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爲其物珍貴。若它們的價值相等,偷屬于品德高尚者之物即惡業較重,偷屬于品德低劣者之物即惡業較輕。(偷盜)有五個條件:他人之物、明知是如此、賊意、致力及結果移動了該物。方法則有六種,即:親手等等。每一種偷盜的方法都能依以下的情況進行:吃秤頭、強硬手段、隱瞞、設計或僞造。這是關于偷盜的大概,詳述見于《普端嚴》。
「邪欲樂行」(邪淫)裏的「欲樂」是指「性交」;「邪行」是指「低賤及實應受到譴責的行爲」。「邪欲樂行」的特相是生起于身門的思(cetana,意願),具有侵犯自己無權同其行房者的不如法意念。于此,男人無權與之行房者是:(甲)十種未婚女人,即:一、爲母所護;二、爲父所護;叁、爲父母所護;四、爲兄弟所護;五、爲姐妹所護;六、爲親戚所護;七、爲族人所護;八、爲宗教導師所護;九、已訂婚;十、正受懲罰;以及(乙)十種已婚女人,即:一、以錢財買來(的妻子);二、自願爲人妻者;叁、爲了財富而爲人妻者;四、爲了服飾而爲人妻者;五、由雙親執行婚禮,把新郎新娘之手浸入一只碗裏的水,而如法地成爲人妻者;六、從社會階級較低階層裏獲得的妻子;七、奴隸妻;八、傭人妻;九、戰俘妻;十、短暫的妻子。
當中,有十二種女人是其他男人不可侵犯的,即:已訂婚和正受懲罰的女人,以及後面十種(已婚女人)。所造的惡業之輕重有視被侵犯的對象是否有持戒等德行。此惡業有四個條件:有心想要享受不可侵犯的對象、致力于享受、設計占有、結果占有了。方法則只有一個,即:親身體驗。
「妄語」是欲欺騙他人者的身或語的行動,以損害他人的利益。懷有欺騙他人的意念,而致使采取身體或言語行動去欺騙的思(意願)名爲「妄語」。另一個定義:「妄」是不真實或不存在的事物;「語」是表達它爲真實。「妄語」的特相是想要讓他人以爲不真實的爲真實,而又造成相符的表達的思(cetana,意願)。此罪業是重是輕有視他人受到損害的利益是大是小。或者,對于在家居士,若他們由于不想施舍自己的東西,而騙說:「我沒有那東西」,這是輕罪;若作爲證人卻發僞誓,以致(他人)遭受損失則是重罪。若沙門在只得到些少油或奶油時,開玩笑地以反語說:「我想,今天是有條油河流進了村子」,這是輕罪;若對未曾見過的事物說爲有見過則是重罪。此(罪)有四個條件:不真實之事、欲欺騙的意念、致力欺騙、傳達該事給其他人。方法只有一種,即:親自行動;當知這是通過身體、附在身上之物、或言語的欺騙行動。若該行動令到他人明白其意,産生該行動的思在當下即成爲欺騙的行爲。人能通過行動、附在身上之物或言語欺騙他人,同樣地,人們亦能煽動第叁者道:「跟他這麼說」,或把一片寫了字的貝葉放在他人面前,或永恒性地寫在牆上等,期望「(他人)會因此明白其意」,這些都是欺騙他人。所以把煽動、傳達和永恒的記錄視爲這種惡業亦是有理。然而注疏並沒有提到這點,所以應當深入檢討後才好接受。
「兩舌」是指誹謗的言語,說了之後會導致對方對另一者之愛降至零點。令到自己粗野的言語,或導致他人粗野的言語,它本身即是粗野的,不悅耳亦不令心歡喜;這種言語名爲「惡口」。「绮語」是說毫無意義且無用的廢話。
當知稱爲「兩舌」等的即是作爲這些言語之根源的思。以邪惡之心,通過身行言語播下挑撥離間的種子之思,或向他人谄媚之思即是兩舌之思。其罪之輕重有視受離間者之德行是低劣或高尚。此罪的四個條件是:一、有受離間的人;二、有「讓他們分裂」的目的;叁、付諸實行;四、表達交流。但若他人並沒有因此決裂,那麼,該罪是不足罪,是「未足道之業」;只有在導致決裂時才是足罪。
「惡口」是指粗野之思,致使實行于身或語,給與他人致命傷般的重擊。以下的故事可以說明這點:據說有位男孩不聽母親的話而去到森林裏。由于無法製止他,其母即詛咒他道:「願有只野母水牛追你!」果真即有一只母水牛因此而出現在森林裏。該男孩即宣說真實語(之後發願道):「願我母親所說的不會發生;願她心中所想的發生!」而該水牛就有如無法動彈般站著。所以,雖然她的話看似凶惡,但其實並不粗野,因爲她的心是柔軟的。雖然有時父母會對自己的兒女說:「希望賊把你們切成許多塊!」但其實他們甚至不願看到一片荷葉掉在兒女的身上。教師及宗教導師有時也會對學生們說:「這些無恥魯莽的小夥子與我們有什麼關系?把他們趕出去!」然而他們還是希望學生們能獲得成就。言語能因柔軟之心而不成粗野,故此言語並不一定因爲說得柔軟即溫如。譬如想要殺人時說:「讓他舒適地睡覺」,這話即毫不溫和;由于其心粗野,故其語亦粗野。惡口(的惡業輕重)與被辱罵者的德行成相對比。此罪的叁個條件是:有受辱罵的人、瞋念及辱罵。
造成身或語作出無意義的表達之不善思名爲「绮語」。其罪之輕重有視是否時常如此作爲。造成此罪的兩個條件是:一、心傾向于毫無意義的話題,如:巴拉達(Bharata)之戰、悉達(Sita)綁架案等故事;二、敘說這些故事。但若他人並不接受這些故事則不成足罪,即不成「足道之業」,只有在他人接受這些故事時才成足罪。
「貪婪」是貪要,即看到他人的財物時想要擁有它們。其特相是如此的心思:「噢,如果這是我的那該多好!」其罪輕重之分與偷盜罪類似。它有兩個條件:他人的財物及令自己傾向于獲得它。雖然貪欲可能會在看到他人的財物時即生起,但只要他還沒有想:「噢,如果這是我的那該多好!」,它還不是完全達到這種惡行的階段。
毀壞他人的幸福與快樂的即是「瞋恨」。其特相是想要傷害他人之惡念。其罪輕重之分與惡口罪類似。它有兩個條件:另一者及想要傷害之念。只是瞋怒還未完全達到這種惡行的階段,只要沒有欲毀壞之念,如:「願他被砍到死掉!」
「邪見」是不依正見的錯見。其特相是顛倒之見,如:「布施並沒有(作用)。」其罪輕重之分與绮語罪類似,或依據其邪見是暫時性或長久性。它的兩個條件是:一、顛倒對事物的正確知見;二、它依其所持的邪見顯現(于心中)。已達到這種惡行階段的邪見是:(認爲)一、沒有果報;二、(事情的發生是)無因的;叁、沒有造作這回事。其他見則不算在內。
對于這十種惡業,我們可以在五個方面確定它們,即:一、依究竟法;二、依組;叁、依目標(所緣);四、依受;五、依因或根。
(一)十惡業的首七種惡行只是思(cetana);從貪婪開始的叁惡行是與思相應之(心所)法。
(二)首七種及邪見八法是行,不是因(根,hetu);但貪婪與瞋恨既是行亦是因。貪婪是不善的貪因或貪根;瞋恨則是不善的瞋因或瞋根。
(叁)殺生的目標是緣生法,因爲它的目標是命根。偷盜的目標是有情或東西。邪欲樂行的目標是緣生法,因爲它是觸(所緣),有些人則說它是有情。妄語的目標是有情或緣生法;兩舌也是如此。惡口的目標只是有情。绮語的目標是有情,或依所見、聞、感受及想的事物則是緣生法;貪婪也是如此。瞋恨的目標是有情;邪見的目標則是叁界裏的緣生法。
(四)殺生與苦受相應。 因爲即使國王看到小偷時可能會笑著說:「把他給殺了!」,下決定的思(心所)肯定只與苦受相應。偷盜能與叁種受相應。看到他人的財物時,若愉快地偷取即與樂受相應;若驚懼地偷取,則與苦受相應,若在省思其惡果之下偷取也是與苦受相應;若中舍地偷取,則與舍受相應。邪欲樂行(邪淫)與兩種受相應,即:樂受與舍受;但在下決定時則不可能是舍受。妄語能與叁種受相應;兩舌亦是如此。惡口只與苦受相應;绮語則能與所有叁種受相應。(在此舉例)闡述──在講悉達綁架案、巴拉達之戰等故事時,若聽衆對他喝彩及把自己的頭巾拋上空中等,講故事者即會有樂受。當如此對他喝彩的人過後走向前去對他說:「再從頭講給我們聽。」講故事的人即會對該建議感到不快,心想:「我是否應該講其他不相關的事?」在這情形之下,講故事時即會有苦受;若他中舍地講則會有舍受。貪婪與兩種受相應,即樂受及舍受;邪見亦是如此。瞋恨則只與苦受相應。
(五)殺生有瞋與癡二因。偷盜亦有瞋與癡二因,或貪與癡二因;妄語也同樣是有瞋與癡或貪與癡二因。邪欲樂行有貪與癡二因;兩舌與绮語亦是如此。惡口有瞋與癡二因。貪婪只有癡一因;瞋恨也是如此(只有癡一因) 。邪見有貪與癡二因。
第六章:色之概要
(Rupasangahavibhaga)
節一:序文
Ettavata vibhatta hi sappabhedappavattika
Cittacetasika dhamma rupam dani pavuccati.
Samuddesa vibhaga ca samutthana kalapato
Pavattikkamato ca ti pabcadha tattha sangaho.
至此已依類別及生起過程分析了心與諸心所;在此當說色法。
色之概要有五個部份:列舉、分別、生起之源、聚、轉起的次第。
節一之助讀說明
《阿毗達摩概要》裏的首五章整體是一部名法的完整概要,其中分析了:八十九或一百二十一心的各個方面、五十二心所及它們的組合、在心路過程裏及結生時生起的心、生存地、業的類別及其果報。
這首五章可算是對心與心所這兩種究竟法的詳細分析。在第六章裏,作者阿耨樓陀尊者將再詳細地分析第叁種究竟法──色法(rupa)。首先,他列舉了所有種類的色法,然後再解釋它們依什麼原則分類、它們的因或生起之因、它們組成的色聚、以及生起的過程。最後,在結束這一章之前,他簡要地解釋第四種究竟法,即:無爲界──涅槃。…
《阿毗達摩概要精解》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