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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主觀與客觀 第二篇 五位百法─百種心事的內容▪P2

  ..續本文上一頁諸法的精神作用。

  尋、伺二法可以推度事理,但是如果持續過久,會使身心疲勞,正念旁落,所以是善是惡沒有一定。

  叁、色法

  色法,是有形體,占有一定空間,而且會變壞的物質現象。包含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法。

  五根,是指眼、耳、鼻、舌、身等五種感官及其機能。根有出生、勝用、增上等意義。眼等五根除了能緣取對境以外,還能引生心內五識的認識作用,功能殊勝,所以稱爲“根”。五境,是指五根所緣取的色、聲、香、味、觸等五種客觀對境,它們也是五識所緣的五種境界。因爲五境使人起煩惱,汙染心性有如塵埃,所以又名五塵;又因爲五境往往被我們的執著妄心誤認爲淨妙的境界,所以也稱爲五妙欲境。法則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

  現將十一種色法分別說明如下:

  1.眼根:攝取色境,爲眼識所依。

  2.耳根:攝取聲境,爲耳識所依。

  3.鼻根:攝取香境,爲鼻識所依。

  4.舌根:攝取味境,爲舌識所依。

  5.身根:攝取觸境,爲身識所依。

  6.色境:是眼根所依,眼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爲顯色、形色、表色叁種。顯色是表示物質色彩差別的青、黃、赤、白等顔色,以及影、光、明、暗、雲、煙、塵、霧、空、顯色等色法。形色是表示物質形狀差別的長、短、方、圓、粗、細、正、歪、高、低等色法。表色是表示業用差別的取、舍、伸、屈、行、住、坐、臥等動作的色法。

  7.聲境:是耳根所依,耳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爲可意聲、不可意聲、俱相違聲等多種聲。

  8.香境:是鼻根所攝取,鼻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爲好香、惡香、平等香、不等香等色法。

  9.味境:是舌根所攝取,舌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爲苦、酸、辛、甘、鹹、淡等六味。

  10.觸境:是身根所攝取,身識所緣的境界。共有十一種觸,即地、水、火、風四大種,及滑、澀、重、輕、冷、饑、渴。其中四大種爲能造的觸,後七種爲所造的觸。

  11.法處所攝的色: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爲極略色、極回色、受所引色、定所引色和遍計所起色五種。極略色,是土石等有形的物質分析至極小者;極回色,是青黃等顯色物質分析至極小者;受所引色,又稱爲無表色,是因爲受戒而引發于心中的色法;定所引色,是八地以上的菩薩由于定力所變現的色聲等五境;遍計所起色,是幻覺所生起的虛妄色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

  心不相應行法,是一種非物質、非心的法,這是在色、心、心所等法的作用上假立的名稱,所以離開色、心、心所,就無法作用,包含叁種意義:

  1.不是能緣,所以不與心、心所相應。

  2.沒有質礙,所以不與色法相應。

  3.有生滅,所以不與無爲法相應。

  心不相應行法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界,共分爲二十四種:

  1.得:造作成就的意思。這是假名于有情身中,成就色心等法的成就作用。

  2.命根:由于過去業力,而受生世間。由出生到死亡,在這一期身命中,具有維持體溫與心識,及住世長短的功能,將它假名爲“命根”。

  3.衆同分:衆多有情具有同類的性質,或使有情衆生能得同等類似果報的因,這是在同類相似的作用上假立名稱。

  4.異生性:異生,就是凡夫的異名,因爲凡夫輪回六道,受種種別異的果位,又凡夫起變異,而起惑造惡,所以凡夫又叫異生。所以異生性就是假名,在衆生身中,有使衆生成爲凡夫的性能,也就是見惑的煩惱種子。

  5.無想定:在禅定中心想不起,好像冰魚、蟄蟲一般,但不能完全斷惑,證入聖果,是凡夫與外道所修的有漏定。

  6.滅盡定:滅盡心、心所而住于無心位的禅定,是佛和阿羅漢遠離定障所得的境界,與無想定合稱二定,都是在心、心所不轉的分位上假立的名稱。

  7.無想報:修無想定,死後升生無想天的果報,在五百大劫中,心和心所完全寂滅,而呈無意識的狀態。

  8.名身:名,指表诠自性的名目、名字等;身,有積聚的意思。積集二名以上的,就稱爲“名身”。如“香”一字是名,“香環”二字就是名身。

  9.句身:句,是用來诠釋事物的義理。集合二個句子以上,構成一個完整思想的,就稱爲“句身”。如“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等句,表達完整的思想,稱爲“句身”。

  10.文身:文,指字母或拼音符號。如i、u、a、b、c、d、A、ㄅ、ㄆ、ㄇ、ㄈ……等,其自體沒有意義,是“名”與“句”所依的單音。二“文”以上,稱爲“文身”。由“文”的連續使用,才構成诠釋事物的“名”;連結“名”而有表達完整意義的“句”。文、名、句叁者都是在音聲上假立的名稱。

  11.生:有爲法先無今有的作用。

  12.住:有爲法安住的作用。

  13.老:有爲法衰壞的作用。

  14.無常:有爲法滅亡的作用,又稱爲滅。

  15.流轉:指有情生死相續不斷,在叁界六道中展轉輪回,或指有爲法刹那生滅,相續不斷。

  16.定異:定,指決定;異,指差別。定異是指一切事物的善惡因果各有差別,不相混亂。

  17.相應:諸法的因果間,有和合不離的關系。

  18.勢速:有爲法的生滅變異迅速。

  19.次第:一切有爲法的生滅流轉有前後順序,不是同時俱起的。

  20.時:有爲諸法相續遷流,而産生叁世時間的差別。

  21.方:指方位、空間。色法與色法相對,而在空間上産生分位關系,共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等十方。

  22.數:表示諸法存在的數量。

  23.和合:指有爲諸法的生起,是衆多因緣和合集會的作用。

  24.不和合:指有爲諸法因緣不和合,所以互相乖離,各有分際,這是指法的分離性。

  五、無爲法

  無爲法,是離開因緣造作的法,指法性真如而言,是有爲法所依的理體。法性真如本來是離言絕慮的理體,但是爲了便于說明,強名作“無爲法”,其中含有四種意義:

  1.不生不滅:非因緣所生,所以沒有生滅。

  2.絕得絕失:無爲法又稱法身、真如、佛性,在聖不增,在凡不減,所以沒有得失。

  3.非彼非此:沒有你我自他的分別,是佛佛道同。

  4.無去無來:沒有過去、現在、未來等叁世遷流、刹那生滅的變化,是常住不變,萬古恒存的,所以沒有去來。

  無爲法共有六種:

  1.虛空無爲:謂真如遠離各種煩惱障礙,猶如虛空一般,所以稱爲虛空無爲。

  2.擇滅無爲:是由智慧的簡擇力斷滅煩惱後,所顯現的真如。

  3.非擇滅無爲:指不須待智慧簡擇斷滅煩惱,而本來自性清淨的真如。

  4.不動無爲:指在第四禅天,滅除苦、樂二受所顯現的真如。

  5.想受滅無爲:是在無想天,滅除六識心想與苦、樂二受,所顯現的真如。

  6.真如無爲:指離開我法二執,而顯現的真實如常的法性理體。

  前五項無爲是用來诠釋法性真如的相,第六項無爲是用來诠釋法性真如的體。

  參· 結語

  萬法的區分有主觀與客觀二種,另外又可分爲有爲法、無爲法等。這是由于聞法者的根機不同,或基于觀察的角度不一,因此有蘊、處、界叁科,以及五位百法的差別。雖然如此,這些分類的法,都是指宇宙的一切萬有諸法,所以約略約廣,只是方法上的差異,其所分析的宇宙萬法是相通的。如百法,除了六種無爲法外,其余九十四法可以歸納入五蘊中:

  色蘊,是百法中的十一種色法。

  受蘊,是遍行心所中的受法。

  想蘊,是遍行心所中的想法。

  行蘊,除了受想二法的其余四十九種心所有法及二十四種心不相應行法,共七十叁法。

  識蘊,即八識心王。

  百法之中,心法及心所有法計有五十九種,約占百法的五分之叁,可見心識活動的複雜性。又百法中的九十四種有爲法都是因緣所生的假法,凡夫由于迷惑妄想,卻將它們執以爲實我、實法,因而就有了主客、自他的分別,于是起惑造業,輪回生死,無有出期。我們修證的目的,就是要將虛妄的心識,轉爲如實的智慧,以泯除二執,達到真如無爲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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