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八‧一 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处立?
【疏翼】
第一辨前缘法广第十八颂前三句中,第二傍乘义明十五处等。
【述记‧卷四十五】
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
此中有三︰第一、总标[1]「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
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2]。
【论文】
八‧二 一、语依处:谓法,名想所起语性。
【疏翼】
第二、正答。
【述记‧卷四十五】
下、答中,有四︰第一、明十五处立其十因[3]。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三、明四缘依处等[4]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四、明因[5]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果多少。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为[6]十因,次、明[7]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出依处体。
言「依处[8]」者,非是语[9]与因别体。语[10]即依处,是持业释[11]。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
如《大论》第五[12]、三十八[13]、《显扬》十八[14]、《对法》第四[15]、《中边》[16]俱辨此因。
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17],及五果体,无依处摄[18]。《对法》唯有六[19]因之名[20],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21],后辨因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22],不别明因[23]。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24]。
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语[25]依处」立此因也。
此中即以诸法为果[26],以名、想、言[27]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然实二性[28], 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以[29]除佛外,名皆无记。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30]。但以三相及得例难[31],同所依故[32]。不可言三[33]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34]。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35]。
【论文】
八‧三 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建立因。于中分三︰一、建立说因,二、释立所以,三、望所为因。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五】
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论文】
八‧四 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释立所以。
【述记‧卷四十五】
此、释依「语」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想[36]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文】
八‧五 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三望所为因。
【述记‧卷四十五】
此、释因义。
对何为因?
「此即[37]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
其见、闻等[38],如九十三[39]及《对法》第一[40],《枢要》[41]等会[42]。
言「随」者,是随逐义。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43]》等并同此文[44]。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言[45]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
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疏翼】
以上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建立因讫。
【论文】
八‧六 有论说:此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执着,随起说故。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三会违。于中分二︰一、举《集论》违文,二、会何以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五】
此、会相违[46]。
「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47]。「由如名」等,是彼[48]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49]执着。「想」,能「取相」,「执着」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着」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言[50]说,是其果也[51]。
【论文】
八‧七 若依彼说,便显此因,是语依处。
【疏翼】
第三会违中,第二会何以违。
【述记‧卷四十五】
若依彼文,「因[52]」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有[53]何所[54]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对法》无着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者[55],名、想、见也。
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疏翼】
以上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一出语依体及建立因讫。
【论文】
八‧八 二、领受依处:谓所观待,能、所受性。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二出领受依处及建立因。于中分二︰一、出体,二、立因。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五】
「观」者,对也;「待」者,藉也[56]。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57]受方是,余非。
然有人云[58]: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即[59]以受为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或生[60]、住[61]、成[62]、得[63],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
然《大论》等[64],皆言︰待此,若求,若取[65];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
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66],足为因故,有往来业[67]。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
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68]。
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受[69]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偏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70]。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自[71]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者[72],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摄等摄?说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以名远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待[73]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能、所[74]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75]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76]。余染等,皆准此知[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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