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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道論▪P100

  ..續本文上一頁等六部分而以提起叁相:“于早

  晨轉起的色,不能到達日中。于日中轉起的色,不能至夕,夕間轉

  起的色不能至初夜,初夜轉起的色不能至中夜,中夜轉起的色不

  能至後夜,必于彼處而滅。更于後夜轉起的色不能至早晨,必于彼

  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十叁)既已如是提起,更于彼同樣之色,以往、返、前視、側

  視、屈、伸而提起叁相:“往時轉起的色不能到達返時,必于彼處而

  滅,于返時轉起的色不至于前視,于前視轉起之色不至于側視,于

  側視轉起之色不至于屈時,于屈時轉起之色不至于伸時,必于彼處

  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十四)此後更于一步而分舉足、向前、伸足、下足、置足、踏地

  的六部分。

  此中:“舉足”——是把足從地舉起。“向前”——是把足舉向

  前面。“伸足”——是看看是否有木樁、棘、蛇等任何東西而把足避

  去這裏那裏。“下足”——是把足放下來。“置足”——是置足于地

  面。“踏地”——是另足再舉之時,把這一足踏緊于地。此中舉足之

  時,則地水二界劣而鈍,而其他的(火風)二界優而強。于向前及伸

  足亦然。于下足之時,則火風二界劣而鈍,其他的二界優而強。于

  置足及踏地亦然。

  如是分成了六部分,依彼等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以提起

  叁相。怎樣的呢?即他作這樣的觀察:“于舉足時轉起的諸界及所

  造色等一切諸法,不能到達向前,必于彼處(舉足)而滅。所以是無

  常、苦、無我。于向前轉起的色不至于伸足,于伸足轉起的不至于

  下足,于下足轉起的不至于置足,于置足轉起的不至于踏地,必于

  彼處而滅。如是于此處(于六部分中的任何部分)生起的(色)不能

  到達其他的部分,即于此處一節節、一連結一連結、一分分的破壞

  了諸行,正如放在鍋內炒的胡麻子而作答答之聲的(破壞了)一樣。

  所以(此色)是無常、苦、無我”。如是觀諸行節節破壞者的思惟于

  色是很微細的。

  關于這微細的(思惟的)譬喻如下:如一位使用慣了木柴和蒿

  等火把的鄉下人,從未見過油燈的,一旦進城來,看見店內輝煌的

  燈火,向一人道:“朋友,這樣美麗的是什麼”?此人回答他說:“這

  有什麼美麗?不過是燈火而已。由于油盡及燈芯盡,則此(燈的)去

  路將不可得而見了”。另一人(第叁者)對他(指第二者)說:“此說

  尚屬粗淺。因爲這燈芯次第的燃燒叁分之每一分的燈焰都不能到

  達其他的部分便滅了的”。另有一人對他(指第叁者)說:“此說亦屬

  粗淺。因爲燈焰是滅于這(燈芯的)每一指長之間,每半指之間,每

  一線之處,每一絲之處,都不能到達另一絲的”。然而除了一絲絲

  卻不可能得見有燈焰的。

  此(譬喻)中:一人之智在“由于油盡及燈芯盡,則此燈的去路

  將不可得而見了”,是譬如瑜伽者以取舍(從生至死)限定一百年的

  色中而提起叁相。一人之智在“這燈芯的叁分之每一分的燈焰都

  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便滅了的”,是譬如瑜伽者于區劃一百年爲叁

  分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中而提起叁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

  滅于這(燈芯的)每一指長之間,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

  伽者于區限十年、五年、叁年、二年、一年的色中而提起叁相。一人

  之智在“燈焰是滅于每半指之間,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

  伽者以季節而分一年爲叁分及六分,于所限的四個月及二個月的

  色中而提起叁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于一線之處,不能到達其

  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區劃的黑分、白分及晝夜,並于所分

  劃一晝夜爲六分的早晨等的色中而提起叁相。一人之智在“燈焰

  是滅于一絲絲之處,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區

  劃的往還等及舉足等的一一部分的色中而提起叁相。

  (Ⅲ)(以食所成)他既然以這樣的種種行相于年齡的增長而

  消滅的色中而提起叁相之後,再分析那同樣的色,作爲食所成等的

  四部分,于一一部分而提起叁相。此中:他對于食所成色是以饑餓

  與飽滿而得明了。即于饑餓之時所等起的色是萎疲的,其惡色惡

  形,好象燒過了的木樁及如藏伏于炭簍之中的烏鴉一樣。于飽滿

  之時所等起的色是肥滿軟潤及快觸的。那瑜伽者把握此色如是而

  于彼處提起叁相:“于饑餓之時轉起的色,必于此處而滅,不能到達

  飽滿之時,于飽滿之時轉起的色,必于此處而滅,不能到達饑餓之

  時。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Ⅳ)(以時節所成)對于時節所成色是以寒及熱而得明了,即

  于熱時等起的色是萎疲醜惡的,于寒時等起的色是肥滿軟潤及快

  觸的。那瑜伽者把握此色如是而于彼處提起叁相:“于熱時轉起的

  色,必于此處而滅,不能到達寒時,于寒時轉起的色必于此處而滅,

  不能到達熱時,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Ⅴ)(以業生)對于業生色以六處門而得明了。即于眼門由

  眼、身、性十法而有叁十業生色,並有支持它們的時節、心、食等起

  的(以食素爲第八的)二十四,共計五十四色。于耳、鼻、舌門亦然。

  于身門中,則由身、性十法及由時節等起等(的二十四)共有四十四

  色。于意門中,則由心所依、身、性十法及時節等起等(的二十四)

  共有五十四色。那瑜伽者把握此一切色而于彼處提起叁相:“于眼

  門轉起的色,必于此處而滅,不至耳門。于耳門轉起的色不至鼻

  門,于鼻門轉起的色不至舌門,于舌門轉起的色不至身門,于身門

  轉起的色,必于此處而滅,不至意門。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Ⅵ)(以心等起)對于心等起色,以喜憂而得明了。即于喜時

  生起之色是潤軟豐滿與快觸的。于憂時生起的色是萎疲醜惡的。

  那瑜伽者把握此色而于彼處提起叁相:“于喜時轉起的色,必于此

  處而滅,不至憂時。于憂時轉起的色,必于此處而滅,不至喜時。所

  以是無常、苦、無我”。

  如是把握了心等起色,並于彼處提起叁相的瑜伽者,則明此義:

  生命與身體,苦受與樂受,

  只是一心相應,刹那迅速而滅。

  縱使存續了八萬四千小劫的諸天,

  也不得二心生存于一起。

  此世的死者或生者的諸蘊,

  一旦滅去不轉生是同樣的。

  那些已壞與未來當壞的諸蘊,

  以及中間正滅的諸蘊的壞相無差異。

  心不生而無生,由心現起而生存,

  心滅而世間滅,這是第一義的施設。

  已壞之法不是去貯藏起來的,

  也不是有于未來積聚的,

  即是那些現在存續的諸蘊,

  如置芥子于針峰。

  壞滅預定了現生的諸法,

  存續的可滅之法與前滅之法而不雜。

  不知它們所從來,壞了不見何所去,

  猶如空中的電光,須臾而生滅。

  (Ⅶ)(以法性色)如是于食所成色等提起叁相之後,更于法性

  色提起叁相。“法性色”——是在外界與根無關的色,自成劫以來

  所生起的鐵、銅、錫、鋁、金、銀、珍珠、摩尼珠、琉璃、螺貝、寶石、珊

  瑚、紅玉、瑪瑙、土地、岩石、山、草、木、蔓等。例如阿恕迦樹的嫩

  芽,最初是淡紅色,過了兩叁天成深紅色,再過兩叁天爲暗紅色,此

  後如嫩芽色,如葉色,成綠葉色,成青葉色。從青葉之時以後,相續

  其同樣之色約至一年的光景成爲黃葉,並自葉柄而脫落。那瑜伽

  者把握了它而于彼處提起叁相:“于淡紅色之時轉起的色,不至于

  深紅色之時必滅,于深紅色之時轉起的色不至于暗紅色之時,于暗

  紅色之時轉起的色不至于如嫩芽色之時,于如嫩芽色時轉起的色

  不至于如葉色之時,于如葉色時轉起的色不至于綠色之時,于綠葉

  色時轉起的色不至于青葉色之時,于青葉時轉起的色不至于黃葉

  之時,于黃葉時轉起的色不至于自葉柄脫落之時而必滅。所以是

  無常、苦、無我”。他以這樣的方法而思惟一切的法性之色。

  如是先以色七法提起叁相思惟諸行。

  (2)(以非色七法)其次是說“以非色七法”,這些是有關的論

  題:(Ⅰ)以聚,(Ⅱ)以雙,(Ⅲ)以刹那,(Ⅳ)以次第,(Ⅴ)以除

  見,(Ⅵ)以去慢,(Ⅶ)以破欲。

  (Ⅰ)此中:“以聚”,是以觸爲第五之法(識、受、想、思、觸)。如

  何以聚而思惟呢?茲有比丘作這樣的觀察:“此等在思惟發是無常、

  苦、無我之時而生起的以觸爲第五之法,在思惟毛……乃至腦是無

  常、苦、無我之時而生起的以觸爲第五之法,彼等一切都不能到達

  其他的狀態,由一節節一分分的滅亡,正如投于熱釜之內的胡麻子

  作答答之聲而破壞了的一樣;所以是無常、苦、無我”。這是先依清

  淨說中的方法。但于聖種說中的說法,是于前面所說的色七法的

  七處中而思惟“色是無常苦無我”所轉起之心,再以次一(刹那)心

  思惟彼心是無常苦無我,是名以聚思惟。此說(較前說)更妥。是

  故以同樣的方法而分別其他的(六法)。

  (Ⅱ)“以雙”,茲有比丘,思惟取舍色(從生至死的色)是無常

  苦無我,再以另一心思惟彼心亦是無常苦無我。思惟年齡的增長

  而消滅之色、食所成色、時節所成色、業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

  無常苦無我,再以另一心思惟彼心是無常苦無我,是名以雙思惟。

  (Ⅲ)“以刹那”,茲有比丘,思惟取舍色是無常苦無我,彼第一

  心以第二,第二以第叁,第叁以第四,第四以第五心思惟各各是無

  常苦無我。思惟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食所成色,時節所成色,

  業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無常苦無我,彼第一心以第二心,第二

  以第叁,第叁以第四,第四以第五心思惟各各是無常苦無我。如是

  以把握了色的心以後的四心思惟,是名以刹那思惟。

  (Ⅳ)“以次第”,思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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