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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论》讲解▪P8

  ..续本文上一页宗,符合因三相,是正因。

   佛弟子对声显论立显,不能用所作性因。因为声显论主张声本来就存在,不是造作出来的。如以“所作性”为因,就不能满足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佛弟子对声显论用“勤勇无间所发性”为因,就能为声显论所接受,“勤勇无间所发性”与从缘所显相一致。但是由于“勤勇地间所发性”所显的声只是内声,而不包括外声。因此用“勤发”因成“一切声是无常”宗就有狭因成宽宗的过失,不能满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严格地说,此宗应立为“内声无常”。《大疏》所举第八句因实例就注意到了,避免了过失。

   “是无常等因”:意思是说,所作因和勤发因是成立声无常等的正因。《大疏》说:“等者,等取空、无我等,此上二因,不但能成宗无常法,亦能成立空、无我等。随其所应,非取一切。”此二因还能成立“声是空”,“声是无我”等,但不能成立一切。

   梵、藏《入论》、藏本《集量论》以及法称的《正理微》中第一相缺“遍”字,第三相作“定无”而非“遍无”,实际上,第一相是逻辑上全称命题。奘师于第一相增补“遍”字,改第三相“定无”为“遍无”,直接显示第一相的全称性质,并且明确显示除宗以外,异品全无因。吕澂先生认为,藏译本中“异品定无性”的“定”字是有针对性的,“此相犹豫亦复成过,必致定言以料简也”。汉、藏两种译本的不同,反映出汉、藏译者对因的第一、第三两相的理解侧重不同。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法,谓若所作,见彼无常,比如瓶等。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这三句是说喻的种数和名称。

   什么是喻?什么是法?

   《大疏》解释说:

   “喻者,比也,况也,晓也。由此比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

   喻是比喻的简称,况是比较,晓是开晓、晓明。“由此比况”起到“晓明所宗”的作用,这就叫作喻。

   因明学上的喻不同于修辞学上的比喻。因明之喻是说两物之间事理上的联系,而不是两物在形象上的比较,不是心理上的联想。

   古因明的五分(五支)作法相当于逻辑学上的类比推理,喻是其中的一支。古因明之喻仅有例证,例如,佛弟子立“声无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便是同喻,“如空等”便是异喻。在合支和结支中便以瓶等具有所作性并兼具无常性,以空等没有无常性并且没有所作性来推出有所作性的声出具有无常性。古因明的喻起到类比推理的前提(例证)的作用。

   五分作法由于是类比推理,其前提与结论(论题)之间的联系是或然的,即是说从前提不是必然推出结论。按照形式逻辑的观点,五分作法的论题的真实性是还没有得到证明的。

   新因明的三支作法(同、异喻仅算一支)在喻支中除了例证外,还增设了两个命题,反映因与同品的不相离性,因此,论题有可靠性程度大为增加。新因明三支作法是否称得上演绎推理呢,这正是本书下文要研究的课题。

   三支作法的喻虽然与五支的喻有所不同,但是仍然因袭旧名。

   《大疏》卷四说:“无著云:“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意思是说,喻是根据“见边”来进行推比的。“见”的照解,引申是经验(包括学问的和常识的)。“边”是究竟、至极。“见边”即经验的终极,就是向来的经验上,无论何种情境中都是如此,没有人会否认的事件或关系的普遍联系。因此可以用来论证的理由。“所见边”者,已知之边际,即喻,“未所见边”者,未知之边涯,即宗。宗喻二处共相随顺称为“和合”。“正说”是没有过失,简别似喻。师子觉对无著的话作了解释:“所见边者,谓已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是名立喻。”其中“平等”也就是“和合”的意思。总之,喻的作用就是合已知与未知,用已知证成未知。

   关于同法、异法,吕澂先生认为,梵本仅有相同、相异之义,这里的“法”并无意义。也可以叫“同喻”、“异喻”。

   陈大齐先生对于同法、异法持不同异解。他认为同法与异法中的法字,是总括能立法与所立法而说的。同法,即是同于能立法,又同于所立法,亦即因同品兼宗同品。异法,即是异于能立法,又异于所立法,亦即宗品兼因异品。笔者赞成这一解释。

   “法”这个词在因明中是个多义词,有时单指所立法或能立因法,有时又双指所立法和能立因法。在《入论》和《大疏》中,这两种情况都同时存在。《庄严疏》则明言宗因双同为同法喻:“此则同有因法宗法名同法喻。”

   《大疏》是一部未成之作,其中关于“法”一词有多种解释,未臻一致。依笔者之愚见,还有《大疏》关于宗因双同的解释更符合《入论》关于同法、异法的定义和例证。《大疏》说:“因宗二同异名法,别同异名品。此同异二,故名为法。”意思是既为因的同品又为宗所立法的同品的称为同法,单有因的称为因同品,单有宗所立法的称为宗同品。既异于因又异于宗的称为异法,单异于因的称为因异品,单异于宗的称为宗异品。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这是说明什么是同法,也可以说是给同法下定义。

   “是处”:有人解为喻本身,用同法喻的上位概念来解同法,似不妥。《庄严疏》的解释是正确的,“是处”指的是有法。

   “显”:显示的意思。

   “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全句意为:随有有法处,显示因同品决定有性。

   “因同品决定有性”,今人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之理解。一种是因循。《庄严疏》的说法。《庄严疏》说:“处谓有法。显为显说。因者,谓即遍是宗法因。同品谓与此因相似,非谓宗同名同品也。决定有性者,谓决定有所立法性也。此谓随有有法处,有与因法相似之法,复决定有所立法性,是同法喻。”

   《庄严疏》的解释是以“因同品”连续,意思是,凡有法有与因法相似之法,便一定有所立法,即因同品一定有宗同品。

   对“因同品决定有性”的第二种理解是,因与同品分开读,读成因的同品决定有性,意思是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即宗同品决定有因。

   这两种不同的读法哪一种符合《入论》的愿意呢?从《入论》下文所举同法喻的实例来看,是说因同品有宗同品,而不是宗同品有因同品。再则,《门论》对同法喻的解释是“说因宗所随”,也是说因有宗,而不是说宗有因。这两点足以说明“因同品决定有性”应以第一种读法为是,“因同品决定有性”不同于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

   “决定”二字是用来简别犹豫的,是说因同品之有宗同品是确定无疑的,凡是因同品都一定有宗同品。只有这样的命题无可怀疑,才有使宗成立的力量。

   第一种读法中已经使用了因同品这个概念。但是现代的因明家对该不该使用这个概念还有着严重的分歧。

   吕澂先生的《因明纲要》说:“大疏谓同喻显相正显因同品处宗法随有,异喻显相兼显因异品处宗亦随无。窥师所据,在小论解同喻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一句,以“显因同品”为读,遂立名目,解作因同品处决定有宗。于是广衍其说,释喻释因,触处葛藤,莫由拔豁。其实勘彼《理门》,一则曰“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再则曰“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三则曰,“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是喻所显,因后二相,毫无可疑,小论之文,自是同品属下,而谓显因之“同品定有性”,此则同品决定有因谓因有宗适成矛盾。立因同异,法相淆然。故彼解非。应知简别。”

   熊十力先生的《因明大疏删注》亦赞成《因明纲要》之说,他还主张宗同、异品即兼显因同、异品,设因同、异品是多余的。这一见解实际上是误用同、异喻依来代替了宗同、异品。

   陈大齐先生的《因明大疏蠡测》一书全面论证了《大疏》增设因同品、因异品两术语的合理性。该书从五个方面加以论证。

   “谓若所作,见彼无常,比如瓶等”:这是同法喻的实例。

   新因明三支作法和古因明五分作法的显著区别是,新因明的同、异法喻各由喻体和喻依两部分组成。

   同法喻中的喻体叫同法喻体,简称同喻体。同法喻中的喻依叫同法喻依,简称同喻依。同喻依一身二任,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

   以“声是无常”为宗,“所作性故”为因,同喻体便是“谓若所作,见彼无常”,同喻依便是“瓶等”。

   同喻体的实例,“谓若所作,见彼无常”显示了因同品决定有宗同品,或者说符合《门论》关于同喻体“说因宗所随”的因先宗后的次序。“所作”是因,或因的同品,“无常”是所立法,在同喻体的定义“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中省略了。“见”,意为心目验知,此即显示其决定有,即能立因法决定有宗所立法。

   因法和所立法在同喻体中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随意更动。陈那的《门论》规定,同喻体的说话次序为:“说因,宗所随”。先因而后宗。

   “比如瓶等”:瓶等是同喻依,是同喻的组成部分。喻体反映的是一个除外命题,喻依便是这除外命题的一个例证。同喻依一方面具有能立法,另一方面又具有所立法。瓶等既有所作性,又有无常性。因明通则,喻依也必须除宗有法。因为如果依不除宗有法,则立者任立一量,都可以不费力气地以宗有法为喻依。喻依必须立敌共许,由于声是无常是敌方所不许的,所以声不能作为喻依。

   由于同喻依必须兼具因法和宗法,换句话说,同喻依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因此,一个事物单单具有因法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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