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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菩萨道 下 第二章:持戒波罗蜜▪P4

  ..续本文上一页教的道果与涅槃是脱离生死轮回之道,以及持戒是向法致敬的方法。

  三、执取戒、不执取戒、安息戒

  (一)「执取戒」跟依止戒一样(戒有二种之第四项),是具有渴爱或邪见之戒。由于渴爱,持戒者对自己的戒行将会带来所渴望的善界感到高兴。由于邪见,他以为自己的戒行即是「灵魂或实质」。在任何一种情形里,其戒都是属于执取戒。(即使是在持戒的当下,此戒也受到渴爱与邪见之火燃烧。渴爱与邪见之火并非只在享受欲乐时燃烧,而是在布施与持戒时也会如此。只有在达到禅修层次时,这些善业才不受到它们燃烧毁坏。在修观禅到觉悟了此身是无我的,只是名色法而已时,禅修者即不会受我见所燃烧。)

  (二)「不执取戒」是那些已归依了三宝,以及为了证悟道果而开始修习八正道的「有德凡夫」所持之戒。这也是「有学圣者」之戒。(有学圣者是至少已证得须陀洹道,但还未证得阿罗汉果的圣人。)

  (三)「安息戒」是在证得四果之后变得平静之戒。

  四、清净戒、不清净戒、疑惑戒

  (一)「清净戒」是比丘不曾犯罪,或在犯罪之后有向其它比丘忏悔改过之戒。

  (二)「不清净戒」是比丘在犯罪之后没有向其它比丘忏悔改过之戒。

  (三)疑惑戒是比丘对所接受的肉有所怀疑(不知它是受允许或不受允许的肉(有十种肉是比丘不被允许吃的),或对所犯之罪有所怀疑(比丘不知它是波逸提罪还是恶作罪等),或是不知道所做的事是否有犯罪。[对于正在修禅的比丘,若戒不清净的话,应该使它重新清净。若犯了轻罪(譬如九十二个波逸提罪之一),他应向另一位比丘忏悔以使其戒清净。若是犯了重罪(指十三僧残罪之一),他应该向僧团忏悔。然后依照僧团的指示先守别住 之惩罚,之后再进行摩那埵 惩罚。这样他的戒才能重新清净,以及适合修禅。若他对所接受的食物或所做的事有所怀疑,他应该细心地审察它们,或是请教精通律藏的律师,如此才能去除良心的不安且清净其戒。]

  五、学戒、无学戒、非学非无学戒

  一、 学戒是还需要再修行之人所持之戒。这是至少已证悟初道(须陀洹道),但还未证悟四果(阿罗汉果)之人所拥有之戒。

  二、 无学戒是不需要再修行之人所持之戒。这是已证悟阿罗汉果之人所拥有的戒。

  三、 世间戒是非学非无学戒。这是非有学圣者非无学者所持之戒,也即凡夫所拥有之戒。

  戒有四种

  一、退分戒、住分戒、胜分戒、抉择分戒

  (一)「退分戒」是为退步戒。(只亲近无德者,却不亲近有德者之比丘并不知道或看不出犯罪的错。他时常持有错误的思想,以及不摄受诸根。这种比丘之戒不会提升,反而日渐衰退。)

  (二)停留不进不退之戒是为「住分戒」。(比丘满足于现有之戒,不愿修禅以进一步提升自己。他相当满足于只拥有戒,而不为更高层次的修行奋斗,其戒不会进步也不会退步,只是停留在现状。)

  (三)会获得优越成绩之戒是为「胜分戒」。(在建立起戒之后,某个比丘并不满足于只拥有戒,而为定力奋斗。这种比丘之戒是为胜分戒,或将获得定力特别利益之戒。)

  (四)能够透入及去除烦恼之戒为「抉择分戒」。(某个比丘并不满足于只拥有戒,而努力地修习观禅以获得厌离生死轮回之苦的「强力观智」。这是以道智透入及去除烦恼的比丘之戒。)

  二、比丘戒、比丘尼戒、未具足戒、在家戒

  (一)世尊为比丘所制的戒,以及为比丘尼所制但比丘也须遵守的戒是为比丘戒。

  (二)世尊为比丘尼所制的戒,以及为比丘所制但比丘尼也须遵守的戒是为比丘尼戒。

  (三)沙弥与沙弥尼所持的十戒是为未具足戒。(非比丘被称为「未具足」。虽然根据这个定义在家居士也是未具足,但是他们被分开列于「在家」里,因此不包括在此。论师只把沙弥与沙弥尼视为「未具足」。除此之外也有另一种被称「正学女」的人。由于「正学女」是正受特别训练以成为比丘尼的年长沙弥尼,她们并没有被分隔开来,而被视为是沙弥尼。)

  (四)在家众所持之戒是在家戒。

  关于在家戒,《清净道论》说:

  「五戒为常戒(永久戒);有能力时则持十戒;在布萨日特别受持的是八戒。这些都是属于在家男女应受持之戒。」

  对于《清净道论》的「(有能力时)」这一词之含意,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有些法师认为不只是五戒,但包括十戒也应是常戒(永久戒)。他们错误地把只属于五戒之常戒运用于十戒。

  根据这些法师的观点,「持五戒是不必要考虑到持戒者之能力的,他们应该永久地持五戒。虽然人们受鼓励永久地持十戒,但是只有有能力的人才可受持。有能力是指有能力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所有的金银财富。这样地舍弃了财富之后,他应该终生受持十戒,而不是几天或几个月而已。若他只是在持戒期间不动金银,期限过后又用回它们,那么他就应该完全不去持十戒。」

  又有一些人错误地说:「人们是很难舍弃自己所拥有之金银财宝的,因此在家众不适合受持十戒。」再者,根据《清净道论疏钞》,「十」(dasa)应视为是沙弥的十戒。他进一步评论说「戒」(sila)在此是指有如「陶师」(Ghatikara)与其它人所持之戒。这论点使到原本早已有错误观点的这些人更混乱。他们的观点极端到认为人们只是避免获取或接受新的财富是不够的,应该有如《中五十经篇‧王品‧陶师经》里的陶师一般,舍弃一切的财富,再终生戒绝用金银。当人们在这方面能够做到好像陶师般时,他们才可以受持十戒。因此这些法师已经言过其实了。

  澄清:

  他们的看法是只有在能够「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的金银财富」才可以受持十戒。这错误的看法源自对十戒之「不持金银学处」的误解。根据这解释,只有当人们能够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的一切财富时,他们才可以完全地受持十戒。陶师是个阿那含,已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的一切财富。如今,虽然在家居士在持十戒那天不会获得新的财富,但是他们在家里与其它地方收藏着过去所赚来的财富,因此已经触犯了「不持金银学处」。由此他们不应该受持十戒,除非能够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的一切财富。否则,即使他们受了十戒也不能持好它们。

  这些法师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还有一个比在家众的更微细的「不持金银学处」是有关比丘的。根据这学处,比丘不可以亲自或叫人为自己接受金钱。若人把金钱放在靠近他的地方,而又没有人把它收起来,他不应该保持沉默,而应该反对地说:「比丘是不允许接受金银的,我们不要它。」若他没有反对,那么他就犯了罪,那金钱也应被舍弃。这是世尊所制的戒条。

  若有施主不理比丘的阻止与拒绝,依然把金钱留下后离去。当另一位施主来时比丘向他说起那件事,而那施主说:「请指示一个安全处,」那么,那比丘甚至可以带着那施主走上寺院的七层楼,然后说:「这里就是安全处。」但是他不可以说:「把它收在这里。」当那施主把金钱收好离去后,那比丘可以关上房门,再小心地看管它。注释在分析「不持金银学处」时很明确地说,那比丘这样做并没有犯任何戒。

  若受持「不持金银学处」(jatarupa sikkhapada)的在家居士也不被允许拥有金银,那么受持更微细、圣洁之戒的比丘是不可能被允许看管金银的。因此我们应该知道,若比丘如此做没有罪,那么受持「不持金银学处」的在家居士把财富收藏在安全之处是不会影响其戒的。

  《清净道论疏钞》引述陶师的例子并非为了表示「只有在家众能够像陶师一样不再执着地舍弃一切自己的财富时才可受持十戒」。事实上,引述陶师这位优越的十戒持戒者,只是为了训诫人们不可以只满足于自己一般地受持十戒,而应该向陶师学习,以更高层次的方法来修持。即使他们不能做到跟陶师一样,所引述的也可鼓励他们尽力效仿陶师。

  对于这点的权威评论是来自「护法长老」,也即是《清净道论疏钞》的作者所著的《如是语注》:“silamayanti niccasila uposatha niyamapasena pabca attha dasa va silani samadiyantassa.”

  这注释述及三种戒,即:一、作为常戒来受持的五戒;二、在布萨日受持的八戒(布萨戒);三、偶而受持的十戒。根据这注释,很楚清地十戒并非作为常戒来持,只是偶而受持而已。

  再者,《相应部‧俱偈品‧帝释相应》记载了以下的事件。有一次帝释天王从胜利殿出来要去花园时,在登上马车之前他向八方顶礼。摩多梨天神就问:「尊者,您是在向谁顶礼?」

  帝释天王说:

  「有行善的居士,

  归依三宝与具备戒,

  如法地养妻活儿,

  我即是向他们致敬,摩多梨。」

  论师在解释帝释天王回答的「具备戒」时说:

  「具备戒的居士是指那些已归依三宝、受持五戒和十戒之人。」(根据这注释,很明确地帝释天王所致敬的人是在家受持五戒与十戒的居士。)

  再者,《相应疏钞》有这样的评论:「应把五戒视为常戒,把十戒视为偶而戒。」

  偶而戒(时而戒)

  《摩揭陀辞典》的第444首偈简明地解释了偶而戒:「应尽其一生永久受持的戒是常戒,非永久但只是偶而持的戒是偶而戒。」常戒和偶而戒的用法是源自婆罗门。(不伤害、不妄语、不偷盗、不邪淫及不接受供养食物五项是必须永久受持的常戒。清净、易知足、苦行、诵吠陀、观想梵天五项是偶而受持的偶而戒。(《不死茧婆罗门品》、偈49)

  根据《相应部》及其注释,即使必须以正命养家之人也可以受持十戒。因此「只有人们能够像陶师一样不再执着地舍弃自己的一切财富时才可以受持十戒」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而只是言过其实罢了。

  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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