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能立门。这是开始时外人举的极微和合之执,这其实是经部、有部、新有部三部的主张。
二、能破门。这是解说前执皆有错误。
三、能立门。申述唯识正义。藕益智旭法师在能立门中有“陈那以根本智证真现量故能以后得智立真比量开晓后人……吾人读此论者藉此正教为量……”等言,这就说到了因明的自悟门。
藕益智旭法师这三门的说法,如果单看《观所缘缘论直解》,会觉得不大合理,比如藕益智旭法师说,“二义(指缘义与所缘义)无缺,故是真能立矣。[25]”这根本就不是因明的说法。在因明规则中,说一个能立论式是似能立,则必须指出其能立论式犯有什么过失。而说一个能破论式是似能破,则必须说明这破错在什么地方,或者用散词指出来错在什么地方,或者干脆你重新立一个论式来破斥对方。若是能立则必须用三支表示。因为有这些问题,所以我们得把藕益智旭法师的《观所缘缘论护法释直解》与《观所缘缘论直解》放在一起来看。
首先我们看藕益智旭法师说外人的所立是似能立的理由:
大凡成立之法,前陈为所别,后陈为能别,宗为所成,因为能成,因为所合,喻为能合,今彼二论,虽各出因,竟无同喻,似若不曾言因一般……[26]
这一段话,藕益智旭法师就说清了外人(即经部与有部)的所立为什么是似能立――缺支。
关于能破门,藕益智旭法师有这么一段话,“(如果不先说外人的能立是似能立就直接立正量的话,会使外人误认为)识外原有实事,但是五识不去缘他,(这样就)应有有法自相相违之过,然又相分色法余乘皆称不许,即是所别不极成中他一分不极成也……[27]”这是符合能破规则的,是用散词指出过失,是显过破。
藕益智旭法师在说明和合非理时又说,“妄立总聚为有法者,过是自相相违,盖余乘以识带彼相成立总聚为所缘之宗,大乘以彼体实无,成立总聚设所缘非缘之宗,是余乘犯共不定过,又余乘立总聚为有法,大乘以总聚同二月,二月岂可立为有法?是余乘犯有法自相相违过也[28]。”这用的还是显过破。
可惜在讲述第三门能立门的时候,护法论师的《观所缘缘论释》没有了,所以藕益智旭法师也就没有分析了。
以上是藕益智旭法师在解说《观所缘缘论》时对因明的运用,这个不是主要的,他还对汉传因明的基本论典《因明入正理论》作了一个直解。这里只就藕益直解与我们习惯的唐疏不同的地方说一下。
一、《因明入正理论》的开头是一个颂子,“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也就是说,其次序是能立、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现量、比量、似现量、似比量。但是在长行说明时,商羯罗主菩萨却是以能立、似能立、现量、比量、似现量、似比量、能破、似能破这么个顺序来解说的。为什么在长行中不按先时颂子中的顺序来解说呢?窥基法师在大疏中举了三释,文繁不录[29]。而藕益智旭法师则云:颂约二益以列八门,是取文便,此释八门,意在随文入观,以成自利利他二益,何者?由真能立以生正解,由似能立以防谬解,解成入证,得真现量及真比量,即是根本、后得二智也,由证二智方知似现、似比之伪,是故真得二智,方能破立,令他得悟,若似现、似比有所言说,但成似破似立而已[30]。从根本、后得二智方面来说,这是藕益法师与别人不同的地方。在明昱法师、真界法师、王肯堂居士等对《因明入正理论》作的注释中对这个次序问题都没有说明。
二、关于宗,藕益智旭法师也有极其独特的说法,他把前陈叫宗依,把后陈称为宗体[31]。这是明代诸家的共说,这种说法的来处,不知从何而来。因为在唐后明前这段时间的因明注疏只剩《宗镜录》了,我就查了一下《宗镜录》光盘版,里边儿出现“宗依”六次,“宗体”没有出现。不过真界法师有更进一步的说明,真界法师先说,“能别即后陈,谓所立宗体也[32]”,在下边儿又说,实际上能别与宗体还是有区别的,区别在哪儿呢?“能别与宗体何异?答:奘师云,虽能别为宗,立者即许,敌者未诤,犹是宗依,未名宗体,若前陈后陈和合为宗了,立者即许,敌者不许,立敌共诤,名为宗体。[33]”真界法师在解说宗这儿,曾引用了陈那《正理门论本》中的“是中唯随自意乐,为所成立说名宗[34]”,可他把作者当成了龙树。王肯堂在解说“极成有法、极成能别”时说:“宗有依有体,极成有法,前陈宗依也,极成能别,后陈宗体也,宗体所依,故名宗依,宗体为能别,则宗依为所别也。[35]”后边儿还有这样的说法,“能别者,即后陈宗体[36]”,但王肯堂在解说相符极成处有这么一句:“前陈、后陈和合为宗,了,立者即许,敌者不许,立敌共诤,是名宗体。”[37]我们把这一句当成“立敌双方所争论的是宗体”也是可以的,就是说,王肯堂居士前边的解说是错的,但后边这一句又对了。王肯堂在解说相违法时又说,“法,即后陈宗体[38]”,这就又不对了。明昱法师也是,前边说,“后陈宗体既为能别,则前陈宗依为所别[39]”,但后边儿说,“因明之法,立敌共诤,是为宗体[40]”,这给王肯堂一样,前错后对。明昱法师在解说两俱不成时又说,“以声为宗依,或立常及无常为宗体[41]”,这就又不对了。
藕益智旭法师对宗前陈有这么一个说明:“言有法者,不同龟毛兔角但是名字[42]”,这就对宗前陈来了一个限制,即不能是不存在的事物,这一个说法也与其他人不同,比如唐疏中对于有法的规定只有一条,即共许极成,即使龟毛兔角,如果双方都了解龟毛兔角的含义,对于龟毛兔角的理解是一致的,照样可以,但现在藕益智旭法师说这是不行的。
关于前陈、后陈的极成问题,藕益智旭法师说是“道理决定成就,无有互不相许之过[43]”,王肯堂的说法与唐疏相同,是立敌双方共许[44],真界法师说是“悉离诸过[45]”,明昱法师说是前陈无过叫极成有法,后陈无过,叫极成能别[46]。藕益智旭法师与王肯堂居士的说法符合因明规则,真界法师和明昱法师的说法不对。
在唐疏中有对于前陈后陈的差别问题的争论,但藕益智旭法师则没有说明这个事儿。
三、关于因这一部分。首先先说一个藕益智旭法师在引文方面的失误,藕益智旭法师有言,“龙树云,若所立无,说名异品,非但与同品相违或异而已。[47]”这句话明明是陈那论师《因明正理门论本》中的话[48]。王肯堂也有这样一个引文,“龙树云,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非与同品相违或异。若相违者,应惟简别,若别异者,应无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无常及无我等,不相违故。若法能成相违所立,是相违过,即名似因。如无违法,相违亦尔,所成法无,定无有故。非如瓶等,因成犹豫,于彼展转,无中有故,以所作性现见离瓶于衣等有,非离无常于无我等,此因有故。云何别法于别处转?由彼相似,不说异名,言即是此,故无有失。若不说异,云何此因说名宗法。此中但说定是宗法,不欲说言唯是宗法。若尔,同品应亦名宗。不然,别处说所成故。因必无异,方成比量,故不相似。[49]”这么长的一段话,这确实是陈那论师《因明正理门论本》中的话[50]。真界法师在这儿还引了这么四句,“故龙树论云,此中唯有二种名因,谓同品一切遍有,异品一切遍无”和“故龙树论云,宗无因不有[51]”,“龙树云,应以非作证其常,或以无常成所作[52]”,“故龙树云,“所作性故能成无常”,又云,“为于所比显宗法性,故说因言”[53]”。这四句话也明明是陈那论师《因明正理门论本》中的话[54]。前边儿说过,真界法师也曾把陈那论师《因明正理门论本》中的话当作龙树的话[55]。明昱法师也把陈那论师《因明正理门论本》中的话当成龙树的话[56]。为什么明人会把陈那论师《因明正理门论本》中的话当成龙树的话呢?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极有可能是因为陈那又被称为大域龙的关系,明人把大域龙当成龙树了,因为这涉及到梵文文字,明人不懂梵文所以有此臆猜。当然,我这也是臆猜。
藕益智旭法师对于同品、异品的说法比较乱,比如他说,“如立无常为宗,而瓶等无常是名同喻[57]”。而到下面喻处解说同法时说,“瓶亦所作瓶亦无常故名为同法也[58]”。按一般的说法,同品就叫同品,同法喻常省略而说成同喻,一般不说同法,而同法就是指同法喻。可藕益智旭法师说同品的时候却说成“是名同喻”,这就把同品与同喻弄混了。倒是明昱法师说,“立无常为宗,瓶等为喻,以瓶等是无常义故,是名同品者,结成所立之宗,同于瓶等喻也……是常为宗,见非所作为因,如虚空等喻,以常宗异无常,非所作性异于所作,虚空等喻异于瓶等,故名异品”[59]。但明昱法师说的“谓宗与因,其义均平,是同品义[60]”,不符合。真界法师说“谓能立因性与所立宗,义类均等,说名同品[61]”,王肯堂说“谓喻要与宗之义类,均平齐等,谓之同品[62]”,这都是明人的新说法,可惜没有考虑周全,出了毛病。
关于因三相,藕益智旭法师在解说第一相时说,“一者须要遍是宗及有法之性,如所作性三字,望于声之有法、无常之宗,决定皆有所作性义,故名遍是宗法性[63]。”按我们一般的说法,遍是宗法性是要求因支必须普遍于宗有法――即宗前陈,而这里藕益智旭法师要求它同时于前陈、后陈。因三相是在因明三支中,第二支只负责第一相,第三支负责后二相,藕益智旭法师说,“用所作性三字为所由、所以之因,成立无常之宗,而为其果也。只此一因对于宗喻便有三相[64]。”在唐疏中,因支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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