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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道论▪P100

  ..续本文上一页等六部分而以提起三相:“于早

  晨转起的色,不能到达日中。于日中转起的色,不能至夕,夕间转

  起的色不能至初夜,初夜转起的色不能至中夜,中夜转起的色不

  能至后夜,必于彼处而灭。更于后夜转起的色不能至早晨,必于彼

  处而灭。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十三)既已如是提起,更于彼同样之色,以往、返、前视、侧

  视、屈、伸而提起三相:“往时转起的色不能到达返时,必于彼处而

  灭,于返时转起的色不至于前视,于前视转起之色不至于侧视,于

  侧视转起之色不至于屈时,于屈时转起之色不至于伸时,必于彼处

  而灭。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十四)此后更于一步而分举足、向前、伸足、下足、置足、踏地

  的六部分。

  此中:“举足”——是把足从地举起。“向前”——是把足举向

  前面。“伸足”——是看看是否有木桩、棘、蛇等任何东西而把足避

  去这里那里。“下足”——是把足放下来。“置足”——是置足于地

  面。“踏地”——是另足再举之时,把这一足踏紧于地。此中举足之

  时,则地水二界劣而钝,而其他的(火风)二界优而强。于向前及伸

  足亦然。于下足之时,则火风二界劣而钝,其他的二界优而强。于

  置足及踏地亦然。

  如是分成了六部分,依彼等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以提起

  三相。怎样的呢?即他作这样的观察:“于举足时转起的诸界及所

  造色等一切诸法,不能到达向前,必于彼处(举足)而灭。所以是无

  常、苦、无我。于向前转起的色不至于伸足,于伸足转起的不至于

  下足,于下足转起的不至于置足,于置足转起的不至于踏地,必于

  彼处而灭。如是于此处(于六部分中的任何部分)生起的(色)不能

  到达其他的部分,即于此处一节节、一连结一连结、一分分的破坏

  了诸行,正如放在锅内炒的胡麻子而作答答之声的(破坏了)一样。

  所以(此色)是无常、苦、无我”。如是观诸行节节破坏者的思惟于

  色是很微细的。

  关于这微细的(思惟的)譬喻如下:如一位使用惯了木柴和蒿

  等火把的乡下人,从未见过油灯的,一旦进城来,看见店内辉煌的

  灯火,向一人道:“朋友,这样美丽的是什么”?此人回答他说:“这

  有什么美丽?不过是灯火而已。由于油尽及灯芯尽,则此(灯的)去

  路将不可得而见了”。另一人(第三者)对他(指第二者)说:“此说

  尚属粗浅。因为这灯芯次第的燃烧三分之每一分的灯焰都不能到

  达其他的部分便灭了的”。另有一人对他(指第三者)说:“此说亦属

  粗浅。因为灯焰是灭于这(灯芯的)每一指长之间,每半指之间,每

  一线之处,每一丝之处,都不能到达另一丝的”。然而除了一丝丝

  却不可能得见有灯焰的。

  此(譬喻)中:一人之智在“由于油尽及灯芯尽,则此灯的去路

  将不可得而见了”,是譬如瑜伽者以取舍(从生至死)限定一百年的

  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这灯芯的三分之每一分的灯焰都

  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便灭了的”,是譬如瑜伽者于区划一百年为三

  分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是

  灭于这(灯芯的)每一指长之间,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

  伽者于区限十年、五年、三年、二年、一年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

  之智在“灯焰是灭于每半指之间,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

  伽者以季节而分一年为三分及六分,于所限的四个月及二个月的

  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是灭于一线之处,不能到达其

  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区划的黑分、白分及昼夜,并于所分

  划一昼夜为六分的早晨等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

  是灭于一丝丝之处,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区

  划的往还等及举足等的一一部分的色中而提起三相。

  (Ⅲ)(以食所成)他既然以这样的种种行相于年龄的增长而

  消灭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之后,再分析那同样的色,作为食所成等的

  四部分,于一一部分而提起三相。此中:他对于食所成色是以饥饿

  与饱满而得明了。即于饥饿之时所等起的色是萎疲的,其恶色恶

  形,好象烧过了的木桩及如藏伏于炭篓之中的乌鸦一样。于饱满

  之时所等起的色是肥满软润及快触的。那瑜伽者把握此色如是而

  于彼处提起三相:“于饥饿之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

  饱满之时,于饱满之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饥饿之

  时。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Ⅳ)(以时节所成)对于时节所成色是以寒及热而得明了,即

  于热时等起的色是萎疲丑恶的,于寒时等起的色是肥满软润及快

  触的。那瑜伽者把握此色如是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热时转起的

  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寒时,于寒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

  不能到达热时,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Ⅴ)(以业生)对于业生色以六处门而得明了。即于眼门由

  眼、身、性十法而有三十业生色,并有支持它们的时节、心、食等起

  的(以食素为第八的)二十四,共计五十四色。于耳、鼻、舌门亦然。

  于身门中,则由身、性十法及由时节等起等(的二十四)共有四十四

  色。于意门中,则由心所依、身、性十法及时节等起等(的二十四)

  共有五十四色。那瑜伽者把握此一切色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眼

  门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耳门。于耳门转起的色不至鼻

  门,于鼻门转起的色不至舌门,于舌门转起的色不至身门,于身门

  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意门。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Ⅵ)(以心等起)对于心等起色,以喜忧而得明了。即于喜时

  生起之色是润软丰满与快触的。于忧时生起的色是萎疲丑恶的。

  那瑜伽者把握此色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喜时转起的色,必于此

  处而灭,不至忧时。于忧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喜时。所

  以是无常、苦、无我”。

  如是把握了心等起色,并于彼处提起三相的瑜伽者,则明此义:

  生命与身体,苦受与乐受,

  只是一心相应,刹那迅速而灭。

  纵使存续了八万四千小劫的诸天,

  也不得二心生存于一起。

  此世的死者或生者的诸蕴,

  一旦灭去不转生是同样的。

  那些已坏与未来当坏的诸蕴,

  以及中间正灭的诸蕴的坏相无差异。

  心不生而无生,由心现起而生存,

  心灭而世间灭,这是第一义的施设。

  已坏之法不是去贮藏起来的,

  也不是有于未来积聚的,

  即是那些现在存续的诸蕴,

  如置芥子于针峰。

  坏灭预定了现生的诸法,

  存续的可灭之法与前灭之法而不杂。

  不知它们所从来,坏了不见何所去,

  犹如空中的电光,须臾而生灭。

  (Ⅶ)(以法性色)如是于食所成色等提起三相之后,更于法性

  色提起三相。“法性色”——是在外界与根无关的色,自成劫以来

  所生起的铁、铜、锡、铝、金、银、珍珠、摩尼珠、琉璃、螺贝、宝石、珊

  瑚、红玉、玛瑙、土地、岩石、山、草、木、蔓等。例如阿恕迦树的嫩

  芽,最初是淡红色,过了两三天成深红色,再过两三天为暗红色,此

  后如嫩芽色,如叶色,成绿叶色,成青叶色。从青叶之时以后,相续

  其同样之色约至一年的光景成为黄叶,并自叶柄而脱落。那瑜伽

  者把握了它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淡红色之时转起的色,不至于

  深红色之时必灭,于深红色之时转起的色不至于暗红色之时,于暗

  红色之时转起的色不至于如嫩芽色之时,于如嫩芽色时转起的色

  不至于如叶色之时,于如叶色时转起的色不至于绿色之时,于绿叶

  色时转起的色不至于青叶色之时,于青叶时转起的色不至于黄叶

  之时,于黄叶时转起的色不至于自叶柄脱落之时而必灭。所以是

  无常、苦、无我”。他以这样的方法而思惟一切的法性之色。

  如是先以色七法提起三相思惟诸行。

  (2)(以非色七法)其次是说“以非色七法”,这些是有关的论

  题:(Ⅰ)以聚,(Ⅱ)以双,(Ⅲ)以刹那,(Ⅳ)以次第,(Ⅴ)以除

  见,(Ⅵ)以去慢,(Ⅶ)以破欲。

  (Ⅰ)此中:“以聚”,是以触为第五之法(识、受、想、思、触)。如

  何以聚而思惟呢?兹有比丘作这样的观察:“此等在思惟发是无常、

  苦、无我之时而生起的以触为第五之法,在思惟毛……乃至脑是无

  常、苦、无我之时而生起的以触为第五之法,彼等一切都不能到达

  其他的状态,由一节节一分分的灭亡,正如投于热釜之内的胡麻子

  作答答之声而破坏了的一样;所以是无常、苦、无我”。这是先依清

  净说中的方法。但于圣种说中的说法,是于前面所说的色七法的

  七处中而思惟“色是无常苦无我”所转起之心,再以次一(刹那)心

  思惟彼心是无常苦无我,是名以聚思惟。此说(较前说)更妥。是

  故以同样的方法而分别其他的(六法)。

  (Ⅱ)“以双”,兹有比丘,思惟取舍色(从生至死的色)是无常

  苦无我,再以另一心思惟彼心亦是无常苦无我。思惟年龄的增长

  而消灭之色、食所成色、时节所成色、业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

  无常苦无我,再以另一心思惟彼心是无常苦无我,是名以双思惟。

  (Ⅲ)“以刹那”,兹有比丘,思惟取舍色是无常苦无我,彼第一

  心以第二,第二以第三,第三以第四,第四以第五心思惟各各是无

  常苦无我。思惟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食所成色,时节所成色,

  业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无常苦无我,彼第一心以第二心,第二

  以第三,第三以第四,第四以第五心思惟各各是无常苦无我。如是

  以把握了色的心以后的四心思惟,是名以刹那思惟。

  (Ⅳ)“以次第”,思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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