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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論》講解▪P10

  ..續本文上一頁的叁支實例爲: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如瓶,

   如空。

   勝論師以瓶爲同喻體,以空爲異喻體,不說“諸所作者皆無常”,也不說“諸有常處見非所作”,因此勝論等古因明師認爲二喻非因。

   對于古師的問題,陳那解釋說:“事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非爲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說同異喻言。”意思是說,喻體確實是因,按理不應別說,但是因支只是顯示其因爲宗上有法之法性,而沒有顯示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因此在因支之外,別說二喻,同喻順成,異喻返成,助因成宗。

   在《門論》中緊接著還有一連串的問答。古師又問:只將遍是宗法之因說名爲因,而以瓶爲同喻、空爲異喻,二喻非因,這有什麼失呢?

   陳那反問:這又有什麼得呢?

   古師答道:別說喻分,以瓶爲同喻、空爲異喻,這就是得。

   陳那反難古師說:以瓶、空爲同異喻就同外道(如勝論)如出一轍了,因外別說這樣的二喻與因義(因後二相)都不相幹。

   古師又反問:縱使和外道相同,又有什麼過失呢?外道有五根識,佛法亦有,就不是什麼過失。

   經過以上問答之後,陳那指出了古師和外道的弊病,這就是“與其因義都不相應”造成“此說但應類所立義,無有功能”。《大疏》(卷叁)對陳那的這一精辟論述有詳細的解釋如下:

   “若說瓶體、空體爲喻,但應以瓶類于所立無常之義;既喻不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舉瓶證聲無有功能,其喻便非能立之義。由彼舉因,但說所作法,舉瓶類聲同無常,不說能立諸所作者及與所立皆是無常,故無功能,非能立義。又若以瓶即爲喻體,瓶即四塵,可燒可見,聲亦應爾。若我如說所作者皆是無常,比如瓶等。所作既爲宗正同法,無常隨之亦決定轉,舉瓶喻依以顯其事,便無一切皆相類失。汝既不然,故有前過。陳那又難:又因、喻別此有所立同法、異法,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是故但有類所立義,然無功能。”

   這段話意思是說,古因明只以瓶爲同喻,空爲異喻,是沒有證宗的功能的,這樣的喻由于沒有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便不足于成爲證宗的理由(非能立義)。爲什麼呢?古因明只明依根據兩個事物有某一點相同,便推出它們在另一點上也相同,例如瓶與聲都有所作性,而瓶還有無常性,便推出聲也有無常性。假如這樣的推理能成立的話,而瓶是四塵(四塵是由地、水、火、風四大種而造成的色、香、味、觸四法),瓶可燒也可見,則也可以推出聲可燒、可見。如此豈不荒謬!可見古因明的推理方法缺乏證明宗體的力量。反之,按照我新因明所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比如瓶等,便不會有將聲與瓶處處類比的過失(便無一切皆相類失)。古因明的致命弱點是未能顯示因與所立的不相離性。新因明在喻依之外增設喻體,確立了因法(宗正同法)與同品的不相離性,即因法與同品(除宗有法)的普遍聯系,從而增強了證宗的力量。

  以上理由還不能說服古師,古師複問:“何故無能?”陳那答複說:“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義相類。此複余比所成立故,應成無窮。”《大疏》解釋說:

   “既汝不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故彼同喻不必以因宗漢及無常宗義相類,但雲如瓶。他若有問:瓶複如何無常?複言如燈,如是輾轉應成無窮,是無能義。我若喻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比如瓶等,既以宗法、宗義相類,總遍一切瓶、燈皆盡,不必更問,故非無窮,成有能也。”

   意思是說,古師但以瓶爲同喻,敵方倘若問起:“瓶又怎麼會無常的呢?”立論者不懂得舉出因法與所立法不相離的普遍原則,又舉出燈作爲類比的例證。要說明燈怎麼會無常,又得舉出另一實物來類比,勢必陷于無窮類推。新因明的同喻體則無此弊,(除聲以外)凡宗法(因)、宗義(所立法)相類的一切瓶、燈都囊括無余,不必依次追問。因此避免了無窮類推的弊病,成爲真正的能立。

   陳那認爲,喻由喻體和喻依組成,既避免了無窮類推的太狹缺限,又簡別了瓶、聲處處類比的太寬的毛病。因爲喻體確立了說因宗必隨逐的關系,無常以外可燒可見諸品類就可置而不論了。這就是《門論》所說:“又不必定有諸品類”的意思。

   陳那還認爲,如果只承認遍是宗法之因才是因,二喻不是因,就會將不定因也當作正因。九句因中的第叁句和第九句,異品都是非有因,古因明二喻非因,就不能排除這種過失。

   在因明看來,二喻雖然實質上也是因,但是由于二喻的成立依賴于因支,二喻的作用就只不過是助因以證宗,所以因明稱因支爲正成,稱喻爲助成。也正由于此,因外別立喻支,故且說一支爲因。陳那說:“然唯一分且說爲因。”且說爲因的道理,用大疏的一句話概括,爲“據勝偏明”。

   關于二喻,最後來談一下省略問題。按照陳那《門論》的說法,一個真能立的比量,必須同法喻和異法喻兼具,缺一不可,但是實際辯論中,又可以靈活掌握,有所省略。

   《門論》說:

   “爲要具二喻言詞方成能立,爲如其因但隨說一。若說正理應具說二,由是具足顯示所立不離其因,以具顯示同品定有異品遍無,能正對治相違不定。若有于此一分已成,隨說一分亦成能立。若如其聲兩義同許,俱不須說,或由義准一能顯二。”

   《大疏》解釋說。從“爲要具二到但隨說一”這兩句是古師的發問,意思是:真喻包括同異二種,爲要具二方乃能成爲能立嗎?真因有二、八兩句,但隨說一就可以嗎?接下來的話是對古師的答複。

   如果就理由的圓正來說,應該具足二喻,由此充分顯示因宗的不相離性,才能具足顯示因的同品定有和異品遍無,才能夠防止或糾正相違因或不定因。相違因和不定因都是有過失的因。相違因是同品無,異品有或異品有非有,指九句因中的第四句和第六句。不定因是指九句因中二、八正因和四、六相違因外的其余五句因,除第五句爲不共不定(同品無、異品也無)外,其余四句是同有或有非有、異有或有非有。二喻具足才能避免這些過失。

   異喻體和同喻體一樣,不會缺無,因此允許缺減,即可省略。異喻體是在義類方面將非所立法與因法分離開的。有了宗和因,就很容易將非所立法與非因法組成一個肯定命題,或者將非所立法與因法組成一個否定命題。

   異喻依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不會缺無。因明通則,允許無體的東西爲異品。因明家常常以事實上不存在的龜毛、兔角作爲異品。除了“所量性”以外,龜毛、兔角可以成爲任何一種宗異品,也可以成爲任何一咱因異品。龜毛、兔角雖然子虛烏有,但是可以成爲思考的對象,因此,當立以“所量性”爲所立法時,任何東西,包括世上一切實有的和沒有的,都是同品,而絕無一個爲異品。宗異品在這唯一情況下會缺無。當以“所量性”爲能立法即因法時,同理舉不出因異品。因異品在這唯一的情況下缺無。除了以“所量性”爲所立法或能立法以外,任立一量,都可以毫不費力地以世上烏有之物爲異喻依。由此看來,異喻依的功用不過虛設。正由于異喻依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會缺無,因此因明允許其缺減。

   綜上所述,一個比量,完整的論式包括宗、因、同喻體和同喻依,異喻體和異喻依,但在實際立量時,依論辯的情形可以有所簡略。《門論》說:“若有于此,一分已成,隨說一分,亦能成立。”意思是,如果說了宗、因和同喻,敵者已能了解並接受所立宗義,就不必再說異喻。倘一說宗和因,敵者便已了悟,則二喻均可不說。通常,一個叁支比量最簡略的表達方式是:宗、因和同喻依。例如:

   宗  聲是無常,

   因  所作性故,

   同喻 瓶等

   “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這幾句是解釋異法喻中的“常”與“非所作”兩個名詞或才概念。

   “此中常言,表非無常”:是說“常”這個名詞表示“非無常”的意思,“常”是“無常”的否定名詞,或者說是負概念。“常”表示著“無常”無,即異法喻定義中的“說所立無”。

   “非所作言,表無所作”:是說“非所作”這個名詞表示“所作”之無,即異法喻定義中的“因遍非有”。“非所作”是“所作”的否定名詞,即“非所作”是“所作”的負概念。

   《門論》在法出詞、異喻的實例之後,緊接著說:“前是遮诠,後唯止濫。”“遮诠”是什麼意思,待後還要專門討論,且先講解“後唯止濫”。異喻的作用只是止濫,和同喻是不同的。異喻不允許宗異品有因,防止因于宗異品上出現。異喻中用到的名詞、概念不一定實有其事,它們只是對因法和、所立法的否定。說“若是其常”,並非真有常,因爲佛家是不承認常的,說“常”只是爲了否定“無常”,說“非所作”也是爲了否定“所作”。

   “如有非有,說名非有”:爲了否定“有”,故意說“非有”,並非真有“非有”。這是對“常”否定“無常”、“非所作”否定“所作”的進一步說明。“有”相當于存在,“非有”相當于“不存在”。說“非有”,並不是說“非有”也是一種“有”。“非有”只是否定了“有”,並非有不存在的事物實存于世間。陳那關于“關是遮诠,後唯止濫”的論述涉及陳那量論的特點之一,即概念的構成有特殊的說法,與命題的肯定、否定性質無直接關系。今人于此常有誤解,且俟後文詳爲解釋。

   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是遠離言。唯此叁分,說名能立。

   呂澂先生說,按梵文的次序,“如是多言”屬上句,玄奘爲了使之符合漢語習慣,改屬下文。

   這一整段是對真能立一門的總結。《入論》總結說,用宗、因喻多言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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