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未执树义。
若名不除彼,则诸立名者,应非断彼已。而转,如树别。
若遮余不立,示前住一树,说言此是树,设立名言时,
亦当了知彼。故此无过失。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者,
过失不可免。
如彼等敌者宗,立树名时,为遮不遮非树耶?若言遮者,为树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树?应尚不知,以尚未执树义故。若由树名不除彼非树,则诸安立树名者,应非遮断彼非树,而于树转。譬如树声,不断树之差别。若谓遮余不能立树,要指示现前安住之一总树,说言此是树,于树总常事立名,次于立名言时亦当通达彼总常事。故无相同之过失。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过失。若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是树”,二种立名决定,任作何说皆犯上述之过故。
未二、明自无过
了知一类识,住一续知者,彼非彼因义,本性能分辨。
彼觉所有事,现为觉因性,及离非因性,虽似一体性,
自能知为异,于异立言词。由此了知觉,错知似一事。
外曰:若无总常事,则有了知树与非树之心,互相依赖之过。曰:无过。了知诸别树为一类之识,安住一相续之知者,对于彼树与非彼之因义本性各异能分辨故。外曰:若无总常事,应无树名之境。曰:不尔。彼执树之分别觉中所有事,现为分别觉之因性,及离非因之体性,虽现似一体性,然自能了知彼树异于非树故。于各别异树,立树言词故。外问:若无常事总,则由树声应不了知是树。曰:不尔。由彼树声,了知树之觉错乱,于各别树事,知似一类故。
巳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 分二:午一、断遮诠不遍于别声,二、断选诠不遍于遣余之声。今初:
觉从某义遮,向某义转故。善安立其声,定取其义故。
余立名无义,故所知等语,于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问:如言瓶之声,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声应非遮诠,无非所知之所遮故。曰:善安立其声,有所为义。是为定取共所诠义故。是为使觉从某种不乐义遮,而于某种所乐义转故。若不尔者,余则立名无义,以声非遮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为破立义设立名言之所知等语,亦有某种所遮除,以断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
午二、断遮诠不遍于遣余之声 分三:未一、明声之境,二、显彼是论师意趣,三、解释教义。
今初:
若法从彼异,遮彼从彼异,差别相同因,现相者安立。
显论者问:遣余之声是否遮诠?若遮诠者,应成无穷。若非遮诠,则说一切言声分别皆是遮诠,应成相违。曰:树之差别,从诸非树各异相同之因,谓现树相,于彼安立树声。若法从彼异,遮彼非树,而安立树名故。
未二、显彼是论师意趣
即由从余遮,能达彼法分,是师所宣说。
即从遮非树所现,是言树声之境。此是陈那论师所宣说。如云:由“从余义而遮,即当通达彼事一分。”又云:“声唯诠遮余义简别之事。”又云:“声遣余声义,而诠自义。”
未三、解释教义
此无少体性。从诸声通达,即了知遮余。其中无某别,
通达某余义。亦非作二声,非互相有故。无事见具事,
是由觉染坏。是故非胜义,余则从事遮,即不成为事,
说此异此故。
此从非树遮返所现,无少体性,是增益故。其通达树中,都无由某遮非树所简别而通达之某余义,以由言树诸声,通达遮非树所现之门中,而通达余遮非树故。又遮非树而诠树者,亦不须作遮非树声与言树声之二种声,由说树声即了知遮非树故。以树与非树是正相违,非有互依之第三品故。又此现从非树遮返,亦非胜义,以从无事见为具事,是由觉所染坏故。若余是事者,则现从树事遮返,应不成为树事,以与栴檀,物体若一若异,皆非有故。若言异者,则栴檀应非从非树遮返,以与现从非树返物体异故。不能许尔,以说此栴檀,异此非树故。
巳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 分二:午一、明前后有境行境各异,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若遮一杂义,以一声或因。作事,彼全无,所遮事所遮。
若从能诠中,无余皆通达。由事功能故,多果一所依。
或曰:若无总事。应以自相为声所诠。自相分故,则后有境应成无用。曰:若于声上,就觉中遮一合杂之常义,则言“声无常”之声或成立彼之因,于彼声中,全无以遮常事之一切法为所诠(即非以声上一切法为所诠),只于声上遮一常性为所作事故。若从某法之能诠中通达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声能诠一切分)。故无后有境无用之过。以言所作无常之声多异于一所依转故。
午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未一、总与共所依应不应理之差别,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若示一遮时,不断余而住,彼遍彼,现一。尔时就觉前,
成为共所依。若声能遮遣,当触于事法,说彼于彼有。
一事非能诠。觉不现、可现,无事决定故。故遣余有境,
诸声及觉性,亦说为总境,事无彼等故。事唯一体故,
觉何见体异?一法随行还,一义非行境。若异,则无别,
名言应无因。一切遮有故,无彼等过失。
或曰:若无总事,则总与共所依皆不应理。曰:若示一遮非青时,言青之声不遮断余邬波罗而住,以现见彼青遍彼邬波罗故。青邬波罗花,就觉前是共所依,以是现为具二种遮之一有法故。彼言瓶之声,若触瓶事之法,则说彼法为汝所有,遮非瓶故。其一总事非是能诠,以无总事量决定故。以若有者,无错乱觉应可现见,而无所见故,以总为境之诸声及觉性,亦说为遣余之有境,以说遮者(即佛弟子)总与共所依皆应理故。说常事总者,总与共所依彼等非有故。如何非有?如瓶与金瓶为一为异?若如数论者说物体唯一者,则瓶与金瓶云何觉其体异耶?应不见异,以与金瓶是一体性故。若许尔者,应与彼为一。若是一者,则于瓦瓶随不随行,成二种性,以是瓦瓶之总(即随行),又与金瓶是一故(即不随行)。不能许尔,以一法于一义,非既随行,又从彼还为行境故。若如胜论者说“物体异者,则无差别共所依之名言”,应成无因,以总别各异故。于一切遮。则无彼等无总与共所依之过,以于同类异类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申一、自宗应理,二、他派不应理。今初:
为显彼果故,异法同一果,老者说一声。是对无彼果,
遮除之因者。显示诸异难,不能,无果故。非于事,诸事,
各住自体故。所有杂色体,黄色则非有;从非彼果遮,
则于二俱有。于义若无异,声异则非理。故欲求彼果,
亦异无彼果。譬如由眼等,生一色识果。何故?有宣说:
彼果无差别,顿达某一切,彼体虽离总,已说其无异,
然由名而说。
外曰:若无总事,则立名无用。曰:如诸别牛,物体各异,然作一类果,诸老年人以一声立名(曰牛),为显彼诸别牛组作一类果故。又诸别牛,同有牛声转之因由,是从无彼牛果而遮除为因之声转故。问:何故不于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别法而立名耶?曰:若不待遮非彼,于各各别法立名,不应道理。以不待遮非彼,显示各别异法,极为困难,不能如是显示,如是显示无有果故。非与常事总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体不杂乱故,如杂色体性,非黄色有故。杂色与黄色义虽无异体之总,然无异类之声转则应理,以从非有彼牛果而遮,则于彼二具有故(杂、黄皆是牛)。若欲求彼牛果者,亦应许无彼牛果之异性,以无常专总故。虽无常事总,然一声转。譬如有宣说眼等能生无差别果,以说是有缘色识一果者故。眼等三缘彼等体性,虽离总无异体,然由立名而说是根识之因。是为顿时通达某根识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应理 分二:酉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谓一住故,诸多亦闻一。
若谓诸别法虽多,然一闻转,以有一常总无分住故。
酉二、破执 分二:戌一、破常事总住,二、破无分总住。初又分二:亥一、标,二、释。今初:
住为依为显?如是彼非理。
汝说彼总安住于别之义,为依诸别,为由别显?如是皆不应理,是常事故。
亥二、释 分二:乾一、破依,二、破显。今初:
于常无益故,非依如盘等,于堕性棘等,亦能生彼境。
彼亦无是用。无彼亦住故。非住。复非理,若异若不异,
观察皆非理。
彼诸别法应无余依义,以诸别法不能饶益故,是常事故。若谓盘应非束之所依,于彼不饶益故。曰:盘等能益于束,往下堕性之棘为棘之亲因、及境,同能生故。由诸别法饶益别总,汝亦无彼用,以是常故。若谓总已成就,由别法使住。曰:诸别法非使已成者住,即无彼别法已安住故。又由别法令住,彼亦非理。以别法为住,为异非异,如是观察,皆非理故。
乾二、破显
于自堪生识,为此就余作,所显、堪能性。作者,亦是因。
此若先已能,待彼则不可。无变异故彼,岂由具总显?
非如眼药等,于根起作用,于彼有无时,通达无畏故。
诸种类能显,若许具种者,灯等能显者,应得具牛等。
若谓彼别法是能显总,曰:如彼瓶色,是灯光所显,许彼灯光是能显之因,为使缘自之识堪能生起故,就余灯光前而作,其灯光亦是堪能生缘自识之作者故。此总不可观待彼别法生缘自识,以在别法之前已能生缘自识故。又彼总岂是由具总别法而显?应非由彼显,无经异故。若谓别法是于缘总诸根而起作用,曰:彼诸别法亦非如限药等于缘总根而起作用,以汝有无之时,通达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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