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個地就夠了,其余的就可以例知,就免得麻煩了。現在就來把它簡單化吧。(P63)
他們所說的實上同異性,是離開實體法上有的,這個道理決定不對。你不可以說這個同異性,不是實法上的同異性,是和實體是異,同德業一樣。其次,如果同異性離開實法上有的話,那末,你這個實也就不是實體上所攝,甚麼原因呢?因爲你說不同實體上的同異性啊。實句明白了之後,德業只要換上一個字就可以了。總同異說過了,再來說別同異。你們又說地上同異性,是離開地法上有,這個道理也決定不對。你不可以說這個同異性,不是地法上的同異性,是和地是異,同水、火、風一樣。如果同異性離開地法上有的話,那末,你這個地方就不是地法上所攝。甚麼原因呢?因爲你說不同地法上的同異性啊。地句明白了之後,水、火、風只要換上一個字就可以了。前面說的實德業是總同異,現在說的地、水、火、風是別同異。以下就算是結論了。
如果實上的同異性,沒有另外一個同異性,那末,實上當然也就沒有另外一個同異性。設若離開實體法有一個實的同異性,那末,應當離開非實有一個非實的同異性,當然你不贊成啊!所以你們執著的同異性,那裏有一個(P64)實在的呢?不過是方便虛假施設罷了。總同異性既然是虛假,那別同異性是虛假更不必說了。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征,尚無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印度勝論師的教義有六句:(1)實,(2)德,(3)業,(4)大有性,(5)同異性,(6)和合性。前面五句義已經說過了,現在就來討論第六句的合義。和合句的意義,也非實有。怎樣知道呢?因爲他們自己說的,和合句是假法,不是大有性及實德業所攝;既是假法,那和龜毛兔角的畢竟無,有甚麼差別呢?老實同你們說,前面實德業等五句,你們許爲是現量可以看得見的,現在用道理推問起來,尚且沒有實體,何況這個和合義?你們自己也許不是現量可得,還可以說它是實有嗎?設若你們執著和合也是現量境界的話,由前面種種的道理說起來,也不是實有。(P65)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然而彼勝論師所執著的實德業等,不是離開識有一個實體是現量可以緣得到的。甚麼理由呢?因爲自許是意識所緣的境界,好像同龜毛兔角一樣,是沒有實體的,這是結所量不出唯識。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上面是結所量是唯識,現在結能量也是唯識。又緣實句的智,並不是緣離開唯識實句的自體現量智所攝,乃是同假法和合而生之智,如同緣德智是一樣。緣實句的智是假智;緣其余的五句的智,同是一樣的假智。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因上面種種原故,所以勝論派所執著的實等六句義,也都是隨自己的情(P66)執,虛妄所施設的。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
印度的外道平常說有九十六種,在這裏總爲十叁家。除了上面所說的數論和勝論兩家外,現在第叁家也是印度一種宗教,叫做大自在天;在佛經上說是欲界第六天,或者說是色界頂摩醯首羅天王。有叁目,騎白牛,執白拂,是統理世界的主人。他們這一派說他的體是實,是遍,是常,能生萬法。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他們所執著的大自在天,對不對呢?當然不對!因爲凡是能生的東西,必定不是恒常的;凡不是恒常,必定不是普遍的;凡是不遍的,一定不是真實的。體既然是常遍,具足了許多功能,那末,應當一切處、一切時,能夠頓生一切法。如果是要等待我們自己的欲望,或者要另外一種助緣才能(P68)生起,那就違背了你們自己的主張,說一切法都是由一個大自在天所生的論調。或者欲和緣也應當頓起,用不著待不待,因爲你說是常有。
【余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大梵,是色界初禅大梵天王。本際,是說世界最初好像混沌一樣,然後分爲兩段——上爲天,下爲地。我,就是神我。
除了上面叁家,其余的可以總起來說,無論你的主張是怎樣,名稱只管你怎樣不同,然而都是主張一因所生,是常住,是實有;具足許多功德,能生一切宇宙萬有,都同大自在天的主張,一樣破除。
【有余偏執,明論聲常,能爲定量,表诠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诠表。】
明論聲,是聲生論。一切聲,是聲顯論。聲生論,是主張本無聲,由所作而生。聲顯論,是主張本有聲,由因緣而顯。
除了上面幾家之外,還有其余的聲論師也有兩派:一派叫做聲生論,他(P68)們的主張——聲是常住,因爲能夠表示诠顯一切法,這音聲可以作一切法的決定量;此所謂明論派。還有一派叫做聲顯論,他們的主張——一切聲都是常住,不過要等待助緣而顯,才能發聲,方能夠诠顯表示出來。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聲,許能诠故,應非常住。如所余聲。余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衆緣故。】
無論你是聲生論或聲顯論,所執都非真理。怎樣見得呢?因爲你說音聲是有诠表,既有诠表,當然就不是常住;因爲不是一切時都有诠表,這豈不是同其余的一切外聲一樣,要等待助緣,而後才發聲嗎?內聲尚且如此,其余的外聲更不必談,當然是無常;因爲要等待衆緣,然後才能夠顯發啊,同花瓶和衣服一樣。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印度當時的外道多極了,除了前面幾種,又有一種外道,他們執著地、水、火、風四大的極微,是實是常;由極微的細色,而能夠和合生粗色。所(P69)生出粗的果色,不能超出極微的因量;所以果色雖是無常,而極微的因量,其體是實有,是常。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粗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你們所說的極微是常,也是不合真理的。甚麼原因呢?因爲你們所執的極微,設若是有方分的話,那就同螞蟻子一行一行的一樣,體性就不是實在的了。設若是沒有方向和分位的話,那就和心王心所一樣,應當不能共聚在一處,而生出粗的果色來。既然能夠生果,那就和所生的果色是一樣的無常,怎樣可以說極微是常住呢?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粗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你們自己又說:“所生的粗果色,是不能超出極微的範圍。”那粗色的範圍豈不是同極微一樣大嗎?那也就不叫做粗色了。這樣一來,這個粗果色(P70)應當不是眼根所見得到的,那就違背你們自己所執著的眼根能見到粗果色的宗旨了。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粗德合;或應極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處無別故。】
設若你說這粗果色本來非粗,是因爲有了許多極微的東西而和合的原故,所以本來不是粗色,而變成了好像是粗色,爲眼根所見所取。你這話是不對的,因爲你們所執的粗果色,既然同極微的因量一樣大,那就應當同極微一樣,沒有粗德和合。反過來說,或者極微也應當是粗德合,好像粗果色一樣;因爲極微同粗德的處所是一樣。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設若你說果的粗色是普遍在自己極微因上,極微的因不是一粒,可以叫(P71)做粗,那末,這個果色的體應當也不是一個;就如所在的因——極微——一樣,各住各的位子。設若照這樣說起來,這果色還不能成粗;因爲粗色既然同極微一樣,那當然也不是眼根所能見到的。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爲?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照上面的道理推論起來,設若這個果色是因爲合的原故而成爲粗色,那末,也可以說,用許多極微的因放在一個地方,也應當不是微細的東西,就可以做眼所見的境界,那要粗果色做甚麼呢?還有一個道理:這個果色既然是多分而成立的,那當然就不是有。這樣一來,前面所執著果色是實在的,現在又變了不實,豈不是前後相違嗎?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镕銅,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再說,粗色的果和細色的因,既然都有質礙,那就不應當同一處所,好(P72)像兩個極微一樣。恐怕他會強詞奪理說:“果色和微因雖然是兩個不同,但是果色可以容受因微,因微也可以進入果色;好像沙能夠容受水,藥汁可以放進镕化了的銅裏面去一樣。”你這種說法只好自己聽聽而已,別人是不會贊成的;試問那一個人贊成沙能夠容受水,而藥可以進入镕銅裏面去呢?你如果不相信我的話,你可以拿兩個杯子,一杯子滿滿的水,一杯子滿滿的沙,隨便你怎樣倒法,不是水離開了,就是沙跑出來了。藥汁放進了镕銅裏面去,立刻就變壞了,那還成甚麼藥汁呢?可見你說的果色是一和常的話,怎樣可以成立呢?
【又粗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
《成唯識論講話(卷一)》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