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七「彼释」讫。
【论文】
三‧九六 彼救非理。触等所缘,似种等相,后执受处,方应与识而相例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二十一、论主难。即《枢要》第四释难中,第八正难。于中有二︰一、「执受处」后方可例,二、显正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八】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35]。在第三门「一切种」,后[36]「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37]「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疏翼】
此《枢要》第八正难中,第一「执受处」后方可例。
【论文】
三‧九七 由此,前说一切种言,定目受熏能持种义。不尔,本颂有重言失。
【疏翼】
第二十一论主难中,第二显正义。
【述记‧卷十八】
此、显正义。
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子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执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
世亲《摄论》[38]引《阿毗达磨经》[39]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40]。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意?故所说非也。
【论文】
三‧九八 又彼所说「亦如是」言,无简别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证。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二十二、第三师伏问,及第二十三、论主复答。于中有三︰初、总非,次、正难。即《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九「转问」。后、「申宗」,与《枢要》第四释难中第十合。此即第二十三、论主复答中,初文总非也。
【述记‧卷十八】
二十二、第三师问。
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此、总非也。
【疏翼】
此《枢要》第九「转问」中,第一总非。
【论文】
三‧九九 勿触等五,亦能了别,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疏翼】
第二十三、论主复答中第二正难。即《枢要》第九「转问」中,第二正难。
【述记‧卷十八】
此下、正难。
「了别」,唯是识行相故。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文】
三‧一○○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随其所应,非谓一切。
【疏翼】
第二十三、论主答中,第三申宗。即《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十申宗。
【述记‧卷十八】
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41]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
此例几门?
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42],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43]。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
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疏翼】
以上第一二颂半﹝第二颂下半至第四颂﹞,第六段文十义门以外,五心所例心王门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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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谓第三颂。
[2] 《枢要》卷中云︰
下心所例王门心所例中,第一师不例异熟等者,应思一一不例所以,以义不同故。
[3] 即无覆无记性。
[4] 「三种境」,谓种子、内根身、外器界。
[5] 「五」,谓五段文。
[6] 《述记》卷十二云︰
「不可知」者,即于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束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
[7] 灵泰《抄》云︰
此师即例五门︰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其所缘,即是第三门中缘三种境是,更无别体。其行相即是心王,了别为行相,故唯取「不可知」也。
[8] 即「因果譬喻」、「伏断住次」两门。
[9] 道邑《义蕴》云︰
五心所中,举触为首,难余作意等亦尔。又此举行相为例,更以自相门例亦得。触虽不以摄持因果为自相,亦有三和之自相,俱自相故,亦可相例。又难受不与受俱,余心所不与受俱,并应为例。
[10] 「行相」,谓本识行相。
[11] 灵泰《抄》云︰
此即返质外也。若触等余心所法既同舍受相应;若心所中受,则不与舍受﹝相应﹞。受不与受得相应,故返质外曰︰了别在于识,例触同了别;受不同舍受相应,受得与舍受相应?既受不得与舍受相应,故知不得例心王同了别也。
智周《演秘》云︰
触等虽复不自相应,然余四法亦即是彼王相应法,所以故得例相应门。﹝触等﹞行相与王无少交涉,先得相例。
[12] 安慧则除「一切种」未确例,而确例舍受俱,又不确例执受处或所
缘三境。
灵泰《抄》叙难陀等七门云︰
即一、异熟,二、一切种,三、不可知,四、执受处,五、触等相应门,六、舍受相应门,七、无覆无记门。
[13] 灵泰《抄》云︰
此文即说一部论意。若十师正义,则总合为一义以明;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是以多「有义」也。
[14] 本论卷二云︰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
[15] 《摄论》卷二、《摄论‧无性释》卷二。
可熏具四性:坚住性、无记性、可熏性,与能熏共和合性。
[16] 《摄论‧世亲释》云︰
谓眼识熏习在贪欲中,不应道理。何以故?由彼贪欲依眼识故,不坚住故。
《摄论‧无性释》云︰
且此熏习不得住贪中,以贪依识故,贪系属识,识不依贪。非能依贪受所依熏,应正道理,是能熏故。「不坚住故」者,正遮贪欲是所熏性。
此乃为所熏四义中第一「坚住性」之教证。亦涉及心王、心所何者受熏之义,可为此用。灵泰不解,谓「今此引来,疏主亦是烦琐」。
[17] 道邑《义蕴》云︰
此意说如第七识心王、心所同缘本识,第七心王能熏自相、见种,亦熏本识种子。心所但熏自相、见种,不熏本质之种。由所熏之处是一,故无六果之妨。此初解为不正也。
[18] 「如本识不自熏」。
[19] 谓缘彼见分心所。
[20] 灵泰《抄》云︰
如本识不自熏,要藉前七识熏。且如第七识缘第八识时,第七识心王心所合有十八﹝第七心王心所见分、相分,及增上所熏第八心王、心所见分﹞。此十八个心、心所同缘本识,一念之中熏成十八个本识种子。以后生现行之时,亦有顿生十八个识多果之妨。
[21] 智周《演秘》云︰
不可说言心王所熏而生本质,心所所熏而即不生。何所以者?王所六种,皆所熏故。「乍可论其本质影」者,能熏之识,乍可论其能熏心王于生本质,能熏心所生于影像。
[22] 智周《演秘》云︰
不得论其王所所熏,生于本质影像等异。
[23] 灵泰《抄》云:
此第二解。
[24] 灵泰《抄》云︰
此第三解,护法正义也。
[25] 《摄论‧世亲释》释卷二中云︰
譬喻论师欲令前念熏于后念。
[26] 《摄论》卷一中原文:
然此熏习,不住贪中,由彼贪欲是能依故,不坚住故。
[27] 即云「理不应言从六种起,未见多种生一芽故」。
[28] 《成业论》云︰
如何一一心、心所法,从二种子相续而生?不见芽等从种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缘生于一果,无从二种有一果生。
[29] 《对法》卷八云︰
于一生中,顿受一切所得异熟,无有过失。所以者何?若造众多无间业者,所感身形最极柔软、所感苦具众多猛利,由此顿受种种大苦。
[30] 如理《义演》云︰
若约相分、本质,即有三十六种。如论言「则余五种便为无用」,则知依见分说,不约相分。
灵泰《抄》云︰
以第八见、相二分不自熏,所以于他相分中能熏成第八见、相分种。
[31] 「诘」字,金陵本误作「语」。
如理《义演》云︰
我本难汝云︰果生,若从一种生者,则余五种为无用。今却难我云︰能熏多种共生一果者,即有多种共生一芽之妨。若一生,余不生,不生应无用!故云此难意乃是自违,而符我宗,不成难也。「答」以下,是解也。
[32] 灵泰《抄》云︰
量云︰汝初种子生时余种亦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初生种。难初生种。亦然。
[33] 「摩醯首罗」,梵为「mahewvara」,即大自在天。
[34] 即「谓触等五有似种相,名一切种」。
[35] 谓即十义门中,第四缘三种境之门。
[36] 即第四所缘门。
[37] 谓第三因相门。
[38] 《摄论‧无性释》卷一,及《摄论》卷一均引。
[39] 该论即经所摄。
[40] 《摄论》卷一初云︰
何缘此识亦复说名阿陀那识?执受一切有色根故;一切自体取所依故。所以者何?有色诸根,由此执受,无有失坏,尽寿随转。又于相续正结生时,取彼生故,执受自体。
《摄论‧世亲释》解第二「执受自体」云︰
于相续正结生时,能摄受生。一期﹝藏文作「一切」﹞自体亦为此识之所摄受。由阿赖耶中,一期自体熏习住故﹝藏文作「于阿赖耶识中,一切自体熏习安住故」﹞。彼体起故,说名「彼生」。受彼生故,名「取彼生」。由能取故,执受自体。
《摄论‧无性释》云︰
摄受彼故,名「正结生」,受彼生故,精血合故,非无阿赖耶识,而有执受一期﹝藏文作「一切」﹞自体。譬如室宅,院摄光明﹝藏文无此喻﹞,是一期﹝藏文作「一切」﹞自体习气所熏故。
[41] 即第四颂中第二句后三字「亦如是」。
[42] 安慧亦例同五门,例「舍受」,而未例三种境。
[43] 道邑《义蕴》云︰
问︰只言舍赖耶,何故不言舍触等?答︰此据离缚,心王离时,心所亦离。
《成唯识论疏翼 第二冊 卷三 十、第八相应心所亦无覆无记摄》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