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單具有宗法,都不能成爲合格的同喻依。因同品不一定是同喻依,宗同品也不一定是同喻依。例如,九句因中的第八句因中,電有無常性,是宗的同品,但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不是因同品,因此電不能成爲同喻依。
是宗同品不一定能成爲同喻依,缺宗同品就更沒有同喻依了。例如,若立“聲是所聞”宗,除宗有法聲以外,所聞者一個也找不到,缺宗同品,因此,不可能有恰當的同喻依。
同喻依的作用,通常認爲有兩個。一是有助于感知和理解同喻體的意義,二是起歸納作用。前一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倘若僅此而已,何妨取消?後一作用則不敢苟同。同喻依不在多,只要舉出一個就夠,因明允許其爲正確的論式。在舉一則足矣的情況下,說同喻體這一個同喻依歸納而來,反顯得同喻本的不可信。筆者認爲,同喻依的作用並非爲歸納材料,而是別有深意。一個叁支比量舉得出正確的同喻依,就標志著其因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換句話說,同喻依是同品定有性的標志,除聲以外,還要有物滿足既是所作又是無常的要求。再進一步說,舉得出同喻依就能排除第五句因,不犯第五句因那樣同品無因、異品也無因的過失。這個理論問題較爲複雜,爭論也較爲激烈,留待講解因的第二、叁相與同、異喻體的關系時再作詳細的討論。同喻依和同喻體都是陳那叁支因明的必要成份,不能缺少。
因明通則,立敵對诤時,同喻體往往略而不陳,同喻依則不能不說。有了同喻依,同喻合肥市很容易恢複起來。同喻依不能省,省了同喻依,則無法檢查因的同品定有性是否滿足。
陳大齊的《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對同喻體的可以省略不說而同喻依不可省略不說有詳細的講解。書中說,因明用語中,有缺減與缺無兩個名稱,其界限原不甚分明,因明學家往往含混使用。凡事實上所有而僅于言陳上不明說的,即有可舉而不舉的,稱之爲缺減。凡事實上所無,因而言陳上無可說的,即無可舉而不舉的,則稱之爲缺無,因而言陳上無可說的,即無可舉而不舉的,則稱之爲缺無。因明通例之所以只許省略同喻體而不許省略同喻依,殆因同喻體不會缺無,故許其缺減,同喻體依可能缺無,故不許其省略。同喻體所取的,是義類,未嘗涉及體類,所以只要有所立法與能立法,同喻體便可成立。例如,只要把所作性與無常性聯合起來說:“一切所作的都是無常的”,便有了同喻體。縱使是似宗似因,在形式上依然可以有同喻體。例如,“聲是常,所作性故”,亦得以“一切所作的都是常住的”爲同喻體。更進一步言之,在體類方面缺無宗同品或因同品時,義類方面的宗同品與因同品並不聯帶缺無。例如,“聲是所聞,所作性故”,有法“聲”與所立法“所聞”,外延重合,宗同品除宗有法,硬缺無宗同品,但仍可有形式上的同喻體“凡所作皆所聞”。因此,事實上同喻體不會缺無,所以言陳上許其略不說。
同喻依則不然,頗多缺無的可能。例如,以“聲是所聞”宗,除有法聲外缺無宗同品,不可能有正確的同喻依;以“聲是無常”爲宗,以“所聞性”爲因,雖有無常之同品瓶等,但宗同品中除宗有法聲外無一有因法,因此也缺無同喻依。正因爲同喻依可能缺無,所以不許其缺減。若缺減了,不免令人懷疑,究竟是無可舉而不舉,還是有可舉而不舉。故必須明白說出,以示其並未缺無。
在共比量中,同喻體和同喻依,必須立敵共許極成。與因支的極成一樣,包括實有極成和依轉極成兩個方面。實有極成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對象是否實際存在。依轉極成是指命題是否成立。同喻體是由因法與宗法組成的命題,因法與宗法是否實有極成,在考察宗、因時已有分曉,倘宗支、因支中的概念已不極成,則該此量已不是真能立,可以不必再顧及喻支。對同喻體應考察是否凡因法都有所立法。對同喻體則不但要考察其喻依之體是否實有,還要考察因法之義與所立法之義是否同爲喻體之體所具有。
因的同品定有性是否等同于同喻體,因明家中仍有嚴重的分歧,在對真能立一門全部講解完了以後,再回過頭來加以探討。
“異法者,若于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這是說明什麼是異法喻,也可以說是給異法喻下定義。
“異處”:與同法喻一樣,是指有法。
“所立”:所立法的簡稱。
“因”:因支中的能立法。
“因遍非有”:根據後面的實例,意爲普遍地沒有因。
“若于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全句意爲,沒有所立法處,普遍沒有能立法,換句話說凡無所立法處,都無能立法,即凡非所立法都是非能立法,或者凡非所立法都不是能立法。
“謂若是常,見非所依,如虛空等”:舉出異法喻的實例。“常”是“所立無”,“非所作”符合“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是異喻體,和同喻體樣,反映一除外命題“如虛空等”是舉出異喻依。異喻體亦一身二任,既無宗法,亦無因法,必須是宗異品和因異品(除宗有法)。
《門論》規定,異法喻中,因法與宗法的先後秩序與同法喻適成顛倒是“宗無因不有”,先說“宗無”,即所立法無,後說“因不有”,即因法無。異喻體的形式是:凡非所立法都是非因法,或者表達成:凡非所立法都不是因法。這兩個全稱的直言命題與“若非所立法,見非因法”在邏輯上是等值的。
爲什麼同喻體是“說因宗所隨”,先因而後宗,異喻體則“宗無因不有”,先說宗無後說因無呢,而不是將異喻體說成“因無宗不有”呢?這個問題在陳那《門論》中就提出來了。陳那《門論》解答說:
“由如是說能顯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說。”
意思是說,只有同喻體的形式是先因後宗、異喻體的形式是先宗無後因無才能顯示因的第二相同定有性和第叁相異品遍無性。
先來看同喻體,若不是先因後宗,而是先宗後因,說成“凡所立法都是因法”,例如“凡是無常都是勤勇無間所發”,這就有過失,因爲無常的同品電就非勤勇無間所發。九句因認爲第八句因同品有非有因、異品遍無亦是正因。“凡所立法都是因法”就把同品有非有、異品遍無的情況排除在外了,從而縮小了正因的範圍的要求。
先因後宗的第二個理由是,叁支比量是以共許法證明了不共許法。聲音有無常性,是立許敵不許的,而聲音有所作性,是立敵共許的。同喻體的作用是使共許法與不共許法不相離,因有之處,宗必隨逐,若有所作,其敵證等見彼無常。因明家把這種因宗關系比作“母牛去處,犢子必隨”。“諸有生處,決定有滅”。宗是隨逐,因是隨逐的對象。如果不先陳述因,宗便失去了隨逐的對象。
第叁,同喻體不是“說因宗所隨”,而是“說宗因所隨”,《門論》認爲“若爾應成非所說”,意思是所證成的就不是“聲是無常”宗,而是“聲是所作”宗了。一方面轉移了論題,另一方面“聲是所作”爲立敵共許,徒勞無功。
再來看異喻體,若不是先宗無後因無,而是先說因無後說宗我,則不能顯示異品遍無性。爲便于理解,假定同異品不除宗,則從“凡非因法都是非所立法”這一形式直接進行換位推理得“有的非所立法是非因法”,再換質得“有的非所立法不是因法”,即是說有的異品沒有因,而不是所有異品沒有因,總之,沒有顯示異品遍無性。代以實例,因無宗不有則爲“凡非所作都是常”,或者“凡非所作都不是無常”,經推理得“有的常是非所作”或“有的常不是所作”,不符合異品遍無性。
請注意,《門論》裏提出的問題是異喻體爲什麼不能說成“因無宗不有”,對此,陳大齊的《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作了錯誤的理解。前面已經解釋了,“因無宗不有”不滿足異品遍無性,陳大齊卻誤以爲因明不允許“宗無因不有”的換位判斷。陳大齊說,只可說“一切常的都不是所作的”,不可說“一切所作的不是常的”。其實這是誤解,《門論》只是不允許不能顯示異品遍無性的異喻體存在。而“宗無因不有”以及它的換位命題都是能顯示異品與因是完全隔離的,只不過“宗無因不有”更直接而已。
《門論》規定,除“合離順反兩喻”外,其他的形式都是似喻。所謂“合”和“順”,指同喻體中因宗不相離,說因,宗所隨逐,順成了宗義;所謂“離”、“反”,是說非所立法(異品)離于因,即異喻體中宗無因也無,返顯了同喻體的作用,從反面促成宗義。
但是,在同、異品除宗有法的情況下,同喻本和異喻體卻是不等值的,因爲同、異喻體實際上是除外命題而非全稱命題。
陳那認爲,同、異喻雙陳,才能充分顯示因和宗法的不相離性,才能滿足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叁相異品遍無性,才能避免或糾正相違因過和不定因過。堅持同、異品除宗,則可發現異品遍無性與異喻體的邏輯形式相同。九句因告訴我們,當異品遍無因時,同品與因的關系實際有叁種情況:所有同品是因,所有同品不是因,有的同品是因並且有的同品不是因。如果同、異喻體等值,那麼同喻體“所有因是同品”顯然與第二種情況“所有同品不是因”相矛盾,這個矛盾是由同、異喻體等值推出來的,因此,同、異喻體不可能等值。
《大疏》說:“陳那已後,即說因叁相即攝二喻。二喻即因,俱顯宗故,所作性等貫二處故,”意思是說從陳那開始,因的後二相是分別貫通同、異喻的。二喻雖然是因外的一支,但實質上是因,是助因成宗的。所作性等因于同品定有,于異品遍無,這叫“貫二處”。
對于“二喻即因”的說法,古因明師責難道:“若爾喻言,應非異分,顯因義故。應唯二支,何須二喻。”意思是說,如果喻也爲因所攝,喻言就不應成爲因言之外的獨立的一支,因爲喻顯了因的後二相。能立也就不應該是叁支,有宗、因二支就夠了。
據《大疏》所載,古因明師因外有喻,如勝論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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