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總無差異故。若說由是諸種類之能顯,許具種類者,則燈等亦應得具彼牛等性,以能顯牛故。
戌二、破無分總住 分二:亥一、總破,二、別破。今初:
諸謂類從別,爲余、非余有?彼先無諸別,總慧如何起?
見一所有者,于余不見故。非余不隨行,余亦非依故。
諸謂“類是總者,其類爲從別法”,其體爲余耶?爲非余而有耶?于彼宗中,先無之諸別法上,如何生起總慧耶?應不能起,以總無分,于前一別法所見有者,于後余別法不可見故。其原因謂彼總與前列法,其體爲一爲異?若體一者,則于後別法應不隨行,以非離前別法而有余性,是一體故。若相異者,則總應不依前別法,以離彼爲異體,又非因果故。
亥二、別破 分二:乾一、破勝論宗,二、破數論宗。初又分二:坎一、破總體性,二、破其能立。初又分二:一、破別法間隙無總,二、破別法間隙有總。今初:
不行,彼非有,非後有、具分。不舍前所依,嗚呼失敗因。
安住余法者,不動于自處。于生余處上,安住,極其理。
彼事于何住,于彼無系屬,周遍彼等境,嗟乎太希有。
衛世師說!“總住一切。”彼一派弟子解說此義:謂總唯遍于自所依。(就是說,所依的差別法上才有總,無所依處即無總。)若爾,則總于新生之別法應不隨行,以有新生別法之處,既非先有,亦非後有,亦一分住于先別法,一分移于別法之具分故。亦非完全轉移于後別法,以未棄舍先所位別法故。嗚呼!勝論派計總之理,唯是失敗之因。以前後別法隨計何者具足其總,則余分無總:若計二老皆具足總,則失敗計總無分故。又若彼總住于離前別法,失于余處之別法者,極爲具理,即不應理。以安住于前別法不動自處,體無分故。又若彼總遍于新生諸別法之境者,嗟乎!太爲希有。即不應理。以彼新生別事安住何處,汝于彼處無系屬故。
艮二、破別法間隙有總
若總類普有,一顯彼顯性,無異故普見。彼非特別顯,
未通達能顯,必不達所顯。總與具總法,何故相反許?
彼另一派說:遍于一切有無別法處,皆有總類。若爾,彼總應一切處普見,以于一處別法所顯性,于一切處無異分有故。若謂非一切處可見,要特別法所顯故。彼總應不待別法所顯,以未通達能顯,必不通達所顯。總與具總之別法,通達之理,何故相反而許?由取汝門而緣別法故。(前計由總而知別,今反說要由別顯總,前後相反。)
坎二、破其能立
無異義歲雖無,如說煮者等。異故,業非因。非類,屬業故。
是余聽因故。業亦無有住。無系故,聲因,是總則非理,
太過故。無業,非諸知說因,得非有因故。由無隨行故,
亦非是功能。若煮者等總,如初有性等,如是應明顯,
不爾,無別故,後亦不應顯。待所作饒益,方是能顯者,
無變故無待。若此有增盛,刹那故,何作?雖同是各異,
種類隨相近,于某轉,非余。此是聲知因。
外曰:諸別法必有余實種,以有總聲及總覺轉故。曰:此因不定,雖無余義無異分之總,亦說煮者等故。若謂唯煮飯之業,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曰:煮飯之業應非煮者聲隨轉之因,以物體各異故。若謂煮飯業之類,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曰:煮飯業之類,應非于多煮飯者、煮者聲隨轉之因,以系盤彼業,不系屬煮者放。又言“煮飯之業”是余聽聞之因緣故。又先曾作煮飯之業,現在不作煮飯業之人,現花煮飯者之聲應不轉,以現在不住煮飯之業故。又即彼人,煮飯業之總是煮者聲現在于隨了轉之因,不應道理,彼總于汝現在無系屬故。若無系屬猶是因者,太過失故。
若謂現在雖無業亦是因者,曰:若已無業,則現在非煮者知說之因。若如是,則汝得非有因之煮者故。若謂煮飯功能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曰:諸煮飯功能應非煮者聲隨轉之因,是互不隨行之異法故。若謂煮者等之總,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則後當煮飯之人初生無間,如最初有性等,彼應即明顯爲煮者。以從最初即與煮者之總會合故。若謂非最初即明顯,如是後應不應顯,以先既不顯,先後無益差故。若謂要待煮飯作用有所饒益方是能顯,彼人應不待緣,無變異故。若謂此人由緣有所增盛,彼人應是刹那性,從緣生故。若許爾者,彼人煮飯作用何所饒益?以于煮飯作用時已壞滅故。
外曰:既無常事總法相同,則樹聲與分別于別樹與別牛有轉不轉之區別,不應道理。曰:雖同無常事總法,物體各異,然由樹之遣除總類近者,則于某別樹,樹聲隨轉,于能牛上樹聲不轉。即此遣余,是爲聲智隨轉之因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一(終)
釋量論略解 卷第二
乾二、破數論宗 分二:坎一、正破,二、順破尼犍子派。初又分二;艮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無舍離遮,余事物隨行,一果非除果,極其各異故。
若由一體性,多能作一果。
數論計二十五谛,除神我爲受者外,余二十四谛是所用法。其中自性又名最勝,是一切法(即二十叁谛)之自性,以叁德平等、功能不明顯位爲相。余二十叁谛即自性所生之果。皆以叁德爲體。故說一切法之生起皆以自性爲總因。今數論者曰:若無舍離遮遣,隨一切法行之余最勝總者,則一種子之苗果應非余水、肥、暖等之果,以種子與水肥暖等極其各災故。若爾汝宗雲何?彼曰:若在最勝總中同一體性,由此多因能作一果。
艮二、破執 分叁:蹈一、多因應無用,二、因果應錯亂,叁、趣行應錯亂。初又分二:巽一、具有緣應無用,二、因果應無定,斷诤。今初:
一體有彼故,俱有應無用。彼無異自性,離不行別定。
離一無果故,從別彼等起。所有能作義,即是勝義有,
彼亦無隨行,隨行不生果。
若如汝宗有隨一切法行之最勝總者,則諸具有緣(如水肥暖等)應成無用,以一種子體性中即具備彼能生苗之功能故。以無異體之總最勝離不隨行,即普遍隨行,又離水肥等別法所有之決定故。若許具有緣無用,不應道理。其苗等果法,必須從諸差別俱有緣生起,以隨離彼等任何一緣,其果法亦不生起故。又彼所計“隨一切法行之最勝總”,應不能生果,以能作義(即有生果之作用),是爲勝義者,彼勝義作用亦不隨行故。有釋爲:
彼勝義作用,隨行總中無故。
巽二、因果應無定,斷诤 分叁:離一、異性無過,二、一性有過,叁、結無過義。今初:
故體性雖異,有是因,非余。此是其本性。
如麥種與稻種,雖同是異法,然有是麥苗之因而非余稻苗之因。或說:麥種稻種雖皆與麥苗之體性各異,然有者是麥苗之因,余者則非因。以麥種生麥苗,不生稻苗,此是其法之本性故。
離二、一性有過
若無各異者,應頓時生滅。從彼有異故,無如是過者,
一壞時體住,非彼性。是故,不起總別覺。遮無體性故,
不觀住不住,總覺亦染壞,故亦無破難。彼之能生性,
其余如何生?異別性能生。若非異亦有,已說彼非生。
現亦不依余。作異,即勝義,彼是從余返,說彼爲因果,
許彼是自相,彼有取舍果,故人皆趣彼。
若如汝說,一切法于最勝總中無差異者,則麥稻種子應頓生滅,以于最勝總中都無異故。若謂從彼最勝所生轉變(即二十叁谛),分位有異,故無頓生滅之過者,試問彼最勝總,在一別法如瓶壞時,爲壞不壞?若不壞者,彼最勝總應非別法瓶之本性,以彼別法一瓶壞時,汝仍常往故。若許爾者,則應不起總別之後,以汝非彼之體性故。若謂別瓶壞時,觀察總壞不壞,汝遣余之總豈不相同耶?曰:此不相同。遣余有叁種:且初、義遣余:如瓶,別瓶壞時觀其壞不壞,此不能破說遣余者,以彼許別瓶壞時瓶亦即壞,無過失故(一瓶壞亦是瓶壞,並不須一切瓶全壞方名瓶壞)。二、無遮遣除(無遮是一名詞):如一別瓶壞時,由分別門觀察住不住者。此不能破說遣余者,以說遮無實體性故。叁、總覺遣余(即覺有總之心):于一別瓶壞時,觀壞不壞,對說遣余者亦不成過難,以許是由分別所染(即由分別假立)故。
外問:若無最勝總,水肥暖等如何能生苗,應不能生,以離彼苗能生性之種子外,是余法故。曰:汝因不定,要各異之差別性法,方能生苗故。若謂水肥暖等,非異體之最勝總中亦有,故彼能生苗者。曰:彼最勝總,已說不能生彼苗,最勝總無故。有能安立諸法爲異之理由,以于不錯亂心現相時,亦是不依余緣而現爲異故。即彼異法便是勝義,不增益而有故。又即彼法是從余返,與余不共住故。又彼異法說爲因果,是能益所益故。又彼異法許爲自相,能作義故。又彼異法是一切士夫所趣境界,是有取舍果故。
離叁、結無過義
如無異無別,非一切皆成,如是異無別,非皆成一切。
雖異由法性,成爲某作者。
如數論宗說:物體無異雖無差別,然非一切因普成辦一切果。如是物體各異,都無差別,亦非一切因普成辦一切果,以物體雖異,然由諸法法性之力,能使一因成爲某果之作者故。
震二、因果應錯亂
無異唯一性,作不作相違。有異故無作,俱有應不作。
若依次作者,爲彼事性耶?爲具彼諸事,應極異、不異,
有同不同性,異門應互異。若謂彼異者,由何性說彼,
名差別、名總?若彼等各異,成異性,如是,如瓶等互別。
雖許爲總別,不成總別者。
唯如麥種,唯作麥苗一性之作者,不作稻苗之作者,應成相違。以與稻種全無異故。若謂麥種,無生稻苗之作用,以與稻種分位有異故。曰:若爾,俱有緣應不作生苗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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