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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课

  

第七十三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现在讲《量理宝藏论》,今天讲依靠欲说者而分。实际上在事物的本体上不一定如是存在,但是根据立论者和敌论者的说法——欲说的角度可以这样分。在《释量论》中欲说者的分法也是比较多的。在日常生活中对很多事情分析时,根据人们的幻想和思想的结构而形成了一些论式,这叫做根据欲说者的角度来分。

  

寅二(依所欲说者而分)分三:一、陈述他宗观点;二、宣说自宗之合理性;三、遣除于彼之辩论。

  

卯一、陈述他宗观点:

  

有谓以法及有法,差别而有四相违。

  

按照欲说者的观点来讲,因明前派有些论师认为相违可以分四种:遮破法的本体和法的差别、遮破有法的本体和有法的差别。对他们所讲的这四种我们一一说明。

  

其中遮破法的本体和法的差别这两者,是以因跟法的本体(差别事)和因跟差别法之间的关系来安立的。

  

第一个遮破法的本体的相违。如果因与法的本体有相违,这就叫做遮破法的本体的相违。比如说“声音是常有的,是所作性故。”这里声音是有法,常有是立宗,所作性是因,大家都非常清楚。这里声音安立为常有,常有实际上是法的本体,常有的法和所作的法两者相违,因为常有不可能是所作的。对方认为这叫做遮破法的本体或者与法本体相违。

  

第二个遮破法的差别。刚才是本体,现在是差别。用论式来说明,“声音不是勤作所发,是所作性故。”勤作所发实际上是本体中的差别。声音是无常的,无常成为法的本体,当然无常中有勤作的、不是勤作的、是所量或者是所闻等很多差别(这其中的一个差别法就是非勤作所发),非勤作所发和所作性实际上是相违的。这里的勤作所发是指因缘勤作而非单指人力勤作,否则非人力勤作所发与所作性也有不相违的地方。在这里,既是所作又不是因缘勤作,这两者完全是相违的。如果是所作,那不是因缘勤作的法不可能,肯定是因缘勤作的法。因此差别法与因就成了相违。因明前派的法的本体和法的差别上面的两种相违是这样安立的。

  

同样,他们在有法上也安立本体和差别两种相违。

  

第三遮破有法的本体(也就是说与有法相违)。比如说“有实法的虚空是常有,非所作性故。”虽然非所作性跟虚空不相违,但是这里的有法是有实法的虚空,而有实法是有为法,因为非所作性与有为法完全是相违的,所以有为法的虚空跟非所作相违。所以这里在有法的本体上是相违的,原因是虽然虚空与非所作不相违或者常有与非所作不相违(如果法相违则是常有跟非所作性相违),但是这里有法相违的话,就是有实法的虚空跟非所作性两者相违。

  

萨迦班智达的观点对这一点是不承认的,下面也会遮破。遮破的理由:其实这种推理已经成了不成的推理,因为我们只有在宗法成立的基础上才可以观察相违因,否则就是不成因,而这里的推理的宗法是根本不成立的。《量理宝藏论自释》也讲,就像“胜义谛中的声音作为有法,它是常有的,非所作之故。”跟这个论式没有什么差别。所以这是有法不成立的一种推理,而我们前面已经讲过有法不成立的推理包括在不成因中,它并不是相违因。

  

第四遮破有法的差别。举例说明,“声音是无常的,非勤作所发故。”

  

当然,在某种情况下,这个是刹那刹那无常的,也是非勤作所发,这种情况是有的。但是,“它是无常的,非勤作所发之故。”这个推理论式不一定是合理的,因为无常当中由勤作所发的也有、非勤作所发的也有,比如说通过人们的辛勤劳动而作成的瓶子是勤作所发的东西,不是勤作劳动而形成的水的自然声音或者自然水晶的形成等等,这些不是勤作。

  

当然像我们刚才所讲的那样,这里的非勤作所发是指非因缘勤作所发,那么不是因缘勤作所发和无常肯定是相违的。这里的无常其实是有法上的一种差别,声音的差别法是什么呢?就是无常。所以无常跟因——非勤作所发两者有相违的关系。

  

因明前派认为相违可以分这四种,但实际上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如果遮破有法的本体,这样宗法其实是不成立的,如果宗法不成立这就成了不成因。前面安立相违因的法相的时候是“因成遍反即相违”。前面不是也讲了吗,宗法已经成立,而因和所立之间相违,这就是相违因的法相。所以这里因明前派的说法不合理。再者,因明前派认为这完全是在事物的本体上面分析的,但这并不是在事物的本体上面安立的,而应该是从欲说者的角度来安立的。关于从欲说者的角度安立下面在宣说自宗合理性和破他宗当中也会明说的。

  

卯二、宣说自宗之合理性:

  

明说暗说法有法,相违是以欲说致。

  

我们自宗相违可以分四种:明说相违、暗说相违、说有法相违、说法相违,这四种相违全部是以欲说者的角度来安立的,下面我们一一说明。

  

首先是明说相违,比如说“无常的声音是常有的,是所作性故。”大家都清楚,“无常的声音”——凡是声音都可以这样讲,那声音既是常有的又是所作性的话,这是很明确的直接相违。因为所作性绝不可能是常有的,这跟谁说都不用转弯抹角,大家都知道:既然是常有那绝对不是所作的;如果是所作绝对不是常有。这是明说的相违。

  

暗说的相违,比如“虚空是常有的作者,因为它无功用的缘故。”这里无功用在虚空上是可以安立的,因为无功用实际上是无为法的一种法相(如果是有为法那就是有功用了),所以无功用在虚空上面是可以安立的。然后“虚空是常有的作者”,常有跟无功用这两者本来是不相违的,但是“常有的作者”的话,既然是作者,那么无功用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是通过功用而造作的,没有功用它怎么造作呢?所以这有间接的相违,有的地方说间接相违叫暗说相违,其实暗说相违就是间接的相违,直接并没有形成相违。间接来讲,它既然是常有的作者,从作者两个字的角度来分析的时候,那无功用绝对不可能成为作者,否则功用就已经形成了。这是第二个相违。

  

第三叫说法相违。比如“此花是虚空中生长的,因为它具有芳香之故。”具有芳香之因在花上可不可以成立呢?在一般的花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花的来源如果是虚空的话,那在这个花上就不能成立。所以如果说“此花是虚空中生长的,因为它具有芳香。”芳香不是从虚空中来的,在它的法的差别上芳香不可能成立,因为虚空中从来没有生长过任何花,所以虚空中生长的花上面怎么会成立具有芳香呢?不能成立。这里并不是有法相违,有法方面大家都知道:花确实具有芳香,这一点可以成立。但是你说虚空中(法的差别事)生长的花上具有芳香,这不成立。因此这是一种说法的相违。

  

第四说有法相违因。比如说“虚空中的花具有光芒,无有颜色之故。”无有颜色这个因在虚空中的花上面成不成呢?这是成立的。但是在具有光芒上成不成立呢?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因为,一方面虚空中本来没有花,没有花具有光怎么成立呢?这不成立。另一方面无颜色跟具有光也是相违的,怎么相违呢?如果没有颜色的话,光不可能有。实际上按照《俱舍论》,光属于一种颜色,属于色蕴里面的八种支分显色。因此这是说有法相违。

  

像我们刚才所讲的一样,这全部是从欲说法的侧面来分析的,而并不是从意义上分析的。真正的事物的本体上有两个相违的东西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是从人们的幻想或者分析的角度进而在心里这样安立,实际上真正的虚空中的花我们拿来作为真正的推理来分析的话:大家都来啊,我们今天找到虚空中生长的一朵花,它有没有颜色啊?然后专门请几个植物学方面的专家进行分析。这种情况有没有呢?是没有的。

  卯三、遣除于彼之辩论:

  

若谓真因亦相同,作用渺小故置之。

  有些论师认为,如果按照你们相违分四种的观点:暗说相违、明说相违、说有法相违、说法相违,那真因(我们前面讲的果因也好、自性因也好)也可以这样分;比如说自性因:明说自性因、暗说自性因、说法自性因和说有法自性因,应该可以这样区分吧!对方这样认为。

  我们对他们回答说:如果你一直忍不住非常想分,那也未尝不可,也可以这样分。比如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所作之故。”无常和所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同体相属;有些论式因和立宗之间有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相违反过来是相属,相属有彼生相属和同体相属两种,从这两方面来这样进行分析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这并没有多大的必要。而我们在这里对相违进行的分析很有必要,因为外道很多人认为相违是真因。比如说:“虚空中的花具有光芒,它没有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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