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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主观与客观 第二篇 五位百法─百种心事的内容

  第二篇 五位百法─百种心事的内容

  壹· 五位百法的意义

  所谓五位百法,是将宇宙间的一切万有诸法分为五类:心法八种、心所法五十一种、色法十一种、心不相应行法二十四种、无为法六种。计有百种法,所以称为“五位百法”。即:

  色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个心所法,

  二十四种不相应,六种无为成百法。

  “五位百法”是法相宗对于万有诸法的分类,法相宗主张客观的物象是由主观的心识变现而成,因此以“唯识转变”的次第来排列五位的顺序:

  1.心法:在一切有为法中,“心”具有主动、主宰的支配力,是缘外境的精神主体,具有能分别的作用,是虑知的根本,所以心法又称心王,有最尊、最胜的意思,因此排在首位。

  2.心所法:是随著心法而起,为心王所拥有,并且和心王相应不离,如臣子附属于君王一样,所以排在心王后面,列为第二位。

  3.色法:心王、心所是能变,色法是所变。色法自己不能变现,要藉心王、心所才能显现五根六尘的影像,因此色法排列第三。

  4.心不相应行法:是在心王、心所、色法的作用上,成立的假法,所以排列第四。

  5.无为法:前面四种有为法灭尽不再生之后,所显示出来的法,便是无为法,所以无为法排列第五。

  五位百法的表解如下:

  

  贰· 五位百法的内容

  一、心王

  心王是精神作用的主体,取境自在,并且具有成就万法的能力,在百法中最为殊胜,所以称为“王”。心王,又名心法,有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等八种,一般人称为“八识心王”。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眼识:是依于眼根,而缘取色境的心识。

  第二、耳识:是依于耳根,而缘取声境的心识。

  第三、鼻识:是依于鼻根,而缘取香境的心识。

  第四、舌识:是依于舌根,而缘取味境的心识。

  第五、身识:是依于身根,而缘取触境的心识。

  前五识只是各别缘取各自的境界,产生单纯的感觉作用,本身并没有认识、分别对境的功用,而必须与第六意识共同俱起,才能了别境界,所以,前五识又称为“各别境识”。

  第六、意识:以第七末那识为所依,以一切诸法为所缘的心识。意识可分为与前五识并生的“五俱意识”及单独产生的“独头意识”两种。其他识仅能缘现在法,只有第六意识能遍缘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一切诸法。所以,意识又称为一切境识,在八识中最为猛利敏捷,三界九地一切迷悟升沉之业,无一不由此意识所作。

  第七、末那识:是恒执第八阿赖耶识为实我、实法的心识。又此识是我执的根本,若执著迷妄,则造诸恶业,轮回生死;反之,则断灭烦恼恶业,彻悟人法二空的真理。因此,末那识又名染净识。

  第八、阿赖耶识:是前七识的根本,能含藏变现万有的种子,又名藏识、种子识。是诸识中作用最强的,所以又称为识主。

  二、心所

  心所又作心数、心所有法,是从属于心王,与心王相应的种种复杂的精神作用。

  心王与心所的差异,在于缘取外境的方式不同,心王只缘取对境的总相;心所则兼缘对境的总相与别相。例如当我们面对一束花的时候,心王只缘取花的概观;心所则不但缘取花的概观,而且能缘是红、是白、是多、是寡等细相。

  心王与心所之间,有四种相应关系:

  1.所依平等:心王与心所依于相同的根。

  2.所缘平等:心王与心所缘取相同的境。

  3.时平等:心王与心所同时作用。

  4.事平等:心王与心所作用时,是一个心王与同一种类的心所起作用,并非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心王或心所。

  五位百法中与前五识心王相应的有三十四个心所:遍行心所五、别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中随烦恼二、大随烦恼八,及贪、嗔、痴。

  与第六识心王相应的有五十一个心所:遍行心所五、别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根本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心所四。

  与第七识心王相应的有十八个心所:大随烦恼八、遍行心所五、别境心所中的慧、根本烦恼的贪、痴、见、慢四法。

  与第八识心王相应的有五个心所:遍行心所五。

  心所法五十一种,可分为六类,通常称为“六位五十一心所”,即:遍行心所五、别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四。

  (一)遍行心所五

  遍行位,指任何认识作用发生时,所生起的心理活动,又分为五种:作意、触、受、想、思。因为这五种心理活动具有普遍性,遍于一切心、一切地、一切性、一切时,所以叫做“遍行”。

  1.作意:引起念头,领导心去注意外境。含有警觉、灵敏的作用。

  2.触:是根、境、识三者和合时所产生的心所法。

  3.受:由触所产生领纳外境的感受,有苦受、忧受、乐受、喜受、舍受等五受。

  4.想:在心中浮现境相,产生概念的心理作用。

  5.思:是对境审虑,而引起心与心所造成身、口、意业的精神作用。它能命令心去作筹划、谋略、思考、衡量等行为,而造作善业、恶业、无记业。

  (二)别境心所五

  别境,指由特定境界所引起的心理活动,因为活动范围并不遍于一切心,一切时,只遍于一切性、一切地,所以称为“别境”,是作善作恶的心,包含有:欲、胜解、念、定、慧等五种心所。

  1.欲:是对于喜欢的对境产生欲求的精神作用。有善、恶、无记三性。

  2.胜解:对于所缘的对境生起印可的精神作用。

  3.念:对所缘的事明白记忆,而不会忘失的精神作用。

  4.定:制心一处,全神贯注于所观的境界而起的精神作用。

  5.慧:推理、判断事理的精神作用。通于善、恶、无记三性。

  (三)善法十一

  善,伴随善心而起的心理作用,能在现世与未来世中,给与自他利益。包含有:信、精进、惭、愧、无贪、无嗔、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等十一种心所。

  1.信:对于某一对象,全然崇敬、钦慕,毫无疑惑,而使心理获得清净的精神作用。

  2.精进:努力修行,积善去恶的精神作用。

  3.惭:自省所造罪恶而感到羞耻的心理作用。

  4.愧:自己有了过咎,面对他人时觉得羞愧。

  5.无贪:对所有境界没有爱染。

  6.无嗔:遭逢不顺己意的境界时,心中不生嗔恨烦恼。

  7.无痴:明白事理的精神作用。

  8.轻安:身心轻快安适,对所缘的境界优游祥和的精神作用。轻安主要是在禅定中获得,能使修习持续进行。

  9.不放逸:防范恶事,专注善法的精神作用。

  10.行舍:是远离昏沉、掉举,住于寂静,而能不浮不沈,保持平等正直的精神作用。

  11.不害:不损恼他人的心理作用。

  (四)烦恼六

  烦恼,使有情身心产生恼乱、染污的精神作用。分为贪、嗔、痴、慢、疑、不正见等六种,是诸烦恼的根本,所以又称为“根本烦恼”。

  1.贪:对于顺境,产生染污爱著的心理,是痛苦的来源。

  2.嗔:对于逆境,生起憎恚,而使身心热恼,不得安稳。

  3.痴:愚痴无知,不明事理的心理。

  4.慢:和他人比较高低、胜劣、好恶,而生起轻蔑他人的自恃心理。

  5.疑:对于佛教真理犹豫而无法决定的精神作用。

  6.不正见:违背佛教真理的见解。

  (五)随烦恼二十

  随烦恼,指随根本烦恼而生起的心所。概括为三类:

  1.小随烦恼,即忿、覆、悭、嫉、恼、害、恨、谄、诳、憍等十种烦恼,是各别生起的染污精神作用。

  2.中随烦恼,即无惭、无愧,是伴随一切不善心并起的精神作用。

  3.大随烦恼,即放逸、懈怠、不信、昏沉、掉举、失念、散乱、不正知等八种,是遍及一切染污心的精神作用。

  (1)忿:对不顺己的境界,因为气怒而发生暴恶的行为。

  (2)恨:对于忿怒的事不能忘怀而结怨于心。

  (3)覆:隐藏己过,不发露忏悔的行为或精神作用。

  (4)恼:起嗔恨心,追想过去或现在不悦的境界,而产生懊恼烦闷的心理。

  (5)诳:为获得利养,而以种种手段迷惑他人,矫饰德行的心理。

  (6)谄:心曲不真而假装顺从他人的心理。

  (7)憍:对自己的长处产生傲慢自大的心理。

  (8)害:怀有损害他人的心理。

  (9)嫉:对他人的长处生起不悦的心理。

  (10)悭:吝于财物与教法,不愿施舍的心理。

  (11)无惭:对于诸事功德善事不钦慕崇敬,对于贤人师长轻慢不服,或对于自己的过错不知羞耻的心理。

  (12)无愧:不怖畏现在、未来的恶报,或不顾世法而恣意行恶。

  (13)不信:内心不清净,对于真理不能信仰爱乐。

  (14)懈怠:懒惰不精进。

  (15)放逸:放纵身心而不精勤修习诸善。

  (16)昏沉:使身心萎靡颓丧、昏昧、沈郁,而丧失积极进取活动的精神作用。

  (17)掉举:令心浮动不安的精神作用。

  (18)失念:不能明白记忆所缘境及诸善法的精神作用。

  (19)不正知:误解所观境界的精神作用。

  (20)散乱:心对于所缘的境界流荡散乱,无法专注的精神作用。

  (六)不定四

  不定,不像其他五种心所具有决定性,既不遍于一切心或染心,也没有善或恶的决定性,由于它相应的界地不定,所以称不定地法。有悔、眠、寻、伺等四种。

  1.悔:追悔已作或未作的事。例如:做了坏事而后悔,是善;但是做好事而后悔,则属恶,因此没有决定性。

  2.眠:身心昏昧沉重的精神作用。适当的睡眠可恢复精力,属善;然而耽嗜睡眠,是一种懒惰,属恶,所以没有决定性。

  3.寻:对事理粗略的思考作用。

  4.伺:能细心伺察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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