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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论》讲解▪P7

  ..续本文上一页解释。相违法没有把所有应成为异品的对象都包括进去,便不能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因而三支作法就不成其为正能立。《入论》在作出异品定义之后,举例时说“若有是常,见非所作”,这是喻支中的异喻体。有人以为是画蛇添足,其实是对《入论》的误解。《入论》在此处提前出现异喻体是有针对性的,是为了简以相违释异之过,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以上解释了古因明师释异品的第一种错误,接下来解释第二种错误。

   “若别异者应无有因”,这句是说,以“别异”而不是以无来解释异品便没有正因。《大疏》解释说:

   “如立声无常,声上无我、苦、空等义皆名异品,所作性因,于异既有,何名定因。谓随所立一切宗法,傍意所许既名异品,因复能成,故一切量皆无正因。”

   这是说,所立法为无常,而无我、苦等法与无常别异,如果也算作异品的话,那就不适当地扩大了异品的范围。扩大异品范围的后果便导致因的第三相不可能完成。因为所作性因于无我、苦上也有,所作性因既能为同品无常所具有,又能为异品无我、苦等所具有,按因明通则,便不能成为正因。因此说,以别异释异品之异则一切量皆无正因。无我、苦等法虽然与无常法有所不同,但无我、苦等法也具有无常性,与“无所立法”不合,不能算作异品。

   以“相违”释异,缩小了异品的范围,以“别异”释异,扩大了异品的范围,这是二者的区别。它们二者的共同点是导致因第三相不能完成。

   可见,陈那以“无所立法”之“无”释异品之异是非常准确的。

   由于异品与同品是矛盾概念,《大疏》关于异品异于不相离性的解释与同品同于有法与法不相离性的解释正相乖返,这是正确的。例如“声无常”宗,同品瓶与所立法无常具有不相离性,而虚空不具有无常性,即异于瓶与无常的不相离性,所以是异品。《大疏》认为异品和同品一样兼意许,实际情况是符顺的。前面说过同品为“因正所成”的解释是混同了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以及同喻依,与九句因不相符顺,而《大疏》关于异品非因所立的解释,同样是蛇足。因为异品的标准是无所立法,至于异品无因那是正因的条件之一“异品遍无性”所要求的。

   关于同、异品的有无体问题,较为复杂,这是简略地解释一下。《大疏》解释同品说:

   “以随有无体名同品,由此品者是体类故。”

   《大疏》解释异品说:

   “不同同品体类解品,随体有无,但与所立别异聚类,即是异品。”

   《大疏》以体类释同品,而以义类释异品,前后义理,不相符顺。同、异品的差别就是有、无所立法,同品之法与有法不相离,异品之法与有法不具有不相离性,同品正取于义,兼取于体,同样,异品也应当正取于义,兼取于体。前面已经说过,体与义是不能分家的。《入论》说,“若有是常,见非所作”是正取于义,“虚空等”兼取于体。那么《大疏》为什么要把同、异品区别为体类和义类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大疏》把同、异品的体、义问题与概念的有体,无体问题混淆了。

   因明三支有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之分。除宗体而外,宗依、因、喻为立敌双方共许极成的,称为共比量。其中只要一个仅为立或敌一方承认的,就称为自比量或他比量。双方共许的概念称为有体,双方不共许的概念称为无体。概念的共许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指共许其体为实有,二是共许其体有某义。例如瓶,双方共许其体为有,亦共许其为有无常义。

   无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立敌双方不共许,二是自许他不许,三是他许自不许。根据同品在三支作法中的地位,它既要同所立法相似,又要定有因法(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所规定),不能两俱无体,至少要为一方所承认。因此,《大疏》说同品是“以随有无体”意思是所立法是有体,同品亦应有体,所立法是无体,则同品亦应无体,同品与所立法必须随顺。异品的情况则不然。根据异品在三支作汉中的地位,它必须既无所立法,又无因法(为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所规定),它可以是无体,为一方所不承认,甚至为双方都不承认。例如“声无常”宗,无常是两俱有体,而龟毛、兔角是立敌双方都不承认其体为实有,当然也就不会有无常和所作性之义。这里,同品无常之瓶是有体,而异品是无体,因明认为没有过失。《大疏》如此解释同、异品的有、无体无疑是对的,但是说同品是体类,异品是义类则不妥当。一个事物不存在,自然无义可言。异品虚空尽管无所立法无常,但其常性必依附于体,也是为立敌所认可的。总而言之,单以义类说异品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同品、异品的外延包不包括宗上有法呢?《门论》和《入论》在解释什么是同品、异品时,虽然没有直接说明同、异品应除宗有法,但是从二论关于九句因和似因的论述来看,还可以回过头来讲解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了。

   “同品定有性”:这是说,在同品中一定要有同品具有因,至少要有一个同品有因,多少不论,多可以多到全部同品有因。

   同品定有性是对九句因中二、八两句同品与因关系的概括,即对同品有、同品有非有的概括。同品有、同品有非有二句简称为定有。

   用S来表示宗上有法,用P来表示所立法,用M来表示因法,宗的命题形式是凡S是P,因的第一相是S是M,即是因支的形式;第二相的命题形式为除S以外,有P是M。第二相的命题形式是除外的特称命题,或曰除外的定言命题。同品必须除宗以外,已如前述。除S以外的P即同品,其中一定要有成员具有因的性质。为方便起见,把“除S以外的P”即同品用“一S且P”表示,读作非S且P。同品定有性的命题形式为:有非S且P是M。这是一个特称肯定命题。按照形式逻辑对特称肯定命题的规定,该命题为真,主项反映的事物至少有一个具有谓项反映的性质,多少不限,多可以多到全部。因此,“有非S且P是M”就把同品有因和同品有非有因全部包括进去了。

   为什么第二相说“定有”而不说遍有呢?“定有”一方面是确定的,同品一定有因,不可全无因,否则该因就不起到联结宗上有法与同品的媒介作用;另一方面,“定有”又很确定,它不要求遍有,从一到全体有,都在定有的范围内。说定有,能包括同品全有同品有非有,说同品遍有,同品有非有就不合遍有的要求,就会把正因的一部分情形排除在外。九句因中的第八句因表明了有的同品有因时,该因也成为正因。

   在陈那看来,一个因满足了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不是一定成为正国呢?不一定,倘若它与同品不发生联系,那么它也起不到正因的媒介作用。因上因的第一相只是正因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个因,倘若既满足第一相,又满足第二相,是否一定成为正因呢?也不一定,还要看它是否与异品完全无关系。如果一个因,既与同品相通,又与异品相通,这样的因是不起任何作用的。因此,一个因要成为正因,还要满足第三相。

   “异品遍无性”:这一相是说异品中完全没有因。

   异品是除宗以外的无所立法的事物,即除S以外的非P,再简写为“一S且一P”,读作非S且非P,异品遍无性的命题形式是;凡非S且非P都不是M,或者表示为:凡非S且非P都是非M。

   以上讲解了第二相和第三相的命题的形式。

   《入论》在讲述了什么是因三相,什么是同品、异品以及举出同异品的实例后,又举出了满足因三相正因的实例。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异品遍无,是无常等因”:以“声是无常”为宗,以“所作性故”为因,则所作性是声的法,满足遍是宗法性;无常的同品瓶等有所作性因,满足同品定有性;无常的异品虚空等无一有所作性因,此因满足异品遍无性。所作性因就是九句因中的第二句因,同品有,异品非有,故为正因。

   以“内声无常”为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为因,则勤勇无间所发性是内声的法,满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无常的同品瓶有勤发因,无常的同品电无勤发因,是同品有非有因,此因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无常的异品虚空等无一有勤发因,此因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勤发因是九句因中的第八句因。

   所作性与勤发性各具三相,是二正因。《入论》为什么要同时举出二因来呢?《大疏》解释说:“一对二师,二释遍定,三举二正。”二正就是一遍、一定,九句因中第二句因为同品遍有因,第八句因为同品有非有因,也属于定有中一种。下面解答一下“对二师”。

   二师指声生论师和声显论师,同属声论派。声生论和声显论都主张声常,但是两家观点不尽相同。佛弟了对这两家立论,不光立宗的范围有区别,所用因也不同。否则,不能奏效。

   《大疏》说:“声论师中总有二种。一声从缘生,即常不灭。二声本常住,从缘所显,今方可闻,缘响若息还不可闻。声生亦尔,缘息不闻,缘在故闻。”意思是说,声生派主张,声音在发生之前是不存在的,是因缘凑合在一起之后才生起的,一旦发生之后就不会消灭,所以认为声是常。声显论则主张声本来就有,不过是未曾显现出来,一旦显现即被说出,也成为常。它们都主张,声音的可闻不可闻是和因缘是否凑合在一起有关系。因缘凑合则可闻,不凑合则不可闻,但是依然存在。

   印度哲学家派别中的弥曼差派是声显派,而声生派属一哪一派则已无从查考。日本的宇井伯寿说,声生论的声不是指的音响,而是指的概念。声音一旦发生,就成为概念(名言),概念一产生,就不会消灭。例如“天”这个概念一形成,就永远被人运用,因此声是常。

   佛弟子对声生论立量,可立“声无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所造性”意为造作出来的,也即因缘所生之意。这是宽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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