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为其物珍贵。若它们的价值相等,偷属于品德高尚者之物即恶业较重,偷属于品德低劣者之物即恶业较轻。(偷盗)有五个条件:他人之物、明知是如此、贼意、致力及结果移动了该物。方法则有六种,即:亲手等等。每一种偷盗的方法都能依以下的情况进行:吃秤头、强硬手段、隐瞒、设计或伪造。这是关于偷盗的大概,详述见于《普端严》。
「邪欲乐行」(邪淫)里的「欲乐」是指「性交」;「邪行」是指「低贱及实应受到谴责的行为」。「邪欲乐行」的特相是生起于身门的思(cetana,意愿),具有侵犯自己无权同其行房者的不如法意念。于此,男人无权与之行房者是:(甲)十种未婚女人,即:一、为母所护;二、为父所护;三、为父母所护;四、为兄弟所护;五、为姐妹所护;六、为亲戚所护;七、为族人所护;八、为宗教导师所护;九、已订婚;十、正受惩罚;以及(乙)十种已婚女人,即:一、以钱财买来(的妻子);二、自愿为人妻者;三、为了财富而为人妻者;四、为了服饰而为人妻者;五、由双亲执行婚礼,把新郎新娘之手浸入一只碗里的水,而如法地成为人妻者;六、从社会阶级较低阶层里获得的妻子;七、奴隶妻;八、佣人妻;九、战俘妻;十、短暂的妻子。
当中,有十二种女人是其他男人不可侵犯的,即:已订婚和正受惩罚的女人,以及后面十种(已婚女人)。所造的恶业之轻重有视被侵犯的对象是否有持戒等德行。此恶业有四个条件:有心想要享受不可侵犯的对象、致力于享受、设计占有、结果占有了。方法则只有一个,即:亲身体验。
「妄语」是欲欺骗他人者的身或语的行动,以损害他人的利益。怀有欺骗他人的意念,而致使采取身体或言语行动去欺骗的思(意愿)名为「妄语」。另一个定义:「妄」是不真实或不存在的事物;「语」是表达它为真实。「妄语」的特相是想要让他人以为不真实的为真实,而又造成相符的表达的思(cetana,意愿)。此罪业是重是轻有视他人受到损害的利益是大是小。或者,对于在家居士,若他们由于不想施舍自己的东西,而骗说:「我没有那东西」,这是轻罪;若作为证人却发伪誓,以致(他人)遭受损失则是重罪。若沙门在只得到些少油或奶油时,开玩笑地以反语说:「我想,今天是有条油河流进了村子」,这是轻罪;若对未曾见过的事物说为有见过则是重罪。此(罪)有四个条件:不真实之事、欲欺骗的意念、致力欺骗、传达该事给其他人。方法只有一种,即:亲自行动;当知这是通过身体、附在身上之物、或言语的欺骗行动。若该行动令到他人明白其意,产生该行动的思在当下即成为欺骗的行为。人能通过行动、附在身上之物或言语欺骗他人,同样地,人们亦能煽动第三者道:「跟他这么说」,或把一片写了字的贝叶放在他人面前,或永恒性地写在墙上等,期望「(他人)会因此明白其意」,这些都是欺骗他人。所以把煽动、传达和永恒的记录视为这种恶业亦是有理。然而注疏并没有提到这点,所以应当深入检讨后才好接受。
「两舌」是指诽谤的言语,说了之后会导致对方对另一者之爱降至零点。令到自己粗野的言语,或导致他人粗野的言语,它本身即是粗野的,不悦耳亦不令心欢喜;这种言语名为「恶口」。「绮语」是说毫无意义且无用的废话。
当知称为「两舌」等的即是作为这些言语之根源的思。以邪恶之心,通过身行言语播下挑拨离间的种子之思,或向他人谄媚之思即是两舌之思。其罪之轻重有视受离间者之德行是低劣或高尚。此罪的四个条件是:一、有受离间的人;二、有「让他们分裂」的目的;三、付诸实行;四、表达交流。但若他人并没有因此决裂,那么,该罪是不足罪,是「未足道之业」;只有在导致决裂时才是足罪。
「恶口」是指粗野之思,致使实行于身或语,给与他人致命伤般的重击。以下的故事可以说明这点:据说有位男孩不听母亲的话而去到森林里。由于无法制止他,其母即诅咒他道:「愿有只野母水牛追你!」果真即有一只母水牛因此而出现在森林里。该男孩即宣说真实语(之后发愿道):「愿我母亲所说的不会发生;愿她心中所想的发生!」而该水牛就有如无法动弹般站着。所以,虽然她的话看似凶恶,但其实并不粗野,因为她的心是柔软的。虽然有时父母会对自己的儿女说:「希望贼把你们切成许多块!」但其实他们甚至不愿看到一片荷叶掉在儿女的身上。教师及宗教导师有时也会对学生们说:「这些无耻鲁莽的小伙子与我们有什么关系?把他们赶出去!」然而他们还是希望学生们能获得成就。言语能因柔软之心而不成粗野,故此言语并不一定因为说得柔软即温如。譬如想要杀人时说:「让他舒适地睡觉」,这话即毫不温和;由于其心粗野,故其语亦粗野。恶口(的恶业轻重)与被辱骂者的德行成相对比。此罪的三个条件是:有受辱骂的人、瞋念及辱骂。
造成身或语作出无意义的表达之不善思名为「绮语」。其罪之轻重有视是否时常如此作为。造成此罪的两个条件是:一、心倾向于毫无意义的话题,如:巴拉达(Bharata)之战、悉达(Sita)绑架案等故事;二、叙说这些故事。但若他人并不接受这些故事则不成足罪,即不成「足道之业」,只有在他人接受这些故事时才成足罪。
「贪婪」是贪要,即看到他人的财物时想要拥有它们。其特相是如此的心思:「噢,如果这是我的那该多好!」其罪轻重之分与偷盗罪类似。它有两个条件:他人的财物及令自己倾向于获得它。虽然贪欲可能会在看到他人的财物时即生起,但只要他还没有想:「噢,如果这是我的那该多好!」,它还不是完全达到这种恶行的阶段。
毁坏他人的幸福与快乐的即是「瞋恨」。其特相是想要伤害他人之恶念。其罪轻重之分与恶口罪类似。它有两个条件:另一者及想要伤害之念。只是瞋怒还未完全达到这种恶行的阶段,只要没有欲毁坏之念,如:「愿他被砍到死掉!」
「邪见」是不依正见的错见。其特相是颠倒之见,如:「布施并没有(作用)。」其罪轻重之分与绮语罪类似,或依据其邪见是暂时性或长久性。它的两个条件是:一、颠倒对事物的正确知见;二、它依其所持的邪见显现(于心中)。已达到这种恶行阶段的邪见是:(认为)一、没有果报;二、(事情的发生是)无因的;三、没有造作这回事。其他见则不算在内。
对于这十种恶业,我们可以在五个方面确定它们,即:一、依究竟法;二、依组;三、依目标(所缘);四、依受;五、依因或根。
(一)十恶业的首七种恶行只是思(cetana);从贪婪开始的三恶行是与思相应之(心所)法。
(二)首七种及邪见八法是行,不是因(根,hetu);但贪婪与瞋恨既是行亦是因。贪婪是不善的贪因或贪根;瞋恨则是不善的瞋因或瞋根。
(三)杀生的目标是缘生法,因为它的目标是命根。偷盗的目标是有情或东西。邪欲乐行的目标是缘生法,因为它是触(所缘),有些人则说它是有情。妄语的目标是有情或缘生法;两舌也是如此。恶口的目标只是有情。绮语的目标是有情,或依所见、闻、感受及想的事物则是缘生法;贪婪也是如此。瞋恨的目标是有情;邪见的目标则是三界里的缘生法。
(四)杀生与苦受相应。 因为即使国王看到小偷时可能会笑着说:「把他给杀了!」,下决定的思(心所)肯定只与苦受相应。偷盗能与三种受相应。看到他人的财物时,若愉快地偷取即与乐受相应;若惊惧地偷取,则与苦受相应,若在省思其恶果之下偷取也是与苦受相应;若中舍地偷取,则与舍受相应。邪欲乐行(邪淫)与两种受相应,即:乐受与舍受;但在下决定时则不可能是舍受。妄语能与三种受相应;两舌亦是如此。恶口只与苦受相应;绮语则能与所有三种受相应。(在此举例)阐述──在讲悉达绑架案、巴拉达之战等故事时,若听众对他喝彩及把自己的头巾拋上空中等,讲故事者即会有乐受。当如此对他喝彩的人过后走向前去对他说:「再从头讲给我们听。」讲故事的人即会对该建议感到不快,心想:「我是否应该讲其他不相关的事?」在这情形之下,讲故事时即会有苦受;若他中舍地讲则会有舍受。贪婪与两种受相应,即乐受及舍受;邪见亦是如此。瞋恨则只与苦受相应。
(五)杀生有瞋与痴二因。偷盗亦有瞋与痴二因,或贪与痴二因;妄语也同样是有瞋与痴或贪与痴二因。邪欲乐行有贪与痴二因;两舌与绮语亦是如此。恶口有瞋与痴二因。贪婪只有痴一因;瞋恨也是如此(只有痴一因) 。邪见有贪与痴二因。
第六章:色之概要
(Rupasangahavibhaga)
节一:序文
Ettavata vibhatta hi sappabhedappavattika
Cittacetasika dhamma rupam dani pavuccati.
Samuddesa vibhaga ca samutthana kalapato
Pavattikkamato ca ti pabcadha tattha sangaho.
至此已依类别及生起过程分析了心与诸心所;在此当说色法。
色之概要有五个部份:列举、分别、生起之源、聚、转起的次第。
节一之助读说明
《阿毗达摩概要》里的首五章整体是一部名法的完整概要,其中分析了:八十九或一百二十一心的各个方面、五十二心所及它们的组合、在心路过程里及结生时生起的心、生存地、业的类别及其果报。
这首五章可算是对心与心所这两种究竟法的详细分析。在第六章里,作者阿耨楼陀尊者将再详细地分析第三种究竟法──色法(rupa)。首先,他列举了所有种类的色法,然后再解释它们依什么原则分类、它们的因或生起之因、它们组成的色聚、以及生起的过程。最后,在结束这一章之前,他简要地解释第四种究竟法,即:无为界──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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