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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益因明的得失例举▪P4

  ..续本文上一页式是这么说的,“真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离眼识。宗。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合云,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皆不离眼识,同喻如眼识。异喻如眼根[95]”。写成论式形式就是―― 

   宗: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 

   因: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同喻:初三摄眼所不摄者皆不离识,如眼识

   异喻:如眼根

   现在人一般不列异喻,因为按唯识教理来说,眼识实际上是依于眼根了别色尘的认识作用,而眼根其实是眼识上的色功能,因为陈那论师的《观所缘缘论》上曾说,“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96]”,也就是说,眼根其实就是阿赖耶识中所含的眼识种子,所以,二者根本是不可分离的。明昱法师说,因为“眼识不见眼根[97]”,“眼耳二识离中取境,色与眼识,决定相离[98]”,所以是离,这种说法看起来好象对唯识太外行了。在《八识规矩颂》中确实说,“合三离二观尘世”,但这《八识规矩颂》来历不清,而且多处违背唯识义理,所以,我们现在一般把它做为伪论处理,不取它的说法。

   藕益法师对真唯识量宗支的分析,也没有跳出永明延寿法师的圈子,但他在对宗的分析中出现了“相分色”、“本质色”这个概念,这两个概念其实是他承袭了永明延寿法师的说法,这两个词是永明延寿法师自己造出来的。关于这两个概念,在讲宗处藕益智旭法师没有给下定义,在说因处方给下了定义,说本质色是第八识之相分,说相分色是眼识自所变起,藕益智旭法师在说宗处说,“本质色是两宗之所并许,而相分色是小乘之所不许[99]”,通过藕益智旭法师给下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本质色实际上是色法,包括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尘、声尘、香尘、味尘、触尘、法处所摄色;相分色实际上就是色尘――眼根所对境。根据藕益智旭法师给相分色、本质色所下的定义,恰恰相分色是共许而不是不许,本质色是小乘不许而不是共许,因为小乘根本就不承认第八识。再者,“本质色是两宗之所并许,而相分色是小乘之所不许”也是不顺的,因为相分色被本质色包括在内了,只要许本质色,相分色一定得许。藕益智旭法师在此犯了一个根本性错误。在明昱法师的《三支比量义钞》中,也提到本质色、相分色之说。这都是对永明延寿法师说法的继承。王肯堂在解说《因明入正理论》时,中间对真唯识量有随文分析,中间也说到相分色、本质色。与藕益智旭法师、明昱法师的说法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这错误是永明延寿法师犯下的,明代诸家没有看出来永明延寿法师的错误。王肯堂在解说因时,他对真唯识量有这么几句话:“若望言陈有法自相,立敌共许色,故著极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许,何关言陈自相,宁有不极成乎?[100]”王肯堂这句话也被今人所垢病[101]。

   关于因支的评论,宗镜录中有这么一段,“二、犯法自相决定相违过者。言法自相者,即宗后陈法之自相,言决定相违者,即因违于宗也。外人申相违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非不离眼识。宗。因云,初三摄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将前量异喻为同喻,将同喻为异喻。问:得成法自相相违耶?答:非真能破。夫法自相相违之量,须立者同无异有,敌者同有异无,方成法自相相违,今立敌两家同喻有异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违过。问:既非法自相相违,作决定相违不定过,得不?答:亦非。夫决定相违不定过,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各异,皆具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但互不生其正智,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名决定相违不定过,今真故极成色,虽是共诤一有法,因是共,又各阙第三相,故非决定相违不定过。问:既无此过,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相违决定过?答:但是疏主纵笔之势,是前共不定过中分出,是似法自相相违决定过,非真有故。[102]”这一段话甚能令人产生歧义。首先,法自相决定相违过是永明延寿法师生造的一个词,在商羯罗主菩萨的《因明入正理论》中没有这么一个过名。他造了这么一个词后,他接着有解释,“言法自相者,即宗后陈法之自相,言决定相违者,即因违于宗也。”既然是因违于宗,就是说你立了一个论式,可这个论式的因并不能证明你所立的宗,你所立的论式的因恰恰证明了与你立的宗相违的宗,就是说,你立的是声常,可你的因却证明不了声常,如,声常,所作性故。接着永明延寿法师举了例子,在例子后说,“外人将前量异喻为同喻,将同喻为异喻”。沈剑英先生说,按永明延寿法师这么解释,其实他说的所谓法自相决定相违过,还是《因明入正理论》中说的法自相相违[103]。按沈剑英先生的说法,永明延寿法师的观点就是:若只说初三摄而不说眼所不摄的话,就犯两种过,一种是不定过,一种是法自相相违。可他下边儿却是说,窥基在因明疏中说犯法自相相违(决定)过,是窥基法师“纵笔之势”。这就前后矛盾了。这儿有一个问题,永明延寿法师说了这么一句话,“今立敌两家同喻有异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违过”,按唯识教义来说,喻支眼根不管是作为同喻还是异喻,绝不离识,因为陈那论师《观所缘缘论》上说得很清楚,“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真唯识量论式,有人说是为自比量,比如说沈剑英先生,如果是为自比量的话,则永明延寿法师的解释就不合理了,因为按唯识教义,“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眼根是阿赖耶中的眼识自种子,眼识是依于眼根而有的认识作用,怎么可能眼根离于眼识?

   永明延寿法师这话到底有没有矛盾呢?没有!我们可以这么来理解永明延寿法师的话,永明延寿法师所说的法自相决定相违,其实只是六不定过中的相违决定。我们看玄奘法师的真唯识量式子: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如眼识。如果没有眼所不摄的话,就成了: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自许初三摄;如眼识。我们再看永明延寿法师举的外人说的量式:真故极成色非不离眼识;初三摄故;喻如眼根。这两个式子的因、喻都改变了,恰恰是相违决定。因为这两个式子的宗后陈在言陈上就不同:玄奘法师真唯识量是“不离于眼识”,外人的量式是“非不离眼识”,法自相就是“宗后陈法之自相”,所以,我认为永明延寿法师其实是想说,若只说初三所摄,则是犯不定过中的相违决定。在元朝通济大师《唯识开蒙》中也仅说若不言“眼所不摄”犯不定过[104]。到了现代,吕澂先生也说,“《大疏》卷五说有三过,即不定、法自相相违和相违决定。其实只有不定过[105]”。这与永明延寿法师的说法是一致的。沈剑英先生只是说永明延寿法师很有胆识,但还是说永明延寿说的法自相决定相违实际上还是法自相相违[106],所以,沈剑英先生对永明延寿法师的话可能存在误读。

   藕益智旭法师从释因部分开始,只是在永明延寿法师的文中添加几个字以使永明文字能通下去而已,可以说是根本没有解释,所以没有什么了。

   以藕益智旭法师为代表的明代诸家,对因明也确实不是没有深究而轻轻放过了,他们也力图从一片混沌迷离中寻求一种理解,但因为资料的缺乏,确实出现了一些与唐疏不同的着眼点及不合的见解。实际上这是正常的,可因为我们现在人先入为主的心思做怪,我们先接触了唐疏,所以一发现与唐疏不合的说法,就自以为是地说明人的注释有问题,假如说我们是先看明释的话,我们是否会说唐疏不对呢?这种可能性不能说没有。我们如果能够保持一个相对客观的立场,就不能抹刹明人的因明研究,这是不公平的,因为佛教研究本就如此,对典籍可能出现误解,但误解也是一种理解,也有价值,佛教本就是因为失误才丰富起来的。我们以现在见到的资料非难明人,这是不合理的。 

   注释: 

   [1]见河南大学出版社版《玄奘研究》,马佩主编。

   [2]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国佛教逻辑史》第七十二页,沈剑英主编。

   [3]《方便心论》最早由佛陀跋陀罗译出,昔早佚,在隋费长房撰《历代三宝记》时即已不见,据梁慧皎《高僧传》说,佛陀跋陀罗译有《方便心论》。现大正藏32卷No。1632之《方便心论》,是后魏西域吉迦夜于延兴二年(472年)译出的,此译年据梁僧佑《出三藏记集》。

   [4]现收于大正藏32卷No。1633,陈真谛法师译,译于梁简文帝大宝元年(550年),此译年据隋费长房《历代三宝记》。真谛法师还撰有《如实论疏》,已佚。

   [5]现收于大正藏32卷No。1631,乌苌国人毘目智仙和天竺国瞿昙流支译于魏兴和三年(541年),此译年据唐智升《开元释教录》。

   [6]《中国佛教逻辑史》第五十三页说有二十余种,但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逻辑史资料选》第一页只说“达数十种”。

   [7]见笔者《汉传因明二论》第十四页,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8]见笔者《汉传因明二论》第十六页,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9]《中国佛教逻辑史》列有十七种书名,见二百零五页。

   [10]见隆莲法师之《窥基法师》。

   [11]《相宗八要》是明末的雪浪洪恩(1545-1608)编辑的。

   [12]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国佛教逻辑史》P66,沈剑英主编。

   [13]见志莲净苑文化部出版的《陈那观所缘缘论之研究》P135,陈雁姿著。

   [14]莆田广化寺印本《藕益大师全集》·5·论释三八八页。

   [15]莆田广化寺印本《藕益大师全集》·5·论释三八九页。

   [16]莆田广化寺印本《藕益大师全集》·5·论释三九0页。

   [17]莆田广化寺印本《藕益大师全集》·5·论释三九八页。 

   [18]莆田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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