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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讲话(卷一)▪P6

  ..续本文上一页个地就够了,其余的就可以例知,就免得麻烦了。现在就来把它简单化吧。(P63)

  他们所说的实上同异性,是离开实体法上有的,这个道理决定不对。你不可以说这个同异性,不是实法上的同异性,是和实体是异,同德业一样。其次,如果同异性离开实法上有的话,那末,你这个实也就不是实体上所摄,甚么原因呢?因为你说不同实体上的同异性啊。实句明白了之后,德业只要换上一个字就可以了。总同异说过了,再来说别同异。你们又说地上同异性,是离开地法上有,这个道理也决定不对。你不可以说这个同异性,不是地法上的同异性,是和地是异,同水、火、风一样。如果同异性离开地法上有的话,那末,你这个地方就不是地法上所摄。甚么原因呢?因为你说不同地法上的同异性啊。地句明白了之后,水、火、风只要换上一个字就可以了。前面说的实德业是总同异,现在说的地、水、火、风是别同异。以下就算是结论了。

  如果实上的同异性,没有另外一个同异性,那末,实上当然也就没有另外一个同异性。设若离开实体法有一个实的同异性,那末,应当离开非实有一个非实的同异性,当然你不赞成啊!所以你们执着的同异性,那里有一个(P64)实在的呢?不过是方便虚假施设罢了。总同异性既然是虚假,那别同异性是虚假更不必说了。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有。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以理推征,尚无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可实有?设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印度胜论师的教义有六句:(1)实,(2)德,(3)业,(4)大有性,(5)同异性,(6)和合性。前面五句义已经说过了,现在就来讨论第六句的合义。和合句的意义,也非实有。怎样知道呢?因为他们自己说的,和合句是假法,不是大有性及实德业所摄;既是假法,那和龟毛兔角的毕竟无,有甚么差别呢?老实同你们说,前面实德业等五句,你们许为是现量可以看得见的,现在用道理推问起来,尚且没有实体,何况这个和合义?你们自己也许不是现量可得,还可以说它是实有吗?设若你们执着和合也是现量境界的话,由前面种种的道理说起来,也不是实有。(P65)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许所知故,如龟毛等。】

  然而彼胜论师所执着的实德业等,不是离开识有一个实体是现量可以缘得到的。甚么理由呢?因为自许是意识所缘的境界,好像同龟毛兔角一样,是没有实体的,这是结所量不出唯识。

  【又缘实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广说乃至缘和合智,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实智等。】

  上面是结所量是唯识,现在结能量也是唯识。又缘实句的智,并不是缘离开唯识实句的自体现量智所摄,乃是同假法和合而生之智,如同缘德智是一样。缘实句的智是假智;缘其余的五句的智,同是一样的假智。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因上面种种原故,所以胜论派所执着的实等六句义,也都是随自己的情(P66)执,虚妄所施设的。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

  印度的外道平常说有九十六种,在这里总为十三家。除了上面所说的数论和胜论两家外,现在第三家也是印度一种宗教,叫做大自在天;在佛经上说是欲界第六天,或者说是色界顶摩醯首罗天王。有三目,骑白牛,执白拂,是统理世界的主人。他们这一派说他的体是实,是遍,是常,能生万法。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处时,顿生一切法。待欲或缘方能生者,违一因论;或欲及缘,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他们所执着的大自在天,对不对呢?当然不对!因为凡是能生的东西,必定不是恒常的;凡不是恒常,必定不是普遍的;凡是不遍的,一定不是真实的。体既然是常遍,具足了许多功能,那末,应当一切处、一切时,能够顿生一切法。如果是要等待我们自己的欲望,或者要另外一种助缘才能(P68)生起,那就违背了你们自己的主张,说一切法都是由一个大自在天所生的论调。或者欲和缘也应当顿起,用不着待不待,因为你说是常有。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大梵,是色界初禅大梵天王。本际,是说世界最初好像混沌一样,然后分为两段——上为天,下为地。我,就是神我。

  除了上面三家,其余的可以总起来说,无论你的主张是怎样,名称只管你怎样不同,然而都是主张一因所生,是常住,是实有;具足许多功德,能生一切宇宙万有,都同大自在天的主张,一样破除。

  【有余偏执,明论声常,能为定量,表诠诸法;有执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明论声,是声生论。一切声,是声显论。声生论,是主张本无声,由所作而生。声显论,是主张本有声,由因缘而显。

  除了上面几家之外,还有其余的声论师也有两派:一派叫做声生论,他(P68)们的主张——声是常住,因为能够表示诠显一切法,这音声可以作一切法的决定量;此所谓明论派。还有一派叫做声显论,他们的主张——一切声都是常住,不过要等待助缘而显,才能发声,方能够诠显表示出来。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声,许能诠故,应非常住。如所余声。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无论你是声生论或声显论,所执都非真理。怎样见得呢?因为你说音声是有诠表,既有诠表,当然就不是常住;因为不是一切时都有诠表,这岂不是同其余的一切外声一样,要等待助缘,而后才发声吗?内声尚且如此,其余的外声更不必谈,当然是无常;因为要等待众缘,然后才能够显发啊,同花瓶和衣服一样。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实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印度当时的外道多极了,除了前面几种,又有一种外道,他们执着地、水、火、风四大的极微,是实是常;由极微的细色,而能够和合生粗色。所(P69)生出粗的果色,不能超出极微的因量;所以果色虽是无常,而极微的因量,其体是实有,是常。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若有方分,如蚁行等,体应非实;若无方分,如心心所,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你们所说的极微是常,也是不合真理的。甚么原因呢?因为你们所执的极微,设若是有方分的话,那就同蚂蚁子一行一行的一样,体性就不是实在的了。设若是没有方向和分位的话,那就和心王心所一样,应当不能共聚在一处,而生出粗的果色来。既然能够生果,那就和所生的果色是一样的无常,怎样可以说极微是常住呢?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应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你们自己又说:“所生的粗果色,是不能超出极微的范围。”那粗色的范围岂不是同极微一样大吗?那也就不叫做粗色了。这样一来,这个粗果色(P70)应当不是眼根所见得到的,那就违背你们自己所执着的眼根能见到粗果色的宗旨了。

  【若谓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所执果色,既同因量,应如极微,无粗德合;或应极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设若你说这粗果色本来非粗,是因为有了许多极微的东西而和合的原故,所以本来不是粗色,而变成了好像是粗色,为眼根所见所取。你这话是不对的,因为你们所执的粗果色,既然同极微的因量一样大,那就应当同极微一样,没有粗德和合。反过来说,或者极微也应当是粗德合,好像粗果色一样;因为极微同粗德的处所是一样。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设若你说果的粗色是普遍在自己极微因上,极微的因不是一粒,可以叫(P71)做粗,那末,这个果色的体应当也不是一个;就如所在的因——极微——一样,各住各的位子。设若照这样说起来,这果色还不能成粗;因为粗色既然同极微一样,那当然也不是眼根所能见到的。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照上面的道理推论起来,设若这个果色是因为合的原故而成为粗色,那末,也可以说,用许多极微的因放在一个地方,也应当不是微细的东西,就可以做眼所见的境界,那要粗果色做甚么呢?还有一个道理:这个果色既然是多分而成立的,那当然就不是有。这样一来,前面所执着果色是实在的,现在又变了不实,岂不是前后相违吗?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再说,粗色的果和细色的因,既然都有质碍,那就不应当同一处所,好(P72)像两个极微一样。恐怕他会强词夺理说:“果色和微因虽然是两个不同,但是果色可以容受因微,因微也可以进入果色;好像沙能够容受水,药汁可以放进镕化了的铜里面去一样。”你这种说法只好自己听听而已,别人是不会赞成的;试问那一个人赞成沙能够容受水,而药可以进入镕铜里面去呢?你如果不相信我的话,你可以拿两个杯子,一杯子满满的水,一杯子满满的沙,随便你怎样倒法,不是水离开了,就是沙跑出来了。药汁放进了镕铜里面去,立刻就变坏了,那还成甚么药汁呢?可见你说的果色是一和常的话,怎样可以成立呢?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彼此一故,彼应如此。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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