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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13

  ..续本文上一页似非异类,现从余同类返故。问:若名言错乱,应不能得自相?曰: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义之遣余为境者,以是依于互无杂乱自相之合理名言故。凡与实事有系属之名言:即是能得实事之所依故。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时所说,虽同是错乱,然得不得自相并不相同,以从余执声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如从灯光求明珠然(误以灯光为珠光)。

   申二、转之原因

   彼维多一果,非彼果依余,由言说及知,作一名言转。

   如是一作多,彼普显事故。从彼非果义,异故知多法。

   总与共依,作一类果之各别树虽多,然由言说及*知,作一类名言而转,以从非彼树果,依余相同故。如是虽一桦树,然有共依名言而转之原因,以从非彼树果义而异,亦从非桦树而返种种遮法,量了知故。显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为,其作多果是为普达彼实事故。

   申三、作彼建立之所为

   此声义共依,虽然非实有,如共许而说,此于事非有。

   法有法建立,如异非异等,是不观实性,如世间所许,

   唯依如是许,遍立能所立,为入胜义故,诸智者所作。

   诸胜义之义,非自杂无异,其体一及多,是由觉所染。

   言组言差别,此别于觉义。从此及余遮,观察法差别。

   能所立分别,失坏见事故。别总相杂中,自相非所取,

   其总别相等,都非是所取,诸众多差别,于一不可故。

  此声义与此共依,于实事非有,以于胜义虽非有,然于分别如世共许而说故。问:作此诸建立有何所为耶?曰:法与有法之建立,及如异不异之总与共依,是不观察于真实义中有无,唯如世间所共许,即依如是许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诸智者为令入胜义而造故。问:以何因缘说实事不成耶?曰:言总言别之差别唯于觉所现义中有,于实事无,以于异物现为一体,及于一物现为众多,是由觉所染故尔。然胜义诸义非自然相杂(合为一),于一物异物皆非有故。问:若无实事,则法与有法如何应理?曰:即此分别所现便可观察法有法之差别,以从此同类及余异类遮返故。问:若于分别现自相者,则自相应成分别之所取境?曰:分别能立所立之觉,不以自相为所取境,失坏见实事为所取境之力故。问:与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则成相违?曰: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中,非说自相为比量所取。以彼自相、总别相等,都非胜义所取故。诸众多差别,于一自相,胜义皆不可故。

   未三、结

   彼体从众返,彼如是通达,声分别非有,于总性转故。

  彼声体性从同类异类众相而返,唯如是通达之声及分别亦皆非有,以声与分别唯以总相于境转故。(此中所说自相共相、胜义世俗,皆与一般所说不同。诸法之自体实事,为自相,为胜义谛。诸法由分别假立之现相、概念,为共相,为世俗谛。胜义是有作用法,世俗是无作用法。此等差别甚多,不及烦述。西藏寺中,初学之摄类论,即专讲此等名相差别,为学因明论作基础准备者也。)

   巳三、明立名之境 分三。午一、破,二、立,三、断诤。今初:

   诸声显立名,彼为名言作,尔时无自相,故彼中非名。

   为使人了知,能作成其事,为办彼故转,于义说其名。

   其类非能作。若具彼能者,何故不直说?无边故此同。

   若谓声与分别不以总相于境转,以彼不待遮非,而于自相安立名故。曰:彼立名时之树自相,非树名之所趣境,以汝于言说时已无故。以诸言声是显所立名义,为于言说时令了解其义而作故。若谓总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曰:总类常法,应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后,为成办彼事而转,乃于诸义说彼名故。若谓具彼总类之各别树能有作事,于彼立名。问曰:何故不于各别树直接立树名?若谓于各别树不能立名,无边际故。曰:若尔,别具总类之各别树,亦应不能立名,此亦无边,相同故。

   午二、立

   作从非作返,相同何不作?具彼过同故,宁,不须余类。

   从彼遮余已,即转,说其声。由此从彼等,不断,彼如何?

   若此有决断,诸声之所为,岂非唯尔许?汝余总何为?

  问:若尔于何处立名耶?曰:能作树果,与从非能作返相同,何不于彼安立树名?理应安立,以彼能作树用,又于一切各别树随行故。若谓前说“具彼无自在故”之过,汝亦同犯,以遮返与总类义同,具遮返与具总类义同故。曰:实不相同,即宁使相同,安立名时亦不须余义之总类,以许遣余者不须极余义之总,不许遣余者即计余义之总类,亦不能成其所为故。其理由谓言树之声,为决断不决断非树。若由此言树之声,不从彼等非树决断此树者,则言树之声如何能使了知彼树?必不能了,以不决断是树故。此因决定,以从彼树遮断余已,即向树转,为使知此而说树声故。若谓此言树之声,已有决断非树者,则汝胜论者计立名时须余义之总;复何所为?全无意义。诸声之所为,岂非遮断非彼,了知其义唯尔许耶?

   午三、断诤 分三:未一、破不能知多,二、破总执从总生,三、总声于义无欺。今初:

  诸别虽各异,然见彼诸义,能作彼彼事,见余亦离余。

   为境之诸声,结合能了知。

  问:若诸别树,无常事总而是异物者 ,则认识为一类,不应道理。曰:诸各别树,虽无常法总而物各异,然可认识为一类,由先见诸树能作彼彼众事,后见余诸各别树,亦知离余不能作树事。以此为境之诸言声、分别,结合前后诸树,使能了知为一类故。

  未二、破总执从总生。分三:申一、破总执从唯总生,二、破从总助之别生,三、破从别助之总生。今初:

   如余亦彼觉,非从唯总性。若常唯知彼,应不知别故。

   尔时终不取,具彼系属故。不决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余胜论派,彼总觉,亦非从唯总性为所取义而生,若常时唯知彼总,则应不知诸别故。若谓不知诸别者,则尔时终不应取共彼总之诸别系属。若许尔者,则如何于具彼总之诸别法,安立名言耶?应不能立,以于具彼总之诸别法不决定故。

   申二、破从总助之别生

   若谓一事助,诸别为知因,岂一事能除,彼等差异性?

   异故亦不许,彼等一识因。若谓多待一,能生非异觉。

   彼等各各无,彼一亦生觉,彼等无能故。其觉无能缘。

   青等于眼识,功能各见故。合亦能、诸别,任何亦非尔。

  若谓由一总事所助之诸别法,是总执识之因者,此不应理。岂彼一总事,能除彼诸别法之差异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异故,亦不许彼诸别法为一总识之因故。若谓别法虽多,然待一总事类非异故,能生一分别觉。曰:总觉,应不能缘诸别法为所取义,以彼诸别法于汝无饶盆之功能故。以彼等别法各各无时,由彼一总亦能生觉故。若谓不定,如无青色时,黄色能生眼识,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识之功能。曰:此不相同。青黄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识之功能,以现见各各都有饶益眼识之功能故。然诸别法,于总觉应无饶益之功能若各别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总觉故。

   申三、破从别助之总生 分二:酉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若待彼随一,乃能,非唯总。彼等若益一,云何非一觉?

   此成彼等果。能益即能生。

   若谓要待彼诸别之随一法,共总事乃能生总觉,非唯总者。曰:彼诸别法云何不能饶益一总觉?应能饶益,以饶益一总故。此总应成彼等诸别法之果,诸别法能饶益故。此因决定,以能饶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现非异觉,不许从异者,觉所现各异,执彼等同故。

   若谓彼等同,云何觉取异?同一果。彼等,果觉亦各异。

   达为一因故,以觉无各异,以一觉因事,诸别亦不异。

   彼离非彼果,其余随行事,未见故,破故。名了彼为义。

   若谓总觉,不许唯从诸别异法生,以唯现非异故。曰:其因不成,总觉所现是各异故,执诸别法谓彼等相同故。若谓既执彼诸别法相同,云何其觉复取为异耶?曰:诸别树是一种类,同作一类果故。若谓因不成,诸别树之根觉果亦各异者,曰:缘诸别树之诸根觉,亦无异类,是通达一类之因故。又诸别树类亦不异,以是通达为一类之一觉之因事故。若谓造成一类果者,即是常事总,曰:彼造成诸别树果为一类者,非常事总,以是唯离非彼树果故。除诸别法,应无余随行之总事,以未见故,前已破故。言树之名,有其意义,以了知树之遣余为义故。 “

   未三、总声于义无欺

   于彼非能作,现似能作体,以离事各异,唯事为种子,

   能生无义觉:永断不能作,支分体性故,事异为依故,

   许义不欺诳。故遣余有境,依能作体故。

  问:若树声诠说分别所现者,则于自相树云何不欺耶?曰:于非能作彼树义,而似能作彼义之体性者,及离非树事而各异之唯事为种子者,能生无所取义之分别觉及言树之声,许为于义无所欺诳,以永断不能作树义,是了知为树之支分体性故。及是离非树事,以各异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余为境,是依能作树义为体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于彼转相断诤 分三:巳一,断了达互依之诤,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初又分二:午一、诤,二、答。今初:

   有作如是说,若由遮非树,而执树义者,以二者互依,

  若无一执时,二者俱不执。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说:了知树与非树二事之心,应互相依,以由从遮非树门而执树义故。若许尔者,彼二执中随无一执时,则二执具无,是故树名终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无过。今初:

   彼等立名时,遮不遮非树,若遮如何知?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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