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思。
卯二、遣此因不定之過:
謂聚齊全然如芽,此無觀待不一定。
此等聚合皆變遷,觀待之故非不定。
個別論師又辯道:即便種子、水、肥料樣樣齊全,但不觀待其他因也不會長出苗芽,這是我們有目共睹的,由此也能證明此無觀待因也不一定。
駁:我們也不承認只是外緣聚合苗芽就會萌發這一點,因爲這些要觀待整個過程變遷的緣故,而此因並非不一定。
謂所作亦觀待時。若觀待時所作變,
則成毀滅無觀待,不變如前無損住。
對方接著辯論:那麼,所作也並不是立即就毀滅的,它要觀待毀滅的時間。
駁:如果觀待時間的話,那請問所作在毀滅的時間尚未出現之前到底變化還是不變化?如果變化,就已經證實了毀滅並無觀待,因爲毀滅的時間雖然尚未到來,但已經滅亡了的緣故。假設所作不變,那麼後來也應一如既往,完好無損而存在,因爲前後的本體無有差異之故。
謂聚無變之一體,是故此因不成立。
聚合猶如後萌生,一體之故初應成。
對方又進一步地說:由于土地、種子等因的聚合自本體從第一刹那直至生果的最後刹那之間是一成不變的一體,結果觀待相續變化的這一因就不成立了。
駁:那麼,就像聚合以後到末尾聚合生芽一樣,由于這兩者是一體的緣故,最初的聚合就應該生芽了。
謂縱一體有障礙,是故生芽不決定。
有障無障異體故,雖許一體已成二。
假設對方辯解說:前後這兩者盡管是一個本體,但最初聚合有障礙而不一定生出苗芽。
駁:最初有障礙與最終無障礙這兩者是截然不同的他體,可見,雖然你們承許是一體但實際上已經變成了兩者。
謂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無觀待,
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
稻芽觀待自種故,是無觀待因不成。
對方繼續诤辯:如果毀滅無所觀待,那産生也必須是無所觀待。如果這樣的話,青稞的因聚合而産生青稞的苗芽,從觀待産生稻子的苗芽而言,雖然可以運用無觀待因,但由于它不能産生稻芽,因此這一無觀待因不一定。
駁:事實並非如此,稻芽觀待它自己的種子等,所以它有所觀待,而是無觀待因這一點並不成立。
謂作有非刹那滅,觀待毀滅之因也。
苗芽觀待各自因,有實滅非待他因,
滅法無實無需因,是故不需他滅因。
對方又申辯說:那麼,所作或存在也同樣不是刹那無觀待便毀滅的,而要觀待毀滅之因錘子等。
駁:這兩者完全不同,生芽需要觀待各自的因,而作爲有實法的壞滅是刹那性滅亡,因此不觀待自因以外另行存在的其他滅因;如果認爲滅法是無實法,也就無需任何因,因爲它根本不牽涉因的事情。由此可見,毀滅並不需要觀待其他滅因。
卯叁、遣太過:
成直接違一實體,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礙無礙皆一致,彼叁太過不遮此。
辯方問道:你們自宗到底認爲瓶子的毀滅是無實法還是有實法?其一、如果是無實法,就成了常有,如此一來,勢必導致瓶子的無常與常有二者既是直接相違也是一個實體的結局。其二、如若那一滅法是有實法,就會有仍舊不滅的過失;假設除此之外的他法成立,則以他法形成而使他法滅亡顯然不合情理。其叁,如果同樣是所作而不可能有常與無常兩種情況的話,那同樣是有實法也同樣不可能存在有礙與無礙兩種情況。你們的觀點以上述理證有妨害。
駁:你們所發的這叁種太過並不能推翻這裏以所作、存在來建立無常的立宗,下面逐一加以否定,其一、盡管滅法是無實法,但不會變成常有,因爲恒常與無常的分析只能應用在有實法上;其二,對于有實法來說,不超出一體與異體兩種情況,但作爲無實法,並不是這種分析的對境。其叁、只要所作或存在的法已經産生就必然是無常的,絕不存在造作恒常與無常的不同因,而有礙與無礙此二者有迥然不同的因,所以這兩者並不一樣。
醜二(有害因)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寅一、宣說對方觀點:
謂如烏鴉會有白,有實法常不相違。
大自在派聲稱:比如,大多數烏鴉是黑色的,但也會有白色的現象。同樣,由于有實法的能力千差萬別,雖說瓶子等大多數有實法是無常的,然而大自在天等有實法與常有的同體存在這一點並不相違,由于它存在的因成立而無常的所立不成立,因此你們前面所說以存在的因證實無常是不一定的。
寅二(破彼觀點)分二:一、宣說觀察則不合理;二、以因建立。
卯一、宣說觀察則不合理: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無實故實一致,
若能力變失常有,若無變則違能作。
常有的自在天如果不能起作用,那就是無實法,因此只不過你們對它命名爲自在天罷了,實際上我們雙方觀點是一致的。所以,對于虛名不必爭執。假設他能起作用,那麼請問他在作事的過程中,由先前的自性中變化還是不變化?如果變化,就已失去常有的身份;倘若不變,那麼起作用顯然就矛盾了,因爲他在不起作用的階段始終不變的緣故。
卯二(以因建立)分二:一、運用因;二、認識論式之義。
辰一、運用因:
何法非作彼無實,如虛空常亦無作。
推理論式:無論是任何所知,只要不能起作用,就決定(遍)是無實法,如同虛空,常有的自在天也不能起功用。或者,常有的自在天(有法),是無實法(立宗),無功用之故(因),猶如虛空(比喻)。
辰二(認識論式之義)分叁:一、論式之義;二、所立;叁、因。
巳一、論式之義:
有法常有之遣余。
這裏的有法僅僅是將對方所承認的自在天等常法的概念浮現在心中的遣余增益耽著爲自相。
巳二、所立:
遮有實即所立法。
遮破有實法的無遮空性的本性就是所立法。
巳叁(因)分二:一、宗法;二、建立周遍。
午一(宗法)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未一(破他宗)分二:一、破以現量成立;二、破以唯一自證成立。
申一、破以現量成立:
謂宗法以現量成。緣取所破無需生。
有些論師聲稱:由于作爲所破能起功用的有實法與所诤事恒常不變這兩者相違的緣故,常有而不起功用的宗法以現量可成立。
駁:這種說法絕不合理,能破並不必決定生起緣取所破的量,例如,就遮破兔子頭上有角來說,只要生起未見到兔角的量便已足夠,而並不需要以見到兔角作爲前提。
申二、破以唯一自證成立:
有謂唯一分別受。邪分別皆不容有。
有些論師宣稱:恒常不變而不起功用的宗法以分別念領受的唯一自證可以證明。
駁:倘若如此,那麼外道也就不可能生起“是常有作者”的顛倒分別了,因爲常法不能起作用這一點(以自證)成立的緣故。關于這一道理的深入探究在阿秋堪布的講義中也有明示。
未二、立自宗:
是故刹那而空無,破起功用之因成。
謂自性常諸分位,變化故可起作用。
二者若一二法違,若爲異體違能作。
所以,我們自宗在承認自在天常有的宗派面前,將恒常的大自在天作爲有法,利用“它無有功用,非刹那性之故”這一能破之因而證實宗法,也可以說,是憑借這一因而通過比量來加以證明的。
對方說道:盡管自性常有,但由于整個過程遷變的緣故,既是常有也起作用是天經地義的事。
駁:自性與階段二者如果是一體,就不該有變化、不變化兩種特征,假設是異體,在無常的階段能起作用,而自性常有不能起作用,這顯然是相違的。
謂雖無有刹那滅,然有粗大之改變。
起始刹那若不滅,粗大改變焉容有?
辯方仍舊辯解說:雖然常法不存在刹那毀滅的現象,但在作事當中卻有顯現的粗大變化。
駁:如果從一開始就不是刹那滅亡,那麼後來粗大的變化豈能存在?因爲第一刹那尚未泯滅而依舊住留,就不可能有後面刹那産生的機會。
午二、建立周遍: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無實法。
能起作用是有實法的法相,因此遮破起作用決定(遍)是無實法,如同虛空。
醜叁、彼二因之必要:
言有害因之前行,無觀待因非密意。
是故對治二邪念,方宣說此二種因。
有些論師說:有害因建立一切有實法毀滅的前提條件,需要無觀待因來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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