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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15

  ..续本文上一页总无差异故。若说由是诸种类之能显,许具种类者,则灯等亦应得具彼牛等性,以能显牛故。

   戌二、破无分总住 分二:亥一、总破,二、别破。今初:

   诸谓类从别,为余、非余有?彼先无诸别,总慧如何起?

   见一所有者,于余不见故。非余不随行,余亦非依故。

   诸谓“类是总者,其类为从别法”,其体为余耶?为非余而有耶?于彼宗中,先无之诸别法上,如何生起总慧耶?应不能起,以总无分,于前一别法所见有者,于后余别法不可见故。其原因谓彼总与前列法,其体为一为异?若体一者,则于后别法应不随行,以非离前别法而有余性,是一体故。若相异者,则总应不依前别法,以离彼为异体,又非因果故。

   亥二、别破 分二:乾一、破胜论宗,二、破数论宗。初又分二:坎一、破总体性,二、破其能立。初又分二:一、破别法间隙无总,二、破别法间隙有总。今初:

   不行,彼非有,非后有、具分。不舍前所依,呜呼失败因。

   安住余法者,不动于自处。于生余处上,安住,极其理。

   彼事于何住,于彼无系属,周遍彼等境,嗟乎太希有。

   卫世师说!“总住一切。”彼一派弟子解说此义:谓总唯遍于自所依。(就是说,所依的差别法上才有总,无所依处即无总。)若尔,则总于新生之别法应不随行,以有新生别法之处,既非先有,亦非后有,亦一分住于先别法,一分移于别法之具分故。亦非完全转移于后别法,以未弃舍先所位别法故。呜呼!胜论派计总之理,唯是失败之因。以前后别法随计何者具足其总,则余分无总:若计二老皆具足总,则失败计总无分故。又若彼总住于离前别法,失于余处之别法者,极为具理,即不应理。以安住于前别法不动自处,体无分故。又若彼总遍于新生诸别法之境者,嗟乎!太为希有。即不应理。以彼新生别事安住何处,汝于彼处无系属故。

   艮二、破别法间隙有总

   若总类普有,一显彼显性,无异故普见。彼非特别显,

   未通达能显,必不达所显。总与具总法,何故相反许?

   彼另一派说:遍于一切有无别法处,皆有总类。若尔,彼总应一切处普见,以于一处别法所显性,于一切处无异分有故。若谓非一切处可见,要特别法所显故。彼总应不待别法所显,以未通达能显,必不通达所显。总与具总之别法,通达之理,何故相反而许?由取汝门而缘别法故。(前计由总而知别,今反说要由别显总,前后相反。)

   坎二、破其能立

   无异义岁虽无,如说煮者等。异故,业非因。非类,属业故。

   是余听因故。业亦无有住。无系故,声因,是总则非理,

   太过故。无业,非诸知说因,得非有因故。由无随行故,

   亦非是功能。若煮者等总,如初有性等,如是应明显,

   不尔,无别故,后亦不应显。待所作饶益,方是能显者,

   无变故无待。若此有增盛,刹那故,何作?虽同是各异,

   种类随相近,于某转,非余。此是声知因。

   外曰:诸别法必有余实种,以有总声及总觉转故。曰:此因不定,虽无余义无异分之总,亦说煮者等故。若谓唯煮饭之业,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煮饭之业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物体各异故。若谓煮饭业之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煮饭业之类,应非于多煮饭者、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系盘彼业,不系属煮者放。又言“煮饭之业”是余听闻之因缘故。又先曾作煮饭之业,现在不作煮饭业之人,现花煮饭者之声应不转,以现在不住煮饭之业故。又即彼人,煮饭业之总是煮者声现在于随了转之因,不应道理,彼总于汝现在无系属故。若无系属犹是因者,太过失故。

   若谓现在虽无业亦是因者,曰:若已无业,则现在非煮者知说之因。若如是,则汝得非有因之煮者故。若谓煮饭功能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诸煮饭功能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是互不随行之异法故。若谓煮者等之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则后当煮饭之人初生无间,如最初有性等,彼应即明显为煮者。以从最初即与煮者之总会合故。若谓非最初即明显,如是后应不应显,以先既不显,先后无益差故。若谓要待煮饭作用有所饶益方是能显,彼人应不待缘,无变异故。若谓此人由缘有所增盛,彼人应是刹那性,从缘生故。若许尔者,彼人煮饭作用何所饶益?以于煮饭作用时已坏灭故。

  外曰:既无常事总法相同,则树声与分别于别树与别牛有转不转之区别,不应道理。曰:虽同无常事总法,物体各异,然由树之遣除总类近者,则于某别树,树声随转,于能牛上树声不转。即此遣余,是为声智随转之因故。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一(终)

  释量论略解 卷第二

   乾二、破数论宗 分二:坎一、正破,二、顺破尼犍子派。初又分二;艮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无舍离遮,余事物随行,一果非除果,极其各异故。

   若由一体性,多能作一果。

   数论计二十五谛,除神我为受者外,余二十四谛是所用法。其中自性又名最胜,是一切法(即二十三谛)之自性,以三德平等、功能不明显位为相。余二十三谛即自性所生之果。皆以三德为体。故说一切法之生起皆以自性为总因。今数论者曰:若无舍离遮遣,随一切法行之余最胜总者,则一种子之苗果应非余水、肥、暖等之果,以种子与水肥暖等极其各灾故。若尔汝宗云何?彼曰:若在最胜总中同一体性,由此多因能作一果。

   艮二、破执 分三:蹈一、多因应无用,二、因果应错乱,三、趣行应错乱。初又分二:巽一、具有缘应无用,二、因果应无定,断诤。今初:

   一体有彼故,俱有应无用。彼无异自性,离不行别定。

   离一无果故,从别彼等起。所有能作义,即是胜义有,

   彼亦无随行,随行不生果。

   若如汝宗有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者,则诸具有缘(如水肥暖等)应成无用,以一种子体性中即具备彼能生苗之功能故。以无异体之总最胜离不随行,即普遍随行,又离水肥等别法所有之决定故。若许具有缘无用,不应道理。其苗等果法,必须从诸差别俱有缘生起,以随离彼等任何一缘,其果法亦不生起故。又彼所计“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应不能生果,以能作义(即有生果之作用),是为胜义者,彼胜义作用亦不随行故。有释为:

  彼胜义作用,随行总中无故。

   巽二、因果应无定,断诤 分三:离一、异性无过,二、一性有过,三、结无过义。今初:

   故体性虽异,有是因,非余。此是其本性。

   如麦种与稻种,虽同是异法,然有是麦苗之因而非余稻苗之因。或说:麦种稻种虽皆与麦苗之体性各异,然有者是麦苗之因,余者则非因。以麦种生麦苗,不生稻苗,此是其法之本性故。

   离二、一性有过

   若无各异者,应顿时生灭。从彼有异故,无如是过者,

   一坏时体住,非彼性。是故,不起总别觉。遮无体性故,

   不观住不住,总觉亦染坏,故亦无破难。彼之能生性,

   其余如何生?异别性能生。若非异亦有,已说彼非生。

   现亦不依余。作异,即胜义,彼是从余返,说彼为因果,

    许彼是自相,彼有取舍果,故人皆趣彼。

   若如汝说,一切法于最胜总中无差异者,则麦稻种子应顿生灭,以于最胜总中都无异故。若谓从彼最胜所生转变(即二十三谛),分位有异,故无顿生灭之过者,试问彼最胜总,在一别法如瓶坏时,为坏不坏?若不坏者,彼最胜总应非别法瓶之本性,以彼别法一瓶坏时,汝仍常往故。若许尔者,则应不起总别之后,以汝非彼之体性故。若谓别瓶坏时,观察总坏不坏,汝遣余之总岂不相同耶?曰:此不相同。遣余有三种:且初、义遣余:如瓶,别瓶坏时观其坏不坏,此不能破说遣余者,以彼许别瓶坏时瓶亦即坏,无过失故(一瓶坏亦是瓶坏,并不须一切瓶全坏方名瓶坏)。二、无遮遣除(无遮是一名词):如一别瓶坏时,由分别门观察住不住者。此不能破说遣余者,以说遮无实体性故。三、总觉遣余(即觉有总之心):于一别瓶坏时,观坏不坏,对说遣余者亦不成过难,以许是由分别所染(即由分别假立)故。

   外问:若无最胜总,水肥暖等如何能生苗,应不能生,以离彼苗能生性之种子外,是余法故。曰:汝因不定,要各异之差别性法,方能生苗故。若谓水肥暖等,非异体之最胜总中亦有,故彼能生苗者。曰:彼最胜总,已说不能生彼苗,最胜总无故。有能安立诸法为异之理由,以于不错乱心现相时,亦是不依余缘而现为异故。即彼异法便是胜义,不增益而有故。又即彼法是从余返,与余不共住故。又彼异法说为因果,是能益所益故。又彼异法许为自相,能作义故。又彼异法是一切士夫所趣境界,是有取舍果故。

   离三、结无过义

   如无异无别,非一切皆成,如是异无别,非皆成一切。

   虽异由法性,成为某作者。

   如数论宗说:物体无异虽无差别,然非一切因普成办一切果。如是物体各异,都无差别,亦非一切因普成办一切果,以物体虽异,然由诸法法性之力,能使一因成为某果之作者故。

   震二、因果应错乱

   无异唯一性,作不作相违。有异故无作,俱有应不作。

   若依次作者,为彼事性耶?为具彼诸事,应极异、不异,

   有同不同性,异门应互异。若谓彼异者,由何性说彼,

   名差别、名总?若彼等各异,成异性,如是,如瓶等互别。

   虽许为总别,不成总别者。

   唯如麦种,唯作麦苗一性之作者,不作稻苗之作者,应成相违。以与稻种全无异故。若谓麦种,无生稻苗之作用,以与稻种分位有异故。曰:若尔,俱有缘应不作生苗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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