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一切有实法不观待自因以外的他因,这种讲法并不是阿阇黎的意趣。实际上,正是为了对治认为一切有实法遇到灭因便灭、不遇灭因不灭,以及承许个别有实法尽管值遇灭因也不灭的两种颠倒分别才宣说了无观待因与有害因的。
壬二(能立彼生相属)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
谓以五层定因果。太过分故此非理。
其他论师提出:最初,火与烟均未看见,之后看见火,随后又看见烟,再后因消失而不见火,最后果消失而不见烟,依靠这五个步骤可以确定因果关系。
驳:如果这样就能确定因果,那么鼓声与阳光等也应该变成了因果关系。所以,你们的这种说法极其过分,不合道理。其实,只是依次变化的阶段性随存随灭,通过五个步骤也不能确定是因果关系,如果是自性随存随灭,只需三个步骤也能辨别是因果关系。
癸二(立自宗)分二:一、法相;二、确定。
子一、法相: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与俱有。
因的法相即是利益他法;果的法相则是被他法所利益。因也有两种,即饶益果之本体的为近取因,饶益果之差别法的为俱有因。
子二、确定:
彼即随存与随灭,有此二种三层次。
确定因果的方式:在一个清净的地点,最初(火与烟)二者均未见到,其后看见火,随即又看到烟,果随从因而存在即是确定同品,或者,首先看见烟正在产生,之后看不见火,随后烟也不见了,由因消失而导致果灭亡。通达以上两种三个步骤的任意一种都可以确定因果关系。
癸三、除诤论:
法相不成之太过,误他于此无妨害。
凡由非因所产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形象相同而误解,假立彼之名称已。
有些论师诤辩道:随存随灭的法相不成立,原因是,就拿着魔生病来说,因不可见;诸如,持诵总持咒而使障碍减轻,果不可见。因此,以随存随灭这一点并不能确定因果关系。
有些论师则声称:作为因的别法“檀香火”与果的总法反体“烟”,也成立随存随灭,如若依此而确定有因果关系,那简直太过分了。
还有些论师说:我们明明看见蚁穴中出现烟等,因此不能确定。
诸如此类凡是误解为他因的观点对于此处的立宗都无有妨害。
下面依次加以否定:其一、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建立不可见的因果,而是建立自性非远离如同眼前的火、烟一样的因果。其二、所谓的“总”(共相)是无实法这一点已经阐述过了。其三、非因的蚁穴中所出现的烟并不是火的真正果,因为它只不过是人们将形象相同所冒出的青色物误认为烟罢了,其实并不是烟,仅是取上烟的名称而已。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微尘合而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抑或前后之因果,互为异体而存在,
犹如由从火与烟,所生之果烟有别。
对方又辩道:如果非因所生的不是果,那么火的因本是木柴,结果石、铁磨擦所生的火就不该是火了。
答辩:石头与木柴等并不是火的近取因,而火的因是原本存在它们中的火尘,能将火尘汇集一处的因才是石头、木柴等聚合,比如,眼识的近取因是前面的眼识,它的增上缘才是眼根。或者说,前后的因与果各不相同而以他体存在,诸如:火所生果——烟的前刹那与烟自身所生果——烟的后刹那,作为果的烟也有这两种差别。
辛二、认识事相:
单独自相及共相,相属事相非应理,
乃是唯独于共相,误为自相之遣余。
单独的自相与单独的共相这两者相属的事相不合理,因为火与烟自相并不存在相属,而且依靠独立的共相也不能理解外境自相。自宗的观点,这一相属唯一是在分别心前,将共相误认为自相的遣余。
辛三(确定此等之方式)分二:一、片面确定之他宗;二、兼收并蓄之自宗。
壬一、片面确定之他宗:
能乐欢喜论师言,凭借伺察定相属。
诸尼洪师则承许,依凭正量定相属。
一、克什米尔因明大论师能乐喜宣称:暂时的相属虽然依量可以确定,但自相相属则依靠伺察方能决定,因为:尽管未取自相、未依赖因,但只是见外境还是存在的。
二、东方尼洪诸位班智达异口同声地说:决定随存随灭的量能确定相属。
壬二、兼收并蓄之自宗:
依量之力所产生,具有遣余决定性,
错乱伺察一实法,由此决定彼相属。
因现量是由三层次的力量所生,而缘取方式是具有决定性的遣余有境错乱而将对境自相共相二者妄执、分析为一个有实法,于是萌生“无火则烟不生”的念头,依此而确定相属。
总结偈:
有实外境无相属,二种相属皆增益,
共相误认为自相,由此生起相属念。
有实法外境的自相并不存在相属,而所谓的两种相属也是增益假立称为相属的,这种方式也是以将共相误解为自相而承认,生起“这叫相属”的相属分别念。
量理宝藏论中,第六观相属品释终。
(1)甲片:铠甲上鳞形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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