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似非異類,現從余同類返故。問:若名言錯亂,應不能得自相?曰: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義之遣余爲境者,以是依于互無雜亂自相之合理名言故。凡與實事有系屬之名言:即是能得實事之所依故。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時所說,雖同是錯亂,然得不得自相並不相同,以從余執聲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如從燈光求明珠然(誤以燈光爲珠光)。
申二、轉之原因
彼維多一果,非彼果依余,由言說及知,作一名言轉。
如是一作多,彼普顯事故。從彼非果義,異故知多法。
總與共依,作一類果之各別樹雖多,然由言說及*知,作一類名言而轉,以從非彼樹果,依余相同故。如是雖一桦樹,然有共依名言而轉之原因,以從非彼樹果義而異,亦從非桦樹而返種種遮法,量了知故。顯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爲,其作多果是爲普達彼實事故。
申叁、作彼建立之所爲
此聲義共依,雖然非實有,如共許而說,此于事非有。
法有法建立,如異非異等,是不觀實性,如世間所許,
唯依如是許,遍立能所立,爲入勝義故,諸智者所作。
諸勝義之義,非自雜無異,其體一及多,是由覺所染。
言組言差別,此別于覺義。從此及余遮,觀察法差別。
能所立分別,失壞見事故。別總相雜中,自相非所取,
其總別相等,都非是所取,諸衆多差別,于一不可故。
此聲義與此共依,于實事非有,以于勝義雖非有,然于分別如世共許而說故。問:作此諸建立有何所爲耶?曰:法與有法之建立,及如異不異之總與共依,是不觀察于真實義中有無,唯如世間所共許,即依如是許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諸智者爲令入勝義而造故。問:以何因緣說實事不成耶?曰:言總言別之差別唯于覺所現義中有,于實事無,以于異物現爲一體,及于一物現爲衆多,是由覺所染故爾。然勝義諸義非自然相雜(合爲一),于一物異物皆非有故。問:若無實事,則法與有法如何應理?曰:即此分別所現便可觀察法有法之差別,以從此同類及余異類遮返故。問:若于分別現自相者,則自相應成分別之所取境?曰:分別能立所立之覺,不以自相爲所取境,失壞見實事爲所取境之力故。問:與論說“差別與總和雜而緣”則成相違?曰:論說“差別與總和雜而緣”中,非說自相爲比量所取。以彼自相、總別相等,都非勝義所取故。諸衆多差別,于一自相,勝義皆不可故。
未叁、結
彼體從衆返,彼如是通達,聲分別非有,于總性轉故。
彼聲體性從同類異類衆相而返,唯如是通達之聲及分別亦皆非有,以聲與分別唯以總相于境轉故。(此中所說自相共相、勝義世俗,皆與一般所說不同。諸法之自體實事,爲自相,爲勝義谛。諸法由分別假立之現相、概念,爲共相,爲世俗谛。勝義是有作用法,世俗是無作用法。此等差別甚多,不及煩述。西藏寺中,初學之攝類論,即專講此等名相差別,爲學因明論作基礎准備者也。)
巳叁、明立名之境 分叁。午一、破,二、立,叁、斷诤。今初:
諸聲顯立名,彼爲名言作,爾時無自相,故彼中非名。
爲使人了知,能作成其事,爲辦彼故轉,于義說其名。
其類非能作。若具彼能者,何故不直說?無邊故此同。
若謂聲與分別不以總相于境轉,以彼不待遮非,而于自相安立名故。曰:彼立名時之樹自相,非樹名之所趣境,以汝于言說時已無故。以諸言聲是顯所立名義,爲于言說時令了解其義而作故。若謂總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曰:總類常法,應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後,爲成辦彼事而轉,乃于諸義說彼名故。若謂具彼總類之各別樹能有作事,于彼立名。問曰:何故不于各別樹直接立樹名?若謂于各別樹不能立名,無邊際故。曰:若爾,別具總類之各別樹,亦應不能立名,此亦無邊,相同故。
午二、立
作從非作返,相同何不作?具彼過同故,甯,不須余類。
從彼遮余已,即轉,說其聲。由此從彼等,不斷,彼如何?
若此有決斷,諸聲之所爲,豈非唯爾許?汝余總何爲?
問:若爾于何處立名耶?曰:能作樹果,與從非能作返相同,何不于彼安立樹名?理應安立,以彼能作樹用,又于一切各別樹隨行故。若謂前說“具彼無自在故”之過,汝亦同犯,以遮返與總類義同,具遮返與具總類義同故。曰:實不相同,即甯使相同,安立名時亦不須余義之總類,以許遣余者不須極余義之總,不許遣余者即計余義之總類,亦不能成其所爲故。其理由謂言樹之聲,爲決斷不決斷非樹。若由此言樹之聲,不從彼等非樹決斷此樹者,則言樹之聲如何能使了知彼樹?必不能了,以不決斷是樹故。此因決定,以從彼樹遮斷余已,即向樹轉,爲使知此而說樹聲故。若謂此言樹之聲,已有決斷非樹者,則汝勝論者計立名時須余義之總;複何所爲?全無意義。諸聲之所爲,豈非遮斷非彼,了知其義唯爾許耶?
午叁、斷诤 分叁:未一、破不能知多,二、破總執從總生,叁、總聲于義無欺。今初:
諸別雖各異,然見彼諸義,能作彼彼事,見余亦離余。
爲境之諸聲,結合能了知。
問:若諸別樹,無常事總而是異物者 ,則認識爲一類,不應道理。曰:諸各別樹,雖無常法總而物各異,然可認識爲一類,由先見諸樹能作彼彼衆事,後見余諸各別樹,亦知離余不能作樹事。以此爲境之諸言聲、分別,結合前後諸樹,使能了知爲一類故。
未二、破總執從總生。分叁:申一、破總執從唯總生,二、破從總助之別生,叁、破從別助之總生。今初:
如余亦彼覺,非從唯總性。若常唯知彼,應不知別故。
爾時終不取,具彼系屬故。不決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余勝論派,彼總覺,亦非從唯總性爲所取義而生,若常時唯知彼總,則應不知諸別故。若謂不知諸別者,則爾時終不應取共彼總之諸別系屬。若許爾者,則如何于具彼總之諸別法,安立名言耶?應不能立,以于具彼總之諸別法不決定故。
申二、破從總助之別生
若謂一事助,諸別爲知因,豈一事能除,彼等差異性?
異故亦不許,彼等一識因。若謂多待一,能生非異覺。
彼等各各無,彼一亦生覺,彼等無能故。其覺無能緣。
青等于眼識,功能各見故。合亦能、諸別,任何亦非爾。
若謂由一總事所助之諸別法,是總執識之因者,此不應理。豈彼一總事,能除彼諸別法之差異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異故,亦不許彼諸別法爲一總識之因故。若謂別法雖多,然待一總事類非異故,能生一分別覺。曰:總覺,應不能緣諸別法爲所取義,以彼諸別法于汝無饒盆之功能故。以彼等別法各各無時,由彼一總亦能生覺故。若謂不定,如無青色時,黃色能生眼識,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識之功能。曰:此不相同。青黃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識之功能,以現見各各都有饒益眼識之功能故。然諸別法,于總覺應無饒益之功能若各別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總覺故。
申叁、破從別助之總生 分二:酉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若待彼隨一,乃能,非唯總。彼等若益一,雲何非一覺?
此成彼等果。能益即能生。
若謂要待彼諸別之隨一法,共總事乃能生總覺,非唯總者。曰:彼諸別法雲何不能饒益一總覺?應能饒益,以饒益一總故。此總應成彼等諸別法之果,諸別法能饒益故。此因決定,以能饒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現非異覺,不許從異者,覺所現各異,執彼等同故。
若謂彼等同,雲何覺取異?同一果。彼等,果覺亦各異。
達爲一因故,以覺無各異,以一覺因事,諸別亦不異。
彼離非彼果,其余隨行事,未見故,破故。名了彼爲義。
若謂總覺,不許唯從諸別異法生,以唯現非異故。曰:其因不成,總覺所現是各異故,執諸別法謂彼等相同故。若謂既執彼諸別法相同,雲何其覺複取爲異耶?曰:諸別樹是一種類,同作一類果故。若謂因不成,諸別樹之根覺果亦各異者,曰:緣諸別樹之諸根覺,亦無異類,是通達一類之因故。又諸別樹類亦不異,以是通達爲一類之一覺之因事故。若謂造成一類果者,即是常事總,曰:彼造成諸別樹果爲一類者,非常事總,以是唯離非彼樹果故。除諸別法,應無余隨行之總事,以未見故,前已破故。言樹之名,有其意義,以了知樹之遣余爲義故。 “
未叁、總聲于義無欺
于彼非能作,現似能作體,以離事各異,唯事爲種子,
能生無義覺:永斷不能作,支分體性故,事異爲依故,
許義不欺诳。故遣余有境,依能作體故。
問:若樹聲诠說分別所現者,則于自相樹雲何不欺耶?曰:于非能作彼樹義,而似能作彼義之體性者,及離非樹事而各異之唯事爲種子者,能生無所取義之分別覺及言樹之聲,許爲于義無所欺诳,以永斷不能作樹義,是了知爲樹之支分體性故。及是離非樹事,以各異爲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余爲境,是依能作樹義爲體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叁、于彼轉相斷诤 分叁:巳一,斷了達互依之诤,二、斷遮诠不遍于聲之诤,叁、斷後有境無用之诤。初又分二:午一、诤,二、答。今初:
有作如是說,若由遮非樹,而執樹義者,以二者互依,
若無一執時,二者俱不執。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說:了知樹與非樹二事之心,應互相依,以由從遮非樹門而執樹義故。若許爾者,彼二執中隨無一執時,則二執具無,是故樹名終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無過。今初:
彼等立名時,遮不遮非樹,若遮如何知?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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