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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同、異品定義中爲何沒有“除宗有法”

  因明同、異品定義中爲何沒有“除宗有法”

  剛 曉

  一般來說,漢傳因明所據的原典只有兩部,就是《因明入正理論》和《因明正理門論》。在這兩部典籍中間都沒有明確的“除宗有法”這樣的字句。在《因明正理門論》中述說因叁相部分,有這樣的一句話:

  若所比處此相審定;于余同類今此定有;于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1]

  我手邊有叁個《因明正理門論》的釋本,一個是沈劍英先生的《佛家邏輯》下卷――《〈因明正理門論〉譯解》。一個是鄭偉宏先生的《〈因明正理門論〉直解》,其上篇爲直解,下篇爲研究。一個是筆者的《漢傳因明二論》,其中第二部分是《因明正理門論》的解說。這叁個釋本對《因明正理門論》中這句話的說明大同小異,尤其是其中的“于余同類今此定有;于彼無處念此遍無”一句――

   沈劍英先生說:

  于余同類:即除有法之外的宗同品。[2]

  鄭偉宏先生說:

  “于余同類念此定有”:“于余”是宗有法之余。“同類”即同品,指與宗上之法即所立法相同性質的對象。《大疏》對本句作注說:“同品定有性也。”(卷四頁十八右)這也說明同品定有性中的同品是除宗有法的。

   “于彼無處念此遍無”:《大疏》說,“異品遍無性也。”(卷四頁十八右)“彼”指所立法。“彼無處”即異品,意指除宗有法以外無所立法的一切對象。這第二、叁兩相的陳述都表明同、異品是除宗有法的。可見,有的著作批評陳那關于同、異品定義不除宗有法與《理門論》體系矛盾是攻其一點不及其余,是沒有根據的。[3]

  筆者說:

  “于余同類念此定有”,這是說同品定有性……這個“余”字就是其余、以外,也就是說明了同品是要排除宗有法的,有人說佛教的因明沒有明確提出排斥宗有法,就是不對的。[4]

  我們都是把這個當作了除宗有法的依據。

   在唐疏中,明確說“除宗有法”的有文軌法師的《莊嚴疏》,裏邊說:

  均等義品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5]

   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爲處……[6]

  在慧沼法師的《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中說:

  問言同品定有性,何法名同品?因于何有?且答:初問舊有數釋。一雲以瓶等體名爲同品,以瓶與聲同是無常之品類,故名爲同品;一雲除聲已外爲品,有無常者爲同。與初解同;一雲如立聲無常,除聲一切無常爲同品;一雲……[7]

  其他著作中,明確地說要除宗有法的也有,比如《因明論疏瑞源記》中說:

  玄應法師《理門疏》曰: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者,總有四家。一、莊嚴軌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二、汴周璧公意謂除宗以外一切差別名爲義品……叁、有解雲除宗以外有法能別與宗所立均等義品雙爲同品……四、基法師等意謂除宗以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爲宗同品。[8]

  還有如《因明大疏蠡測》,其在目錄中明確地立出“宗同異品除宗有法”。文中說:

  同品除宗有法,論雖未嘗明言,然試尋繹論旨,其理顯然可見。論雲:“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見大疏卷六頁十叁左)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常住者爲同品……可知所雲同品,但攝聲外常品,不苞宗中有法……是則同品除宗,固因明之通例……竊謂同品除宗,准因明理,實有其堅強正當之理由……[9]

  周叔迦先生的說明全同于《瑞源記》中的說法,雲:

  唐時釋此同者有四家不同:一文軌師雲,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若彼義品與宗所立法,均平齊等,名曰同品;二璧公雲,除宗以外一切差別名爲義品,若彼義品與宗所立均等相似,名曰同品;叁有解雲,除宗以外,有法能別與宗所立均等義品,雙名同品;四窺基雲,除宗以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爲宗同品。後解爲正,以陳那正取法及有法不相離義爲宗性故。[10]

  鄭偉宏先生在《因明正理門論直解·下篇·第叁章》中有言:

  《理門論》雖未明言同、異品除宗有法,但這是明擺著的。[11]

  鄭偉宏先生更在其《佛家邏輯通論》的第叁章第叁節,就是在論述“同異品除宗有法”。其論述分二:一、九句因規定同異品除宗有法;二、陳那新因明題中應有之義。本節有兩頁半之多,此處恐繁不錄[12][gx12]。在其第四章第叁節《正因的叁個條件》中,第一就是“同、異品除宗有法”,用了半頁的篇幅來論述。在本書中論述除宗有法的還有多處,篇幅都不小。

   這些說法說明了在古今治因明者一般都是認爲除宗有法的。

   近一段時間,我一直在研習《集量論》,我手邊有叁個關于《集量論》譯本:一是法尊法師的譯本,叫《集量論略解》,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于一九八二年叁月出版的。一個是呂澂先生的譯本,叫《集量論釋略抄》,是收在《大藏經補編》第九冊裏。齊魯書社出版的《呂澂佛學論著選集》第一冊裏邊也收的有。第叁個是韓鏡清老先生的本子,可惜這個本子沒有公開出版,只是一個手抄本。這叁個本子比較起來各有短長。

   在這裏我們就比較一下《因明入正理論》、《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叁部原典中對于同品、異品的說法。先看《因明入正理論》中對同品、異品的說法:

  雲何名爲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gx13]。[13]

  《因明正理門論》中對于同品、異品的說法:

  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gx14]。[14]

  在法尊法師譯本《集量論略解》中說:

  謂由所立法總,品類均等,說名同品。[15]

   謂若同品無即名異品。[16]

  在呂澂先生譯本《集量論釋略抄》中說:

  此中以一切義爲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類似者,是爲同品。[17]

   如是,以同品無處爲異品。[18]

  陳那論師之後的法稱論師,是佛教因明的另一高峰。他在其《正理滴點論》中給同品、異品下的定義是:

  同品者:謂與所成立法之總項爲義相同。異品者:謂非同品。[19]

  我們從這幾部論典給同品、異品所下的定義中確實沒有明確地看到除宗有法的說法。巫壽康先生根據原典中沒有明確地說除宗有法,說這和因明的九句因、因叁相理論相矛盾[gx20]。[20]針對巫壽康先生的說法,鄭偉宏先生在《佛家邏輯通論》第六章第五節進行了極力的批駁。

   佛教因明的因叁相是其重要的概念,而因叁相的理論基礎是九句因。在《因明正理門論》中對九句因是這麼說的:

  于一切同品有中。于其異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叁種差別。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有虛空等論。雲何得說彼處此無。若彼無有。于彼不轉。全無有疑故。無此過。如是合成九種宗法。隨其次第略辨其相。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或立無常。所作性故。或立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爲常。所作性故。或立爲常。所聞性故。或立爲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或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或立爲常。無觸對故。[21]

  在這九句因中,其第五句是同品非有異品非有,陳那論師給出的例子是:

   宗:聲常

   因:所聞性故。

   依這個式子來說,根據同品、異品的定義,虛空之類即爲同品,而瓶、盆之類則當爲異品。虛空之類同品是不具因法所聞性的,而瓶、盆之類的異品同樣也不具備因法所聞性。

   我們根據陳那論師的這個論述,可以很自然的說是陳那論師把宗有法“聲”給排除在了同品、異品之外。

   另外,在《因明正理門論》中還有這樣一句話:

  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複如是。[22]

  這句話中就說了:同品必須共許極成[23]。這樣的話,比如說“聲無常”這麼一個宗,立論者與論對者正在爭論“聲”到底是不是無常,所以,這根本不可能共許極成。所以,“聲”自然不被包含在同品、異品之內。

   最前邊兒我舉的把《因明正理門論》中“若所比處此相審定;于余同類今此定有;于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這句話作爲“除宗有法”的依據,其實嚴格來說,只是同品除宗有法的依據。關于異品除宗有法,沈劍英先生在其《因叁相答疑》中說:

  宗有法與宗異品屬于矛盾關系的兩類物,本來就不在一個集合裏,又何來除不除的問題?所以主張異品也要“除宗有法”,並聲稱這是“陳那的因明體系”所規定,恐怕是想當然之言。因爲陳那從未說過異品要“除宗有法”。而且,說同、異品都要“除宗有法”還會出現悖論。記得華東師大的姚南強在一次討論會上對此發表了精辟的見解:要在同異品的邏輯外延中同時排除宗有法,則不知宗有法何處存身?實際上,如果要同品的外延中“除宗有法”則其必進入異品的外延;反之亦然。同、異品“除宗有法”在邏輯外延上是悖論,在同一語言層次內是無法解決的。既然這只是一種“理發師悖論”,那麼由此而根據“同一律”所作的在九句因、因叁相中異品亦要“除宗有法”的推論自亦不能成立。我贊同這一分析。[24]

  關于沈劍英先生以及姚南強先生的這個說法,我覺得不妥當,根據就是共許極成原則,既然除宗體以外的都得共許,異品自然也得共許極成。所以,要是不除宗有法的話,就不共許了。另外還涉及一個問題,就是因明的定位,在2003年第2期《世界宗教研究》上,有曾祥雲先生一篇《因明:佛家對話理論》,也就是說,因明根本不是一種嚴密的邏輯體系,用邏輯來要求因明可能不大合適。曾祥雲先生在文中說,“開展因明研究,必須……走出狹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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