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與種子分位異故。若謂是最勝總,依次爲諸苗之作者。曰:爲最勝總,依次爲諸事性之作者耶?此不應理,以是無分一故。又具彼總之諸法,應成極異與不異,以于分位各異,而于最勝總中是一體故。又總與別,應成異門互異,以有同不同體性故。若謂總別是異,以總是功能,差別是顯了故。曰:是期所謂諸法之總與差別,應成異性,以由是功能與顯了性而成異故。如是雖許爲總與差別,然不成其爲總別。以性各異故。如瓶布等,互無總別之關系也。
震叁、趣行應錯亂
由何性現前,欲求所辦果,此人即趣彼,觀其異不異。
自體異遮同,彼等各異性,無事體隨行。應趣等過故。
如牛體性現前,其欲求谷乳、載運等所辦果之人,則應觀察谷乳運載所依諸差別牛有異無異,而趣彼。非趣于最勝總,以諸別牛自體各異,有從非牛遮相同,而無隨諸事行之最勝總故。若謂因不成者,則求火之人應趣于水等,以水火二法于最勝總中是一性故。
坎二、順破尼犍子派
即此對無慚,無理隨便說,彼等亦破除。一向容有故。
一切二體性,除彼差別故,教雲飲酪時,何不奔向駝?
若謂有殊勝,由此趣別者,彼即酪余無,故非二,是除。
一切同體性,覺聲應不異。說異統攝者,彼無故非有。
無慚派說“諸法亦一亦異”,計諸法自性是一,分位爲異。又亂說“駝是酪又非酪”等。今即以破數論最勝總之理,亦順便破除無慚派無理亂說之謬論,以諸法物體容有一向故。外曰:其因不成,以一切法自性一,分位異,皆具二種體性故。曰:若爾,教雲飲酪時,何故不奔向于鴕?理應奔彼,以汝除去彼酪與駝之各異差別故,若謂酪有乳製成之殊勝差別,由此故趣于差別酪者。曰:若爾,酪與駝二者應非一自性,應是余性,以由乳製成之殊勝即是酪,于余駝上無彼事故。(“是余”二字,頌文原本作“非余”,很難理解。盛寶、僧成二師注琉中皆作“是余”解,今據改。但其余注疏尚多,未暇校訂。)又“故非二”句,謂酪既非鴕,則諸法各異,非具二性。又一切法,應不起異覺異聲,以彼一切皆同一體性故。若許爾者,則計諸異法統攝爲一自性之尼犍子派。攝異爲一,應非有,以無彼異故。
卯二、無之遣余則易成立
無事無體故,诠體非所觀,即彼等言聲,便成爲遮诠。
問:有之言聲分別可是遮诠,無之言聲分別如何遮诠耶?曰:言無事之聲,非應觀察是否由表體性門诠顯無事,彼語已說無事體性故。即彼等言聲,已成立爲遮诠,以一切言聲分別皆已成爲遮诠故。一切言聲分別總分二類:一、表相言聲,如言瓶、衣、青、黃等;二、遮相言聲,如言無瓶、無友、非青、非黃等。遮詞屬遮诠易解,表詞亦是遮诠則難知。(外人對此提出許多攻難,故上文廣爲辨釋。神泰法師所著因明正理門論述記中,解釋遮诠時,有一段文很扼要,茲錄下以資參考。如雲:“諸法有二相:一、自相,唯根等五識等得,非散心意等得也;二、共相,即散心意識等得也。名言但诠共相,不體诠表諸法自相,以自相離言說故。诠共相要遣遮余法方诠顯此法。如言青,遮非黃等,方能顯彼青之共相。若不遮黃等,喚青,黃即應來,故一切名言欲取其法,要遮余诠此,無有不遮而诠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更無別诠(但遮不诠,即是止濫),如言無青,更不別顯無青體也。”)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別 分叁:醜一、正說,二、斷诤,叁、結合之差別。今初:
自性諸差別,待別或單純,成所立故說,如滅果及有。
問:自性因差別有幾?曰:爲成立所立故,所說自性因有二種:謂有觀待能作法之差別者,或單純自性因。例如爲成立聲滅,列所作果及有性爲因。所作性是成立聲無常,觀待差別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自性正因,言所作之語,即本身差別能作法故。有事是成立聲無常之單純自性正因,以是彼正因,言有時之語不引差別能作法故。
醜二、斷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今初:
若因有、性有,如何非所立?差別無隨行,失因及所立。
數論派诤雲:若有是自性因,最勝聲義之有,雲何非所立耶?曰:汝難彼有,應失壞所立。若是唯有,則已極成。若是有之差別,則于喻不隨行故。是則彼有亦應失壞因。若是唯有,則遍相不定。若是有之差別,則于喻不隨行故。
寅二:答 分叁:卯一、 立有無用,二、 唯有成因,叁、由無能立故非所立。今初:
若立唯有別,于有法總上,無少義可成,如此亦無遮,
所別爲所立,此因無隨行。若有是所立,則別成所立。
數論派所立“最勝爲有”之宗,應是以有之諸差別爲宗,以汝說有爲所立,但“唯有”非所立故。若謂于最勝聲義總有法上,唯有之差別法是所立者,如此唯說最勝聲義爲有者,對立者來說,全無少許可成立之義(立者是欲成立又有常一等德之自性爲有)。對敵者來說,僅有聲義亦非所破故(佛弟子亦是破其計常一爲萬物因之自性)。若謂是以差別爲所立者,則無于諸差別隨行之因。數論說有爲所立,實是欲成有之差別爲所立耳。
卯二、唯有成因
不取彼差別,若成唯有事,彼能遍所立,隨行無失壞。
佛弟于以有事爲因,成立聲無常者,是不取有事之差別。唯以有事成立聲是無常,所立法之隨行無所失壞,以自成就時,無常即能遍決定故。
卯叁、由無能立故非所立
不成,有法無,依二有錯亂,無法是相違,有豈成所立?
彼最勝聲義計有實事,如何成爲所立?以無成立彼之正因故。若以有法爲因,有法是指能作義,則于彼宗法中無。若依有事無事二者之法爲因,則遍相錯亂。若以無事法爲因,則成相違。此說數論立“最勝爲有”之宗,不僅宗不成立,亦無能立之正因。若以有爲法爲因,彼最勝非是有爲法,因犯不定過。若以無爲法爲因,則與實有事相違,成相違因。若俱依有爲、無爲二法,如所知性、所量性等爲因,則遍相錯亂成不定因。故數論所欲成立之最勝自性,若宗、若因俱不能成立也。
醜叁、結合之差別
自性成能了,彼能遍決定,性定是所了。此遮則彼遮,
譬無常所作,非作則不滅。
此無常若遮,則彼所作性亦遮,以無常自性成就之所作性是能了,其能過所作性自性決定之無常是所了故。因明結合式有二種:一是同品結合式;二是異品結合式。初、如說:“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譬如瓶,聲亦是所作性。”此語是同法結合能立語,以是正顯因唯于同品有之能立語故。二、如說:“凡不減者皆非所作,如虛空,聲是所作。”此語是與法結合能立語,以是正顯因于異品唯無之能立語故。
子叁、自性因系屬之能立
無因故若滅,自體即相屬。諸事有所待,則見無決定。
彼因縱衆多,亦容有不遇。以無果住故,說滅待因者,
一切能滅因,說皆成錯誤。彼因無能故。此由自性滅,
所說由何減,余亦由自性。
問:如何決定凡所作性皆是無常?曰:所作性滅是由自體相系屬,以彼滅是不待後起因之有事故。若謂因不成者,則瓶等諸有事應見滅無決定,以滅要待後起之因故。若謂彼滅有衆多因者。縱有多因,亦應有不滅者,以容有不周能滅因故。諸說滅要待後起因者,其所說之一切能滅因,對于壞滅皆成錯亂,以不定安住能滅果故。如椎非瓶滅之因,以彼無生滅之功能故。又椎非瓶之滅因,以瓶之滅是無事故。又如此閃電是自性滅者,以不待後起因而消滅故。如所說閃電自性消滅之理,由此定知余山嶽等亦應是自性滅,理由相同故。
壬二、總結
故有事爲境,比量爲二種,果、自性。由彼,定屬所立故。
由上所說,果法與自性之因,于所立法無有錯亂;故以有事表相爲境之比量因唯有二種,以由果及自性系屬于自所立法,二種決定故。(一是因果系屬,二是同體系屬。如以煙比知火,是因果系;以所作性比知無常,是同體系。無此關系,便非正因。)
辛二、決定遮因之系屬 分二:壬一、正說,二、斷诤。初又分二:癸一、決定不可見不可用因之系屬,二、決定可見不可得因之系屬。今初:
覺爲先轉故,彼性不可得,即說彼不轉,說不得爲量:
論時無關系,諸義超諸根,由無因,彼等,不得故,豈無?
非定有無果,故不成爲量。
如常前此處,不現見鬼瓶之人,決斷有鬼瓶之決智不轉,以彼人對鬼瓶體性量不可得故。此因決定,以決斷彼法定有之決智轉求,必得彼法之覺先行故。彼人之址不得鬼瓶,即說爲成立彼宗之能立量,以是成立彼宗之叁相故。
問:既不可得,何以不成立決定爲無耶?曰:彼諸不可見由不可得故,不能成立爲決定無有。以彼義縱有,叁種定量亦不定能得故。一、聖教量諸論本說,當時無關系事故。二、現量諸根不能得,諸不現見義超越諸根現見境故。叁、比量不能證,無成立不現見義之正因故。又彼人量不得鬼瓶,不是于當前此處成立無鬼瓶之量,以于此處非是決定有無鬼瓶之結果故。總之,就彼人來說,既不能斷定爲有,亦不能斷定爲無;因爲此義非彼所知故。由彼不能了知,即證彼不起決定智。此是對不可見之物,以不可得因證,不能決斷爲有爲無。此是以無因證無果,也是因果系。
癸二、決定可見不可得因之系屬
若有殊勝因,有者亦成量。能知性不知,此理是所說。
不知因,能成,果即無所有。義自性有因,性不得亦是。
若由某等因,通達彼爲無,可見不見因,若全非有者,
可見,不可得,當知爲無事。若有相違事,能害彼有故,
得彼相違者,決定彼爲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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