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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益因明的得失例舉▪P4

  ..續本文上一頁式是這麼說的,“真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宗。因雲,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合雲,諸初叁攝眼所不攝故者,皆不離眼識,同喻如眼識。異喻如眼根[95]”。寫成論式形式就是―― 

   宗: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 

   因: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

   同喻:初叁攝眼所不攝者皆不離識,如眼識

   異喻:如眼根

   現在人一般不列異喻,因爲按唯識教理來說,眼識實際上是依于眼根了別色塵的認識作用,而眼根其實是眼識上的色功能,因爲陳那論師的《觀所緣緣論》上曾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96]”,也就是說,眼根其實就是阿賴耶識中所含的眼識種子,所以,二者根本是不可分離的。明昱法師說,因爲“眼識不見眼根[97]”,“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與眼識,決定相離[98]”,所以是離,這種說法看起來好象對唯識太外行了。在《八識規矩頌》中確實說,“合叁離二觀塵世”,但這《八識規矩頌》來曆不清,而且多處違背唯識義理,所以,我們現在一般把它做爲僞論處理,不取它的說法。

   藕益法師對真唯識量宗支的分析,也沒有跳出永明延壽法師的圈子,但他在對宗的分析中出現了“相分色”、“本質色”這個概念,這兩個概念其實是他承襲了永明延壽法師的說法,這兩個詞是永明延壽法師自己造出來的。關于這兩個概念,在講宗處藕益智旭法師沒有給下定義,在說因處方給下了定義,說本質色是第八識之相分,說相分色是眼識自所變起,藕益智旭法師在說宗處說,“本質色是兩宗之所並許,而相分色是小乘之所不許[99]”,通過藕益智旭法師給下的定義,我們可以知道,本質色實際上是色法,包括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法處所攝色;相分色實際上就是色塵――眼根所對境。根據藕益智旭法師給相分色、本質色所下的定義,恰恰相分色是共許而不是不許,本質色是小乘不許而不是共許,因爲小乘根本就不承認第八識。再者,“本質色是兩宗之所並許,而相分色是小乘之所不許”也是不順的,因爲相分色被本質色包括在內了,只要許本質色,相分色一定得許。藕益智旭法師在此犯了一個根本性錯誤。在明昱法師的《叁支比量義鈔》中,也提到本質色、相分色之說。這都是對永明延壽法師說法的繼承。王肯堂在解說《因明入正理論》時,中間對真唯識量有隨文分析,中間也說到相分色、本質色。與藕益智旭法師、明昱法師的說法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這錯誤是永明延壽法師犯下的,明代諸家沒有看出來永明延壽法師的錯誤。王肯堂在解說因時,他對真唯識量有這麼幾句話:“若望言陳有法自相,立敵共許色,故著極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許,何關言陳自相,甯有不極成乎?[100]”王肯堂這句話也被今人所垢病[101]。

   關于因支的評論,宗鏡錄中有這麼一段,“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言法自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相,言決定相違者,即因違于宗也。外人申相違量雲: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雲,初叁攝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異喻爲同喻,將同喻爲異喻。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答:非真能破。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同無異有,敵者同有異無,方成法自相相違,今立敵兩家同喻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問:既非法自相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答:亦非。夫決定相違不定過,立敵共诤一有法,因、喻各異,皆具叁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不定過,今真故極成色,雖是共诤一有法,因是共,又各阙第叁相,故非決定相違不定過。問:既無此過,何以因明疏雲犯法自相相違決定過?答:但是疏主縱筆之勢,是前共不定過中分出,是似法自相相違決定過,非真有故。[102]”這一段話甚能令人産生歧義。首先,法自相決定相違過是永明延壽法師生造的一個詞,在商羯羅主菩薩的《因明入正理論》中沒有這麼一個過名。他造了這麼一個詞後,他接著有解釋,“言法自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相,言決定相違者,即因違于宗也。”既然是因違于宗,就是說你立了一個論式,可這個論式的因並不能證明你所立的宗,你所立的論式的因恰恰證明了與你立的宗相違的宗,就是說,你立的是聲常,可你的因卻證明不了聲常,如,聲常,所作性故。接著永明延壽法師舉了例子,在例子後說,“外人將前量異喻爲同喻,將同喻爲異喻”。沈劍英先生說,按永明延壽法師這麼解釋,其實他說的所謂法自相決定相違過,還是《因明入正理論》中說的法自相相違[103]。按沈劍英先生的說法,永明延壽法師的觀點就是:若只說初叁攝而不說眼所不攝的話,就犯兩種過,一種是不定過,一種是法自相相違。可他下邊兒卻是說,窺基在因明疏中說犯法自相相違(決定)過,是窺基法師“縱筆之勢”。這就前後矛盾了。這兒有一個問題,永明延壽法師說了這麼一句話,“今立敵兩家同喻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按唯識教義來說,喻支眼根不管是作爲同喻還是異喻,絕不離識,因爲陳那論師《觀所緣緣論》上說得很清楚,“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真唯識量論式,有人說是爲自比量,比如說沈劍英先生,如果是爲自比量的話,則永明延壽法師的解釋就不合理了,因爲按唯識教義,“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眼根是阿賴耶中的眼識自種子,眼識是依于眼根而有的認識作用,怎麼可能眼根離于眼識?

   永明延壽法師這話到底有沒有矛盾呢?沒有!我們可以這麼來理解永明延壽法師的話,永明延壽法師所說的法自相決定相違,其實只是六不定過中的相違決定。我們看玄奘法師的真唯識量式子:真故極成色不離于眼識;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如眼識。如果沒有眼所不攝的話,就成了:真故極成色不離于眼識;自許初叁攝;如眼識。我們再看永明延壽法師舉的外人說的量式:真故極成色非不離眼識;初叁攝故;喻如眼根。這兩個式子的因、喻都改變了,恰恰是相違決定。因爲這兩個式子的宗後陳在言陳上就不同:玄奘法師真唯識量是“不離于眼識”,外人的量式是“非不離眼識”,法自相就是“宗後陳法之自相”,所以,我認爲永明延壽法師其實是想說,若只說初叁所攝,則是犯不定過中的相違決定。在元朝通濟大師《唯識開蒙》中也僅說若不言“眼所不攝”犯不定過[104]。到了現代,呂澂先生也說,“《大疏》卷五說有叁過,即不定、法自相相違和相違決定。其實只有不定過[105]”。這與永明延壽法師的說法是一致的。沈劍英先生只是說永明延壽法師很有膽識,但還是說永明延壽說的法自相決定相違實際上還是法自相相違[106],所以,沈劍英先生對永明延壽法師的話可能存在誤讀。

   藕益智旭法師從釋因部分開始,只是在永明延壽法師的文中添加幾個字以使永明文字能通下去而已,可以說是根本沒有解釋,所以沒有什麼了。

   以藕益智旭法師爲代表的明代諸家,對因明也確實不是沒有深究而輕輕放過了,他們也力圖從一片混沌迷離中尋求一種理解,但因爲資料的缺乏,確實出現了一些與唐疏不同的著眼點及不合的見解。實際上這是正常的,可因爲我們現在人先入爲主的心思做怪,我們先接觸了唐疏,所以一發現與唐疏不合的說法,就自以爲是地說明人的注釋有問題,假如說我們是先看明釋的話,我們是否會說唐疏不對呢?這種可能性不能說沒有。我們如果能夠保持一個相對客觀的立場,就不能抹刹明人的因明研究,這是不公平的,因爲佛教研究本就如此,對典籍可能出現誤解,但誤解也是一種理解,也有價值,佛教本就是因爲失誤才豐富起來的。我們以現在見到的資料非難明人,這是不合理的。 

   注釋: 

   [1]見河南大學出版社版《玄奘研究》,馬佩主編。

   [2]見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中國佛教邏輯史》第七十二頁,沈劍英主編。

   [3]《方便心論》最早由佛陀跋陀羅譯出,昔早佚,在隋費長房撰《曆代叁寶記》時即已不見,據梁慧皎《高僧傳》說,佛陀跋陀羅譯有《方便心論》。現大正藏32卷No。1632之《方便心論》,是後魏西域吉迦夜于延興二年(472年)譯出的,此譯年據梁僧佑《出叁藏記集》。

   [4]現收于大正藏32卷No。1633,陳真谛法師譯,譯于梁簡文帝大寶元年(550年),此譯年據隋費長房《曆代叁寶記》。真谛法師還撰有《如實論疏》,已佚。

   [5]現收于大正藏32卷No。1631,烏苌國人毘目智仙和天竺國瞿昙流支譯于魏興和叁年(541年),此譯年據唐智升《開元釋教錄》。

   [6]《中國佛教邏輯史》第五十叁頁說有二十余種,但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中國邏輯史資料選》第一頁只說“達數十種”。

   [7]見筆者《漢傳因明二論》第十四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8]見筆者《漢傳因明二論》第十六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9]《中國佛教邏輯史》列有十七種書名,見二百零五頁。

   [10]見隆蓮法師之《窺基法師》。

   [11]《相宗八要》是明末的雪浪洪恩(1545-1608)編輯的。

   [12]見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中國佛教邏輯史》P66,沈劍英主編。

   [13]見志蓮淨苑文化部出版的《陳那觀所緣緣論之研究》P135,陳雁姿著。

   [14]莆田廣化寺印本《藕益大師全集》·5·論釋叁八八頁。

   [15]莆田廣化寺印本《藕益大師全集》·5·論釋叁八九頁。

   [16]莆田廣化寺印本《藕益大師全集》·5·論釋叁九0頁。

   [17]莆田廣化寺印本《藕益大師全集》·5·論釋叁九八頁。 

   [18]莆田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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