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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品 观相属▪P3

  ..续本文上一页思。

  卯二、遣此因不定之过:

  

谓聚齐全然如芽,此无观待不一定。

  

此等聚合皆变迁,观待之故非不定。

  个别论师又辩道:即便种子、水、肥料样样齐全,但不观待其他因也不会长出苗芽,这是我们有目共睹的,由此也能证明此无观待因也不一定。

  驳:我们也不承认只是外缘聚合苗芽就会萌发这一点,因为这些要观待整个过程变迁的缘故,而此因并非不一定。

  

谓所作亦观待时。若观待时所作变,

  

则成毁灭无观待,不变如前无损住。

  对方接着辩论:那么,所作也并不是立即就毁灭的,它要观待毁灭的时间。

  驳:如果观待时间的话,那请问所作在毁灭的时间尚未出现之前到底变化还是不变化?如果变化,就已经证实了毁灭并无观待,因为毁灭的时间虽然尚未到来,但已经灭亡了的缘故。假设所作不变,那么后来也应一如既往,完好无损而存在,因为前后的本体无有差异之故。

  

谓聚无变之一体,是故此因不成立。

  

聚合犹如后萌生,一体之故初应成。

  对方又进一步地说:由于土地、种子等因的聚合自本体从第一刹那直至生果的最后刹那之间是一成不变的一体,结果观待相续变化的这一因就不成立了。

  驳:那么,就像聚合以后到末尾聚合生芽一样,由于这两者是一体的缘故,最初的聚合就应该生芽了。

  

谓纵一体有障碍,是故生芽不决定。

  

有障无障异体故,虽许一体已成二。

  假设对方辩解说:前后这两者尽管是一个本体,但最初聚合有障碍而不一定生出苗芽。

  驳:最初有障碍与最终无障碍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他体,可见,虽然你们承许是一体但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两者。

  

谓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无观待,

  

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

  

稻芽观待自种故,是无观待因不成。

  对方继续诤辩:如果毁灭无所观待,那产生也必须是无所观待。如果这样的话,青稞的因聚合而产生青稞的苗芽,从观待产生稻子的苗芽而言,虽然可以运用无观待因,但由于它不能产生稻芽,因此这一无观待因不一定。

  驳:事实并非如此,稻芽观待它自己的种子等,所以它有所观待,而是无观待因这一点并不成立。

  

谓作有非刹那灭,观待毁灭之因也。

  

苗芽观待各自因,有实灭非待他因,

  

灭法无实无需因,是故不需他灭因。

  对方又申辩说:那么,所作或存在也同样不是刹那无观待便毁灭的,而要观待毁灭之因锤子等。

  驳:这两者完全不同,生芽需要观待各自的因,而作为有实法的坏灭是刹那性灭亡,因此不观待自因以外另行存在的其他灭因;如果认为灭法是无实法,也就无需任何因,因为它根本不牵涉因的事情。由此可见,毁灭并不需要观待其他灭因。

  卯三、遣太过:

  

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辩方问道:你们自宗到底认为瓶子的毁灭是无实法还是有实法?其一、如果是无实法,就成了常有,如此一来,势必导致瓶子的无常与常有二者既是直接相违也是一个实体的结局。其二、如若那一灭法是有实法,就会有仍旧不灭的过失;假设除此之外的他法成立,则以他法形成而使他法灭亡显然不合情理。其三,如果同样是所作而不可能有常与无常两种情况的话,那同样是有实法也同样不可能存在有碍与无碍两种情况。你们的观点以上述理证有妨害。

  驳:你们所发的这三种太过并不能推翻这里以所作、存在来建立无常的立宗,下面逐一加以否定,其一、尽管灭法是无实法,但不会变成常有,因为恒常与无常的分析只能应用在有实法上;其二,对于有实法来说,不超出一体与异体两种情况,但作为无实法,并不是这种分析的对境。其三、只要所作或存在的法已经产生就必然是无常的,绝不存在造作恒常与无常的不同因,而有碍与无碍此二者有迥然不同的因,所以这两者并不一样。

  丑二(有害因)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如乌鸦会有白,有实法常不相违。

  大自在派声称:比如,大多数乌鸦是黑色的,但也会有白色的现象。同样,由于有实法的能力千差万别,虽说瓶子等大多数有实法是无常的,然而大自在天等有实法与常有的同体存在这一点并不相违,由于它存在的因成立而无常的所立不成立,因此你们前面所说以存在的因证实无常是不一定的。

  寅二(破彼观点)分二: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二、以因建立。

  卯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

  

若能力变失常有,若无变则违能作。

  常有的自在天如果不能起作用,那就是无实法,因此只不过你们对它命名为自在天罢了,实际上我们双方观点是一致的。所以,对于虚名不必争执。假设他能起作用,那么请问他在作事的过程中,由先前的自性中变化还是不变化?如果变化,就已失去常有的身份;倘若不变,那么起作用显然就矛盾了,因为他在不起作用的阶段始终不变的缘故。

  卯二(以因建立)分二:一、运用因;二、认识论式之义。

  辰一、运用因:

  

何法非作彼无实,如虚空常亦无作。

  推理论式:无论是任何所知,只要不能起作用,就决定(遍)是无实法,如同虚空,常有的自在天也不能起功用。或者,常有的自在天(有法),是无实法(立宗),无功用之故(因),犹如虚空(比喻)。

  辰二(认识论式之义)分三:一、论式之义;二、所立;三、因。

  巳一、论式之义:

  

有法常有之遣余。

  这里的有法仅仅是将对方所承认的自在天等常法的概念浮现在心中的遣余增益耽著为自相。

  巳二、所立:

  

遮有实即所立法。

  遮破有实法的无遮空性的本性就是所立法。

  巳三(因)分二:一、宗法;二、建立周遍。

  午一(宗法)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未一(破他宗)分二:一、破以现量成立;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

  申一、破以现量成立:

  

谓宗法以现量成。缘取所破无需生。

  有些论师声称:由于作为所破能起功用的有实法与所诤事恒常不变这两者相违的缘故,常有而不起功用的宗法以现量可成立。

  驳:这种说法绝不合理,能破并不必决定生起缘取所破的量,例如,就遮破兔子头上有角来说,只要生起未见到兔角的量便已足够,而并不需要以见到兔角作为前提。

  申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

  

有谓唯一分别受。邪分别皆不容有。

  有些论师宣称:恒常不变而不起功用的宗法以分别念领受的唯一自证可以证明。

  驳:倘若如此,那么外道也就不可能生起“是常有作者”的颠倒分别了,因为常法不能起作用这一点(以自证)成立的缘故。关于这一道理的深入探究在阿秋堪布的讲义中也有明示。

  未二、立自宗:

  

是故刹那而空无,破起功用之因成。

  

谓自性常诸分位,变化故可起作用。

  

二者若一二法违,若为异体违能作。

  所以,我们自宗在承认自在天常有的宗派面前,将恒常的大自在天作为有法,利用“它无有功用,非刹那性之故”这一能破之因而证实宗法,也可以说,是凭借这一因而通过比量来加以证明的。

  对方说道:尽管自性常有,但由于整个过程迁变的缘故,既是常有也起作用是天经地义的事。

  驳:自性与阶段二者如果是一体,就不该有变化、不变化两种特征,假设是异体,在无常的阶段能起作用,而自性常有不能起作用,这显然是相违的。

  

谓虽无有刹那灭,然有粗大之改变。

  

起始刹那若不灭,粗大改变焉容有?

  辩方仍旧辩解说:虽然常法不存在刹那毁灭的现象,但在作事当中却有显现的粗大变化。

  驳:如果从一开始就不是刹那灭亡,那么后来粗大的变化岂能存在?因为第一刹那尚未泯灭而依旧住留,就不可能有后面刹那产生的机会。

  午二、建立周遍: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能起作用是有实法的法相,因此遮破起作用决定(遍)是无实法,如同虚空。

  丑三、彼二因之必要:

  

言有害因之前行,无观待因非密意。

  

是故对治二邪念,方宣说此二种因。

  有些论师说:有害因建立一切有实法毁灭的前提条件,需要无观待因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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