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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同、异品定义中为何没有“除宗有法”

  因明同、异品定义中为何没有“除宗有法”

  刚 晓

  一般来说,汉传因明所据的原典只有两部,就是《因明入正理论》和《因明正理门论》。在这两部典籍中间都没有明确的“除宗有法”这样的字句。在《因明正理门论》中述说因三相部分,有这样的一句话:

  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今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1]

  我手边有三个《因明正理门论》的释本,一个是沈剑英先生的《佛家逻辑》下卷――《〈因明正理门论〉译解》。一个是郑伟宏先生的《〈因明正理门论〉直解》,其上篇为直解,下篇为研究。一个是笔者的《汉传因明二论》,其中第二部分是《因明正理门论》的解说。这三个释本对《因明正理门论》中这句话的说明大同小异,尤其是其中的“于余同类今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一句――

   沈剑英先生说:

  于余同类:即除有法之外的宗同品。[2]

  郑伟宏先生说:

  “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余”是宗有法之余。“同类”即同品,指与宗上之法即所立法相同性质的对象。《大疏》对本句作注说:“同品定有性也。”(卷四页十八右)这也说明同品定有性中的同品是除宗有法的。

   “于彼无处念此遍无”:《大疏》说,“异品遍无性也。”(卷四页十八右)“彼”指所立法。“彼无处”即异品,意指除宗有法以外无所立法的一切对象。这第二、三两相的陈述都表明同、异品是除宗有法的。可见,有的著作批评陈那关于同、异品定义不除宗有法与《理门论》体系矛盾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是没有根据的。[3]

  笔者说:

  “于余同类念此定有”,这是说同品定有性……这个“余”字就是其余、以外,也就是说明了同品是要排除宗有法的,有人说佛教的因明没有明确提出排斥宗有法,就是不对的。[4]

  我们都是把这个当作了除宗有法的依据。

   在唐疏中,明确说“除宗有法”的有文轨法师的《庄严疏》,里边说:

  均等义品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5]

   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为处……[6]

  在慧沼法师的《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中说:

  问言同品定有性,何法名同品?因于何有?且答:初问旧有数释。一云以瓶等体名为同品,以瓶与声同是无常之品类,故名为同品;一云除声已外为品,有无常者为同。与初解同;一云如立声无常,除声一切无常为同品;一云……[7]

  其他著作中,明确地说要除宗有法的也有,比如《因明论疏瑞源记》中说:

  玄应法师《理门疏》曰:与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者,总有四家。一、庄严轨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二、汴周璧公意谓除宗以外一切差别名为义品……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为同品……四、基法师等意谓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8]

  还有如《因明大疏蠡测》,其在目录中明确地立出“宗同异品除宗有法”。文中说:

  同品除宗有法,论虽未尝明言,然试寻绎论旨,其理显然可见。论云:“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见大疏卷六页十三左)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常住者为同品……可知所云同品,但摄声外常品,不苞宗中有法……是则同品除宗,固因明之通例……窃谓同品除宗,准因明理,实有其坚强正当之理由……[9]

  周叔迦先生的说明全同于《瑞源记》中的说法,云:

  唐时释此同者有四家不同:一文轨师云,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若彼义品与宗所立法,均平齐等,名曰同品;二璧公云,除宗以外一切差别名为义品,若彼义品与宗所立均等相似,名曰同品;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名同品;四窥基云,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后解为正,以陈那正取法及有法不相离义为宗性故。[10]

  郑伟宏先生在《因明正理门论直解·下篇·第三章》中有言:

  《理门论》虽未明言同、异品除宗有法,但这是明摆着的。[11]

  郑伟宏先生更在其《佛家逻辑通论》的第三章第三节,就是在论述“同异品除宗有法”。其论述分二:一、九句因规定同异品除宗有法;二、陈那新因明题中应有之义。本节有两页半之多,此处恐繁不录[12][gx12]。在其第四章第三节《正因的三个条件》中,第一就是“同、异品除宗有法”,用了半页的篇幅来论述。在本书中论述除宗有法的还有多处,篇幅都不小。

   这些说法说明了在古今治因明者一般都是认为除宗有法的。

   近一段时间,我一直在研习《集量论》,我手边有三个关于《集量论》译本:一是法尊法师的译本,叫《集量论略解》,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出版的。一个是吕澂先生的译本,叫《集量论释略抄》,是收在《大藏经补编》第九册里。齐鲁书社出版的《吕澂佛学论著选集》第一册里边也收的有。第三个是韩镜清老先生的本子,可惜这个本子没有公开出版,只是一个手抄本。这三个本子比较起来各有短长。

   在这里我们就比较一下《因明入正理论》、《因明正理门论》、《集量论》三部原典中对于同品、异品的说法。先看《因明入正理论》中对同品、异品的说法: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gx13]。[13]

  《因明正理门论》中对于同品、异品的说法:

  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gx14]。[14]

  在法尊法师译本《集量论略解》中说:

  谓由所立法总,品类均等,说名同品。[15]

   谓若同品无即名异品。[16]

  在吕澂先生译本《集量论释略抄》中说:

  此中以一切义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类似者,是为同品。[17]

   如是,以同品无处为异品。[18]

  陈那论师之后的法称论师,是佛教因明的另一高峰。他在其《正理滴点论》中给同品、异品下的定义是:

  同品者:谓与所成立法之总项为义相同。异品者:谓非同品。[19]

  我们从这几部论典给同品、异品所下的定义中确实没有明确地看到除宗有法的说法。巫寿康先生根据原典中没有明确地说除宗有法,说这和因明的九句因、因三相理论相矛盾[gx20]。[20]针对巫寿康先生的说法,郑伟宏先生在《佛家逻辑通论》第六章第五节进行了极力的批驳。

   佛教因明的因三相是其重要的概念,而因三相的理论基础是九句因。在《因明正理门论》中对九句因是这么说的:

  于一切同品有中。于其异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种差别。若无常宗。全无异品。对不立有虚空等论。云何得说彼处此无。若彼无有。于彼不转。全无有疑故。无此过。如是合成九种宗法。随其次第略辨其相。谓立声常所量性故。或立无常。所作性故。或立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为常。所作性故。或立为常。所闻性故。或立为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立为常。无触对故。[21]

  在这九句因中,其第五句是同品非有异品非有,陈那论师给出的例子是:

   宗:声常

   因:所闻性故。

   依这个式子来说,根据同品、异品的定义,虚空之类即为同品,而瓶、盆之类则当为异品。虚空之类同品是不具因法所闻性的,而瓶、盆之类的异品同样也不具备因法所闻性。

   我们根据陈那论师的这个论述,可以很自然的说是陈那论师把宗有法“声”给排除在了同品、异品之外。

   另外,在《因明正理门论》中还有这样一句话:

  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22]

  这句话中就说了:同品必须共许极成[23]。这样的话,比如说“声无常”这么一个宗,立论者与论对者正在争论“声”到底是不是无常,所以,这根本不可能共许极成。所以,“声”自然不被包含在同品、异品之内。

   最前边儿我举的把《因明正理门论》中“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今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这句话作为“除宗有法”的依据,其实严格来说,只是同品除宗有法的依据。关于异品除宗有法,沈剑英先生在其《因三相答疑》中说:

  宗有法与宗异品属于矛盾关系的两类物,本来就不在一个集合里,又何来除不除的问题?所以主张异品也要“除宗有法”,并声称这是“陈那的因明体系”所规定,恐怕是想当然之言。因为陈那从未说过异品要“除宗有法”。而且,说同、异品都要“除宗有法”还会出现悖论。记得华东师大的姚南强在一次讨论会上对此发表了精辟的见解:要在同异品的逻辑外延中同时排除宗有法,则不知宗有法何处存身?实际上,如果要同品的外延中“除宗有法”则其必进入异品的外延;反之亦然。同、异品“除宗有法”在逻辑外延上是悖论,在同一语言层次内是无法解决的。既然这只是一种“理发师悖论”,那么由此而根据“同一律”所作的在九句因、因三相中异品亦要“除宗有法”的推论自亦不能成立。我赞同这一分析。[24]

  关于沈剑英先生以及姚南强先生的这个说法,我觉得不妥当,根据就是共许极成原则,既然除宗体以外的都得共许,异品自然也得共许极成。所以,要是不除宗有法的话,就不共许了。另外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因明的定位,在2003年第2期《世界宗教研究》上,有曾祥云先生一篇《因明:佛家对话理论》,也就是说,因明根本不是一种严密的逻辑体系,用逻辑来要求因明可能不大合适。曾祥云先生在文中说,“开展因明研究,必须……走出狭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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