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的三支实例为:
声是无常,
所作性故,
如瓶,
如空。
胜论师以瓶为同喻体,以空为异喻体,不说“诸所作者皆无常”,也不说“诸有常处见非所作”,因此胜论等古因明师认为二喻非因。
对于古师的问题,陈那解释说:“事虽实尔,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意思是说,喻体确实是因,按理不应别说,但是因支只是显示其因为宗上有法之法性,而没有显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因此在因支之外,别说二喻,同喻顺成,异喻返成,助因成宗。
在《门论》中紧接着还有一连串的问答。古师又问:只将遍是宗法之因说名为因,而以瓶为同喻、空为异喻,二喻非因,这有什么失呢?
陈那反问:这又有什么得呢?
古师答道:别说喻分,以瓶为同喻、空为异喻,这就是得。
陈那反难古师说:以瓶、空为同异喻就同外道(如胜论)如出一辙了,因外别说这样的二喻与因义(因后二相)都不相干。
古师又反问:纵使和外道相同,又有什么过失呢?外道有五根识,佛法亦有,就不是什么过失。
经过以上问答之后,陈那指出了古师和外道的弊病,这就是“与其因义都不相应”造成“此说但应类所立义,无有功能”。《大疏》(卷三)对陈那的这一精辟论述有详细的解释如下:
“若说瓶体、空体为喻,但应以瓶类于所立无常之义;既喻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举瓶证声无有功能,其喻便非能立之义。由彼举因,但说所作法,举瓶类声同无常,不说能立诸所作者及与所立皆是无常,故无功能,非能立义。又若以瓶即为喻体,瓶即四尘,可烧可见,声亦应尔。若我如说所作者皆是无常,比如瓶等。所作既为宗正同法,无常随之亦决定转,举瓶喻依以显其事,便无一切皆相类失。汝既不然,故有前过。陈那又难: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终不能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
这段话意思是说,古因明只以瓶为同喻,空为异喻,是没有证宗的功能的,这样的喻由于没有说诸所作者皆是无常,便不足于成为证宗的理由(非能立义)。为什么呢?古因明只明依根据两个事物有某一点相同,便推出它们在另一点上也相同,例如瓶与声都有所作性,而瓶还有无常性,便推出声也有无常性。假如这样的推理能成立的话,而瓶是四尘(四尘是由地、水、火、风四大种而造成的色、香、味、触四法),瓶可烧也可见,则也可以推出声可烧、可见。如此岂不荒谬!可见古因明的推理方法缺乏证明宗体的力量。反之,按照我新因明所说,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比如瓶等,便不会有将声与瓶处处类比的过失(便无一切皆相类失)。古因明的致命弱点是未能显示因与所立的不相离性。新因明在喻依之外增设喻体,确立了因法(宗正同法)与同品的不相离性,即因法与同品(除宗有法)的普遍联系,从而增强了证宗的力量。
以上理由还不能说服古师,古师复问:“何故无能?”陈那答复说:“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义相类。此复余比所成立故,应成无穷。”《大疏》解释说:
“既汝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故彼同喻不必以因宗汉及无常宗义相类,但云如瓶。他若有问:瓶复如何无常?复言如灯,如是辗转应成无穷,是无能义。我若喻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比如瓶等,既以宗法、宗义相类,总遍一切瓶、灯皆尽,不必更问,故非无穷,成有能也。”
意思是说,古师但以瓶为同喻,敌方倘若问起:“瓶又怎么会无常的呢?”立论者不懂得举出因法与所立法不相离的普遍原则,又举出灯作为类比的例证。要说明灯怎么会无常,又得举出另一实物来类比,势必陷于无穷类推。新因明的同喻体则无此弊,(除声以外)凡宗法(因)、宗义(所立法)相类的一切瓶、灯都囊括无余,不必依次追问。因此避免了无穷类推的弊病,成为真正的能立。
陈那认为,喻由喻体和喻依组成,既避免了无穷类推的太狭缺限,又简别了瓶、声处处类比的太宽的毛病。因为喻体确立了说因宗必随逐的关系,无常以外可烧可见诸品类就可置而不论了。这就是《门论》所说:“又不必定有诸品类”的意思。
陈那还认为,如果只承认遍是宗法之因才是因,二喻不是因,就会将不定因也当作正因。九句因中的第三句和第九句,异品都是非有因,古因明二喻非因,就不能排除这种过失。
在因明看来,二喻虽然实质上也是因,但是由于二喻的成立依赖于因支,二喻的作用就只不过是助因以证宗,所以因明称因支为正成,称喻为助成。也正由于此,因外别立喻支,故且说一支为因。陈那说:“然唯一分且说为因。”且说为因的道理,用大疏的一句话概括,为“据胜偏明”。
关于二喻,最后来谈一下省略问题。按照陈那《门论》的说法,一个真能立的比量,必须同法喻和异法喻兼具,缺一不可,但是实际辩论中,又可以灵活掌握,有所省略。
《门论》说:
“为要具二喻言词方成能立,为如其因但随说一。若说正理应具说二,由是具足显示所立不离其因,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若有于此一分已成,随说一分亦成能立。若如其声两义同许,俱不须说,或由义准一能显二。”
《大疏》解释说。从“为要具二到但随说一”这两句是古师的发问,意思是:真喻包括同异二种,为要具二方乃能成为能立吗?真因有二、八两句,但随说一就可以吗?接下来的话是对古师的答复。
如果就理由的圆正来说,应该具足二喻,由此充分显示因宗的不相离性,才能具足显示因的同品定有和异品遍无,才能够防止或纠正相违因或不定因。相违因和不定因都是有过失的因。相违因是同品无,异品有或异品有非有,指九句因中的第四句和第六句。不定因是指九句因中二、八正因和四、六相违因外的其余五句因,除第五句为不共不定(同品无、异品也无)外,其余四句是同有或有非有、异有或有非有。二喻具足才能避免这些过失。
异喻体和同喻体一样,不会缺无,因此允许缺减,即可省略。异喻体是在义类方面将非所立法与因法分离开的。有了宗和因,就很容易将非所立法与非因法组成一个肯定命题,或者将非所立法与因法组成一个否定命题。
异喻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缺无。因明通则,允许无体的东西为异品。因明家常常以事实上不存在的龟毛、兔角作为异品。除了“所量性”以外,龟毛、兔角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宗异品,也可以成为任何一咱因异品。龟毛、兔角虽然子虚乌有,但是可以成为思考的对象,因此,当立以“所量性”为所立法时,任何东西,包括世上一切实有的和没有的,都是同品,而绝无一个为异品。宗异品在这唯一情况下会缺无。当以“所量性”为能立法即因法时,同理举不出因异品。因异品在这唯一的情况下缺无。除了以“所量性”为所立法或能立法以外,任立一量,都可以毫不费力地以世上乌有之物为异喻依。由此看来,异喻依的功用不过虚设。正由于异喻依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缺无,因此因明允许其缺减。
综上所述,一个比量,完整的论式包括宗、因、同喻体和同喻依,异喻体和异喻依,但在实际立量时,依论辩的情形可以有所简略。《门论》说:“若有于此,一分已成,随说一分,亦能成立。”意思是,如果说了宗、因和同喻,敌者已能了解并接受所立宗义,就不必再说异喻。倘一说宗和因,敌者便已了悟,则二喻均可不说。通常,一个三支比量最简略的表达方式是:宗、因和同喻依。例如:
宗 声是无常,
因 所作性故,
同喻 瓶等
“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这几句是解释异法喻中的“常”与“非所作”两个名词或才概念。
“此中常言,表非无常”:是说“常”这个名词表示“非无常”的意思,“常”是“无常”的否定名词,或者说是负概念。“常”表示着“无常”无,即异法喻定义中的“说所立无”。
“非所作言,表无所作”:是说“非所作”这个名词表示“所作”之无,即异法喻定义中的“因遍非有”。“非所作”是“所作”的否定名词,即“非所作”是“所作”的负概念。
《门论》在法出词、异喻的实例之后,紧接着说:“前是遮诠,后唯止滥。”“遮诠”是什么意思,待后还要专门讨论,且先讲解“后唯止滥”。异喻的作用只是止滥,和同喻是不同的。异喻不允许宗异品有因,防止因于宗异品上出现。异喻中用到的名词、概念不一定实有其事,它们只是对因法和、所立法的否定。说“若是其常”,并非真有常,因为佛家是不承认常的,说“常”只是为了否定“无常”,说“非所作”也是为了否定“所作”。
“如有非有,说名非有”:为了否定“有”,故意说“非有”,并非真有“非有”。这是对“常”否定“无常”、“非所作”否定“所作”的进一步说明。“有”相当于存在,“非有”相当于“不存在”。说“非有”,并不是说“非有”也是一种“有”。“非有”只是否定了“有”,并非有不存在的事物实存于世间。陈那关于“关是遮诠,后唯止滥”的论述涉及陈那量论的特点之一,即概念的构成有特殊的说法,与命题的肯定、否定性质无直接关系。今人于此常有误解,且俟后文详为解释。
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吕澂先生说,按梵文的次序,“如是多言”属上句,玄奘为了使之符合汉语习惯,改属下文。
这一整段是对真能立一门的总结。《入论》总结说,用宗、因喻多言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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