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触之相属。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
有的宗派说:所谓的俱有相属,是指诸如枣核依于铜盆,本体不同、时间相同的事物虽然不是同性相属与彼生相属,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所依与能依的关系,因而叫做俱有相属。
另有派系声称:檀香树等无常“别”法依于树的常恒所依“总”的关系是会合相属。
还有宗派宣称:所作、无常与声音相属等是异体法汇集于一个事物上,因此是在一个外境上的聚集相属。
也有宗派论师承许说:依靠不同他体来了知他法,就像通过手杖而了解持杖者一样,这是差别法相属。
灭尽之因与现在之果虽然不会同时存在,但它们二者的关系需要由取名相联,这叫做连结相属。
另外也有人发表看法说:常有的我与其所作的伸屈等无常形态二者之间存在着能作相属。
还有些人说:诸如眼睛看色法之类的事物,是一种接触相属。
此外,也有人说,诸如,杜鹃与燕子,是主仆关系,天鹅与黄野鸭是配偶相属……,愚者们众说纷纭。
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
下面将这所有观点综合在一起加以破斥:承认外境上存在相属,是他体法不可能有一体相属、是一体法则自己与自己不可能相属的道理按照前文中的观察已经遮破完毕。
假设辩方说:俱有等关系虽然在外境上不存在相属,但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以遣余来衔接的话,心里便能明白是相属。
驳:承认俱有者等神我与作用等假立的相属存在着能害量,因此不能算得上是相属。如若只是承认能依与所依、“总”与“别”之类的相属,无有能害,这种情况在心前虽然成立,但均可以包含在两种相属当中,而不该另行分类。此处“若谓如何有能害……”一个偈颂本是自释中失落到本颂中的,而不应当归属在颂词里。
暂停偈:
法称论师已弃之,多数恶念愚者取,
服呕吐药所吐物,除非犬外谁食用?
承许两种相属以外其他相属的所有外道观点,法称论师早已遮破完了。如果依然认可其余相属,那么显然已舍弃了因明七论的所有正理,而且,对于法称论师予以否定、抛弃的多数恶分别念,诸愚笨之人又反过来欣然接受,这实在成了令人呵责的对境,比如,不幸的患者服下呕吐药,结果他们向外呕吐出来的东西,除了狗以外谁会去食用呢?
庚二(建立心前相属)分二:一、心如何连结之理;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一、心如何连结之理:
分别念境之前依,世间名言而分摄,
前后分别而衔接,立照了境应相属。
不同外境自相不可能有相属,而在遣余分别念的有境前,按照世间名言,瓶子的一个自相,从遮遣非大腹、非刹那、非因缘所生三个角度而在心里浮现瓶子、无常与所作三个反体,它们均可归属在一个本体当中,这是同性相属。诸如,分为异体的火与烟,以前者为因、后者为果的分别念加以连结而安立为彼生相属,通过这种关系能够建立照了境,因此立为相属合情合理。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二: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壬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
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
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
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对方辩论道:如果所作与无常是像以心来衔接一样在外境上成立,那么尽管说外境上不存在相属,但实际上却成了外境的相属。假设外境不存在这些相属,以所作就不能证明无常,因为这两者在外境上并无关联,所以此因不能充当外境的能立。
驳:虽然反体是由心假立的,但诸如将瓶子执为所作与无常一样的假立符合事实,而诸如将瓶子执为非所作与常有的假立与事实不符,这两种假立中,第一种符合事实而能得到照了境,因此可以作为相属的名言。另一种不能得到照了境。也就是说,所作与无常在外境上成立一体,它并不是反体法,而心中呈现为他体,这不是实体法。
壬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
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
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
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辩方立论道:此烟与彼火之间无则不生的关系,就烟本身而言到底有没有相属的对境火,如果没有火,那么烟已成了无因者;假设有火,那就已成了在有实法自身上面存在的相属。
驳:尽管外境的烟无火不会产生,但只是说前面的火如果不存在,就不会产生后面的烟,将这两者综合起来而执著、连结为一体的,当然这种情况不是分别念绝对无法连结,因此并不成立外境相属。
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分三:一、建立法相;二、认识事相;三、确定此等之方式。
辛一(建立法相)分二:一、能立同性相属;二、能立彼生相属。
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分二:一、证成名言相属;二、证成义理相属。
癸一、证成名言相属: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项峰等法相与名相黄牛的相属,实际上是在心识前将集聚项峰等特征的这个动物错乱而执为一个外境“黄牛”,并使用同性相属的术语来加以证实,而在外境上并不存在同性相属,因为名相纯粹是无中生有的增益。与之相同,“总”与“别”的相属也是心中依靠显现与假立将具有一个反体的“树”及二反体兼而有之的“柏树”误为一体,这样对一个事物命名才得以成立,而绝非其他,这是因为“总”不成立实体的缘故。
癸二(证成义理相属)分二:一、运用因;二、遣除彼不定。
子一、运用因: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凡是存在的事物均是刹那毁灭,如同瓶子,声音也存在之故,这是自性因。虽然此因使用无常也可以,但由于个别外道不承认神我与自在天等是所作性,因此顾虑到在他们的分别心前此因不成立才运用“存在之故”,因为神我自在天这些存在,他们自己也承认的缘故。再者,凡是存在的事物不可能不是由因缘所作。如果后来所作已在他们心目中成立的话,那么再使用“所作故”也可以证实。
如果有些人说:存在的法相是指能起作用的法,那么,由于彻底遮破心或外界有实法的刹那不能起作用的缘故,它就成了无实法。
驳:这些是指没有遇到外缘的情况下,而一旦遇到外缘时,就能够起作用,因此无有过失。关于这一点的深入分析也应当从大堪布(阿秋)的教典中得知。
子二(遣除彼不定)分三:一、无观待因;二、有害因;三、彼二因之必要。
丑一(无观待因)分二:一、真实无观待因;二、遣诤。
寅一、真实无观待因:
已生之法决定灭,无需其余之灭因。
凡是已生之法绝对要毁灭,因为到达第二刹那时第一刹那已经灭亡,而它的毁灭无需观待任何其余能灭因。
寅二(遣诤)分三:一、遣此因不成之过;二、遣此因不定之过;三、遣太过。
卯一、遣此因不成之过:
谓灭观待他因故,此无观待不成立。
所毁灭事有实法,灭法无实此二者,
皆牵涉灭之名义,然二者悉无需因。
瓶灭无实不待因,有实自成何需因?
他因所作彼不灭,是故成立灭无因。
有些论师辩论道:瓶子、树木的毁灭观待“锤子”与“火”的他因,故而此无观待因不成立。
驳:此处,所灭事物瓶子一样的有实法与已灭的无实法都涉及灭的概念。但是这两者均不需要其他灭因:如果瓶子的灭法是无实法,那就是一无所有而灭亡,因为无实法以因产生是完全相违的,并且此灭法不观待任何法。即便灭法需要是有实法,但它是瓶子自身还是自身以外的一个有实法?如果是瓶子本身,那么它已经成立又怎么需要因呢?倘若是瓶子之外的他法,则尽管它是依因所造,但瓶子却应该永不毁灭而一直住留。所以,除瓶子之因以外另行毁灭的因不存在这一点完全成立。
谓灭无实因所作,若尔自成无观待。
无实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
彼二意义实相同,如见无与无所见。
再者,如果一口咬定说毁灭的无实法是以因所造,其实这种观点间接已证实了毁灭不观待因,因为说“无实法以因所作”与所谓“因一无所作”这两者意义一模一样的缘故。比如说,见无所有与一无所见两种说法同样是没有看见的意…
《第六品 观相属》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