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然雜染法,略有叁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P319)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余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叁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生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余種余因,前已遮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余依涅槃界已,叁界業果,還複應生。煩惱亦應無因生故。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爲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這就是第十種理由。經上又說:“因爲我們心上有了雜染,所以衆生就成了雜染;如果心裏頭是清淨的話,那末,我們衆生也就清淨。設若沒有這個第八識,那經上所說的染淨心,就不應當有啊。”意思就是說,無論是染汙法或是清淨法,都是以心來做根本的;這染淨一切法也都是因心而生,同時也都是依心而住。是甚麼原因呢?因爲心受染淨法所熏習,所以心才能夠(P320)執持留下來的習氣不失,這叫做“受熏持種”。

  然而,雜染法分開來也有叁種:(1)煩惱雜染,(2)業雜染,(3)果雜染。這叁種類別不同。

  設若沒有這個第八識來執持煩惱(貪癡慢等)種子的話,那末,叁界九地到了沒有染汙心之後,如果煩惱再起,豈不是無因而起嗎?甚麼理由呢?因爲除了第八識以外,其余的轉識等都沒有執持種子的資格。同時,過去的是已經過去了,未來的還沒有生,所以都不是實有。設若從上界墮到欲界來,沒有欲界的煩惱種子,而可以生起欲界的煩惱;那末,阿羅漢、緣覺、如來這已斷除煩惱的叁乘聖者,豈不還有再生煩惱的可能嗎?如此則有成佛還可轉爲凡夫的過失了。

  還有,設若沒有這個第八識,來執持這業果種子的話,那末,好像下界升上界,或從上界又墮落到下界來,在這不同的界地,現行的業果如果再生起的時候,豈不是沒有從種子可以生嗎?如果你又說“或者善性可以生惡性的果,或者色法可以做心法的因,或者前六識也可以持種”,那都是不對的,(P321)這在前面我都講過了。設若業果可以無因而生的話,那末,縱然證了阿羅漢涅槃之後,豈不是叁界有漏的業果,再會生起來嗎?因爲煩惱也可以無因而生啊。

  還有,佛經上說的十二因緣裏面“行緣識”,就是從前所作善惡的行爲,引生現在的識果,也不應當成立啦。假定你又說:““行緣識”是不一定要第八識的,前六識豈不也一樣的受熏持種嗎?”其實這在前面我已經說過六識不可以受熏的道理了,你現在說它能受熏持種,這道理那能成立呢?或者,你又說:“去投生那個時候染汙的第六意識,豈不是可以作“行緣識”的識嗎?”不可以。因爲去受生時的那個染汙識,是中陰身的意識,它不是由行爲而感果的識啊。如果“行緣識”的識,成立不起來的話,那只好說“行緣名色”,好嗎?也不可以。因爲行是過去所造的業,名色是現在母胎裏面的東西,時間隔了這樣遠,那裏還有做“助緣”的義呢?這樣一來,識沒有,名色也沒有,那下面的六入、觸、受、……那裏還有呢?(P322)

  【諸清淨法,亦有叁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所執余因,前已破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余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複應生,所依亦應無因生故。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識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叁乘道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染淨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去來得等,非實有故。余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證有此識,理趣無邊,恐厭繁(P323)文,略述綱要。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上面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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