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思议的伟大智慧的信心,对此有些人应该会深信不疑。所以我觉得大家学习因明非常有必要。希望前面学得比较精进的人,不要慢慢慢慢就不学了。也不要觉得现在社会上的人都赶不上因明的智慧。当然现在世间上,大多数人们的的确确思想水准尤其智慧不是很高,一般来讲,讲佛法的时候如果讲一些人天福报、因果等等,这样就比较方便。但是我想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和知识分子比较有智慧,如果在这些人面前整天都讲一些生死轮回、业因果的道理,那他们不一定有兴趣。而且,依靠因明的正理使自相续中的正见越来越得以稳固,也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事。因此,我今天在这里顺便告诉大家一下在历史上佛教胜过其他宗派的一些真实故事。
下面继续讲遣除诤论。
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意思是说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按照你们因明后派的观点,与所诤事相同是同品,与所诤事(立宗)不同的事是异品。如果按照这样讲,那么你们真实推理的所诤事应该变成违品,为什么呢?因为所诤事并不是与自己相同,所诤事自己对自己相同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如果自己对自己没有相同,那所诤事肯定成了异品,这样一来你们因明后派的所诤事应该都变成违品了。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驳斥他的观点,自宗根本没有你们所说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所诤事虽然自己对自己无法相同,这一点你说的是对的,但是所诤事可以与比喻相同。比如说“柱子无常,所作之故。”柱子自己对自己相同是不可能的,但是柱子与瓶子是以无常而相同的,因此所诤事变成违品的过失绝对没有。这一点应该是陈那和法称两位论师的究竟观点。
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通过因明的推理来进行破立的时候,不管是自性因,还是果因,或者否定因,以什么样的因来进行破立都必须以实体反体误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
那什么是实体呢?实体就是柱子、瓶子等事物,凡是具有自相的事物都叫实体,而并不是外道所说那样,微尘集聚的东西才叫实体,《自释》中有外道这种说法。反体是什么呢?它是分别念前出现的影像——遣余,除了遣余之外没有别的反体。
实体反体就像第四品和第五品所讲的那样,在宣讲的时候实体反体可以分开说明,但是在实际运用的时候,千万不能像因明前派所承认的一样:反体上可以有三品物体,实体上不能有;实体上可以有三品物体,反体上不能有。在运用的时候必须要把反体实体混为一体,否则,如果像外道所说那样,那一切名言取舍皆破坏。比如说:“我要提水去”,真正水的自相和我的语言结合起来有一定的困难,而且听者说者对反体实体还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概念。所以说,如果我们没有混为一体,那始终都无法沟通,这一点相当困难。
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一定要把实体反体误认为一体,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破立。比如说:我前面柱子不存在,如果柱子存在,我就可以现量见;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柱子肯定不存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否定柱子存在,这样的破是依靠实体反体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的。又比如:我前面肯定存在柱子,我现量见到的缘故;或者,我前面肯定有光明,没有见到黑暗的缘故,等等。建立也是同样,必须以实体反体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所以,不管是破还是立,全部都需要实体反体混为一体,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白。
这就是因明推理的因的对境的破立方法,破立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的。为什么说本论第四品在学习因明的过程中相当重要,其原因就在这里。不管是前几品也好、后几品也好,始终都离不开遣余和自相的关系;如果离开了这个标准线,很多地方可能就搞不明白。
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遣余破立的详细分类有三种。那三种呢?依靠有实法、无实法、有实无实二者,总共有三种概念(意义)和三种名称。
怎么会有三种名称呢?比如说依靠有实法,有实法是自相的柱子、瓶子、牦牛、黄牛等,依靠这些有实法在遣余名称里面就会有存在、实有的概念——有实有的瓶子等等。依靠无实法的话,无实法就是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它的自相本体是不存在的,但是在我们分别念面前,依靠无实法也有无实法的概念,比如说兔角、石女的儿子、虚空等等。依靠有实法和无实法两者也会出现第三品物体或者说所知。
当然,所知的概念比较大,它遍于所了解的一切万法。其实,所知也可以说,万法也可以说。万法呢,有实法也可以包括,无实法也可以包括。这在学中观的时候也经常强调。
《释量论》也讲了,依靠有无二者出现三种法,三种法指的是总法。因为,在分别遣余面前,依靠有实法柱子就会产生一种柱子的总法;依靠无实法石女儿,就会产生一种石女儿子的概念(总法),而这两者都是法。这个法可以算第三品物体,这样的总法在分别念面前可以现前。《释量论》中也有这样的道理。
意思就是说,依靠有实法和无实法总共有三种意义和三种名称。当然,分开叫“三种意义、三种名称”也可以,没有分开叫“三种名义”也可以,实际上三种名义就是三种遣余。这三种遣余可分为依靠有境方面的三种名词(名称)和依靠对境方面的三种意义。依靠这三种名义可以证成义理和名言。比如说依靠三种意义:“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是证成义理;依靠三种名称:“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是证成名言。这就是“立二法”,建立二种法。这两种推理在学中观的时候也讲过,本论前面也讲过。
因此大家一定要搞清楚,因明推理中的破立既要有有实法,也要有无实法;但是有实法和无实法全部是遣余心识面前的一种破立,这一点非常重要。
癸三(除诤论)分二: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
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
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
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这是对方的观点。因明前派始终认为,实体反体一定要分开,如果没有分开实体反体而进行建立,很多推理就无法成立。比如:在“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和“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两个推理中,前一推理中有灰白色的实体,后一推理中有所知总反体的总法(三相齐全的总反体),它们一定要包括在同品异品任何一者之中,但分别观察它们到底是同品还是异品时,结果却不可确定,如此一来会毁坏你们对名言的安立,或者说将失毁你们关于量的安立。
因为,他们心里面一直这样想:在依靠实体法灰白色的实体而进行建立时,在实体上可以断定两品,这时对反体而言即使出现第三品物体也是可以的。在依靠反体法所知总反体而进行建立时,在反体上面要么是同品要么是异品,这是可以断定的,那个时候在实体上面第三品物体可以成立。
实际上这种推理不能成立,下面进行破斥: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我们回答:并没有这样的过失。怎么没有呢?因为,表面上看来,灰白色和所知总反体这两者好像是单独存在的法,实际上它们与事物的自相息息相连、密切相关。比如说灰白色的东西,实际上它与山上烟的自相完全相连。从自相的角度来讲,这两个法与它们的自相法完全相连,所以说单独的一个反体和实体存在的必要完全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三品物体根本不能成立。
从单独反体的角度来讲,灰白色也好、所知也好,这两者都可以具足三品物体。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时候对方给我们提问:有烟特点的灰白色实体如果是同品,那么气体也应该有火了;如果它是非同品,那烟也不应该由火中产生。除了这两者以外,第三品物体存不存在?我们对因明前派这样回答:你刚才所说的灰白色事物是从真正事物的实体上讲,还是从心识前的反体上讲?如果你说是反体上的灰白色,那么第三品物体可以存在,我们也承认。为什么呢?心识中的灰白色既可以变成气体,如灰白的雾等;又可以变成由火(因)产生的烟。如果从心识的反体上讲,与二者不相分割的三品物体可以存在。
“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个时候你说:如果所知成为同品,那么所有的所知法都变成建立无常的因了;如果它是异品,那么建立无常的因也变成异品了。当对方指出这个过失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同样回答:如果你从自相的角度来讲,建立无常的真因与同品异品就不能双融。如果你从所知反体的角度来讲,因为所知是心识中的概念,在这种概念中,它既可以成为建立无常的同品法,有很多无常方面的法;又可以成为建立非无常的虚空等。这样,第三品方面的法在心识遣余面前可以成立。
你们因明前派始终都认为,任何一个法要么在同品上存在、要么在异品上存在,除了这两个以外,第三品物体在实体反体没有混合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成立。实际上,你们没有把运用和宣说分开,运用的时候我们把它们混用,宣说的时候反体实体可以分开;但是你们并不是这样的,你们在运用的时候把实体反体完全分开,但在这种情况下因明的任何破立绝对无法成立。所以,因明前派分开实体反体的观点不应理。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六十五课》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