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与种子分位异故。若谓是最胜总,依次为诸苗之作者。曰:为最胜总,依次为诸事性之作者耶?此不应理,以是无分一故。又具彼总之诸法,应成极异与不异,以于分位各异,而于最胜总中是一体故。又总与别,应成异门互异,以有同不同体性故。若谓总别是异,以总是功能,差别是显了故。曰:是期所谓诸法之总与差别,应成异性,以由是功能与显了性而成异故。如是虽许为总与差别,然不成其为总别。以性各异故。如瓶布等,互无总别之关系也。
震三、趣行应错乱
由何性现前,欲求所办果,此人即趣彼,观其异不异。
自体异遮同,彼等各异性,无事体随行。应趣等过故。
如牛体性现前,其欲求谷乳、载运等所办果之人,则应观察谷乳运载所依诸差别牛有异无异,而趣彼。非趣于最胜总,以诸别牛自体各异,有从非牛遮相同,而无随诸事行之最胜总故。若谓因不成者,则求火之人应趣于水等,以水火二法于最胜总中是一性故。
坎二、顺破尼犍子派
即此对无惭,无理随便说,彼等亦破除。一向容有故。
一切二体性,除彼差别故,教云饮酪时,何不奔向驼?
若谓有殊胜,由此趣别者,彼即酪余无,故非二,是除。
一切同体性,觉声应不异。说异统摄者,彼无故非有。
无惭派说“诸法亦一亦异”,计诸法自性是一,分位为异。又乱说“驼是酪又非酪”等。今即以破数论最胜总之理,亦顺便破除无惭派无理乱说之谬论,以诸法物体容有一向故。外曰:其因不成,以一切法自性一,分位异,皆具二种体性故。曰:若尔,教云饮酪时,何故不奔向于鸵?理应奔彼,以汝除去彼酪与驼之各异差别故,若谓酪有乳制成之殊胜差别,由此故趣于差别酪者。曰:若尔,酪与驼二者应非一自性,应是余性,以由乳制成之殊胜即是酪,于余驼上无彼事故。(“是余”二字,颂文原本作“非余”,很难理解。盛宝、僧成二师注琉中皆作“是余”解,今据改。但其余注疏尚多,未暇校订。)又“故非二”句,谓酪既非鸵,则诸法各异,非具二性。又一切法,应不起异觉异声,以彼一切皆同一体性故。若许尔者,则计诸异法统摄为一自性之尼犍子派。摄异为一,应非有,以无彼异故。
卯二、无之遣余则易成立
无事无体故,诠体非所观,即彼等言声,便成为遮诠。
问:有之言声分别可是遮诠,无之言声分别如何遮诠耶?曰:言无事之声,非应观察是否由表体性门诠显无事,彼语已说无事体性故。即彼等言声,已成立为遮诠,以一切言声分别皆已成为遮诠故。一切言声分别总分二类:一、表相言声,如言瓶、衣、青、黄等;二、遮相言声,如言无瓶、无友、非青、非黄等。遮词属遮诠易解,表词亦是遮诠则难知。(外人对此提出许多攻难,故上文广为辨释。神泰法师所著因明正理门论述记中,解释遮诠时,有一段文很扼要,兹录下以资参考。如云:“诸法有二相:一、自相,唯根等五识等得,非散心意等得也;二、共相,即散心意识等得也。名言但诠共相,不体诠表诸法自相,以自相离言说故。诠共相要遣遮余法方诠显此法。如言青,遮非黄等,方能显彼青之共相。若不遮黄等,唤青,黄即应来,故一切名言欲取其法,要遮余诠此,无有不遮而诠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更无别诠(但遮不诠,即是止滥),如言无青,更不别显无青体也。”)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别 分三:丑一、正说,二、断诤,三、结合之差别。今初:
自性诸差别,待别或单纯,成所立故说,如灭果及有。
问:自性因差别有几?曰:为成立所立故,所说自性因有二种:谓有观待能作法之差别者,或单纯自性因。例如为成立声灭,列所作果及有性为因。所作性是成立声无常,观待差别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自性正因,言所作之语,即本身差别能作法故。有事是成立声无常之单纯自性正因,以是彼正因,言有时之语不引差别能作法故。
丑二、断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今初:
若因有、性有,如何非所立?差别无随行,失因及所立。
数论派诤云:若有是自性因,最胜声义之有,云何非所立耶?曰:汝难彼有,应失坏所立。若是唯有,则已极成。若是有之差别,则于喻不随行故。是则彼有亦应失坏因。若是唯有,则遍相不定。若是有之差别,则于喻不随行故。
寅二:答 分三:卯一、 立有无用,二、 唯有成因,三、由无能立故非所立。今初:
若立唯有别,于有法总上,无少义可成,如此亦无遮,
所别为所立,此因无随行。若有是所立,则别成所立。
数论派所立“最胜为有”之宗,应是以有之诸差别为宗,以汝说有为所立,但“唯有”非所立故。若谓于最胜声义总有法上,唯有之差别法是所立者,如此唯说最胜声义为有者,对立者来说,全无少许可成立之义(立者是欲成立又有常一等德之自性为有)。对敌者来说,仅有声义亦非所破故(佛弟子亦是破其计常一为万物因之自性)。若谓是以差别为所立者,则无于诸差别随行之因。数论说有为所立,实是欲成有之差别为所立耳。
卯二、唯有成因
不取彼差别,若成唯有事,彼能遍所立,随行无失坏。
佛弟于以有事为因,成立声无常者,是不取有事之差别。唯以有事成立声是无常,所立法之随行无所失坏,以自成就时,无常即能遍决定故。
卯三、由无能立故非所立
不成,有法无,依二有错乱,无法是相违,有岂成所立?
彼最胜声义计有实事,如何成为所立?以无成立彼之正因故。若以有法为因,有法是指能作义,则于彼宗法中无。若依有事无事二者之法为因,则遍相错乱。若以无事法为因,则成相违。此说数论立“最胜为有”之宗,不仅宗不成立,亦无能立之正因。若以有为法为因,彼最胜非是有为法,因犯不定过。若以无为法为因,则与实有事相违,成相违因。若俱依有为、无为二法,如所知性、所量性等为因,则遍相错乱成不定因。故数论所欲成立之最胜自性,若宗、若因俱不能成立也。
丑三、结合之差别
自性成能了,彼能遍决定,性定是所了。此遮则彼遮,
譬无常所作,非作则不灭。
此无常若遮,则彼所作性亦遮,以无常自性成就之所作性是能了,其能过所作性自性决定之无常是所了故。因明结合式有二种:一是同品结合式;二是异品结合式。初、如说:“凡所作性皆是无常,譬如瓶,声亦是所作性。”此语是同法结合能立语,以是正显因唯于同品有之能立语故。二、如说:“凡不减者皆非所作,如虚空,声是所作。”此语是与法结合能立语,以是正显因于异品唯无之能立语故。
子三、自性因系属之能立
无因故若灭,自体即相属。诸事有所待,则见无决定。
彼因纵众多,亦容有不遇。以无果住故,说灭待因者,
一切能灭因,说皆成错误。彼因无能故。此由自性灭,
所说由何减,余亦由自性。
问:如何决定凡所作性皆是无常?曰:所作性灭是由自体相系属,以彼灭是不待后起因之有事故。若谓因不成者,则瓶等诸有事应见灭无决定,以灭要待后起之因故。若谓彼灭有众多因者。纵有多因,亦应有不灭者,以容有不周能灭因故。诸说灭要待后起因者,其所说之一切能灭因,对于坏灭皆成错乱,以不定安住能灭果故。如椎非瓶灭之因,以彼无生灭之功能故。又椎非瓶之灭因,以瓶之灭是无事故。又如此闪电是自性灭者,以不待后起因而消灭故。如所说闪电自性消灭之理,由此定知余山岳等亦应是自性灭,理由相同故。
壬二、总结
故有事为境,比量为二种,果、自性。由彼,定属所立故。
由上所说,果法与自性之因,于所立法无有错乱;故以有事表相为境之比量因唯有二种,以由果及自性系属于自所立法,二种决定故。(一是因果系属,二是同体系属。如以烟比知火,是因果系;以所作性比知无常,是同体系。无此关系,便非正因。)
辛二、决定遮因之系属 分二:壬一、正说,二、断诤。初又分二:癸一、决定不可见不可用因之系属,二、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今初:
觉为先转故,彼性不可得,即说彼不转,说不得为量:
论时无关系,诸义超诸根,由无因,彼等,不得故,岂无?
非定有无果,故不成为量。
如常前此处,不现见鬼瓶之人,决断有鬼瓶之决智不转,以彼人对鬼瓶体性量不可得故。此因决定,以决断彼法定有之决智转求,必得彼法之觉先行故。彼人之址不得鬼瓶,即说为成立彼宗之能立量,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
问:既不可得,何以不成立决定为无耶?曰:彼诸不可见由不可得故,不能成立为决定无有。以彼义纵有,三种定量亦不定能得故。一、圣教量诸论本说,当时无关系事故。二、现量诸根不能得,诸不现见义超越诸根现见境故。三、比量不能证,无成立不现见义之正因故。又彼人量不得鬼瓶,不是于当前此处成立无鬼瓶之量,以于此处非是决定有无鬼瓶之结果故。总之,就彼人来说,既不能断定为有,亦不能断定为无;因为此义非彼所知故。由彼不能了知,即证彼不起决定智。此是对不可见之物,以不可得因证,不能决断为有为无。此是以无因证无果,也是因果系。
癸二、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
若有殊胜因,有者亦成量。能知性不知,此理是所说。
不知因,能成,果即无所有。义自性有因,性不得亦是。
若由某等因,通达彼为无,可见不见因,若全非有者,
可见,不可得,当知为无事。若有相违事,能害彼有故,
得彼相违者,决定彼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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