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五位百法─百種心事的內容
壹· 五位百法的意義
所謂五位百法,是將宇宙間的一切萬有諸法分爲五類:心法八種、心所法五十一種、色法十一種、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無爲法六種。計有百種法,所以稱爲“五位百法”。即:
色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個心所法,
二十四種不相應,六種無爲成百法。
“五位百法”是法相宗對于萬有諸法的分類,法相宗主張客觀的物象是由主觀的心識變現而成,因此以“唯識轉變”的次第來排列五位的順序:
1.心法:在一切有爲法中,“心”具有主動、主宰的支配力,是緣外境的精神主體,具有能分別的作用,是慮知的根本,所以心法又稱心王,有最尊、最勝的意思,因此排在首位。
2.心所法:是隨著心法而起,爲心王所擁有,並且和心王相應不離,如臣子附屬于君王一樣,所以排在心王後面,列爲第二位。
3.色法:心王、心所是能變,色法是所變。色法自己不能變現,要藉心王、心所才能顯現五根六塵的影像,因此色法排列第叁。
4.心不相應行法:是在心王、心所、色法的作用上,成立的假法,所以排列第四。
5.無爲法:前面四種有爲法滅盡不再生之後,所顯示出來的法,便是無爲法,所以無爲法排列第五。
五位百法的表解如下:
貳· 五位百法的內容
一、心王
心王是精神作用的主體,取境自在,並且具有成就萬法的能力,在百法中最爲殊勝,所以稱爲“王”。心王,又名心法,有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阿賴耶識等八種,一般人稱爲“八識心王”。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眼識:是依于眼根,而緣取色境的心識。
第二、耳識:是依于耳根,而緣取聲境的心識。
第叁、鼻識:是依于鼻根,而緣取香境的心識。
第四、舌識:是依于舌根,而緣取味境的心識。
第五、身識:是依于身根,而緣取觸境的心識。
前五識只是各別緣取各自的境界,産生單純的感覺作用,本身並沒有認識、分別對境的功用,而必須與第六意識共同俱起,才能了別境界,所以,前五識又稱爲“各別境識”。
第六、意識:以第七末那識爲所依,以一切諸法爲所緣的心識。意識可分爲與前五識並生的“五俱意識”及單獨産生的“獨頭意識”兩種。其他識僅能緣現在法,只有第六意識能遍緣過去、現在、未來叁世一切諸法。所以,意識又稱爲一切境識,在八識中最爲猛利敏捷,叁界九地一切迷悟升沈之業,無一不由此意識所作。
第七、末那識:是恒執第八阿賴耶識爲實我、實法的心識。又此識是我執的根本,若執著迷妄,則造諸惡業,輪回生死;反之,則斷滅煩惱惡業,徹悟人法二空的真理。因此,末那識又名染淨識。
第八、阿賴耶識:是前七識的根本,能含藏變現萬有的種子,又名藏識、種子識。是諸識中作用最強的,所以又稱爲識主。
二、心所
心所又作心數、心所有法,是從屬于心王,與心王相應的種種複雜的精神作用。
心王與心所的差異,在于緣取外境的方式不同,心王只緣取對境的總相;心所則兼緣對境的總相與別相。例如當我們面對一束花的時候,心王只緣取花的概觀;心所則不但緣取花的概觀,而且能緣是紅、是白、是多、是寡等細相。
心王與心所之間,有四種相應關系:
1.所依平等:心王與心所依于相同的根。
2.所緣平等:心王與心所緣取相同的境。
3.時平等:心王與心所同時作用。
4.事平等:心王與心所作用時,是一個心王與同一種類的心所起作用,並非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心王或心所。
五位百法中與前五識心王相應的有叁十四個心所: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中隨煩惱二、大隨煩惱八,及貪、嗔、癡。
與第六識心王相應的有五十一個心所: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根本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心所四。
與第七識心王相應的有十八個心所:大隨煩惱八、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中的慧、根本煩惱的貪、癡、見、慢四法。
與第八識心王相應的有五個心所:遍行心所五。
心所法五十一種,可分爲六類,通常稱爲“六位五十一心所”,即: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
(一)遍行心所五
遍行位,指任何認識作用發生時,所生起的心理活動,又分爲五種:作意、觸、受、想、思。因爲這五種心理活動具有普遍性,遍于一切心、一切地、一切性、一切時,所以叫做“遍行”。
1.作意:引起念頭,領導心去注意外境。含有警覺、靈敏的作用。
2.觸:是根、境、識叁者和合時所産生的心所法。
3.受:由觸所産生領納外境的感受,有苦受、憂受、樂受、喜受、舍受等五受。
4.想:在心中浮現境相,産生概念的心理作用。
5.思:是對境審慮,而引起心與心所造成身、口、意業的精神作用。它能命令心去作籌劃、謀略、思考、衡量等行爲,而造作善業、惡業、無記業。
(二)別境心所五
別境,指由特定境界所引起的心理活動,因爲活動範圍並不遍于一切心,一切時,只遍于一切性、一切地,所以稱爲“別境”,是作善作惡的心,包含有:欲、勝解、念、定、慧等五種心所。
1.欲:是對于喜歡的對境産生欲求的精神作用。有善、惡、無記叁性。
2.勝解:對于所緣的對境生起印可的精神作用。
3.念:對所緣的事明白記憶,而不會忘失的精神作用。
4.定:製心一處,全神貫注于所觀的境界而起的精神作用。
5.慧:推理、判斷事理的精神作用。通于善、惡、無記叁性。
(叁)善法十一
善,伴隨善心而起的心理作用,能在現世與未來世中,給與自他利益。包含有:信、精進、慚、愧、無貪、無嗔、無癡、輕安、不放逸、行舍、不害等十一種心所。
1.信:對于某一對象,全然崇敬、欽慕,毫無疑惑,而使心理獲得清淨的精神作用。
2.精進:努力修行,積善去惡的精神作用。
3.慚:自省所造罪惡而感到羞恥的心理作用。
4.愧:自己有了過咎,面對他人時覺得羞愧。
5.無貪:對所有境界沒有愛染。
6.無嗔:遭逢不順己意的境界時,心中不生嗔恨煩惱。
7.無癡:明白事理的精神作用。
8.輕安:身心輕快安適,對所緣的境界優遊祥和的精神作用。輕安主要是在禅定中獲得,能使修習持續進行。
9.不放逸:防範惡事,專注善法的精神作用。
10.行舍:是遠離昏沈、掉舉,住于寂靜,而能不浮不沈,保持平等正直的精神作用。
11.不害:不損惱他人的心理作用。
(四)煩惱六
煩惱,使有情身心産生惱亂、染汙的精神作用。分爲貪、嗔、癡、慢、疑、不正見等六種,是諸煩惱的根本,所以又稱爲“根本煩惱”。
1.貪:對于順境,産生染汙愛著的心理,是痛苦的來源。
2.嗔:對于逆境,生起憎恚,而使身心熱惱,不得安穩。
3.癡:愚癡無知,不明事理的心理。
4.慢:和他人比較高低、勝劣、好惡,而生起輕蔑他人的自恃心理。
5.疑:對于佛教真理猶豫而無法決定的精神作用。
6.不正見:違背佛教真理的見解。
(五)隨煩惱二十
隨煩惱,指隨根本煩惱而生起的心所。概括爲叁類:
1.小隨煩惱,即忿、覆、悭、嫉、惱、害、恨、谄、诳、憍等十種煩惱,是各別生起的染汙精神作用。
2.中隨煩惱,即無慚、無愧,是伴隨一切不善心並起的精神作用。
3.大隨煩惱,即放逸、懈怠、不信、昏沈、掉舉、失念、散亂、不正知等八種,是遍及一切染汙心的精神作用。
(1)忿:對不順己的境界,因爲氣怒而發生暴惡的行爲。
(2)恨:對于忿怒的事不能忘懷而結怨于心。
(3)覆:隱藏己過,不發露忏悔的行爲或精神作用。
(4)惱:起嗔恨心,追想過去或現在不悅的境界,而産生懊惱煩悶的心理。
(5)诳:爲獲得利養,而以種種手段迷惑他人,矯飾德行的心理。
(6)谄:心曲不真而假裝順從他人的心理。
(7)憍:對自己的長處産生傲慢自大的心理。
(8)害:懷有損害他人的心理。
(9)嫉:對他人的長處生起不悅的心理。
(10)悭:吝于財物與教法,不願施舍的心理。
(11)無慚:對于諸事功德善事不欽慕崇敬,對于賢人師長輕慢不服,或對于自己的過錯不知羞恥的心理。
(12)無愧:不怖畏現在、未來的惡報,或不顧世法而恣意行惡。
(13)不信:內心不清淨,對于真理不能信仰愛樂。
(14)懈怠:懶惰不精進。
(15)放逸:放縱身心而不精勤修習諸善。
(16)昏沈:使身心萎靡頹喪、昏昧、沈郁,而喪失積極進取活動的精神作用。
(17)掉舉:令心浮動不安的精神作用。
(18)失念:不能明白記憶所緣境及諸善法的精神作用。
(19)不正知:誤解所觀境界的精神作用。
(20)散亂:心對于所緣的境界流蕩散亂,無法專注的精神作用。
(六)不定四
不定,不像其他五種心所具有決定性,既不遍于一切心或染心,也沒有善或惡的決定性,由于它相應的界地不定,所以稱不定地法。有悔、眠、尋、伺等四種。
1.悔:追悔已作或未作的事。例如:做了壞事而後悔,是善;但是做好事而後悔,則屬惡,因此沒有決定性。
2.眠:身心昏昧沈重的精神作用。適當的睡眠可恢複精力,屬善;然而耽嗜睡眠,是一種懶惰,屬惡,所以沒有決定性。
3.尋:對事理粗略的思考作用。
4.伺:能細心伺察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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