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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称因明“三因说”的探讨▪P2

  ..续本文上一页树)若为实有,即于所立(“此物是树”)能为正因。”至于“果性因”,法称的例子是:

  宗:彼处有火。

  因:以有烟故。

  前“自性因”的“无忧树”与“宗”的“树”是“自性”关系;今此“果性因”的“烟”与彼“宗”的“火”却是因果关系。它的“同法喻”应该是“若彼有烟,见彼有火”。不是“分析判断”,而是“综合判断”。“综合判断”的真假值(truth value)必须依靠经验来证明。

  设:(i)“烟”为“M”,“无烟”为“~M”;

  (ii)“火”为“P”,“无火”为“~P”。

  则可以透过综合性的归纳,因而反映出“烟”与“火”的因果关系。如果所得结果是:

  (一)若彼有烟,则彼有火。

  则符合“法称因明”之“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即“此因唯于同品有” (17))。若从另一角度而归纳出:

  (二)若彼无火,则彼无烟。

  则符合了“因三相”中的“第三相”(即“此因于异品必无”(18))。如是在经验界上说,“火”是“烟”的因,“烟”是“火”的果;从逻辑角度说,“烟”与“火”具“不相离性”,即“若彼有烟”可以推出“则彼有火”;“若彼无火”可以推出“则彼无烟”。如“彼处有烟”是真(即并且符合“因三相”中的第一相——“于所比遍有”),则可以有效地推出“彼处有火”这个“宗”来。所以“以有烟故”便可作“彼处有火”的“果性因”,“烟”即“火”的“果”而彼此又具“不相离性”故。

  “法称因明”又把“比量”作二分法的区分,即一种是“肯定比量”(《正理滴论》名之为“能成实事”的比量),一种是“否定比量”(《正理滴论》名之为“为遮止义”的比量)。而前“三因”亦得要与此“二比量”相配,如论所云:“此中后二(即“自性因”与“果性因”),能成实事。前一(即“不可得因”)仅为遮止之因。”

  “若彼自体,若从彼生,如是二种,或即自性比量因体,或即为果比量因体。唯由此二,为能如实成立实事。”

  “其遮止义,能成立者,唯是由于前所说不可得义。事若实有,彼不可得,必不容有故。”(19)

  若依彻尔巴斯基(stcherbatsky)的英文译本,则文意更为明确:

  “(Cognition) is either affirmation or negation, (and affirmation) is double,(as founded either on Identity) or on Causaton.”(20)

  “The success of negation behaviour is only owing to a negative cognition of the form described above.”(21)

  如是可以运用简表分析如下:

  依此可以得知法称清晰地把“比量”分为“肯定”(有“能成实事”的“表诠义”)与“否定”(有“遮止义”或“遮诠义”)两大类别。而“肯定比量”或依“自性因”而建立,如说:

  宗:此物是树。

  因:以彼是无忧树故。

  或依“果性因”而得建立,如说:

  宗:彼处有火。

  因:以有烟故。

  除彼二因,更无其余。至于“否定比量”,则唯依“不可得因”立,如说:

  宗:此处无瓶。

  因:以见瓶的一切因缘悉皆已具足,而瓶相仍不可得见故。

  如是“三类因”各有其功能,成立其所应成立的不同“比量”。这便是“法称因明”之“三因说”的梗概。

  三、三因说的商榷

  从知识的本源来说,有效的知识不外两种:一者是经验之知(“现量”),一者是推理之知(“比量”),所以佛家因明立“现量”与“比量”统摄一切“真知”是很正确的。而“比量”必须运用语言,构成判断,透过归纳或演绎然后始得成就。判断不外两大类别,一者是“分析判断”,一者是“综合判断”。依“分析判断”,法称建立了“比量”的“自性因”;依“综合判断”,法称建立了“比量”的“果性因”,这也是很合理的安排。可是在“自性因”及“果性因”外别立“不可得因”,那就很有商榷余地。何则

  “因”与“宗义”的“不相离性”不外由两种关系所构成:若非“自性关系”(分析判断)所构成,便由“因果关系”(综合判断)所构成,舍此更无其余。所以,如要把“因”来分类,“自性”与“果性”根本穷尽了一切,不必再立第三种因。是以“不可得因”在某些情况应归到“自性因”去,在别种情况又可归到“果性因”去。就如法称所举的例子:

  宗:此处无烟,

  因:以现见因缘虽已具足而不可得见故。 (22)

  “无烟”是因,“现见因缘虽已具足而不可得见”是果;“因”与“宗义”具因果关系,所以是“果性因”摄。又如:

  宗:此处没有无忧树,

  因:以无树故。 (23)

  “无树”与“没有无忧树”都指同一“自性”,非离“无忧树”别有“树”的体性故,所以“因”与“宗义”具“自体关系”,“没有无忧树”那个“宗”,可以必然地从“无树”这个“因”分析出来,所以是“自性因”摄。除了这两例之外,法称还举出九例,合共十一个例子;依此十一个例子,法称便把“不可得因”再细分为十一类(24)。其中可隶属于“自性因”的有“相违自性可得因”、“能遍不可得因”等;隶属于“果性因”的有“相违果法可得因”、“果不可得因”等。由此证成“不可得因”是“自性因”与“果性因”的附属,不能独立地与“自性因”及“果性因”并列来分类。再者,从法称把“不可得因”细分十一类的内容来看,“自性因”亦应分成二类,即“自性可得因”及“自性不可得因”,因为“可得”与“不可得”是矛盾词,“P”与“~P”实已穷尽一切;同理,“果性因”亦应分成二类,即“果性可得因”及“果性不可得因”。如是法称的“三因”分类应改为“四因”分类:

  法称所立的“三类因”是与“二比量”相配的。“比量”的“宗支”、“因支”与“喻支”都要透过命题而成。就“质”(quality)而言,若非“肯定”,便是“否定”,所以法称把“比量”依“宗支的质”而分成“肯定比量”及“否定比量”,这是最恰当不过的(25)。同时他进一步指出“肯定比量”,或依“自性因”立,或依“果性因”立,也非常合理,因为依我们在上文的论述,“自性”与“果性”便总摄了一切因。至于法称强调“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立,就大有商榷余地。我们试举一例:

  宗:此人无寒慄,

  因:以近烈火故。(26)

  “近烈火”与“无寒慄”具“因果关系”,所以“近烈火”这个“因”对“无寒慄”那个“宗”而言,是“果性因”摄,而“此人无寒眎”是否定命题,则这是一个“否定比量”便无可置疑了。但这个否“比量”,明显地说,是依“果性因”立,而非依“不可得因”立 (27)。因此法称主张“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立”是不正确的。

  若依我们的修订,把“三类因”开成“四类因”,则一切“比量”,或“肯定”,或“否定”,都可从“四类因”而得建立。兹表列如下:

  为要证明这个修订合理无误,我们试以下面八例加以论述:

  (例一)宗:此是树,

  因:是无忧树故。

  这便是以“自性可得因”来建立“肯定比量”。

  (例二)宗:此乃是光,

  因:以非黑故。

  这便是以“自性不可得因”来建立“肯定比量”。

  (例三)宗:彼处有火,

  因:以有烟故。

  这便是以“果性可得因”来建立“肯定比量”。

  (例四)宗:彼等必有御寒方法,

  因:于寒风下仍不战眎故。

  这便是以“果性不可得因”来建立“肯定比量”。如是透过例一以至例四,足以证明“肯定比量”的建立,可有多途:或依“自性可得因”,或依“自性不可得因”,或依“果性可得因”,或依“果性不可得因”,只要彼等因类,三相俱足,则“肯定比量”皆得成就。至于建立“否定比量”,依理,亦无必要局限于“不可得因”,兹例举如:

  (例五)宗:此非动物,

  因:以是无忧树故。

  这便是运用“自性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六)宗:此非菩提树,

  因:以非树故。

  这便是运用“自性不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七)宗:此间无冷,

  因:以有烈火故。

  这便是运用“果性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八)宗:此间无有生烟之主因,

  因:以烟不可得故。

  这便是运用“果性不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如是透过例五以至例八,足以证明“否定比量”的建立,可有多途:或依“自性可得因”,或依“自性不可得因”,或依“果性可得因”,或依“果性不可得因”,只要彼等因类三相俱足,则“否定比量”皆得成就。上述八例,皆依“为自比量”的论式来表达,至于依“为他比量”的“同法式”或“异法式”,则读者当知,今不赘叙。

  四、结语

  “法称因明”的“三因说”,是继承“佛家因明”的传统而建立的。因为“佛家因明”的内容,除涵摄逻辑成分外,兼涵知识论与辩论术的成份。“三因说”便是依知识论的内容而建立的。

  在“三因说”的体系中,“不可得因”的建立,于“因明”发展史上,是有其贡献的,因为它明确反映出对“事物有无”(即存在与不存在)的认知,是间接推理的“比量”之事,而非直接经验的“现量”之事。不过法称把“不可得因”,独立于“自性因”及“果性因”外,而与“自性”、“果性”并列而成“三类因”,依分类原则,这是不能接受的。一者,“不可得因”的本质,或是“自性因”摄,或是“果性因”摄;二者,“自性因”与“果性因”,皆可各自细分为“可得因”与“不可得因”两个支类(sub-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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