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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叁 十、第八相應心所亦無覆無記攝▪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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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七「彼釋」訖。

  

  

  

  【論文】

  叁‧九六 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二十一、論主難。即《樞要》第四釋難中,第八正難。于中有二︰一、「執受處」後方可例,二、顯正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八】

  

  次二十一、論主難雲。

  

  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35]。在第叁門「一切種」,後[36]「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于前[37]「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疏翼】

  

  此《樞要》第八正難中,第一「執受處」後方可例。

  

  

  

  【論文】

  叁‧九七 由此,前說一切種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疏翼】

  第二十一論主難中,第二顯正義。

  

  

  

  【述記‧卷十八】

  

  此、顯正義。

  

  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子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爲例。

  

  若不是說受熏、執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複言緣種故。

  

  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

  

  世親《攝論》[38]引《阿毗達磨經》[39]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40]。種子可執,複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意?故所說非也。

  

  

  

  【論文】

  叁‧九八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鹹「相例」者,定不成證。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二十二、第叁師伏問,及第二十叁、論主複答。于中有叁︰初、總非,次、正難。即《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九「轉問」。後、「申宗」,與《樞要》第四釋難中第十合。此即第二十叁、論主複答中,初文總非也。

  

  

  

  【述記‧卷十八】

  

  二十二、第叁師問。

  

  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叁、論主複答。

  

  此、總非也。

  

  

  

  【疏翼】

  

  此《樞要》第九「轉問」中,第一總非。

  

  

  

  【論文】

  叁‧九九 勿觸等五,亦能了別,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疏翼】

  第二十叁、論主複答中第二正難。即《樞要》第九「轉問」中,第二正難。

  

  

  

  【述記‧卷十八】

  

  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文】

  叁‧一○○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其所應,非謂一切。

  

  

  

  【疏翼】

  第二十叁、論主答中,第叁申宗。即《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十申宗。

  

  【述記‧卷十八】

  

  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41]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

  

  此例幾門?

  

  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42],今加斷舍,隨所應故。余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于舍位[43]。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疏翼】

  

  以上第一二頌半﹝第二頌下半至第四頌﹞,第六段文十義門以外,五心所例心王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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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謂第叁頌。

  

  [2] 《樞要》卷中雲︰

  

  下心所例王門心所例中,第一師不例異熟等者,應思一一不例所以,以義不同故。

  

  [3] 即無覆無記性。

  

  [4] 「叁種境」,謂種子、內根身、外器界。

  

  [5] 「五」,謂五段文。

  

  [6] 《述記》卷十二雲︰

  

  「不可知」者,即于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

  

  [7] 靈泰《抄》雲︰

  

  此師即例五門︰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其所緣,即是第叁門中緣叁種境是,更無別體。其行相即是心王,了別爲行相,故唯取「不可知」也。

  

  [8] 即「因果譬喻」、「伏斷住次」兩門。

  

  [9] 道邑《義蘊》雲︰

  

  五心所中,舉觸爲首,難余作意等亦爾。又此舉行相爲例,更以自相門例亦得。觸雖不以攝持因果爲自相,亦有叁和之自相,俱自相故,亦可相例。又難受不與受俱,余心所不與受俱,並應爲例。

  

  [10] 「行相」,謂本識行相。

  

  [11] 靈泰《抄》雲︰

  

  此即返質外也。若觸等余心所法既同舍受相應;若心所中受,則不與舍受﹝相應﹞。受不與受得相應,故返質外曰︰了別在于識,例觸同了別;受不同舍受相應,受得與舍受相應?既受不得與舍受相應,故知不得例心王同了別也。

  

  智周《演秘》雲︰

  

  觸等雖複不自相應,然余四法亦即是彼王相應法,所以故得例相應門。﹝觸等﹞行相與王無少交涉,先得相例。

  

  [12] 安慧則除「一切種」未確例,而確例舍受俱,又不確例執受處或所

  

  緣叁境。

  

  靈泰《抄》敘難陀等七門雲︰

  

  即一、異熟,二、一切種,叁、不可知,四、執受處,五、觸等相應門,六、舍受相應門,七、無覆無記門。

  

  [13] 靈泰《抄》雲︰

  

  此文即說一部論意。若十師正義,則總合爲一義以明;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是以多「有義」也。

  

  [14] 本論卷二雲︰

  

  叁、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

  

  [15] 《攝論》卷二、《攝論‧無性釋》卷二。

  

  可熏具四性:堅住性、無記性、可熏性,與能熏共和合性。

  

  [16] 《攝論‧世親釋》雲︰

  

  謂眼識熏習在貪欲中,不應道理。何以故?由彼貪欲依眼識故,不堅住故。

  

  《攝論‧無性釋》雲︰

  

  且此熏習不得住貪中,以貪依識故,貪系屬識,識不依貪。非能依貪受所依熏,應正道理,是能熏故。「不堅住故」者,正遮貪欲是所熏性。

  

  此乃爲所熏四義中第一「堅住性」之教證。亦涉及心王、心所何者受熏之義,可爲此用。靈泰不解,謂「今此引來,疏主亦是煩瑣」。

  

  [17] 道邑《義蘊》雲︰

  

  此意說如第七識心王、心所同緣本識,第七心王能熏自相、見種,亦熏本識種子。心所但熏自相、見種,不熏本質之種。由所熏之處是一,故無六果之妨。此初解爲不正也。

  

  [18] 「如本識不自熏」。

  

  [19] 謂緣彼見分心所。

  

  [20] 靈泰《抄》雲︰

  

  如本識不自熏,要藉前七識熏。且如第七識緣第八識時,第七識心王心所合有十八﹝第七心王心所見分、相分,及增上所熏第八心王、心所見分﹞。此十八個心、心所同緣本識,一念之中熏成十八個本識種子。以後生現行之時,亦有頓生十八個識多果之妨。

  

  [21] 智周《演秘》雲︰

  

  不可說言心王所熏而生本質,心所所熏而即不生。何所以者?王所六種,皆所熏故。「乍可論其本質影」者,能熏之識,乍可論其能熏心王于生本質,能熏心所生于影像。

  

  [22] 智周《演秘》雲︰

  

  不得論其王所所熏,生于本質影像等異。

  

  [23] 靈泰《抄》雲:

  

  此第二解。

  

  [24] 靈泰《抄》雲︰

  

  此第叁解,護法正義也。

  

  [25] 《攝論‧世親釋》釋卷二中雲︰

  

  譬喻論師欲令前念熏于後念。

  

  [26] 《攝論》卷一中原文:

  

  然此熏習,不住貪中,由彼貪欲是能依故,不堅住故。

  

  [27] 即雲「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

  

  [28] 《成業論》雲︰

  

  如何一一心、心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生?不見芽等從種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緣生于一果,無從二種有一果生。

  

  [29] 《對法》卷八雲︰

  

  于一生中,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衆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軟、所感苦具衆多猛利,由此頓受種種大苦。

  

  [30] 如理《義演》雲︰

  

  若約相分、本質,即有叁十六種。如論言「則余五種便爲無用」,則知依見分說,不約相分。

  

  靈泰《抄》雲︰

  

  以第八見、相二分不自熏,所以于他相分中能熏成第八見、相分種。

  

  [31] 「诘」字,金陵本誤作「語」。

  

  如理《義演》雲︰

  

  我本難汝雲︰果生,若從一種生者,則余五種爲無用。今卻難我雲︰能熏多種共生一果者,即有多種共生一芽之妨。若一生,余不生,不生應無用!故雲此難意乃是自違,而符我宗,不成難也。「答」以下,是解也。

  

  [32] 靈泰《抄》雲︰

  

  量雲︰汝初種子生時余種亦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初生種。難初生種。亦然。

  

  [33] 「摩醯首羅」,梵爲「mahewvara」,即大自在天。

  

  [34] 即「謂觸等五有似種相,名一切種」。

  

  [35] 謂即十義門中,第四緣叁種境之門。

  

  [36] 即第四所緣門。

  

  [37] 謂第叁因相門。

  

  [38] 《攝論‧無性釋》卷一,及《攝論》卷一均引。

  

  [39] 該論即經所攝。

  

  [40] 《攝論》卷一初雲︰

  

  何緣此識亦複說名阿陀那識?執受一切有色根故;一切自體取所依故。所以者何?有色諸根,由此執受,無有失壞,盡壽隨轉。又于相續正結生時,取彼生故,執受自體。

  

  《攝論‧世親釋》解第二「執受自體」雲︰

  

  于相續正結生時,能攝受生。一期﹝藏文作「一切」﹞自體亦爲此識之所攝受。由阿賴耶中,一期自體熏習住故﹝藏文作「于阿賴耶識中,一切自體熏習安住故」﹞。彼體起故,說名「彼生」。受彼生故,名「取彼生」。由能取故,執受自體。

  

  《攝論‧無性釋》雲︰

  

  攝受彼故,名「正結生」,受彼生故,精血合故,非無阿賴耶識,而有執受一期﹝藏文作「一切」﹞自體。譬如室宅,院攝光明﹝藏文無此喻﹞,是一期﹝藏文作「一切」﹞自體習氣所熏故。

  

  [41] 即第四頌中第二句後叁字「亦如是」。

  

  [42] 安慧亦例同五門,例「舍受」,而未例叁種境。

  

  [43] 道邑《義蘊》雲︰

  

  問︰只言舍賴耶,何故不言舍觸等?答︰此據離縛,心王離時,心所亦離。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叁 十、第八相應心所亦無覆無記攝》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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