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第二十二课

  

第二十二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我们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前面讲了无实遣余的法相和分类,现在讲无实法不是显现的对境。

  无实法非显现境分二:一、真实合理性;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

  首先真实合理性。

  

诸无实法无本体,无体性故非所知,

  

由此于遮有实法,假立称谓无实已。

  这里主要讲无实法不是显现的对境,那它为什么不是显现的对境呢?因为无实法根本没有实体。一般来讲,世间人把所谓的无瓶、兔角或者石女的儿子等称为无实法,这是因为它们不存在本体。正因为无实法没有本体,所以它就不是所知,即不是所了知的事物。

  当然,这里讲的所知是指无分别识照见的对境;而如果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无实法也是一种所知,这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也讲过。那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所谓的“无瓶”,在分别念中,它是一种可以被执著的排除有瓶的总相,也就是说,这种道理在分别念当中是可以被了知的;同理,所谓的石女儿、龟毛、兔角等也是如此,只不过它们是不存在的一种比喻而已,我们是通过这些无实法来了知事物的本体不存在。那萨迦班智达为什么说无实法不是所知呢?因为龟毛、兔角或者无瓶、无柱等无实法,只不过是一种名称而已,在分别念前可以显现,它们并没有真正的实体。如果没有本体,我们的无分别识就根本没有办法了知它们,所以说无实法不是所知。萨迦班智达在这里讲无实法不是所知的原因,就是因为无实法不可能作为无分别识的所知对境。

  那为什么说它不是无分别识的对境呢?因为不管是龟毛、兔角也好,还是无瓶、无柱也好,这些事物只不过是一种名称而已。它们在名称上可以这么是说,在分别念前也可以显现,但对它们来讲,真正的实体是没有的。既然没有本体,那无分别识如何了知呢?根本无法了知。因此,只不过是将遮除有实法的部分,假立称为无实法而已。比如说前面不存在柱子,这只是说柱子的存在已经被遣除,除此之外,并没有无柱的本体存在,无实法根本不是所知的原因就在这里。

  以上,我们已经讲了无实法不是所知的原因,接下来讲由此问题引出的四组辩论。

  遣除彼不合理之说分四:一、遣除等同有实法;二、遣除与量相违;三、遣除与世间共称相违;四、遣除与教相违。

  一、遣除等同有实法:

  今天所讲的内容比较简单,大家在字面上稍微分析一下,就会清楚的;而且,也没有宗派与宗派之间的辩论,内容应该比较好懂,所以我在这里不广说。需要广说的地方,我们还是有必要作详细的分析。

  颂词是这样讲的:

  

有实皆由因所成,无需观待无实法,

  

无实非由因所生,故遮有实心前成。

  我们讲对方的无实法不是所知,对方进行回辩:无实法尽管不存在象有实法一样的本体,但是应该成立无实法自己的本体。为什么呢?因为你们仅以无实法上不存在有实法的本体,就认为无实法不存在,那同样的道理,你们口口声声成立的有实法也无法存在了,因为在有实法上也不存在无实法的本体之故。为什么这样推理呢?因为你们讲无实法不成立的唯一理由,就是它的本体上不存在有实法,那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有实法不成立,因为在它的本体上不存在无实法。

  我们对此作答,有实法与无实法是完全不相同的。怎么不相同呢?因为有实法全部是依靠自己的因缘而成立的,比如说柱子、瓶子、火车、飞机等有实法,它们全部是依靠自己的因缘形成的;并且,有实法自己存在之时,也无须观待任何无实法。再者,有实法的存在可以通过量得到证实,首先以现量能够照见有实法的本体,如以眼识能看到有实法的颜色、形状,以耳识能听到有实法发出的声音等;然后,通过比量也可以证成有实法本体的存在,因为无论从因、本体、果哪方面来分析,有实法的本体都应该是成立的。总之,它根本不需要观待其他任何一个无实法,也不需要观待其他的事物。这一点,我想凡是这种学过名言知识的人,都会清楚的。

  其实,前面的关键点就在于,有实法除了依靠自己的因缘以外,它无须观待任何法即可成立;并且,它的存在可以得到证实。有实法的显色、形色(1)可以通过眼识来证明;有实法发出的声音可以通过耳识来证明;由有实法产生的触觉,可以通过身识来证明等等。这样一来,有实法的本体就可以成立了。

  那无实法为什么不成立呢?无实法不存在的唯一理由,是因为它并非由因而生。我们也知道,石女的儿子、兔角等无实法根本不可能由它自己的因缘产生,也没有这种说法;只不过是在人们的分别念面前,把有实法本体不存在的断灭部分认为是无实法而已,然后在语言当中也如是称呼;实际上无实法仅有一个虚假的名称而已,除此之外,它的实体以现量也不能成立,以比量也不能成立。那这样,怎么能说有实法跟无实法相同呢?它们的本体是截然不同的,有实法是依靠因缘而产生的,而无实法只不过是一种假立而已。在我们学过的中观论典,如《中论》、《中观庄严论》当中也同样讲到:此二者从本体上讲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观待自己的因而产生的,一个是观待众生的分别念而假立的,而分别念假立的东西,其本体肯定不成立。此处所讲的不成立,就是在名言中,而并非在胜义中。

  当然,因明和中观中的名言、胜义有一些差别。以前给大家也说过,讲中观的时候,所谓的胜义谛指的是诸法的空性;名言谛即是所知的一切万法。而讲因明的时候,胜义谛指的就是事物的真相,比如说火的热性、水的湿性等;世俗谛指的就是二月、毛发等虚假的东西。所以在因明中,二谛的安立方法跟中观不太相同。不管怎样,在名言中有实法和无实法是有一定差别的,前者是真实存在,后者只不过是一种假立而已。

  二、遣除与量相违

  

若谓兔角等本无,然无为法二倒境,

  

凭依显现为彼力,彼对境得成立有。

  此颂宣说对方观点。

  前面讲无实法不存在,对方无法接受,于是提出疑问:如果你们讲兔角、石女儿等无实法不存在,我们也承许,它们本来是不存在的。(《中观庄严论释》当中,也讲到了这些原本不存在的无实法,如兔角、石女儿等。)但是有些无实法,如三种无为法—虚空、抉择灭、非抉择灭以及二种颠倒境—总相和本无见有的二月等,你们不应该把它们排除而不予承认。为什么呢?因为这些无实法可以通过显现的方式,即通过我们的根识得以证实。所以,它们应该是以对境的方式存在的。而你们一概否认所有无实法的存在,这种说法未免有些过分,因而是不合理的。

  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下面我们进行回答。

  

显现彼者即心识,许总以量不可测,

  

是故三种无为法,二颠倒境皆无量。

  颂词字面上讲得很清楚,对方所说的三种无为法和两种倒境应该存在,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呢?“显现彼者即心识”,虚空、抉择灭和非抉择灭等显现的部分就是心识的本体,除此之外,它们并没有真实存在的外境自体。这一点,我们在第一观境品当中已经讲过了。当然,在自证面前,可以显现这是虚空、这是无为法等,也可以说这是对外的一种执著,但此种外观的执著绝不会超出自证的范畴。所以,从本体的角度来讲,三种无为法和两种颠倒境与识无二无别。

  “许总以量不可测”,这里“总”是指三种无为法和二种颠倒境。如果承许这些法是真实的对境,则会出现很大的过失,因为依靠量根本无法衡量这些法,也根本不可能得到它们的自相。实际上除了识以外,这五种对境根本没有自己的本体。

  这里的“总”字,在本论的几种藏文版本中有所不同。有些藏文版本当中是“境”字,如果是“境”,那么从字面上看是比较适合的,因为三种无为法和两种颠倒境,全部都可以安立为境,这五种境实际上都是识的本体,根本没办法以正量来衡量。但在本论的《自释》中是“总”字,明代有一位非常著名的夏鲁译师,与他有关的一个版本中也写的是“总”,所以我也暂时翻译为“总”。而在德格的藏文版本中是“境”字,我个人认为,按照“境”来解释会比较方便。但是萨迦班智达的《自释》里面用的是“总”,我们也就用这个“总”。总之,不管是“总”还是“境”,实际上都是指三种无为法和两种颠倒境。

  以上五法以正量观察时,在真实外境当中是找不到的。也就是说,能证实这五种法真实存在的依据,或者说可靠的正量是找不到的。为什么呢?因为按照大乘论典的观点,三种无为法皆无真实存在。

  首先是抉择灭,所谓的抉择灭就是通过智慧进行观察,令自相续中的烦恼断除,这个烦恼断灭的部分,人们就称之为抉择灭;除此之外,并没有一个象小乘有部宗所承认的那种具有实体的所断离系部分存在。

  然后,非抉择灭是指缺缘不生。比如圣者相续中的烦恼种子已经断尽了,此时即使外境的种种因缘现前,他的相续中也不可能产生烦恼,烦恼种子已断尽之故,这种缺缘不生实际上也是一种灭法。小乘有部宗认为,这是一种存在实有体性的灭法;而大乘认为,任何一个地方只要不具足因缘,某法在那里…

《第二十二课》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直接转到: 第2页 第3页
✿ 继续阅读 ▪ 第二十三课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