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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课

  

第六十九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我们继续学习因明,现在讲推理,推理总的来分有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三种。不可得因是遮破所破方面具有三相,我们前面已经讲了。不可得因分两种:本体不可得因和相违可得因。相违可得因也分二:不并存相违可得和互绝相违可得。

  

辰二、互绝相违可得:

  

真实互绝之相违,因与立宗无论式,

  

然而彼所差别法,能遍相违可得因。

  

前面不并存相违已经讲完了,今天开始讲互绝相违可得,意思是在真实的互绝相违中因和立宗的论式是没有的。

  

我们前面在讲第七品的时候也讲过,互绝相违有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直接相违是常有和无常、有实法和无实法这样直接的相违。真正的互绝相违就是常有和无常那样的互相对立。如果是互相对立,那么我们肯定一个方面的时候已经否定、遮破另一个方面了。就像是常有的话,无常已经否定了;是无常的话,常有已经否定了。这样一来,真实的互绝相违就没有真实的因和立宗之间的论式。大家都知道,因和立宗之间一个法(立宗)不知道时以另一个法(因)来了知它。但是如果是互绝相违,比如说“柱子是非常有,无常之故。”无常作因本来是为了要知道立宗,(所谓的因就是要知道立宗,依靠因来知道立宗或者所立法)可是如果立宗是非常有,那么再通过无常来知道是没有任何必要的。这样一来,真正的论式没办法在常和无常——也就是说互绝相违的本体上安立。

  

但是以它的差别法可以安立能遍相违可得因。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无常的直接相违是常法,而常法是非所作的,二者之间有间接的关系。那么具有这种关系的法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推理呢?是以能遍相违可得因的论式来推理。比如说“柱子无有常法,它是所作之故。”因为所作的对立法(也就是所作的直接相违)是非所作,而非所作实际上是常法,二者互相有能遍所遍的关系,这样通过所作因推断柱子不是常法即是通过能遍的相违来证明另一个法不存在。也就是说所作的法得到(证明了所作法)的话,那么常有的法虽然不是所作法的直接相违(是所作法的间接相违),但是常法通过所作间接可以否定、遮破。这就是能遍相违可得因。

  

能遍相违可得因在互绝相违可得因中是存在的,而直接相违在互绝相违可得因里面没办法通过因明的推理来进行论证。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我们前面讲正量的时候已经讲过有害的量,还有不观待因和有害因。

  

有害因比如说外道认为一切万法都是无常的,但是有个别的法是常有的,如大自在天。就像世间大多数的乌鸦是黑色的,但也有白色的。外道通过这种方式认为有特殊的法存在。但是我们通过有害因进行论证的时候知道:一切万法不可能存在常有不变的道理。有害因的相违可以包括在能遍相违可得因中,“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不观待因比如:瓶子或者树作为有法,它并不是毁灭不毁灭不一定。有些人认为瓶子或者树木毁灭不毁灭不一定,他有犹豫不定的心态。我们进行论证的时候说,瓶子或者树并不是坏不坏不一定,为什么呢?因为它是毁灭性的,而且不观待任何法之故。我们利用这样一种论式来论证。因为不一定毁灭的直接相违是决定会毁灭,而毁灭肯定是不观待的,通过不观待因摧毁了不一定毁灭的心态。这就是以量有害。为什么呢?如果你说一棵树不一定毁灭,这以什么样的因来有害呢?以不观待因来有害。因为一切万法的毁灭不观待任何能灭因的缘故,所以它肯定是无常的、毁灭的。我们可以通过这种论证方式来遮破不一定毁灭。所以大家应该清楚树木或者瓶子并不是不一定毁灭的,它是必定毁灭的,因为不观待之故。这种有害相违的推理实际上不用单独安立,它可以包括在能遍相违可得中。

  

寅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分二:一、说他宗错误观点;二、立无误自宗观点。

  卯一、说他宗错误观点:

  

实法相属已遮破,谓不并存聚生错。

  

关于实法上不存在相属和相违的观点,我们在第六品和第七品中都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所以在这里就不用再次广泛宣说。前面已经讲了,在事物的本质上,不论是同性相属或者彼生相属都绝对不可能存在。

  

在这里,因明前派的个别论师认为,不并存相违实际上是这样的:比如说具有能力的火、火的因、火的果、火的所遍存在,凡是具力的火等四种法存在的时候,对立的法(也就是说与它相违的水的四种法)根本不可能存在。他们认为,只要火的四种存在的时候水的四种绝对不可能存在。只要可得违品,则另一方面就不存在。有个别的论师是这样认为的。

  

但作者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对立的火虽然已经销声匿迹、不存在了,但是也不一定不存在部分的水。在强力的火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与火的对治相应的法——比较弱的水在它的附近也可以存在。有些地方虽然火没有看见,但是你也不能决定水一点也不存在。或者,不能说它的冷触一点也不存在;因为虽然没有火,但是不冷不热的情况也是可以存在的。

  

在相违上面,对方的观点是:只要火不存在,那从火不存在的聚合中它的违品就可以产生。当然如果真正能产生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说这里一定有水或寒冷,因为火不存在的缘故;或者说在这里一定会有火,因为水不存在的缘故。但是违品不一定产生的情况应该是有的,对方观点不合理的原因是这样的。

  卯二、立无误自宗观点:

  

相属境反属法反,故反相属心前成。

  

当然本质上的相属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在遣余识面前,反相属或者倒转相属应该可以存在。怎么可以存在呢?一个法本性的相属对境如果反了或者不存在,那么这个相属法也随着而反或者没有。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无常已经颠倒、已经不是无常变成常有,那么它的所作也变成非所作了。或者相属对境的火如果已经反转不存在了,那么与它彼彼所生关系的烟也随之而反。一个叫做相属的对境,另一个叫做相属的法。相属境和相属法这两者实际上不管是同性的关系也好或者彼生的关系也好,只要一者不存在的时候另一者也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不是在事物的本体上存在,但是在我们的心识面前可以安立,它们之间有一种互相倒转的逆反关系。当然火和烟之间只是依靠因缘而产生,事实上不可能有互相倒转的关系;但是在我们的心识面前:噢,烟不存在的话,它的因火也不存在。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论证。

  

因和果全部是彼生相属,彼生相属有反彼生相属,因不可得和果不可得就是反彼生相属。比如说,依靠火不存在的原因可以推出它的烟不存在,反过来说如果烟存在火也存在,所以这样的不可得因也有倒转的关系。

  

同体相属方面也可以这样安立。自性不可得、能遍不可得和互绝相违是反同体相属。大家都知道:噢,这里不可能有柱子,因为我没有见到之故;或者这里不可能有松树,因为没有树的缘故。这些自性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的推理,实际上全部是反同体关系的。当然这个关系中,我刚才所说的松树和树之间本来没有什么单独的相反的相属,但是在我们的意识面前,相反的相属也可以存在。

  

相违可得是指一个法成立的时候另一个法不存在,也就是以否定的方式来遮破,所以单独的反相属根本不需要。比如说火存在的时候,冷触是不存在的。一个法建立的时候另一个法直接毁灭,在这两个法之间如果有反相属的话,有一定的困难。

  

所以这里在相违可得因上面并没有安立反相属,而彼生相属和同体相属上面可以建立反相属,反相属中可以分这两种。这就是自宗的观点。我们也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了知相违和相属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论证,这种论证全部是以遣余识来进行操作的。

  

前面所有否定方面的推理已经讲完了,现在是肯定方面的两种推理——自性因与果因。

  

丑二(自性因)分二:一、真实宣说;二、遣除过失。

  寅一、真实宣说:

  

证成其是具三相,本体无别自性因,

  

彼之同分摄其中。

  

我们学《中观庄严论》和《中论》的时候也遇到过这种推理,但是当时并不是特别的清楚,这种推法可能大家都有点模糊,但现在正式讲了以后大家应该会比较明白。

  

什么叫做自性因呢?所谓自性因就是“证成其是具三相”。意思是这样的:这个是的话,那个也是;如果是因,那么它的所立也是,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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