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觸之相屬。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屬愚者說。
有的宗派說:所謂的俱有相屬,是指諸如棗核依于銅盆,本體不同、時間相同的事物雖然不是同性相屬與彼生相屬,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所依與能依的關系,因而叫做俱有相屬。
另有派系聲稱:檀香樹等無常“別”法依于樹的常恒所依“總”的關系是會合相屬。
還有宗派宣稱:所作、無常與聲音相屬等是異體法彙集于一個事物上,因此是在一個外境上的聚集相屬。
也有宗派論師承許說:依靠不同他體來了知他法,就像通過手杖而了解持杖者一樣,這是差別法相屬。
滅盡之因與現在之果雖然不會同時存在,但它們二者的關系需要由取名相聯,這叫做連結相屬。
另外也有人發表看法說:常有的我與其所作的伸屈等無常形態二者之間存在著能作相屬。
還有些人說:諸如眼睛看色法之類的事物,是一種接觸相屬。
此外,也有人說,諸如,杜鵑與燕子,是主仆關系,天鵝與黃野鴨是配偶相屬……,愚者們衆說紛纭。
承許外境有相屬,依觀一異而遮破。
若謂俱有等相屬,以遣余連而理解。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無能害攝二中。
下面將這所有觀點綜合在一起加以破斥:承認外境上存在相屬,是他體法不可能有一體相屬、是一體法則自己與自己不可能相屬的道理按照前文中的觀察已經遮破完畢。
假設辯方說:俱有等關系雖然在外境上不存在相屬,但如果按照你們的觀點以遣余來銜接的話,心裏便能明白是相屬。
駁:承認俱有者等神我與作用等假立的相屬存在著能害量,因此不能算得上是相屬。如若只是承認能依與所依、“總”與“別”之類的相屬,無有能害,這種情況在心前雖然成立,但均可以包含在兩種相屬當中,而不該另行分類。此處“若謂如何有能害……”一個偈頌本是自釋中失落到本頌中的,而不應當歸屬在頌詞裏。
暫停偈:
法稱論師已棄之,多數惡念愚者取,
服嘔吐藥所吐物,除非犬外誰食用?
承許兩種相屬以外其他相屬的所有外道觀點,法稱論師早已遮破完了。如果依然認可其余相屬,那麼顯然已舍棄了因明七論的所有正理,而且,對于法稱論師予以否定、抛棄的多數惡分別念,諸愚笨之人又反過來欣然接受,這實在成了令人呵責的對境,比如,不幸的患者服下嘔吐藥,結果他們向外嘔吐出來的東西,除了狗以外誰會去食用呢?
庚二(建立心前相屬)分二:一、心如何連結之理;二、遣除于彼之诤論。
辛一、心如何連結之理:
分別念境之前依,世間名言而分攝,
前後分別而銜接,立照了境應相屬。
不同外境自相不可能有相屬,而在遣余分別念的有境前,按照世間名言,瓶子的一個自相,從遮遣非大腹、非刹那、非因緣所生叁個角度而在心裏浮現瓶子、無常與所作叁個反體,它們均可歸屬在一個本體當中,這是同性相屬。諸如,分爲異體的火與煙,以前者爲因、後者爲果的分別念加以連結而安立爲彼生相屬,通過這種關系能夠建立照了境,因此立爲相屬合情合理。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論)分二:一、遣除連結同性之诤;二、遣除連結彼生之诤。
壬一、遣除連結同性之诤:
所作無常心連結,境前若成乃境屬,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辯方說。
假立亦有二類別,相符事實與不符,
相符獲得照了境,堪當相屬另者非。
對方辯論道:如果所作與無常是像以心來銜接一樣在外境上成立,那麼盡管說外境上不存在相屬,但實際上卻成了外境的相屬。假設外境不存在這些相屬,以所作就不能證明無常,因爲這兩者在外境上並無關聯,所以此因不能充當外境的能立。
駁:雖然反體是由心假立的,但諸如將瓶子執爲所作與無常一樣的假立符合事實,而諸如將瓶子執爲非所作與常有的假立與事實不符,這兩種假立中,第一種符合事實而能得到照了境,因此可以作爲相屬的名言。另一種不能得到照了境。也就是說,所作與無常在外境上成立一體,它並不是反體法,而心中呈現爲他體,這不是實體法。
壬二、遣除連結彼生之诤:
若謂無則不生煙,若無彼者成無因,
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實法之相屬也。
縱有外境之煙者,設若無火則不生,
然執前後而銜接,非分別念無法連。
辯方立論道:此煙與彼火之間無則不生的關系,就煙本身而言到底有沒有相屬的對境火,如果沒有火,那麼煙已成了無因者;假設有火,那就已成了在有實法自身上面存在的相屬。
駁:盡管外境的煙無火不會産生,但只是說前面的火如果不存在,就不會産生後面的煙,將這兩者綜合起來而執著、連結爲一體的,當然這種情況不是分別念絕對無法連結,因此並不成立外境相屬。
庚叁(宣說建立相屬之量)分叁:一、建立法相;二、認識事相;叁、確定此等之方式。
辛一(建立法相)分二:一、能立同性相屬;二、能立彼生相屬。
壬一(能立同性相屬)分二:一、證成名言相屬;二、證成義理相屬。
癸一、證成名言相屬:
法相名相之相屬,以及總別之相屬,
皆以錯亂立一體,方得成立非其余。
項峰等法相與名相黃牛的相屬,實際上是在心識前將集聚項峰等特征的這個動物錯亂而執爲一個外境“黃牛”,並使用同性相屬的術語來加以證實,而在外境上並不存在同性相屬,因爲名相純粹是無中生有的增益。與之相同,“總”與“別”的相屬也是心中依靠顯現與假立將具有一個反體的“樹”及二反體兼而有之的“柏樹”誤爲一體,這樣對一個事物命名才得以成立,而絕非其他,這是因爲“總”不成立實體的緣故。
癸二(證成義理相屬)分二:一、運用因;二、遣除彼不定。
子一、運用因:
謂凡有彼滅如瓶,聲亦有即自性因。
凡是存在的事物均是刹那毀滅,如同瓶子,聲音也存在之故,這是自性因。雖然此因使用無常也可以,但由于個別外道不承認神我與自在天等是所作性,因此顧慮到在他們的分別心前此因不成立才運用“存在之故”,因爲神我自在天這些存在,他們自己也承認的緣故。再者,凡是存在的事物不可能不是由因緣所作。如果後來所作已在他們心目中成立的話,那麼再使用“所作故”也可以證實。
如果有些人說:存在的法相是指能起作用的法,那麼,由于徹底遮破心或外界有實法的刹那不能起作用的緣故,它就成了無實法。
駁:這些是指沒有遇到外緣的情況下,而一旦遇到外緣時,就能夠起作用,因此無有過失。關于這一點的深入分析也應當從大堪布(阿秋)的教典中得知。
子二(遣除彼不定)分叁:一、無觀待因;二、有害因;叁、彼二因之必要。
醜一(無觀待因)分二:一、真實無觀待因;二、遣诤。
寅一、真實無觀待因:
已生之法決定滅,無需其余之滅因。
凡是已生之法絕對要毀滅,因爲到達第二刹那時第一刹那已經滅亡,而它的毀滅無需觀待任何其余能滅因。
寅二(遣诤)分叁:一、遣此因不成之過;二、遣此因不定之過;叁、遣太過。
卯一、遣此因不成之過:
謂滅觀待他因故,此無觀待不成立。
所毀滅事有實法,滅法無實此二者,
皆牽涉滅之名義,然二者悉無需因。
瓶滅無實不待因,有實自成何需因?
他因所作彼不滅,是故成立滅無因。
有些論師辯論道:瓶子、樹木的毀滅觀待“錘子”與“火”的他因,故而此無觀待因不成立。
駁:此處,所滅事物瓶子一樣的有實法與已滅的無實法都涉及滅的概念。但是這兩者均不需要其他滅因:如果瓶子的滅法是無實法,那就是一無所有而滅亡,因爲無實法以因産生是完全相違的,並且此滅法不觀待任何法。即便滅法需要是有實法,但它是瓶子自身還是自身以外的一個有實法?如果是瓶子本身,那麼它已經成立又怎麼需要因呢?倘若是瓶子之外的他法,則盡管它是依因所造,但瓶子卻應該永不毀滅而一直住留。所以,除瓶子之因以外另行毀滅的因不存在這一點完全成立。
謂滅無實因所作,若爾自成無觀待。
無實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
彼二意義實相同,如見無與無所見。
再者,如果一口咬定說毀滅的無實法是以因所造,其實這種觀點間接已證實了毀滅不觀待因,因爲說“無實法以因所作”與所謂“因一無所作”這兩者意義一模一樣的緣故。比如說,見無所有與一無所見兩種說法同樣是沒有看見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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