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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論》講解▪P7

  ..續本文上一頁解釋。相違法沒有把所有應成爲異品的對象都包括進去,便不能滿足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因而叁支作法就不成其爲正能立。《入論》在作出異品定義之後,舉例時說“若有是常,見非所作”,這是喻支中的異喻體。有人以爲是畫蛇添足,其實是對《入論》的誤解。《入論》在此處提前出現異喻體是有針對性的,是爲了簡以相違釋異之過,滿足第叁相異品遍無性。以上解釋了古因明師釋異品的第一種錯誤,接下來解釋第二種錯誤。

   “若別異者應無有因”,這句是說,以“別異”而不是以無來解釋異品便沒有正因。《大疏》解釋說:

   “如立聲無常,聲上無我、苦、空等義皆名異品,所作性因,于異既有,何名定因。謂隨所立一切宗法,傍意所許既名異品,因複能成,故一切量皆無正因。”

   這是說,所立法爲無常,而無我、苦等法與無常別異,如果也算作異品的話,那就不適當地擴大了異品的範圍。擴大異品範圍的後果便導致因的第叁相不可能完成。因爲所作性因于無我、苦上也有,所作性因既能爲同品無常所具有,又能爲異品無我、苦等所具有,按因明通則,便不能成爲正因。因此說,以別異釋異品之異則一切量皆無正因。無我、苦等法雖然與無常法有所不同,但無我、苦等法也具有無常性,與“無所立法”不合,不能算作異品。

   以“相違”釋異,縮小了異品的範圍,以“別異”釋異,擴大了異品的範圍,這是二者的區別。它們二者的共同點是導致因第叁相不能完成。

   可見,陳那以“無所立法”之“無”釋異品之異是非常准確的。

   由于異品與同品是矛盾概念,《大疏》關于異品異于不相離性的解釋與同品同于有法與法不相離性的解釋正相乖返,這是正確的。例如“聲無常”宗,同品瓶與所立法無常具有不相離性,而虛空不具有無常性,即異于瓶與無常的不相離性,所以是異品。《大疏》認爲異品和同品一樣兼意許,實際情況是符順的。前面說過同品爲“因正所成”的解釋是混同了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以及同喻依,與九句因不相符順,而《大疏》關于異品非因所立的解釋,同樣是蛇足。因爲異品的標准是無所立法,至于異品無因那是正因的條件之一“異品遍無性”所要求的。

   關于同、異品的有無體問題,較爲複雜,這是簡略地解釋一下。《大疏》解釋同品說:

   “以隨有無體名同品,由此品者是體類故。”

   《大疏》解釋異品說:

   “不同同品體類解品,隨體有無,但與所立別異聚類,即是異品。”

   《大疏》以體類釋同品,而以義類釋異品,前後義理,不相符順。同、異品的差別就是有、無所立法,同品之法與有法不相離,異品之法與有法不具有不相離性,同品正取于義,兼取于體,同樣,異品也應當正取于義,兼取于體。前面已經說過,體與義是不能分家的。《入論》說,“若有是常,見非所作”是正取于義,“虛空等”兼取于體。那麼《大疏》爲什麼要把同、異品區別爲體類和義類呢?究其原因,是因爲《大疏》把同、異品的體、義問題與概念的有體,無體問題混淆了。

   因明叁支有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之分。除宗體而外,宗依、因、喻爲立敵雙方共許極成的,稱爲共比量。其中只要一個僅爲立或敵一方承認的,就稱爲自比量或他比量。雙方共許的概念稱爲有體,雙方不共許的概念稱爲無體。概念的共許包含有兩層意義,一是指共許其體爲實有,二是共許其體有某義。例如瓶,雙方共許其體爲有,亦共許其爲有無常義。

   無體分爲叁種情況。一是立敵雙方不共許,二是自許他不許,叁是他許自不許。根據同品在叁支作法中的地位,它既要同所立法相似,又要定有因法(爲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所規定),不能兩俱無體,至少要爲一方所承認。因此,《大疏》說同品是“以隨有無體”意思是所立法是有體,同品亦應有體,所立法是無體,則同品亦應無體,同品與所立法必須隨順。異品的情況則不然。根據異品在叁支作漢中的地位,它必須既無所立法,又無因法(爲第叁相“異品遍無性”所規定),它可以是無體,爲一方所不承認,甚至爲雙方都不承認。例如“聲無常”宗,無常是兩俱有體,而龜毛、兔角是立敵雙方都不承認其體爲實有,當然也就不會有無常和所作性之義。這裏,同品無常之瓶是有體,而異品是無體,因明認爲沒有過失。《大疏》如此解釋同、異品的有、無體無疑是對的,但是說同品是體類,異品是義類則不妥當。一個事物不存在,自然無義可言。異品虛空盡管無所立法無常,但其常性必依附于體,也是爲立敵所認可的。總而言之,單以義類說異品是不能自圓其說的。

   同品、異品的外延包不包括宗上有法呢?《門論》和《入論》在解釋什麼是同品、異品時,雖然沒有直接說明同、異品應除宗有法,但是從二論關于九句因和似因的論述來看,還可以回過頭來講解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叁相“異品遍無性”了。

   “同品定有性”:這是說,在同品中一定要有同品具有因,至少要有一個同品有因,多少不論,多可以多到全部同品有因。

   同品定有性是對九句因中二、八兩句同品與因關系的概括,即對同品有、同品有非有的概括。同品有、同品有非有二句簡稱爲定有。

   用S來表示宗上有法,用P來表示所立法,用M來表示因法,宗的命題形式是凡S是P,因的第一相是S是M,即是因支的形式;第二相的命題形式爲除S以外,有P是M。第二相的命題形式是除外的特稱命題,或曰除外的定言命題。同品必須除宗以外,已如前述。除S以外的P即同品,其中一定要有成員具有因的性質。爲方便起見,把“除S以外的P”即同品用“一S且P”表示,讀作非S且P。同品定有性的命題形式爲:有非S且P是M。這是一個特稱肯定命題。按照形式邏輯對特稱肯定命題的規定,該命題爲真,主項反映的事物至少有一個具有謂項反映的性質,多少不限,多可以多到全部。因此,“有非S且P是M”就把同品有因和同品有非有因全部包括進去了。

   爲什麼第二相說“定有”而不說遍有呢?“定有”一方面是確定的,同品一定有因,不可全無因,否則該因就不起到聯結宗上有法與同品的媒介作用;另一方面,“定有”又很確定,它不要求遍有,從一到全體有,都在定有的範圍內。說定有,能包括同品全有同品有非有,說同品遍有,同品有非有就不合遍有的要求,就會把正因的一部分情形排除在外。九句因中的第八句因表明了有的同品有因時,該因也成爲正因。

   在陳那看來,一個因滿足了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不是一定成爲正國呢?不一定,倘若它與同品不發生聯系,那麼它也起不到正因的媒介作用。因上因的第一相只是正因的一個必要條件。

   一個因,倘若既滿足第一相,又滿足第二相,是否一定成爲正因呢?也不一定,還要看它是否與異品完全無關系。如果一個因,既與同品相通,又與異品相通,這樣的因是不起任何作用的。因此,一個因要成爲正因,還要滿足第叁相。

   “異品遍無性”:這一相是說異品中完全沒有因。

   異品是除宗以外的無所立法的事物,即除S以外的非P,再簡寫爲“一S且一P”,讀作非S且非P,異品遍無性的命題形式是;凡非S且非P都不是M,或者表示爲:凡非S且非P都是非M。

   以上講解了第二相和第叁相的命題的形式。

   《入論》在講述了什麼是因叁相,什麼是同品、異品以及舉出同異品的實例後,又舉出了滿足因叁相正因的實例。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是無常等因”:以“聲是無常”爲宗,以“所作性故”爲因,則所作性是聲的法,滿足遍是宗法性;無常的同品瓶等有所作性因,滿足同品定有性;無常的異品虛空等無一有所作性因,此因滿足異品遍無性。所作性因就是九句因中的第二句因,同品有,異品非有,故爲正因。

   以“內聲無常”爲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爲因,則勤勇無間所發性是內聲的法,滿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無常的同品瓶有勤發因,無常的同品電無勤發因,是同品有非有因,此因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無常的異品虛空等無一有勤發因,此因滿足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勤發因是九句因中的第八句因。

   所作性與勤發性各具叁相,是二正因。《入論》爲什麼要同時舉出二因來呢?《大疏》解釋說:“一對二師,二釋遍定,叁舉二正。”二正就是一遍、一定,九句因中第二句因爲同品遍有因,第八句因爲同品有非有因,也屬于定有中一種。下面解答一下“對二師”。

   二師指聲生論師和聲顯論師,同屬聲論派。聲生論和聲顯論都主張聲常,但是兩家觀點不盡相同。佛弟了對這兩家立論,不光立宗的範圍有區別,所用因也不同。否則,不能奏效。

   《大疏》說:“聲論師中總有二種。一聲從緣生,即常不滅。二聲本常住,從緣所顯,今方可聞,緣響若息還不可聞。聲生亦爾,緣息不聞,緣在故聞。”意思是說,聲生派主張,聲音在發生之前是不存在的,是因緣湊合在一起之後才生起的,一旦發生之後就不會消滅,所以認爲聲是常。聲顯論則主張聲本來就有,不過是未曾顯現出來,一旦顯現即被說出,也成爲常。它們都主張,聲音的可聞不可聞是和因緣是否湊合在一起有關系。因緣湊合則可聞,不湊合則不可聞,但是依然存在。

   印度哲學家派別中的彌曼差派是聲顯派,而聲生派屬一哪一派則已無從查考。日本的宇井伯壽說,聲生論的聲不是指的音響,而是指的概念。聲音一旦發生,就成爲概念(名言),概念一産生,就不會消滅。例如“天”這個概念一形成,就永遠被人運用,因此聲是常。

   佛弟子對聲生論立量,可立“聲無常”宗,以“所作性故”爲因。“所造性”意爲造作出來的,也即因緣所生之意。這是寬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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