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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同、異品定義中爲何沒有“除宗有法”▪P2

  ..續本文上一頁邏輯主義立場。”當然,曾祥雲先生這篇文章還是有可商榷之處的,這裏不展開。

   回頭再看《因明入正理論》、《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等原典中給同品、異品下的定義,我們就可以明白,定義中確實是不用寫明“除宗有法”,因爲已經要求同品等共許了,如果在定義中再寫出來,反而有畫蛇添足之嫌。

   關于在論述中陳那論師除去了宗有法,但在定義中卻沒有明確除去宗有法,鄭偉宏先生是這麼解釋的:

  同、異品除宗對陳那同時代的學者們來說,恐怕是朗若白晝的事情,根本不必要說,說了反而多此一舉。爲什麼唐疏四家給同、異品下定義都要明明白白說明除宗有法呢?這是因爲文化傳統不同。因明是印度的邏輯。古因明中,同喻依、異喻依不能是宗有法,否則有循環論證的毛病。因明在唐代輸入漢地是一門生疏的新鮮學問。對一門新學問的傳播來說,把隱藏著的對印度因明家不言而喻的道理明明白白地揭示出來,是很正常的[gx25]。[25]

  應該來說,鄭偉宏先生一用“恐怕”,則臆測意味就顯得濃了一些(上引沈劍英先生《因叁相答疑》中也有“恐怕”一詞)。但不管怎麼說,同品、異品中確實不包含宗有法。這是沒有問題的。

   在呂澂先生《集量論釋略抄》講因叁相處,有這樣的話:

  又所比同類(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見有彼法。何以不定?說唯同類有,不說同類唯有故。更求決定說彼無處無。彼無處(異品)者,謂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違。[26]

  法尊法師的譯本與此相類,但用語實在別扭,故這裏不複引述。這句話中的“彼法”是因法。這一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在同品中或者全部具備因法的性質,或者一部分具備因法的性質。爲什麼不確定地說是全還是分呢?因爲因明要求的是“唯同類有”,而不是要求的“同類唯有”……

   這裏我們來看看“唯同類有”和“同類唯有”的區別。如果是“同類唯有”的話,則可以說是等同于“同品分有”,但“唯同類有”就不同了。我們知道,因明的論域則括盡了同品、異品,絕對不能有第叁種情況出現。這樣的話,“唯同類有”實際上成了“異品遍無”的等價命題。法尊法師譯本《集量論略解》在卷叁中講因叁相時有這樣的話,“言異品唯無,即同品非無”[27],這也就成了後二相等價。也就是說,因叁相的後二相其實是一回事兒。但是,我們得注意,雖然說因叁相的後二相其實是一回事兒,可在實際應用的時候,陳那論師有這樣的要求:二者都得出現。陳那論師在《集量論略解》中解釋“非許唯同有。于一見多義”這兩句頌文時說,““非許唯同有”。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則應成爲唯同品俱行者。此雖無有前二種過失,然則唯所立同品,無則不生,余都非有。“于一見多義”。然于一因,亦見衆多無則不生。如一所作性,是無常、無我等無則不生也。故叁種指定詞皆有過失[28]。”這叁種指定詞與《集量論》上下文連起來讀,就明白是“異品唯無、唯異品無、唯同品有。”在法稱論師這兒,不要求二者都出現,他是或用同法式、或用異法式,二具其一即可。這是陳那論師與法稱論師的不同之處。陳那系因明的後二相等價就決定了喻體絕對不能是除外命題,但是,同、異品在事實上又除去了宗有法,這就是因明背後的宗教悲情所決定的――

  避免在毫無意義的問題上爭論……所以,因明總受事實的限製,它要求論式中所涉及的東西一定不能脫離事實,不但要求論式在推論上不能“錯”,而且要求它是“真”的[29]。

  法稱論師在列因過的時候沒有列陳那論師所立過失中的不共不定,這一不列表明了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這種情況沒入法稱論師的“法眼”。按現在人的說法,說這就表明在法稱論師的因明體系中同品、異品中是不除宗有法的。比如鄭偉宏先生,他在其《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279頁中說:

  《正理滴點論》全文都沒有特別說明同、異品不除宗有法,但從因過中只列不成、不定和相違叁類,而沒有不共不定因,在講了不滿足因的第一相便有不成因過之後,直接講不滿足第叁相有不定因過,而不講不滿足第二相的似因即不共不定因,可以看出法稱的同、異品是不除宗有法的。

  他在其《佛家邏輯通論》第十章第五節《法稱對佛家邏輯的貢獻》中說:

  《正理滴論》在講完違反第一相的不成因之後,直接講違反第叁相的不定因過。根本不提陳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不共不定因。這表明法稱取消了第五句不定因……[30]

   法稱取消了第五句因並降低了同喻依的作用,也就實際上表明了同、異品不除宗有法……[31]

  對于法稱論師不列“不共不定”,還有其他的理解法。我們來看一下劇宗林先生的說法:

  法稱強調語言與思維的一致性,強調爲他比量與爲自比量的一致性,他首先認爲思維裏不可能有“不共不定”的情形,因爲比量思維都是從同異的比較上著眼,而離開同異比較,單從是否有法的一個屬性上考慮,那是不會有任何確定的結果的,也就不會有一個完整的比量程序。“不共不定”既然在正常的思維裏不會有,那就沒有必要用語言形式把它肯定下來。因此法稱在“不定因”裏不列“不共不定”。法稱與陳那對于“不共不定”的不同看法,並不是站在同一角度上的。法稱強調的是實際應用,對于正常應用中不存在的東西便加以擯棄。陳那強調體系的完整性,在不定因裏是存在著這種“不共不定”的情形的,一旦遇到這種特殊情形,亦應視爲一種不定,它是與其他不定完全不同的。[32]

  應該來說,劇宗林先生這本《藏傳佛教因明史略》有點自說自話的味道,是介紹性質的書,其寫法從表相上看不如一般的學術著作那麼規範。但考慮到劇宗林先生有在藏地十七年的背景,所以就把他的說法引述在這裏,作爲藏地因明學者對法稱論師不列“不共不定”過的通常看法。

   通過劇宗林先生這段話,我們得知,不能把法稱論師不列“不共不定”看作是要取消“除宗有法”,而是爲了實用。這就是理論與事實的區別,理論正確但事實上不存在的情況多不勝舉。就是說,陳那追求的是理論體系的完備,而法稱則在顧及事實中存在不存在方面考慮得比陳那詳盡。

   鄭偉宏先生在其《佛家邏輯通論》第十章第四節《爲他比量品》中有這樣的話:

  此因過(筆者按,指不共不定)的存在標志著“同品定有性”獨立于第叁相“異品遍無性”,但是法稱沒有提及此因過,這表明法稱取消了不共不定因,進一步說明法稱的第二相不同于陳那的第二相,法稱的後二相是可以互推的。[33]

  在法稱論師的《正理滴點論》中有後二相實際上是一回事兒的說法:

  悟他比量者:謂說叁律人中之標志。由于生起因假立爲果法故。由隨應構成之差別故、此有二種:一、具有同法性。二、具有異法性。除隨應構成差別外、此二差別實爲無有。[34]

  這是法稱論師的原文。

   剛才我們說過,陳那論師在《集量論》中說“唯同類有”(法尊法師譯本中是“唯同品有”),這完全等價于“異品遍無”。故此,我們可以說,法稱論師的後二相互推實際上直接來源于陳那論師的“唯同類有”。

   對于人們說的後來因明中的後二相互推,我問韓老師在藏傳因明中共許極成的問題,他明確地告訴我說這是肯定的。法稱論師的《正理滴點論》分爲現量品、爲自比量品、爲他比量品,其《釋量論》分爲自義比量品、成量品、現量品、他義品。既然有爲他比量品、他義品,當然得有共許極成,共許包括:宗依的共許;因概念的共許;因概念在宗有法上的遍依、遍轉共許;同品、異品的共許;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的共許;喻體的共許;喻依的共許等[35][gx35]。既然要求共許,正爭論的內容當然不是共許,所以法稱論師的命題與陳那論師的命題都不可能包含宗有法。

   至于用邏輯手段來研究因明,這本非我的長處,而且從宗教悲情(關于因明的宗教悲情,筆者《漢傳因明二論》第5至第11頁有說明)上來著眼的話,根本是不可以的:佛教因明論式中先說的宗是親證的、不可更動的,但邏輯叁段論先說的大前提實際上是一個假言命題,這其實乃是兩股道上的車。

  參考資料:

   《佛家邏輯》,沈劍英著,開明出版社1992年10月第一版。

   《因明正理門論直解》,鄭偉宏著,複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漢傳因明二論》,剛曉著,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藏傳佛教因明史略》,劇宗林著,民族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一版。

   《呂澂佛學論著選集》第一、第叁卷,呂澂著,齊魯書社。

   《中國佛教邏輯史》,沈劍英主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佛家邏輯通論》,鄭偉宏著,複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8月第一版。

   《集量論略解》,陳那著,法尊譯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3月第一版

   《因明正理門論研究》,巫壽康著,生活、讀書、新知叁聯書店1994年10月第一版。

   《因明學說史綱要》,姚南強著,上海叁聯書店2000年8月第一版。

   《正理滴點論解》,剛曉著,法明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因明論疏瑞源記》,唐窺基撰,扶桑鳳潭記,智者出版社2002年9月初版。

   《釋量論》,法稱造,法尊譯,中國佛教協會印。

   《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韓廷傑老師提供複印件。

   《因明學研究》(修訂本),沈劍英著,東方出版中心2002年10月第一版。

   《卍續藏經》第86、87兩卷。新文豐出版公司印行。

   《大藏經補編》第九冊,華宇出版社。

   《藏傳因明學》電子版。楊化群著。

   《因明入正理論釋》,周叔迦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

   《大正藏》第32冊。新文豐出版公司印行。

   《集量論》手抄本,韓鏡清譯。

  注釋:

   [1]見《大正藏》卷32,第3頁上欄。

   [2]見《佛家邏輯》下卷,第370頁。

   [3]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上篇,第102頁。鄭偉宏此說中的“有的著作批評陳那關于同、異品定義不除宗有法”雲雲,乃是指巫壽康先生的《〈因明正理門論〉研究》。

   [4]見《漢傳因明二論》第353頁。

   [5]見《卍續藏經》第86冊第0068頁上欄。

   [6]同上注下欄。

   [7]同上書第0847頁下欄。慧沼法師在述說之後還有評判,最後說,“由此故知宗之同品即取與宗能別法同名爲同品。”

   [8]見《因明論疏瑞源記》第141頁。玄應法師《理門疏》今已不見,從這裏所引原文可以看出,當時玄應法師引文並非引用的原文而是大意。因爲我們現在可以看見窺基法師的《大疏》原文,在解同品處並不曾明確地說“除宗以外”。

   [9]見《因明大疏蠡測》第70――71頁。

   [10]見《因明入正理論釋》第37頁。

   [11]見第251頁。

   [12]《佛家邏輯通論》中論述“同、異品除宗有法”部分自第48――50頁。

   [13]見《大正藏》第32冊第11頁中欄。

   [14]見《大正藏》第32冊第2頁上欄。

   [15]見第70頁。

   [16]見第71頁。

   [17]見《大藏經補編》第9冊第204頁。

   [18]同上,第205頁。

   [19]此處所引乃轉引自筆者《正理滴點論解》第44頁。引文乃韓鏡清老先生的譯本。劇宗林先生在《藏傳佛教因明史略》第100頁給同品、異品的定義是:“同品”,指所立之法。“異品”,指非同品,即同品而外之他品,或與同品相違者,或無同品者。

   [20]見《〈因明正理門論〉研究》第一章。

   [21]見《大正藏》第32冊第1頁上欄。

   [22]見《大正藏》第32冊第1頁中欄。

   [23]鄭偉宏先生說,“同品、異品必須同許,同品有、同品非有、異品有、異品非有等都得同許。”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251頁。

   [24]見《覺群·學術論文集》2001年11月第1版第286頁。

   [25]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256頁。

   [26]見第192――193頁。

   [27]見71頁。在呂澂先生譯本中,這句話是,“雲異品無者,即是同品無處非有之義。”

   [28]見《集量論略解》第80頁。

   [29]見《漢傳因明二論》第11頁。

   [30]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155頁。

   [31]第156頁。

   [32]見《藏傳佛教因明史略》第72――73頁。

   [33]第154頁。

   [34]轉引自筆者《正理滴點論解》第74頁。此爲韓鏡清老先生的譯本。劇宗林先生譯本用語爲:“爲他比量,當指叁相因之能立語,因上安立果名故。以組合差別約之,此有二式:同法式,異法式。除此二種差別法式外,別無任何差別。”(《藏傳佛教因明史略》第116頁)

   [35]見《因明入正理論直解》第251頁。

  

  

《因明同、異品定義中爲何沒有“除宗有法”》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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