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单具有宗法,都不能成为合格的同喻依。因同品不一定是同喻依,宗同品也不一定是同喻依。例如,九句因中的第八句因中,电有无常性,是宗的同品,但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不是因同品,因此电不能成为同喻依。
是宗同品不一定能成为同喻依,缺宗同品就更没有同喻依了。例如,若立“声是所闻”宗,除宗有法声以外,所闻者一个也找不到,缺宗同品,因此,不可能有恰当的同喻依。
同喻依的作用,通常认为有两个。一是有助于感知和理解同喻体的意义,二是起归纳作用。前一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倘若仅此而已,何妨取消?后一作用则不敢苟同。同喻依不在多,只要举出一个就够,因明允许其为正确的论式。在举一则足矣的情况下,说同喻体这一个同喻依归纳而来,反显得同喻本的不可信。笔者认为,同喻依的作用并非为归纳材料,而是别有深意。一个三支比量举得出正确的同喻依,就标志着其因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换句话说,同喻依是同品定有性的标志,除声以外,还要有物满足既是所作又是无常的要求。再进一步说,举得出同喻依就能排除第五句因,不犯第五句因那样同品无因、异品也无因的过失。这个理论问题较为复杂,争论也较为激烈,留待讲解因的第二、三相与同、异喻体的关系时再作详细的讨论。同喻依和同喻体都是陈那三支因明的必要成份,不能缺少。
因明通则,立敌对诤时,同喻体往往略而不陈,同喻依则不能不说。有了同喻依,同喻合肥市很容易恢复起来。同喻依不能省,省了同喻依,则无法检查因的同品定有性是否满足。
陈大齐的《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对同喻体的可以省略不说而同喻依不可省略不说有详细的讲解。书中说,因明用语中,有缺减与缺无两个名称,其界限原不甚分明,因明学家往往含混使用。凡事实上所有而仅于言陈上不明说的,即有可举而不举的,称之为缺减。凡事实上所无,因而言陈上无可说的,即无可举而不举的,则称之为缺无,因而言陈上无可说的,即无可举而不举的,则称之为缺无。因明通例之所以只许省略同喻体而不许省略同喻依,殆因同喻体不会缺无,故许其缺减,同喻体依可能缺无,故不许其省略。同喻体所取的,是义类,未尝涉及体类,所以只要有所立法与能立法,同喻体便可成立。例如,只要把所作性与无常性联合起来说:“一切所作的都是无常的”,便有了同喻体。纵使是似宗似因,在形式上依然可以有同喻体。例如,“声是常,所作性故”,亦得以“一切所作的都是常住的”为同喻体。更进一步言之,在体类方面缺无宗同品或因同品时,义类方面的宗同品与因同品并不联带缺无。例如,“声是所闻,所作性故”,有法“声”与所立法“所闻”,外延重合,宗同品除宗有法,硬缺无宗同品,但仍可有形式上的同喻体“凡所作皆所闻”。因此,事实上同喻体不会缺无,所以言陈上许其略不说。
同喻依则不然,颇多缺无的可能。例如,以“声是所闻”宗,除有法声外缺无宗同品,不可能有正确的同喻依;以“声是无常”为宗,以“所闻性”为因,虽有无常之同品瓶等,但宗同品中除宗有法声外无一有因法,因此也缺无同喻依。正因为同喻依可能缺无,所以不许其缺减。若缺减了,不免令人怀疑,究竟是无可举而不举,还是有可举而不举。故必须明白说出,以示其并未缺无。
在共比量中,同喻体和同喻依,必须立敌共许极成。与因支的极成一样,包括实有极成和依转极成两个方面。实有极成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实际存在。依转极成是指命题是否成立。同喻体是由因法与宗法组成的命题,因法与宗法是否实有极成,在考察宗、因时已有分晓,倘宗支、因支中的概念已不极成,则该此量已不是真能立,可以不必再顾及喻支。对同喻体应考察是否凡因法都有所立法。对同喻体则不但要考察其喻依之体是否实有,还要考察因法之义与所立法之义是否同为喻体之体所具有。
因的同品定有性是否等同于同喻体,因明家中仍有严重的分歧,在对真能立一门全部讲解完了以后,再回过头来加以探讨。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这是说明什么是异法喻,也可以说是给异法喻下定义。
“异处”:与同法喻一样,是指有法。
“所立”:所立法的简称。
“因”:因支中的能立法。
“因遍非有”:根据后面的实例,意为普遍地没有因。
“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全句意为,没有所立法处,普遍没有能立法,换句话说凡无所立法处,都无能立法,即凡非所立法都是非能立法,或者凡非所立法都不是能立法。
“谓若是常,见非所依,如虚空等”:举出异法喻的实例。“常”是“所立无”,“非所作”符合“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是异喻体,和同喻体样,反映一除外命题“如虚空等”是举出异喻依。异喻体亦一身二任,既无宗法,亦无因法,必须是宗异品和因异品(除宗有法)。
《门论》规定,异法喻中,因法与宗法的先后秩序与同法喻适成颠倒是“宗无因不有”,先说“宗无”,即所立法无,后说“因不有”,即因法无。异喻体的形式是:凡非所立法都是非因法,或者表达成:凡非所立法都不是因法。这两个全称的直言命题与“若非所立法,见非因法”在逻辑上是等值的。
为什么同喻体是“说因宗所随”,先因而后宗,异喻体则“宗无因不有”,先说宗无后说因无呢,而不是将异喻体说成“因无宗不有”呢?这个问题在陈那《门论》中就提出来了。陈那《门论》解答说:
“由如是说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非颠倒说。”
意思是说,只有同喻体的形式是先因后宗、异喻体的形式是先宗无后因无才能显示因的第二相同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先来看同喻体,若不是先因后宗,而是先宗后因,说成“凡所立法都是因法”,例如“凡是无常都是勤勇无间所发”,这就有过失,因为无常的同品电就非勤勇无间所发。九句因认为第八句因同品有非有因、异品遍无亦是正因。“凡所立法都是因法”就把同品有非有、异品遍无的情况排除在外了,从而缩小了正因的范围的要求。
先因后宗的第二个理由是,三支比量是以共许法证明了不共许法。声音有无常性,是立许敌不许的,而声音有所作性,是立敌共许的。同喻体的作用是使共许法与不共许法不相离,因有之处,宗必随逐,若有所作,其敌证等见彼无常。因明家把这种因宗关系比作“母牛去处,犊子必随”。“诸有生处,决定有灭”。宗是随逐,因是随逐的对象。如果不先陈述因,宗便失去了随逐的对象。
第三,同喻体不是“说因宗所随”,而是“说宗因所随”,《门论》认为“若尔应成非所说”,意思是所证成的就不是“声是无常”宗,而是“声是所作”宗了。一方面转移了论题,另一方面“声是所作”为立敌共许,徒劳无功。
再来看异喻体,若不是先宗无后因无,而是先说因无后说宗我,则不能显示异品遍无性。为便于理解,假定同异品不除宗,则从“凡非因法都是非所立法”这一形式直接进行换位推理得“有的非所立法是非因法”,再换质得“有的非所立法不是因法”,即是说有的异品没有因,而不是所有异品没有因,总之,没有显示异品遍无性。代以实例,因无宗不有则为“凡非所作都是常”,或者“凡非所作都不是无常”,经推理得“有的常是非所作”或“有的常不是所作”,不符合异品遍无性。
请注意,《门论》里提出的问题是异喻体为什么不能说成“因无宗不有”,对此,陈大齐的《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作了错误的理解。前面已经解释了,“因无宗不有”不满足异品遍无性,陈大齐却误以为因明不允许“宗无因不有”的换位判断。陈大齐说,只可说“一切常的都不是所作的”,不可说“一切所作的不是常的”。其实这是误解,《门论》只是不允许不能显示异品遍无性的异喻体存在。而“宗无因不有”以及它的换位命题都是能显示异品与因是完全隔离的,只不过“宗无因不有”更直接而已。
《门论》规定,除“合离顺反两喻”外,其他的形式都是似喻。所谓“合”和“顺”,指同喻体中因宗不相离,说因,宗所随逐,顺成了宗义;所谓“离”、“反”,是说非所立法(异品)离于因,即异喻体中宗无因也无,返显了同喻体的作用,从反面促成宗义。
但是,在同、异品除宗有法的情况下,同喻本和异喻体却是不等值的,因为同、异喻体实际上是除外命题而非全称命题。
陈那认为,同、异喻双陈,才能充分显示因和宗法的不相离性,才能满足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才能避免或纠正相违因过和不定因过。坚持同、异品除宗,则可发现异品遍无性与异喻体的逻辑形式相同。九句因告诉我们,当异品遍无因时,同品与因的关系实际有三种情况:所有同品是因,所有同品不是因,有的同品是因并且有的同品不是因。如果同、异喻体等值,那么同喻体“所有因是同品”显然与第二种情况“所有同品不是因”相矛盾,这个矛盾是由同、异喻体等值推出来的,因此,同、异喻体不可能等值。
《大疏》说:“陈那已后,即说因三相即摄二喻。二喻即因,俱显宗故,所作性等贯二处故,”意思是说从陈那开始,因的后二相是分别贯通同、异喻的。二喻虽然是因外的一支,但实质上是因,是助因成宗的。所作性等因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无,这叫“贯二处”。
对于“二喻即因”的说法,古因明师责难道:“若尔喻言,应非异分,显因义故。应唯二支,何须二喻。”意思是说,如果喻也为因所摄,喻言就不应成为因言之外的独立的一支,因为喻显了因的后二相。能立也就不应该是三支,有宗、因二支就够了。
据《大疏》所载,古因明师因外有喻,如胜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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