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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益因明的得失例舉▪P2

  ..續本文上一頁能立門。這是開始時外人舉的極微和合之執,這其實是經部、有部、新有部叁部的主張。

   二、能破門。這是解說前執皆有錯誤。

   叁、能立門。申述唯識正義。藕益智旭法師在能立門中有“陳那以根本智證真現量故能以後得智立真比量開曉後人……吾人讀此論者藉此正教爲量……”等言,這就說到了因明的自悟門。

   藕益智旭法師這叁門的說法,如果單看《觀所緣緣論直解》,會覺得不大合理,比如藕益智旭法師說,“二義(指緣義與所緣義)無缺,故是真能立矣。[25]”這根本就不是因明的說法。在因明規則中,說一個能立論式是似能立,則必須指出其能立論式犯有什麼過失。而說一個能破論式是似能破,則必須說明這破錯在什麼地方,或者用散詞指出來錯在什麼地方,或者幹脆你重新立一個論式來破斥對方。若是能立則必須用叁支表示。因爲有這些問題,所以我們得把藕益智旭法師的《觀所緣緣論護法釋直解》與《觀所緣緣論直解》放在一起來看。

   首先我們看藕益智旭法師說外人的所立是似能立的理由:

   大凡成立之法,前陳爲所別,後陳爲能別,宗爲所成,因爲能成,因爲所合,喻爲能合,今彼二論,雖各出因,竟無同喻,似若不曾言因一般……[26]

   這一段話,藕益智旭法師就說清了外人(即經部與有部)的所立爲什麼是似能立――缺支。

   關于能破門,藕益智旭法師有這麼一段話,“(如果不先說外人的能立是似能立就直接立正量的話,會使外人誤認爲)識外原有實事,但是五識不去緣他,(這樣就)應有有法自相相違之過,然又相分色法余乘皆稱不許,即是所別不極成中他一分不極成也……[27]”這是符合能破規則的,是用散詞指出過失,是顯過破。

   藕益智旭法師在說明和合非理時又說,“妄立總聚爲有法者,過是自相相違,蓋余乘以識帶彼相成立總聚爲所緣之宗,大乘以彼體實無,成立總聚設所緣非緣之宗,是余乘犯共不定過,又余乘立總聚爲有法,大乘以總聚同二月,二月豈可立爲有法?是余乘犯有法自相相違過也[28]。”這用的還是顯過破。

   可惜在講述第叁門能立門的時候,護法論師的《觀所緣緣論釋》沒有了,所以藕益智旭法師也就沒有分析了。

   以上是藕益智旭法師在解說《觀所緣緣論》時對因明的運用,這個不是主要的,他還對漢傳因明的基本論典《因明入正理論》作了一個直解。這裏只就藕益直解與我們習慣的唐疏不同的地方說一下。

   一、《因明入正理論》的開頭是一個頌子,“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也就是說,其次序是能立、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現量、比量、似現量、似比量。但是在長行說明時,商羯羅主菩薩卻是以能立、似能立、現量、比量、似現量、似比量、能破、似能破這麼個順序來解說的。爲什麼在長行中不按先時頌子中的順序來解說呢?窺基法師在大疏中舉了叁釋,文繁不錄[29]。而藕益智旭法師則雲:頌約二益以列八門,是取文便,此釋八門,意在隨文入觀,以成自利利他二益,何者?由真能立以生正解,由似能立以防謬解,解成入證,得真現量及真比量,即是根本、後得二智也,由證二智方知似現、似比之僞,是故真得二智,方能破立,令他得悟,若似現、似比有所言說,但成似破似立而已[30]。從根本、後得二智方面來說,這是藕益法師與別人不同的地方。在明昱法師、真界法師、王肯堂居士等對《因明入正理論》作的注釋中對這個次序問題都沒有說明。

   二、關于宗,藕益智旭法師也有極其獨特的說法,他把前陳叫宗依,把後陳稱爲宗體[31]。這是明代諸家的共說,這種說法的來處,不知從何而來。因爲在唐後明前這段時間的因明注疏只剩《宗鏡錄》了,我就查了一下《宗鏡錄》光盤版,裏邊兒出現“宗依”六次,“宗體”沒有出現。不過真界法師有更進一步的說明,真界法師先說,“能別即後陳,謂所立宗體也[32]”,在下邊兒又說,實際上能別與宗體還是有區別的,區別在哪兒呢?“能別與宗體何異?答:奘師雲,雖能別爲宗,立者即許,敵者未诤,猶是宗依,未名宗體,若前陳後陳和合爲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诤,名爲宗體。[33]”真界法師在解說宗這兒,曾引用了陳那《正理門論本》中的“是中唯隨自意樂,爲所成立說名宗[34]”,可他把作者當成了龍樹。王肯堂在解說“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時說:“宗有依有體,極成有法,前陳宗依也,極成能別,後陳宗體也,宗體所依,故名宗依,宗體爲能別,則宗依爲所別也。[35]”後邊兒還有這樣的說法,“能別者,即後陳宗體[36]”,但王肯堂在解說相符極成處有這麼一句:“前陳、後陳和合爲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诤,是名宗體。”[37]我們把這一句當成“立敵雙方所爭論的是宗體”也是可以的,就是說,王肯堂居士前邊的解說是錯的,但後邊這一句又對了。王肯堂在解說相違法時又說,“法,即後陳宗體[38]”,這就又不對了。明昱法師也是,前邊說,“後陳宗體既爲能別,則前陳宗依爲所別[39]”,但後邊兒說,“因明之法,立敵共诤,是爲宗體[40]”,這給王肯堂一樣,前錯後對。明昱法師在解說兩俱不成時又說,“以聲爲宗依,或立常及無常爲宗體[41]”,這就又不對了。

   藕益智旭法師對宗前陳有這麼一個說明:“言有法者,不同龜毛兔角但是名字[42]”,這就對宗前陳來了一個限製,即不能是不存在的事物,這一個說法也與其他人不同,比如唐疏中對于有法的規定只有一條,即共許極成,即使龜毛兔角,如果雙方都了解龜毛兔角的含義,對于龜毛兔角的理解是一致的,照樣可以,但現在藕益智旭法師說這是不行的。

   關于前陳、後陳的極成問題,藕益智旭法師說是“道理決定成就,無有互不相許之過[43]”,王肯堂的說法與唐疏相同,是立敵雙方共許[44],真界法師說是“悉離諸過[45]”,明昱法師說是前陳無過叫極成有法,後陳無過,叫極成能別[46]。藕益智旭法師與王肯堂居士的說法符合因明規則,真界法師和明昱法師的說法不對。

   在唐疏中有對于前陳後陳的差別問題的爭論,但藕益智旭法師則沒有說明這個事兒。

   叁、關于因這一部分。首先先說一個藕益智旭法師在引文方面的失誤,藕益智旭法師有言,“龍樹雲,若所立無,說名異品,非但與同品相違或異而已。[47]”這句話明明是陳那論師《因明正理門論本》中的話[48]。王肯堂也有這樣一個引文,“龍樹雲,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非與同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惟簡別,若別異者,應無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無常及無我等,不相違故。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所成法無,定無有故。非如瓶等,因成猶豫,于彼展轉,無中有故,以所作性現見離瓶于衣等有,非離無常于無我等,此因有故。雲何別法于別處轉?由彼相似,不說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若不說異,雲何此因說名宗法。此中但說定是宗法,不欲說言唯是宗法。若爾,同品應亦名宗。不然,別處說所成故。因必無異,方成比量,故不相似。[49]”這麼長的一段話,這確實是陳那論師《因明正理門論本》中的話[50]。真界法師在這兒還引了這麼四句,“故龍樹論雲,此中唯有二種名因,謂同品一切遍有,異品一切遍無”和“故龍樹論雲,宗無因不有[51]”,“龍樹雲,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常成所作[52]”,“故龍樹雲,“所作性故能成無常”,又雲,“爲于所比顯宗法性,故說因言”[53]”。這四句話也明明是陳那論師《因明正理門論本》中的話[54]。前邊兒說過,真界法師也曾把陳那論師《因明正理門論本》中的話當作龍樹的話[55]。明昱法師也把陳那論師《因明正理門論本》中的話當成龍樹的話[56]。爲什麼明人會把陳那論師《因明正理門論本》中的話當成龍樹的話呢?到底是什麼原因呢?極有可能是因爲陳那又被稱爲大域龍的關系,明人把大域龍當成龍樹了,因爲這涉及到梵文文字,明人不懂梵文所以有此臆猜。當然,我這也是臆猜。

   藕益智旭法師對于同品、異品的說法比較亂,比如他說,“如立無常爲宗,而瓶等無常是名同喻[57]”。而到下面喻處解說同法時說,“瓶亦所作瓶亦無常故名爲同法也[58]”。按一般的說法,同品就叫同品,同法喻常省略而說成同喻,一般不說同法,而同法就是指同法喻。可藕益智旭法師說同品的時候卻說成“是名同喻”,這就把同品與同喻弄混了。倒是明昱法師說,“立無常爲宗,瓶等爲喻,以瓶等是無常義故,是名同品者,結成所立之宗,同于瓶等喻也……是常爲宗,見非所作爲因,如虛空等喻,以常宗異無常,非所作性異于所作,虛空等喻異于瓶等,故名異品”[59]。但明昱法師說的“謂宗與因,其義均平,是同品義[60]”,不符合。真界法師說“謂能立因性與所立宗,義類均等,說名同品[61]”,王肯堂說“謂喻要與宗之義類,均平齊等,謂之同品[62]”,這都是明人的新說法,可惜沒有考慮周全,出了毛病。

   關于因叁相,藕益智旭法師在解說第一相時說,“一者須要遍是宗及有法之性,如所作性叁字,望于聲之有法、無常之宗,決定皆有所作性義,故名遍是宗法性[63]。”按我們一般的說法,遍是宗法性是要求因支必須普遍于宗有法――即宗前陳,而這裏藕益智旭法師要求它同時于前陳、後陳。因叁相是在因明叁支中,第二支只負責第一相,第叁支負責後二相,藕益智旭法師說,“用所作性叁字爲所由、所以之因,成立無常之宗,而爲其果也。只此一因對于宗喻便有叁相[64]。”在唐疏中,因支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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