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未執樹義。
若名不除彼,則諸立名者,應非斷彼已。而轉,如樹別。
若遮余不立,示前住一樹,說言此是樹,設立名言時,
亦當了知彼。故此無過失。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者,
過失不可免。
如彼等敵者宗,立樹名時,爲遮不遮非樹耶?若言遮者,爲樹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樹?應尚不知,以尚未執樹義故。若由樹名不除彼非樹,則諸安立樹名者,應非遮斷彼非樹,而于樹轉。譬如樹聲,不斷樹之差別。若謂遮余不能立樹,要指示現前安住之一總樹,說言此是樹,于樹總常事立名,次于立名言時亦當通達彼總常事。故無相同之過失。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過失。若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是樹”,二種立名決定,任作何說皆犯上述之過故。
未二、明自無過
了知一類識,住一續知者,彼非彼因義,本性能分辨。
彼覺所有事,現爲覺因性,及離非因性,雖似一體性,
自能知爲異,于異立言詞。由此了知覺,錯知似一事。
外曰:若無總常事,則有了知樹與非樹之心,互相依賴之過。曰:無過。了知諸別樹爲一類之識,安住一相續之知者,對于彼樹與非彼之因義本性各異能分辨故。外曰:若無總常事,應無樹名之境。曰:不爾。彼執樹之分別覺中所有事,現爲分別覺之因性,及離非因之體性,雖現似一體性,然自能了知彼樹異于非樹故。于各別異樹,立樹言詞故。外問:若無常事總,則由樹聲應不了知是樹。曰:不爾。由彼樹聲,了知樹之覺錯亂,于各別樹事,知似一類故。
巳二、斷遮诠不遍于聲之诤 分二:午一、斷遮诠不遍于別聲,二、斷選诠不遍于遣余之聲。今初:
覺從某義遮,向某義轉故。善安立其聲,定取其義故。
余立名無義,故所知等語,于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問:如言瓶之聲,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聲應非遮诠,無非所知之所遮故。曰:善安立其聲,有所爲義。是爲定取共所诠義故。是爲使覺從某種不樂義遮,而于某種所樂義轉故。若不爾者,余則立名無義,以聲非遮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爲破立義設立名言之所知等語,亦有某種所遮除,以斷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
午二、斷遮诠不遍于遣余之聲 分叁:未一、明聲之境,二、顯彼是論師意趣,叁、解釋教義。
今初:
若法從彼異,遮彼從彼異,差別相同因,現相者安立。
顯論者問:遣余之聲是否遮诠?若遮诠者,應成無窮。若非遮诠,則說一切言聲分別皆是遮诠,應成相違。曰:樹之差別,從諸非樹各異相同之因,謂現樹相,于彼安立樹聲。若法從彼異,遮彼非樹,而安立樹名故。
未二、顯彼是論師意趣
即由從余遮,能達彼法分,是師所宣說。
即從遮非樹所現,是言樹聲之境。此是陳那論師所宣說。如雲:由“從余義而遮,即當通達彼事一分。”又雲:“聲唯诠遮余義簡別之事。”又雲:“聲遣余聲義,而诠自義。”
未叁、解釋教義
此無少體性。從諸聲通達,即了知遮余。其中無某別,
通達某余義。亦非作二聲,非互相有故。無事見具事,
是由覺染壞。是故非勝義,余則從事遮,即不成爲事,
說此異此故。
此從非樹遮返所現,無少體性,是增益故。其通達樹中,都無由某遮非樹所簡別而通達之某余義,以由言樹諸聲,通達遮非樹所現之門中,而通達余遮非樹故。又遮非樹而诠樹者,亦不須作遮非樹聲與言樹聲之二種聲,由說樹聲即了知遮非樹故。以樹與非樹是正相違,非有互依之第叁品故。又此現從非樹遮返,亦非勝義,以從無事見爲具事,是由覺所染壞故。若余是事者,則現從樹事遮返,應不成爲樹事,以與栴檀,物體若一若異,皆非有故。若言異者,則栴檀應非從非樹遮返,以與現從非樹返物體異故。不能許爾,以說此栴檀,異此非樹故。
巳叁、斷後有境無用之诤 分二:午一、明前後有境行境各異,二、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今初:
若遮一雜義,以一聲或因。作事,彼全無,所遮事所遮。
若從能诠中,無余皆通達。由事功能故,多果一所依。
或曰:若無總事。應以自相爲聲所诠。自相分故,則後有境應成無用。曰:若于聲上,就覺中遮一合雜之常義,則言“聲無常”之聲或成立彼之因,于彼聲中,全無以遮常事之一切法爲所诠(即非以聲上一切法爲所诠),只于聲上遮一常性爲所作事故。若從某法之能诠中通達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聲能诠一切分)。故無後有境無用之過。以言所作無常之聲多異于一所依轉故。
午二、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 分二:未一、總與共所依應不應理之差別,二、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今初;
若示一遮時,不斷余而住,彼遍彼,現一。爾時就覺前,
成爲共所依。若聲能遮遣,當觸于事法,說彼于彼有。
一事非能诠。覺不現、可現,無事決定故。故遣余有境,
諸聲及覺性,亦說爲總境,事無彼等故。事唯一體故,
覺何見體異?一法隨行還,一義非行境。若異,則無別,
名言應無因。一切遮有故,無彼等過失。
或曰:若無總事,則總與共所依皆不應理。曰:若示一遮非青時,言青之聲不遮斷余邬波羅而住,以現見彼青遍彼邬波羅故。青邬波羅花,就覺前是共所依,以是現爲具二種遮之一有法故。彼言瓶之聲,若觸瓶事之法,則說彼法爲汝所有,遮非瓶故。其一總事非是能诠,以無總事量決定故。以若有者,無錯亂覺應可現見,而無所見故,以總爲境之諸聲及覺性,亦說爲遣余之有境,以說遮者(即佛弟子)總與共所依皆應理故。說常事總者,總與共所依彼等非有故。如何非有?如瓶與金瓶爲一爲異?若如數論者說物體唯一者,則瓶與金瓶雲何覺其體異耶?應不見異,以與金瓶是一體性故。若許爾者,應與彼爲一。若是一者,則于瓦瓶隨不隨行,成二種性,以是瓦瓶之總(即隨行),又與金瓶是一故(即不隨行)。不能許爾,以一法于一義,非既隨行,又從彼還爲行境故。若如勝論者說“物體異者,則無差別共所依之名言”,應成無因,以總別各異故。于一切遮。則無彼等無總與共所依之過,以于同類異類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 分二:申一、自宗應理,二、他派不應理。今初:
爲顯彼果故,異法同一果,老者說一聲。是對無彼果,
遮除之因者。顯示諸異難,不能,無果故。非于事,諸事,
各住自體故。所有雜色體,黃色則非有;從非彼果遮,
則于二俱有。于義若無異,聲異則非理。故欲求彼果,
亦異無彼果。譬如由眼等,生一色識果。何故?有宣說:
彼果無差別,頓達某一切,彼體雖離總,已說其無異,
然由名而說。
外曰:若無總事,則立名無用。曰:如諸別牛,物體各異,然作一類果,諸老年人以一聲立名(曰牛),爲顯彼諸別牛組作一類果故。又諸別牛,同有牛聲轉之因由,是從無彼牛果而遮除爲因之聲轉故。問:何故不于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別法而立名耶?曰:若不待遮非彼,于各各別法立名,不應道理。以不待遮非彼,顯示各別異法,極爲困難,不能如是顯示,如是顯示無有果故。非與常事總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體不雜亂故,如雜色體性,非黃色有故。雜色與黃色義雖無異體之總,然無異類之聲轉則應理,以從非有彼牛果而遮,則于彼二具有故(雜、黃皆是牛)。若欲求彼牛果者,亦應許無彼牛果之異性,以無常專總故。雖無常事總,然一聲轉。譬如有宣說眼等能生無差別果,以說是有緣色識一果者故。眼等叁緣彼等體性,雖離總無異體,然由立名而說是根識之因。是爲頓時通達某根識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應理 分二:酉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謂一住故,諸多亦聞一。
若謂諸別法雖多,然一聞轉,以有一常總無分住故。
酉二、破執 分二:戌一、破常事總住,二、破無分總住。初又分二:亥一、標,二、釋。今初:
住爲依爲顯?如是彼非理。
汝說彼總安住于別之義,爲依諸別,爲由別顯?如是皆不應理,是常事故。
亥二、釋 分二:乾一、破依,二、破顯。今初:
于常無益故,非依如盤等,于墮性棘等,亦能生彼境。
彼亦無是用。無彼亦住故。非住。複非理,若異若不異,
觀察皆非理。
彼諸別法應無余依義,以諸別法不能饒益故,是常事故。若謂盤應非束之所依,于彼不饒益故。曰:盤等能益于束,往下墮性之棘爲棘之親因、及境,同能生故。由諸別法饒益別總,汝亦無彼用,以是常故。若謂總已成就,由別法使住。曰:諸別法非使已成者住,即無彼別法已安住故。又由別法令住,彼亦非理。以別法爲住,爲異非異,如是觀察,皆非理故。
乾二、破顯
于自堪生識,爲此就余作,所顯、堪能性。作者,亦是因。
此若先已能,待彼則不可。無變異故彼,豈由具總顯?
非如眼藥等,于根起作用,于彼有無時,通達無畏故。
諸種類能顯,若許具種者,燈等能顯者,應得具牛等。
若謂彼別法是能顯總,曰:如彼瓶色,是燈光所顯,許彼燈光是能顯之因,爲使緣自之識堪能生起故,就余燈光前而作,其燈光亦是堪能生緣自識之作者故。此總不可觀待彼別法生緣自識,以在別法之前已能生緣自識故。又彼總豈是由具總別法而顯?應非由彼顯,無經異故。若謂別法是于緣總諸根而起作用,曰:彼諸別法亦非如限藥等于緣總根而起作用,以汝有無之時,通達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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